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8条)案例解读之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38条)案例解读之监护人资格的恢复

04
案例解读
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育一子取名王某某2,育 一女取名王某某1。此被申请人在贵州家中、在出租房中奸淫女 儿王某某1,此案经审理,法院判决被申请人王某某犯强奸罪, 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被申请人现在XX省XX市监狱服刑。 现申请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
当事人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提交其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悔改的决心、接受教育辅导的情 况以及后续表现情况等证据材料,一般还需要提供其他亲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所在单位、被监护人所 在社区、所在学校的证明等。
人民法院应当征求被监护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被监护 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 组织,对申请人的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以及被监护 人的身心状况、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申 请人正在服刑或者接受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刑罚执 行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
(3)由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提出申请。 监护人资格的恢复同监护人资格的撤销一样,都需要依照法定 程序进行。即便监护人有悔改表现,且被监护人愿意恢复监护 关系,该监护关系也不能当然恢复。首先必须由申请人向人民 法院提出申请,然后再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准予 恢复。
(4)被监护人愿意恢复。 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法律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在申请 人确有悔改表现和监护意愿的情况下,应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由被监护人决定是否愿意恢复监护关系。
03
恢复的期限
对监护人监护资格被撤销后,何时能够申请恢复监护资格,本 条未作规定。 《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8条第1款规定:“被撤销监 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 资格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 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意定监护主体范围限制案例

意定监护主体范围限制案例
意定监护制度的案例中,监护主体范围通常不受限制,以下为具体案例:
一老人患老年痴呆后,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其法定监护人应按顺序担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以及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在另一案例中,罗某某系孤寡老人,未婚无子女,患有间歇性精神病,被评定为二级精神残疾。
他与其侄儿子张某某签订了《赡养协议书》,约定由张某某赡养罗某某,并管理其承包土地、山林、茶地。
当罗某某丧失劳动力后,其土地等由张某某管理使用。
在该案例中,罗某某选择其侄儿子张某某作为意定监护人。
综上,意定监护主体范围在案例中并不受限制,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选择不受性别、身份、职业、家境、学历等的限制,可以为个人或组织,可以是同学、朋友、亲属、护工、保姆、邻居等任何自己信任的人。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专业律师。
监护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因患有严重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
其配偶王某因工作繁忙,无法照顾李某的生活。
李某的子女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均为未成年人,需要李某的监护。
为解决李某及其子女的生活困境,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具备监护能力?2. 法院是否应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三、案例分析(一)王某是否具备监护能力1. 监护能力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备监护能力;(三)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2. 王某的监护能力分析(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王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监护能力的第一个条件。
(2)具备监护能力。
王某工作稳定,有一定的经济收入,能够为李某及其子女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此外,王某具有一定的家庭管理能力,能够照顾李某的生活,关注子女的成长。
因此,王某具备监护能力的第二个条件。
(3)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王某在李某提起诉讼后,表示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符合监护能力的第三个条件。
综上所述,王某具备监护能力。
(二)法院是否应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1. 监护人的指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监护人应当由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人担任。
对被监护人有监护能力的人,法院应当优先指定。
”2. 法院指定王某为监护人的依据(1)王某具备监护能力,符合监护人的指定条件。
(2)王某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有利于李某及其子女的生活。
(3)李某及其子女均为未成年人,需要李某的监护。
王某作为李某的配偶,具备照顾子女的能力和条件。
综上所述,法院应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具备监护能力,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符合监护人的指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指定王某为李某及其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要点分析

