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法定从重从宽的情节
浅析刑法上的“从重处罚”

刑的其它情节综合考虑 。众所周 知, 量刑 的根据是犯罪 的事 实、 犯罪 的性 质 、 节和对 社会 的危害程度 等因素, 情 当然这 就
意味着一个案件 的量刑结果是 高于法定刑 的中间线或低 于中
罪 ” 。
“ 从重 处罚情 节”既是从 重处罚 的依 据,又是 构成从 重 处罚 的关键 构成要件 。没有从重处 罚情节,就不i x 罪犯 从 t, / 重处罚 。在我 国刑法理论和法律 中规定, 从重处罚情节包括犯 罪情节 和非犯罪情节两种 。 与此 同时 , 应该注意 的是法无明文 规定 的非犯罪情节是不得纳入从重处罚情 节范围之内的。依 严” 刑事政策进 行深入的反思 。按 照大众 的惯性思维,抗拒 从 “
点 , 而 对 从 重 处 罚 情 节 予 以考 虑 , 罪 行 单 位 配 置 的 量 刑 幅 从 在
的,在法定刑范 围内适用较重 的刑 罚。3从 重处罚是 指在法 、 定刑幅度内选择 比没有这个情节 的类似犯罪相对重一些 的刑 种或刑期。 笔者认 为, 上述三种观点 中,第三种观点更 为可取 。 在司
构成的基本要件都一致 , 么低一档的犯罪构成 条件要 比高 那
一
我 国新 刑法第 6 2规定 :犯罪分 子具有 本法 规定 的从 重 “ 处 罚,从 轻 处罚情 节 的,应 当在法 定刑 的限度 以 内判处 刑 罚 。” 这是对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的原则规定,但是,对于怎样
从重 、 法未作具体规定 。 刑 在刑 法学 界 和 司法 实 践 中对 这 一 原
法 》 比较 ,表 现 为 一 种 “ 相 隐性 从 重 ” 。
关键词 : 刑罚 ; 重处罚 ;量刑情 节 从 ;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

第十七章量刑制度第一节累犯累犯自首和立功是量刑的法定情节,其中累犯是法定的从严情节,自首和立功是法定的从宽情节。
一、累犯的概念和累犯制度的意义(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该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二)累犯与再犯再犯,是指被法院认定有罪、判刑后再次犯罪的人。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而再犯前后罪没有此种限制。
2.累犯必须以前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一定的刑罚为成立条件;而再犯,并不要求前后两罪必须被判处一定刑罚。
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而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无时间方面的限制。
(三)累犯制度的意义累犯在受过刑罚处罚并接受了必要的教育改造之后,仍然不思悔改,于法定时间内又犯需要判处较重刑罚之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改造难度较大,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较重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应对其从严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的规定,刑法理论将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
根据《刑法》第65 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均是有期徒刑以上。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刑度条件,即前罪与后罪都是较重的罪。
3.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客观方面的时间条件。
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对前后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各国刑法规定不一。
有的规定为5年,例如英国、瑞士、日本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10年,例如瑞典、埃及等国的刑法;有的规定为3年,例如韩国等国的刑法。
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犯罪量刑情节在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法官会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情节,然后做出从轻或从重或减轻或加重的处罚。
我国将这些称为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刑事犯罪量刑情节的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
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
(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
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
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一、法定量刑情节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的理解和适用

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的理解和适用作者:王瑶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5年第03期案名:湛某某、徐某某敲诈勒索案内容摘要:《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在刑法中增加了限制减轻处罚幅度的规定,从立法背景和立法本意看,主要是为了防止法院在量刑时决定减轻处罚幅度的恣意性。
但是在实践中,不同学者和司法工作者对该法律条文的理解却出现了分歧,主要集中于当被告人同时具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具有“减轻或免除处罚”[1]情节时,对其量刑是否必须受到该条文对减轻处罚幅度规定限制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案例,从理论和司法实务两方面对该法律条文理解和适用中存在的争议进行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减轻处罚情节免除处罚情节法定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幅度【基本案情和诉讼情况】被告人湛某某、徐某某曾经是同一出租车公司的司机,在工作中相识,来往比较密切。
2013年3月,湛某某在拉活过程中听他人谈论被害人杨某及其女儿的户口是其丈夫利用职权非法获得,遂产生以此为由对杨某进行敲诈获利的想法,并将这一想法告知当时无业的徐某某,徐某某同意并表示一切听从湛某某安排。
后被告人湛某某将其写好的以在互联网上散布杨某及其女儿非法取得北京户口为主要内容的敲诈勒索信,交给徐某某,并指使徐某某先后通过快递、亲自送达的方式将敲诈勒索信送至杨某及其女儿处。
湛某某又冒充记者以电话采访的方式到杨某所在单位制造事件影响,同时通过在互联网发布信息、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杨某发出威胁信息,向杨某索要人民币160万元,后协商至80万元,未果。
被害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湛某某、徐某某被抓获归案。
2013年7月30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湛某某、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3年8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湛某某、徐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3年9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湛某某、徐某某无视国法,以威胁手段勒索公民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刑法简答题汇总(完整版)

