22.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二无因管理之债
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分析:
〔1〕假设乙为了甲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 那么构成无因管理;假设乙为了自己的利 益,那么构成无权处分;
〔2〕假设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那么 构成无权代理。
1、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是民事行为,无因管
3、与管理事实的结果并无关系。即无因管 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 益的目的即可,至于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否 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 了损失,那已经是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了, 而不是成立问题。
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有无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 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 为标准。
1、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指管理人虽 然在外观上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实际上 并没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意思而产生的一 种管理。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又可依照管理人 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事务是属他人事务, 进一步区分为“不法管理〞与“误信管理 〞。
2、类型:
〔1〕误信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认 为是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的管理
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纯粹是为自己的利
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
得到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
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
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侵犯,那么构成 侵权行为。
思考:以下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08年司考〕
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 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 学送往医院救治
无因管理债务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称为无因管理债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无因管理债务的相关规定,包括其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债务承担、责任免除等内容。
二、无因管理债务的概念无因管理债务是指因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具体而言,是指管理人为管理他人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其他债务。
三、无因管理债务的构成要件1. 管理他人事务:无因管理行为必须是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即管理行为针对的是他人的事务,而非自己的事务。
2. 无法律义务: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如果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义务管理他人事务,则不属于无因管理。
3. 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必须有明确的管理意思,即意识到自己正在进行管理行为。
4. 管理行为具有合法性: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5. 管理行为具有必要性:管理人进行管理行为时,应当是出于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目的。
四、无因管理债务的法律效力1. 债权效力: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
2. 物上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
3. 优先受偿权:在无因管理债务中,管理人对于被管理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无因管理债务的债务承担1. 被管理人的偿还义务:被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无因管理债务的偿还义务。
2. 连带责任:如果管理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被管理人未履行偿还义务,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的连带责任人承担偿还责任。
3. 代位权:被管理人的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无因管理债务。
六、无因管理债务的责任免除1. 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管理人无法履行偿还义务的,可以免除其责任。
2. 管理行为有瑕疵:由于管理行为有瑕疵,导致被管理人利益受损的,管理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无因管理之债与不当得利之债认定案情:2011年5月,周某因需钱急用,通过朋友姜某的牵线向某银行贷款3万元。
同年11月周某与丈夫付某协议离婚后外出打工,一直未归还借款。
某银行遂让姜向周某催款,因无法联系周某,姜某便代周某还清了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之后,姜某向周某催讨未果而形成纠纷。
分歧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姜某为了周某的利益,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代周某偿还了借款及利息,双方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此案应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判决周某给付姜某所支出的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到一定利益,致使姜某遭受损失,双方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此案应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周某返还所得不当利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本案中姜某的代付行为使得周某与某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对周某而言,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笔借款,但姜某代其向某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从而间接地使周某在事实上获得了一定财产利益。
本案中的周某作为债务人负有还款的义务,其占有的财产利益本应减少而未减少,可视为利益的消极增加。
对于姜某而言,代周某还款使其财产利益受到了损失。
在本案中,周某与某银行之间是合同之债,姜某既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人,也不是担保人,并无偿还借款的义务。
姜某在没有负债的情况下替他人还债,其动机在此暂且不论,但其财产利益受损失是不争的事实。
本案中,只要有姜某的代付行为就有周某的受益,姜某不代其还款,周某就无从获得利益。
因此,两者之间存在有牵连的因果关系。
姜某代周某还款使周某受益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本案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而且是“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
姜某的给付行为是以实现将来周某向其还款为目的,但之前双方并没有债务债权关系,周某在被动消灭债务(受益)之后并未向姜某还款,致使姜某的给付目的不能按其意图实现,周某的受益欠缺保有该利益的正当性,因此构成了不当得利。
22.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二无因管理之债

1.契约义务,如委托、雇佣、遗赠扶养协议等 2.法定义务,如监护、财产代管等 (二)无法律义务 1.为他人(真正无因管理) (1)正当无因管理 (2)不当无因管理 2.为自己(不真正无因管理) (1)误信管理 (2)不法管理
一、管理他人事务 (一)从事了事务管理行为 1.范围:可以作为有效债之关系客体的一切 事项。
案例:甲乙系邻居,某天傍晚乙带甲的4岁孩 子到附近江边玩耍,小孩落水,乙跳入汹涌 的江水之中将其救起,因受冻生病花费医药 费400元。 试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思考:人与人之间是否存在一般救助义务? 见死不救是否违法?如果界定为违法,对无 因管理制度有何影响?