《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要点分析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从出生时即开始,到死亡时终止。
这意味着每个成年公民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而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到限制,需要监护人的代理或同意才能有效。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实际上可以自行承担并行使的民事行为能力有限,包括日常生活消费、常见侵权行为的承担等。
未成年人通过劳动取得的报酬,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管理。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防止其在未成熟的状态下做出不可控制的行为。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十五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精神疾病、智力缺陷、未成年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监护人应当尽到必要的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代为处理其民事事务。
同时,监护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
第四,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民事活动中由于精神疾病、智力缺陷或其他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他人权益,防止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滥用自己行为能力的不完整性给他人造成损失。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与他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
如果在民事行为过程中,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已经超越其法定权限范围,且没有得到监护人的同意,可以对其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追认或者撤销,来保护其本人或者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典》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要点包括: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从出生时即开始,到死亡时终止;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需要监护人代理或同意;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并承担相关责任;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民事活动中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行为进行确认。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个人的自由与社会的稳定,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秩序。
民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

民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个体在法律上能够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
在民法中,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个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中的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包括成年人的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
一、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成年人一般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自主决定、实施各种民事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年人的法律行为能力从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开始生效:一是年满18周岁,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年龄;二是没有丧失或被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
成年人的行为能力是保障其合法权益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是指因为特殊原因,个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被法律限制或部分受限的情况。
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部分智力障碍者等。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我国民法规定,未满18周岁的人即为未成年人,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未成年人一般无法独立进行重大法律事务,并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一般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或代理进行。
对于精神病患者和部分智力障碍者,法律也对其行为能力进行了限制。
精神病患者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时,其行为将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而部分智力障碍者则根据程度不同,可能被认定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定代理人进行监护和代理。
三、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因为年幼或智力等原因,完全无法理解同时表达自己意思的人。
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将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
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为其直系亲属、监护人或由法院指定的人。
法定代理人有责任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并代表其进行必要的民事行为,如签署合同、进行诉讼等。
除了法定代理人外,无行为能力人还可以依法指定特定的代理人。
这种指定代理人可以为被指定人的亲友或其他可靠人士。
指定代理人在执行代理职责时,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履行,并确保保护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
民法典与劳动法|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几个用工问题

民法典与劳动法|⽆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个⽤⼯问题《民法典》被称为“社会⽣活的百科全书”,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劳动法的内容虽然不包含在《民法典》当中,但《民法典》与劳动⽤⼯确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笔者结合《民法典》《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实务,为⼤家梳理总结《民法典》中与劳动⽤⼯有关的问题,供⼤家学习参考。
说明:⽂章以讨论实务问题为主,不探讨深度的理论问题。
【条⽂】第⼆⼗⼀条 不能辨认⾃⼰⾏为的成年⼈为⽆民事⾏为能⼒⼈,由其法定代理⼈代理实施民事法律⾏为。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适⽤前款规定。
第⼆⼗⼆条 不能完全辨认⾃⼰⾏为的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实施民事法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为或者与其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为。
第⼆⼗三条 ⽆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其法定代理⼈。
第⼆⼗三【解析】⼀、条⽂解析⼀般情况下,民事⾏为能⼒依年龄进⾏划分,年满⼗⼋周岁的⼈为完全民事⾏为能⼒⼈;⼗六周岁以上不满⼗⼋周岁,以⾃⼰的劳动收⼊为主要⽣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为能⼒⼈;⼋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
特殊情况下,当不能辨认⾃⼰⾏为时,成年⼈、⼋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为⽆民事⾏为能⼒⼈,不能完全辨认⾃⼰⾏为的成年⼈为限制民事⾏为能⼒⼈。
⽆民事⾏为能⼒的成年⼈或⼋周岁以上不能辨认⾃⼰⾏为的未成年⼈,在实施民事法律⾏为时,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代理,不得⾃⼰独⽴实施,否则为⽆效。
那么,如何确定法定代理⼈?⽆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其法定代理⼈。
所以,只要确定了监护⼈就可以确定法定代理⼈。
1、⽗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34条)案例解读之监护职责