简答题2、刑法的体系:总则、分则、附则。
两编,后为章、节、条、款、项。
3、刑法的解释:①按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②安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4、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什么是刑法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法体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6、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①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①定罪上一律平等②量刑上一律平等③行刑上一律平等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9、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制度。
10、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①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②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③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1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2、空间效力范围的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22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22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总题数:40,分数:40.00)1.下列关于刑法解释的理解,正确的是( )。
A.刑法允许扩张解释,但不允许类推解释B.将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行为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属于扩张解释C.将《刑法》第171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缩小解释A.B. √C.D.A项中,由于我国刑法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A项错误。
B项中,将抢劫运钞车的行为解释为抢劫金融机构,属于对金融机构的扩张解释,故B项正确。
C项中,将“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扩张解释,不属于当然解释,故C项错误。
D项中,将信用卡的功能进行扩张,属于扩张解释,不属于缩小解释,故D项错误。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李某与王某有仇,欲杀死王某。
某日,李某见王某和高某被绳索悬吊于20层高的楼房外粉刷外墙,故偷偷将绳索割断,致王某和高某当场死亡。
对此,李某的主观罪过是( )。
A.对王某是直接故意,对高某是间接故意 B.对两人均是直接故意C.对王某是直接故意,对高某是过失 D.对王某是间接故意,对高某是直接故意A.B. √C.D.直接故意是指明知必然会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题中20层高的楼层上摔下一般是必然会死亡,所以该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仍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构成间接故意,因为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
ACD项错误。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3.下列行为中不构成犯罪中止的是( )。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将儿童带到家中后反悔,便将儿童送回家中B.乙在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将其绑架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反复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欲杀仇人张某,在去张某家时因受到家人的劝阻,便放弃了杀人的念头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欲挪用公款5万元并做好了各种准备,但在着手之前考虑到刑罚的后果便没有挪用A. √B.C.D.拐卖儿童罪只要将被害人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便成立既遂,所以甲以出卖为目的购买儿童的行为,已经成立了拐卖儿童罪的既遂,A项不成立犯罪中止。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理解和实践把握

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理解和实践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我国历史承传的防治犯罪、促进社会稳定的思想结晶,是新中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教训的产物。
它是我国优化的系统性、可操控的刑事司法政策。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虽然是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上孕育而生的,但它不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翻板。
而是对它的优化升级。
首先,精神实质不同。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实质是惩办在先,宽大在后,体现先“惩”后“宽”,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宽大在前,从严在后,体现“宽和”。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追求的是犯罪化、监禁化、重刑化,近些年的严打说明了这一执法主导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追求的是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重在轻缓。
再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对严打政策的反思。
为了社会增加和谐因素,化解矛盾,必须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进行优化重组,侧重于“宽”:宽严相济政策在当前应侧重于‘宽’”。
“以宽为本而以严济之”。
司法实践的表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理应采取的刑事司法政策,二、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理解1.对宽严相济的内容的理解。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其特定的内容,并且内容丰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核心内容是区别对待;“宽”就是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相济”,就是以宽济严,以严带宽,宽严适度。
但不管是严是宽,还是相济都必须依法进行,因此其内容可以概括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严中有宽,宽中有严,以宽济严,宽严适度。
当宽则宽。
就是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从犯、未成年犯、妇女犯、老年犯等依法从轻处罚,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尽量不拘、不捕、不诉、不判、不处死刑,体现人文关怀,提倡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处罚化、轻刑化。
该严则严。
对极少数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比如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要严惩不贷。
刑诉法从宽处罚与刑法量刑情节价值冲突及解决办法

刑诉法从宽处罚与刑法量刑情节价值冲突及解决办法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是2018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
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只是刑事诉讼法中程序性的保障,而作为一个从宽的量刑情节在刑法中没有规定。
在如何从宽方面,两者之间存在价值冲突,因为量刑的根据是刑法,现在的量刑情节是从轻、减轻,还是免于刑事处罚,一律是以刑法规定的情节为根据的。
目前,对于认罪认罚的,法院一般在一个法定量刑幅度内将认罪认罚作为酌定从轻情节对待,没有作为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待,从宽处罚的幅度与力度比较小,导致目前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笔者就此问题及如何适用、把握认罪认罚中“从宽处罚”浅谈自己看法。
1.精确理解从宽处罚与法定量刑情节之间关系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如何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与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量刑情节的关系,特别是根据刑诉法第15条规定,从宽处罚能否作为一个单独量刑情节予以评价,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存在着不同认识。
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它的外延大于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应当在此基础上应当把认罪认罚作为单独评价的从宽处罚情节。
因为只有对认罪认罚单独评价,给予一定幅度的从宽量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更有获得感,才能鼓励其认罪认罚,才能凸显制度功能和价值,才能进一步减少认罪认罚上诉问题。
笔者认为,在实际办案中对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坦白,对于既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情节的,同时又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
关于“从宽”是否可以跨档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问题,即除包括从轻处罚外,是否包括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存在较大认识分歧。
有的认为,部分案件基准刑在跨档临界点,不减轻处罚则无法兑现从宽承诺,因此“从宽”应当包括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在内。
笔者认为,从宽处罚应当在刑法量刑情节条款范围内依法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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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情节
34种刑法的法定从重情节
幼女跟儿童,索贿与累犯;
(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索贿;累犯)
内外勾结犯国安,利用武/警搞叛乱;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向勾结,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
四个未成年——教唆毒品与贩黄,引诱聚众搞淫乱;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利用、教唆未成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强迫、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四个国家干——失职造成破产,掌握机密逃窜,非法拘禁诬陷;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乱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
三个司法员——伪证毁证妨作证,逼供引起人命案,非法搜查入住宅;
(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或者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拘禁殴打又侮辱,利用卖淫促三产,
(犯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假币制造运与卖,保护区里乱砍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邮政人员搞偷窃,个人挪用特殊款,
(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而盗窃财物的;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
走私武装掩,冒充警察骗,缉毒人员护毒犯,
(武装掩护走私;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毒犯二进宫,制黄又乱传,监管虐待死与残,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的;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
骗汇伪造报关单,有关人员帮着干,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
战时破坏与阻碍,军队装备与人员。
(战时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战时犯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
从宽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从轻情节有: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9、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0、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3、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4、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