一、分类标准:管理人是否有利于本人或违反 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二、分类 (一)正当无因管理:管理人有利于本人且不 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 (二)不当无因管理:管理人不利于本人或违 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
案例:甲乙为友邻,甲病亡时身边没有亲人, 乙为其支出殡葬费,后甲的配偶及子女赶回。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支付费用? 案例:甲驾车不慎,撞伤6岁儿童丙,丙父乙 随即送丙赶赴医院急救,支出医药费5万元。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甲支付医药 费?
案例:甲乙因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丙受伤,应 对丙负连带责任。乙对丙履行了全部损害赔 偿义务。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甲返还其应 担部分? 案例:乙受甲之委托购买货物一批,事务处 理完毕,才发现委托合同不能成立。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支付费用?
四、几种特殊的情形 (一)非债清偿 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清偿债务,系 典型的无因管理。 2.但以下情形,为不利于本人: (1)该项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2)该项债务有其他抗辩权存在。 (二)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若本人的意思 违反公序良俗,即使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本人 意思,也不属于“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 意思”,构成正当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管理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因管理的定义与构成要件1. 定义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承担着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而受益人则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2. 构成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人必须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包括财产性事务和非财产性事务。
(2)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不是基于法律或合同的约定,而是出于自愿。
(3)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管理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旨在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4)管理人尽到适当的管理义务:管理人应尽到合理、谨慎的管理义务,避免因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失。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后果1. 管理人的权利(1)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请求赔偿损失: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赔偿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3)请求返还所管理的事务: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所管理的事务。
2. 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管理人应尽到合理、谨慎的管理义务,避免因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失。
(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在管理事务后及时通知受益人。
(3)报告义务:管理人应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
3. 受益人的权利(1)支付必要费用:受益人应支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赔偿损失:受益人应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3)返还所管理的事务:受益人应返还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
4. 受益人的义务(1)接受管理:受益人应接受管理人的管理行为。
(2)支付必要费用:受益人应支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赔偿损失:受益人应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论无因管理之债

论无因管理之债论文摘要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物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
管理他人事物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有管理人的义务,本人有本人的义务。
若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义务,对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向对方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我们应当在给予无因管理人以荣誉的同时,将其纳入无因管理制度中予以国家法律上的保护,建立一套社会保险、社会补偿、和社会救济制度,赋予无因管理这个古老的法律制度以新的寓意和价值。
关键词: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受益人、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管理人的义务、本人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物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起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真正的无因管理
第三节
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第一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一般概述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 自愿管理他人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 称管理人; 称管理人 ; 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二)具体情形