(3)该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 施。例如,为被监护人设置专人进行生活照料,或者将被监护人集 中起来进行生活照料等,使临时脱离监护的被监护人能够正常生活, 防止出现意外。
五、 案例解读
王某与刘某甲监护权纠纷案
案情:刘某甲、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了女儿刘某丁,后双方自愿 离婚,约定婚生女儿刘某丁的抚养权归王某所有,刘某甲每月支付 600元抚养费给王某,直至刘某丁满18周岁止等。王某现尚未再婚, 刘某甲已再婚并与现任妻子生育一小孩。
四、 临时生活照料义务
本条第4款规定,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形,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 护职责的,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这是根据 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经验确定的新规则,其要点 如下。
(1)有关组织临时照料义务的适用条件是:第一,因发生突发事 件等紧急情况;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第三,由于监护人无 法履行监护职责,因而使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无法 正常生活,陷入窘迫甚至危难。具备这三个要件,即应适用本条第 4款规定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义务的规定。
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 其它合法权益。这一规定自始有之,《民法总则》仅做了文字调整, 内容并没有发生实质的改变,《民法典》继续沿用此规定。
《民法通则意见》第10条对监护职责作出了相对于《民法通则》更 加具体的规定,即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 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 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 进行诉讼。
(2)负有对被监护人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义务的组织,是被监护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地方自治组织,是特ຫໍສະໝຸດ 法人,对本区的 居民、村民负有职责。
民法典孩子的监护权都有哪些权利

