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所得”不能违法处置
没收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分烦恼。
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
⼩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没收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
关于这些问题,店铺⼩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没收违法没收违法所得,是指⾏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将违法⾏为⼈取得的违法所得财物,运⽤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的处罚⽅式。
没收违法所得是⾏政处罚的种类之⼀,⾏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政拘留;(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法律对“违法所得”问题关注极少,只是对其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缺乏详细明确的具体规定。
1997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和随后不断增加的修正案,对“⼈”的权利⾏使的正当化、保障犯罪嫌疑⼈、被告⼈权利⽅⾯取得了很⼤进步,但对诉讼中的“财物”这⼀与公民财产权息息相关的重要问题却鲜有规范。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法律⽐较重视⼈权保护,却忽视了对物权的保护。
⽴法上的缺陷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完善,使得侦查机关的扣押、追缴等措施使⽤不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关于违法所得的问题不断发⽣,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
⼆.没收违法所得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违法所得是指⾏政相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的⾏为,或未履⾏法定义务的获利额。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商⾏政管理机关⾏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条⼯商⾏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违法⽣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扣除当事⼈直接⽤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出,为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与财物处理

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与财物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行政处罚作为一种重要的治理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在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处理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它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和财物处理的相关问题。
一、没收违法所得的意义与原则1.1 没收违法所得的意义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制裁措施,其意义在于追回违法行为所得,削减违法者的经济利益,达到惩罚和警示的效果。
通过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有效打击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1.2 没收违法所得的原则在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没收违法所得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扩大没收范围。
(2)比例原则:没收违法所得的力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相适应,不能过轻或过重。
(3)合理性原则: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合理,不能超过违法所得的实际金额或者价值。
二、财物处理的方式与程序2.1 财物处理的方式在行政处罚中,财物处理的方式包括:(1)没收:对违法所得直接予以没收,将其收归国家或其他受害人所有。
(2)销毁:对违法所得属于禁止流通的物品,可以进行销毁。
(3)变卖:对违法所得属于可以变现的物品,可以进行变卖,并将所得款项收归国家或其他受害人所有。
2.2 财物处理的程序财物处理的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程序公开:财物处置程序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听证权利:相关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对财物处理提出陈述和申辩。
(3)财物评估:对财物进行评估,确定其实际价值。
(4)处置决定:依据评估结果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财物处理的决定。
三、没收违法所得与财物处理的注意事项在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与财物处理需要注意以下问题:3.1 合法性问题行政机关对违法所得的没收和财物处理必须有充分的合法依据,不能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定权限。
3.2 证据问题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财物处理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违法所得的运用

“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计算”有关规定汇总(上)一、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产品质量法》(2018年版)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三、《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一百五十一条本章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版)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4版)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一)无合法销售或收费票据的;(二)隐匿、销毁销售或收费票据的;(三)隐瞒销售或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
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版)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1.计算范围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公安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开具相应法律文书。
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七条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进行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违法所得”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举案释法责任编辑:李哲| 38|中画总疥酉THE CHINESE PROCURATORS“违法所得”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成懿萍7文摘要:违法所得的界定、没收、追缴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因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违法所得数额采用"毛利”还是"纯利”计算、适用罚金刑基准和没收、追缴违法所得范围等在司法实践中分歧大,适用不一,给办案造成很大困惑。
为办案实践之需,有必要理清其界限,准确计算其数额,合理界定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违法所得犯罪所得罚金刑基准没收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违法所得作为刑罚附加刑、罚金刑基准、定罪量刑标准以及没收程序方面作了相应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界定违法所得与犯器所得、违法所得数额计算、适用罚金刑基准和没收违法所得范围等分歧大,适用不统一。
为准确指导办案,笔者拟结合相关案例,明确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一、是否区分“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案例一]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徐某等人共同商议,分别投资入股,租用民房开设健身足浴和包含发生性关系的"全套”服务项目,并招揽技师数10名在民房内从事色情按摩、卖淫等活动。
公诉人认为,本案被告提供服务共计5531次,收取违法所得313万元,获利157万余元。
辩护人提出,本案的违法所得不是犯罪所得,且应当扣除房租成本、提成、工资。
法院审理认定:本案提供服务5516次,犯罪所得312余万元,扣除技师工资、技师提成、房租费172万元,获利140万元。
111从字面上看,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是两个不同概念,但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来看,两者实为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具有同义性,并无本质的区别。
首先,《刑法》总则条文规定的违法所得即犯罪所得。
从《刑法》第64条规定看,违法所得针对的是特定主体即犯罪分子,而不是一般的违法人员,为此,这里的违法所得即为犯罪所得。
违法所得的界定和追缴探析