1、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 得推知的意思。 2、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 知的意思。 3、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三)效力 不适法无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不适法无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虽然出于为他人管 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利益, 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利益, 其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其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侵权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 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出现以上情形, 但是出现以上情形,而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在免 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 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并非有恶 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负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五、无因管理的类型 (一)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 根据是否具备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将无因管理分 为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 (二)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和幻想管理 不法管理、 准无因管理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不法管理、误信 管理和幻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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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成立后,即在管理人与本人Z间发 /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内管理Z债。
无I人I管理Z侦发工于管理人开始管理时。
管理人口开始管理他人爭务即管理承扌!!时起,就负仃妥善管理等义务,在管理过程中及管理结束后,对木人也负有一定义务,如为计算报告义务、交付管理所得义务。
作为管理人承担义务的对价,管理人也享冇权利,如向木人要求支付费用、补偿损失、清偿因管理而发生的债务等。
(一)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
这是管理人的主要义务。
管理人白管理承担时起,就应依木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
木人就爭务管理的童思曾作出明确表示的,管理人应依拥本人的明示进行管理,该明示不必向管理人作出,也不需以何种特定方式作出,只要管理人知悉,就应依其意思处理事务。
本人明示的意思违反补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的(如对应纳税款不沖缴纳),管理人出于维护公共目的,而违反本人意思为管理,仍为适当管理。
木人对自己爭务处理所表示的意思与木人真JT•利益冲突,管理人于管理开始后如冇继续管理的必要时,依真正利益为管理,为适当管理。
依本人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并非完全依木人的主观意思,而应依社会一燉观念判定,凡对爭务的管理方法在通常情况下符合事务所仃人利益,则可可认定本人的意思。
所谓以利于本人的方法,淬情况确定,而不是以管理人或本人主观意思为标准。
对于以上义务的履行,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Z。
管理人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结介管理人的管理能力或水平、管理事务性质、社会通常管理常识综合判断,如果管理人因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违反了适当管理义务,造成了本人的损害, 管理人应承扌!!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管理人所管理出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迅速处理就会使本人遭受损失时,管理人除冇恶意或連:大过失外,对不适当管理.不应承担责任,如救助遭遇车祸的人,非因恶意或巫大过火致其随身物品遗火,对此管理人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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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法定或约定义务 (一)无法定义务,如监护、赡养、财产代管、 消防警察救火、110警察制止侵权、履行先 行行为而生的法定义务等。 (二)无约定义务,如委托、遗赠扶养协议、 雇佣等。 注意:无法定或约定义务只是成立无因管理的 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即便符合该条件, 也不一定发生无因管理,主要表现在履行道 德、宗教、公益性质的义务,比如养子女对 亲生父母的日常生活进行照料、佛教教徒给 寺庙添香、青年志愿者为孤儿院打扫卫生等。
案例:甲乙系邻居,甲外出,时值夏季台风 欲来,甲宅有被暴风雨摧毁之虞。乙为了防 止甲宅倒塌,招工修缮,但甲宅仍然倒塌于 台风暴雨之中。 试问:甲乙之间能否成立无因管理关系? (二)管理的对象是他人事务 1.“客观的他人事务”判断标准,即根据该 事务在法律上归属于何人加以判断。 2.“主观的他人事务”判断标准:若无法根 据法律判断该事务的归属,则依管理人的主 观意思判断。
案例:甲乙系邻居,某天傍晚乙带甲的4岁孩 子到附近江边玩耍,小孩落水,乙跳入汹涌 的江水之中将其救起,因受冻生病花费医药 费400元。 试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思考:人与人之间是否存在一般救助义务? 见死不救是否违法?如果界定为违法,对无 因管理制度有何影响?
一、分类标准:管理人是否有利于本人或违反 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二、分类 (一)正当无因管理:管理人有利于本人且不 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 (二)不当无因管理:管理人不利于本人或违 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的无因管理。
3.与侵权行为 合法事实行为VS违法事实行为 4.与代理 (1)无因VS有因。 (2)不以本人名义VS以本人名义 (3)事务不限VS事务为法律行为 5.与无权代理 (1)不以本人名义VS以本人名义 (2)事实行为VS法律行为
(3)效力特定VS效力待定 (4)不一定存在第三人VS存在第三人 (5)行为有利于本人VS行为不一定有利于本 人。 二、无因管理制度考虑的价值取向 (一)禁止干涉他人事务。 (二)鼓励互助义行。 三、管理他人事务的形态 (一)有法律义务
案例:幼童甲迷路,乙将其带回家收留并四 处为其寻找父母。期间,甲童患感冒,乙为 甲求神拜佛,未及时延医诊疗,导致甲转患 肺炎。 试问:乙的行为系何种性质? 注意:关于“有利于本人及依本人明示或可 推知的意思”有两层意思,一是就是否管理, 二是在决定管理之后如何管理。
2.从给付义务 (1)通知义务:管理人开始管理时,若能通 知本人,则应及时通知;若无紧急情事,则 应等待指示。若本人指示继续管理,转化为 委托合同关系;若本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 人仍为管理,则不再适用无因管理规则。 案例:瓜农甲的西瓜在地里已经熟透,但甲 因急事外出近期不能归还。邻居乙摘下西瓜, 准备次晨进城代卖。当晚乙通过手机联系到 了此前联系不上的甲。
案例:乙谨慎驾车前行,甲驾驶摩托车突然 从一小巷口狂飙而出。乙为了避免撞伤甲, 急速转弯,撞上围墙,车毁人伤。 试问:如果甲对其行为存在过错,甲乙之间 可否构成无因管理? 试问:如果甲对其行为没有过错,比如山体 滑坡导致摩托车狂飙,甲乙之间可否构成无 因管理?