民法典孩⼦的监护权都有哪些权利未成年⼈是不具有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所以未成年⼈不能单独实施⼀些民事法律⾏为,需要由监护⼈保护未成年⼈利益,民法典孩⼦的监护权都有什么权利?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孩⼦的监护权都有哪些权利民法典规定,孩⼦监护权的权利其实就是监护⼈权利,⽽监护⼈的权利主要是代被监护⼈实施民事法律⾏为,民被监护⼈的法定代理⼈。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法定代理⼈】⽆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是其法定代理⼈。
第⼆⼗七条【未成年⼈的监护⼈】⽗母是未成年⼦⼥的监护⼈。
未成年⼈的⽗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的,由下列有监护能⼒的⼈按顺序担任监护⼈:(⼀)祖⽗母、外祖⽗母;(⼆)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监护⼈的职责(⼀)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的⼈⾝。
监护⼈担负有维护未成年⼈的⼈⾝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于各⽅⾯的对未成年⼈的⼈⾝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
监护⼈也负有对未成年⼈进⾏德、智、体、美、劳等⽅⾯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的财产。
监护⼈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的财产,维护未成年⼈的合法的财产权益。
监护⼈应制⽌和排除他⼈侵犯未成年⼈财产权益的⾏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所为的与其⾏为能⼒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为,并对不当得利⼈进⾏追索,以保护未成年⼈的财产权益。
监护⼈对未成年⼈的财产为处分⾏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否则,监护⼈不得为未成年⼈的财产处理⾏为。
(三)未成年⼈的⽗母既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同时,也是未成年⼈的法定代理⼈。
监护⼈代理未成年⼈进⾏民事活动是其履⾏监护职责的⼀个重要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为能⼒的未成年⼈为民事⾏为由其法定代理⼈代理,限制民事⾏为能⼒的未成年⼈除从事与其年龄、智⼒、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为其他民事⾏为须由法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的同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果身心障碍者具有一定行为能力,可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 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则应首先尊重其选择和意愿,除非 其能力确有不及。
案例解读
肆
范某甲等诉李某监护权纠纷案 案情:被告李某与范某丙为夫妻,二原告范某甲、范某乙系其 婚生子女。范某丙自2006年起因病瘫痪在床,由被告李某照 顾至今,社区依法指定李某为范某丙的监护人。原告范某甲、 范某乙诉称,二原告是范某丙与被告李某的婚生子女,由于范 某丙本人患有老年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了更好地维护范 某丙的权利,二原告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范某丙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并确认被告李某为范某丙监护人。
法定监护顺位适用
叁
本条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一般情况 下,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 力时, 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成年监护是作为自然人行为能力补足制度出现 的,其与产生于父母亲权基础上的未成年监护有很大不同。
有身心障碍的成年人很可能已经形成了固定的自主意愿和偏好, 尽管对法定监护顺序的安排已体现了“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 则,但基于上述考虑,对于成年人法定监护顺位的确定,应当 在身心障碍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才予适用。
与未成年人相比,成年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有时难以从外观作出判断,更需要对其设立监护 人以确保监护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民法典》第21条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规定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22条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 人规定为限制规定的“精神病人”范围 扩大,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 人”,从而降低了成年监护制度对需要保护成年人的判断标准, 将监护人的范围扩大到包括因智力、精神障碍以及因年老、疾 病等各种原因导致的辨识能力不足的成年人,使社会生活中更 多的因精神体能受损不能自行保障利益的成年人能够得到法律 保护。
成年被监护人范围
壹
成年监护制度更直接体现“小监护”体系下的监护目的 和制度内涵,即主要是弥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行为能力的不足,并对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进行监督、 管理和保护,同时保障交易安全和社会秩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能自始 即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也可能因疾病等原因导 致后来丧失全部或部分意思能力。
父母子女之间既有天然情感,又有法定抚养、赡养关系,也是 适 合担任监护人的主要人员。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的规定, 《民法通则》中规定 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因此,本条中的其他近亲属即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 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基于血缘关系担任监护人,同样 也有利于尽职尽责履行监护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该条明确规定,原则上只有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 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实际 的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配偶关系源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成年男 女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缔结婚姻关系为开始时间,以一方死亡或 双方离婚为终止时间。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有相互扶养的义 务,有对共同财产的支配权,情感基础良好、生活联系密切, 因此,由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各项 合法权益。
有监护资格主体监护顺位
贰
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范围的扩大。 与《民法典》第27条类似, 本条以“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个人或者组织”取代《民法通则》中“关系密切的其他亲 属、朋友”作为兜底条款,同样体现了以“个人意愿”取 代“关系密切”作为首要衡量标准的现代监护理念。
同时,增加组织为监护人,也体现了社会监护的保障作用。 而且,通常情况下,相较未成年人而言,成年人的监护人需 要承担更为繁重的监护责任,也就更加需要在家庭监护之外 的社会监护的保障和补充。
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确定。与《民法通则》第17条 相比,本条强调监护人要从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按顺序”产生。 实践中,对有身心障碍的成年人的亲属而言,担任监护人无疑 会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容易出现亲属互相推诿,不愿担任监护 人的情形。
本条规定强调了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性,以近亲属为主,并根据 与被监护人的血缘关系、生活联系以及情感基础等因素, 将配偶列为第一顺序监护人, 将父母和子女并列作为第二顺序监护人, 将其他近亲属列为第三顺序监护人, 而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和组织则为第四顺序监护人。
民法典(第28条)案例解读 之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
目录
壹
贰
叁
肆
成
监有
法
案
年
护监
定
例
被
顺护
监
解
监
位资
护
读
护
格
顺
人
主
位
范
体
适
围
用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 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因此,本条从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岀发,取消了 单位的相应职责。同时,由于民政部门所承担的有关社会救济、 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工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指导中国 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等职责均与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有关,由其 作为成年人监护人资格的审查主体,有利于对成年人合法权益 的实质保障,也体现了成年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与此同时,本条删除了《民法通则》中有关“精神病人所在单 位”作为审查主体的规定,同时增加了民政部门。主要考虑为: 《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是符合当时社会条件的。但随着我国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就业人员的流动性越来越频繁,异地就 业情况也越来越多,就业单位与职工之间鲜有较强的关联度, 就业单位已不适宜也没有能力对其职工监护人是否适格行使审 查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社区证明、医院诊断证明书,范某丙健 康状况不佳,足以证明范某丙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 审查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作为范某丙监护人的条 件,本院依法尊重原、被告意见,确认被告李某为范某丙的监 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