违法所得的界定和追缴探析文章要探讨的“违法所得”,特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除认定为犯罪所得(即我们通常所称的赃款赃物)以外的,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或在犯罪过程中产生的违法(不当)得利,它的取得与犯罪之间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或内在的必然联系,而又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的那一部分款物。
那么,“违法所得”应不应当追缴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应当追缴。
《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要追缴违法所得,首先就应当明确什么是违法所得,其范畴是哪些。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违法所得的概念和范畴都没有一个准确而严谨的界定。
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中仅仅对追缴违法所得作了部分原则规定,其他诸如“违法所得”的界定、由谁来追缴、采用何种方式、履行怎样的法律手续进行追缴等存在明显的立法空白。
这就使得目前司法机关普遍存在轻视“违法所得”处置的倾向,存在重追究刑事责任,轻追缴违法所得;或者为利益所驱动,一味考虑部门利益,越权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而且在追缴违法所得过程中,由于立法上对“违法所得”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没有对犯罪所得、违法所得进行严格区分,导致执行主体不明确和执行程序的混乱。
检察机关虽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利,但新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取消了检察机关对违法所得财物的没收权。
对这部分违法所得财物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
”第24条第2款规定“扣押、冻结的款物,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财产;也可以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法律法规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九条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非法所得”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规章对“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的认定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七条 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 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违法生产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生产商品的全部销售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
第四条 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 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遇到违法所得问题如何认定

所 得 的 行 政 处 罚 措 施 应 用 的 范 闱 相 当 广 泛 ,无 论 计 量 、标 准 化 、产 品质 量 、 特 种 设 备 、 强 制 性 认 证 、 工 业 产 品生 产 许可证等 领域 , 是食 品生产领域 , 还 凡 是 涉 及 到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的 ,通 常 郜
标 准化 、 量等违法 行为处 罚计算 “ 质 违 年 3月 1 日发布 《 5 关于 实 施 < 1 人 的货 值 金 额 ;另 一 种 是 将 违 法 所 得 认 l 华 法 所 得 ” 问题 作 出 了 规 定 。 0 4 , 等 20 年
江 苏 省质 量 技 术监 督 局 在 给 国 家质 检
原 国家技 术监督 局丁 I 9 2年 以 律 规 定予 以确 定 。 9
技 监 局 法 发 【9 2 9 号 文 对 计 量 、 19 14 1 原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十 2 01 0 定 ,存 在 两 种 意 见 :一 种 是 将 违 法 所
得认 定 为 全 部 经 营 额 , 或 者 说 是 全 部
货 值 金 额 或 销 售 收 入 ,还 经 获 得 违 法 所
终的认 定部 离不 开证据 的支撑 。 而 , 然
概 念 本 身 的 问题 外 ,还 有
+ 很 大 的 算 ,也 存 在 争 议 。 个
有 的 观 点 认 为 ,既 然 销 售 行 为 已
问 题 , 就 是 证 据 的 收 集 问题 。 无 论 是
疑 难 问题
( )成 本 的 界 定 一
存 明 确 违 法 所 得 是 指 销 售 收 入 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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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能违法处置
追缴违法所得是查办案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退赔……”。
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使得处置违法所得(包括追缴和最终处理)出现许多不规范地方,具体表现在:
1、立法不完备。
《刑法》、两高、四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中仅仅对追缴违法所得作了部分原则规定,其它诸如“违法所得”的界定、追缴程序的运作等存在明显的立法空白。
2、认识有模糊。
部分地方、部分干警存在重追究刑事责任,轻视追缴违法所得;或者一味考虑部门利益,越权、越过程序追缴、没收违法所得。
3、执行主体混乱。
在一些地方,对于违法所得,往往是有利益的就争着追缴(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小金库),无利益或者利益少的则无人问津。
4、执行程序不规范。
表现在,一味追缴而侵犯第三者利益(如有偿善意取得);该适用行政、党纪程序而适用司法程序;为利益所驱动,个别地方甚至在初查阶段就对违法所得作没收处理,等等。
笔者认为,消除目前这种不规范状况,要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立法机关加快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准确界定违法所得的含义。
目前实践中的凭经验判断易出现偏差,笔者认为违法所得的内涵有三:一是非法性。
这部分财物在来源和取得方式上都具有明显的违法、违规性,与合法收入有别,违法所得的范围、类型,现实中司法人员凭经验判断违法所得,易出现偏差。
二是附属性,违法所得必须与违法犯罪行为之间有内在因果关系。
三是实际占有性,财物必须被犯罪分子占有,或者被第三人恶意、无偿占有。
第二,提高追缴意识。
首先,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认真查实并追缴违法所得是突破案件、获取和固定证据,进而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环节,又是深挖犯罪、扩大战果的重要手段,同时又起到为国家挽回损失,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的重要作用。
因此,案件承办人必须提高发现、追缴违法所得的认识。
其次,从从节约反腐成本角度考虑,侦查部门在查案过程中发现违法所得(包括违法、违规、违纪的)应随时随地追缴。
第三,遵守处置程序。
首先应明确,检察机关并没有处理违法所得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由此可见,检察机关并没有处理违法所得权力,对于定性依据不足的,只有比较上述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该发还的发还,若系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行政机关、主管部门,需要没收的,提出检察建议,由上述单位处理;若查明违法所得确系被害人的,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
执法观必须纯正,不能为了经济利益驱动而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