(二)管理人不必认识本人 案例:乙于风雪交加的郊外遇到一位昏迷的拾 荒老妪,误以为是同事甲的母亲而送往医院 救治。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试问:乙的无因管理行为的本人是谁? (三)可以兼为自己利益 案例:甲乙系邻居,某夜甲宅失火,乙考虑到 大火可能烧及己家,便持灭火器前往救火, 身体受伤。 试问:乙的行为可否成立无因管理?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试问:如果乙所收5元纯系成本,是否可以要 求甲支付? 试问:甲是否不当得利? 案例:甲乙系邻居,甲外出,暴风雨将至, 甲房有倾覆之危。乙雇工修缮,直接支出交 通、通讯费用50元,欠施工队施工费800元, 乙在参与修缮时从房顶跌下,花费医药费39 元。 试问:乙可请求甲支付哪些费用?
一、概念 (一)定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而为他 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 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 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二)性质:通说认为是事实行为。
(三)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1.与合同 (1)事实行为VS法律行为。 (2)单方行为VS双方行为。 (3)无原因VS有原因。 2.与不当得利 (1)行为VS事件 (2)以意思为要件VS不以意思为要件
一、正当无因管理 (一)概述 1.正当无因管理发生法定债之关系,阻却违 法。 案例:甲宅失火,乙破其门窗而入救火。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违法?
2.正当无因管理虽使本人受益得利,但是系 有因得利,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甲宅失火,乙破其门窗而入救火。甲 宅主要财产获得保存,但乙被火烧伤。 试问:甲乙之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思考:既为“无因”管理,为何本人的得利 系有因?
案例:甲素来与丙有隙,一日双方发生争执, 甲被丙殴至吐血,嚎呼誓报此仇。乙系甲的 好友,听闻此事之后,径直掏钱50元买来杀 猪刀一把,当晚将丙的一条胳膊卸下。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关系请求甲支付 50元买刀钱? 2.性质 (1)事实行为,如救起落水儿童、收留迷途 宠物狗等。 (2)法律行为,送落水儿童到医院挂号就诊、 出租房屋、招工修缮房屋、代人交水电费。
案例:甲有家具一件,外表旧陋,乙不知其 为名贵古董,以为甲无钱修缮,雇工以油漆 漆之。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三、标准判断 (一)“有利于本人”是指事务管理本身在 管理人及一般观念看来将对对本人有利,如 救火、救助落水之人。但管理人无需担保管 理的风险结果。 思考:如果落水者活得生不如死想自我了断, 救之是否对其有利?
案例:甲宅失火,乙奋身扑火,奈何火势太 猛,甲宅尽遭焚毁,乙亦因救火受伤。 试问:甲乙之间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二)“明示的意思”是指本人客观上已经 表示的意思,如落水者大呼“救命”。 (三)“可推知的意思”是指根据管理事务 在客观上加以判断本人的意思。 案例:瓜农甲的西瓜在地里已经熟透,但甲 因急事外出近期不能归还。邻居乙摘而卖之。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例:甲为个体工商户,欠税拒不缴纳,邻 人乙代其缴纳。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无因管理? 案例:甲宅有一危险院墙随时有倾覆之可能, 危及左邻丙的房屋安全,丙再三提出加固请 求,均遭甲蛮横拒绝。一日,甲外出,右邻 乙知晓此事,随即将危墙修缮加固。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无因管理?
(三)为本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虽有违本 人意思,也构成正当无因管理。 案例:甲的结发老妻贫病交加,甲遗弃之, 另结新欢。邻居乙为甲延医治疗,供应饭食。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无因管理?
案例:甲乙丙系邻居,均养猪户。一日,甲 丙就其中一头误落两米旱井之中的小猪的所 有权归属争执甚久,以至将小猪遗忘于井中。 乙投以食物,小猪才不至于沦落到未被摔死 却被饿死的惨绝猪寰之境地。 试问:乙的无因管理行为之本人是谁? 二、管理事务系为他人 (一)判断标准:具有管理意思,即管理人 认识到其所管理的事务属于他人事务,并希 望该事务管理行为产生的利益归属于该他人。
2.所负第三人债务清偿请求权,指因管理事 务对第三人负债,得请求本人清偿或在对第 三人清偿后向本人追偿。 3.损害赔偿请求权,指因管理事务而受损害, 得请求本人赔偿。 注意:无因管理人没有报酬请求权。 案例:甲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 店停车场内。饭后正欲驾车离去,停车场工 作人员乙称:“已经给您洗车,请付洗车费 5元。”甲表示:“我并未让你为我洗车。” 双方发生争执。
(四)本人可以是多人 案例:甲乙系邻居,甲的房屋出租于丙居住, 为丁设了抵押权,向保险公司戊投了火灾保 险,并已与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当 晚甲宅失火,乙前往救火,身体受伤。 试问:谁是无因管理关系的本人? 案例:乙的邻居甲驾车新手上路,撞伤路人 丙。甲受此惊吓呆若木鸡,乙见状马上送丙 上医院急救。 试问:谁是无因管理关系的本人?
四、几种特殊的情形 (一)非债清偿 1.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清偿债务,系 典型的无因管理。 2.但以下情形,为不利于本人: (1)该项债务已过诉讼时效。 (2)该项债务有其他抗辩权存在。 (二)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若本人的意思 违反公序良俗,即使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本人 意思,也不属于“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 意思”,构成正当无因管理。
案例: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 见一女子孤身站在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 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 去。张某情急之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其救了 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 2000元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 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 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 扎自己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 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 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 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案例:甲乙为友邻,甲病亡时身边没有亲人, 乙为其支出殡葬费,后甲的配偶及子女赶回。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支付费用? 案例:甲驾车不慎,撞伤6岁儿童丙,丙父乙 随即送丙赶赴医院急救,支出医药费5万元。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甲支付医药 费?
案例:甲乙因共同侵权行为导致丙受伤,应 对丙负连带责任。乙对丙履行了全部损害赔 偿义务。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甲返还其应 担部分? 案例:乙受甲之委托购买货物一批,事务处 理完毕,才发现委托合同不能成立。 试问:乙可否基于无因管理请求支付费用?
案例:甲在后庭院种植稀有名贵药草多年, 一日,甲赴深山采集最的药草品种,新搬来 的邻居乙以为其后院杂草丛生,雇工帮他拔 除。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案例:单身汉甲有宋代钧瓷一件,再三表示 乃传家之宝,绝不出售。某日,甲突遭车祸 住院,需巨额医疗费,邻居虽明知甲的意思, 仍赴甲宅取而售之。 试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1.契约义务,如委托、雇佣、遗赠扶养协议等 2.法定义务,如监护、财产代管等 (二)无法律义务 1.为他人(真正无因管理) (1)正当无因管理 (2)不当无因管理 2.为自己(不真正无因管理) (1)误信管理 (2)不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