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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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二十章)

刑法学(第二十章)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是指违反规定,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学
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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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四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第五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第六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
俘虏利益的犯罪
案例 导入
甲系某舰队训练班副班长。某日训练班营地南门 岗哨值班任务由甲负责。甲于晚上7时准时来到岗哨值 班,突然想起次日外出游玩的事还没有与朋友商量好, 遂将值班使用的五四式手枪放在岗楼内,并委托居住 在岗楼旁边的农民丁某照看岗楼。甲离开岗楼后到本 团招待所,找到朋友商量游玩的事并一起玩耍。晚上8 时50分左右,甲返回执勤的岗楼,发现岗楼的门锁被 撬,岗楼内的手枪被人盗走。
根据《刑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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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死刑 434 435 436 437 438 战时自伤罪 逃离部队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 途罪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 无期,死刑 物资罪 照127条定罪处罚 439 440 441 442 443 444 445 446 447 448 449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无期,死刑 遗弃武器装备罪 遗失武器装备罪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 罪 虐待部属罪 遗弃伤病军人罪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 无期,死刑 物罪 私放俘虏罪 虐待俘虏罪
450 451
2
不太重要的罪,所以考点非常集中 ★★★武器装备肇事罪 和一般的犯罪区别:过失伤害,交通事故.但不是在军营和训练中,而是在地方,地方公路,还是普通的犯罪
武器装备肇事罪 军营,训练 搽抢走火,训练轧死人,手榴弹爆炸 过失伤害,爆炸, 地方 军人带武器到地方出事情 交通事故 地方公路 军车日常到地方办事
426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无期,死刑
427 428 429 430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军人叛逃罪 无期,死刑
431-1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431-2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无期,死刑 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432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432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无期 433 战时造谣惑众罪
3

时间地点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对象 手法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武器弹药爆炸物以外的军用物资 盗窃,抢夺 盗窃武器弹药爆炸物罪 贪污罪
利用职务之便,没有盗窃,抢夺
法条竟合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与阻碍执行军人履行职பைடு நூலகம்罪(后者是老百姓) 军人叛逃罪和叛逃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赵秉志《当代刑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圣才出品】

赵秉志《当代刑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三十四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圣才出品】

第三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4.1复习笔记一、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1.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类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共有l2个死刑罪名,说明了本类犯罪社会危害的严重性和刑法对其处罚的严厉性。

其他罪名规定了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

2.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构成(1)犯罪主体本类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具有军人身份。

本类犯罪的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两部分:①“现役军人”,以是否具有军籍为形式标准,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于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②特殊条件下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特殊条件即指执行军事任务的期间与场合。

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其他公民只能与军人构成本类犯罪的共犯,而不可能单独实施本类犯罪。

(2)犯罪主观方面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为故意,少数为过失;本类某些故意犯罪以特定的动机为构成要件。

(3)犯罪客观方面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4)犯罪客体本类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3.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种类《刑法》分则第十章专章规定了本类犯罪,从第四百二十条至第四百五十一条共32个条文,规定了31个罪名。

根据各种具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可将本类犯罪划分为如下几类:(1)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违令作战消极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战时自伤罪;(2)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守罪,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军人叛逃罪,逃离部队罪,私放俘虏罪;(3)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4)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武器装备肇事罪,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遗弃武器装备罪,遗失武器装备罪,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5)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战俘利益的犯罪:虐待部属罪,遗弃伤病军人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残杀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虐待俘虏罪。

[VIP专享]30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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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txt不相信永远,不拥有期待,不需要诺言当你不能再拥有的时候,唯一可以做的,就是令自己不要忘记。

王子之所以能口奂酉星目垂美人是因为王子用心了我能口奂酉星什么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第一节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与特征(一)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概念与法益刑法第420条规定:“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这一规定概括了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危害性质与基本特征,划分了军人违反职责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划分了军人违反职责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刑法规定本类犯罪是为了保护国家的军事利益。

国家的军事利益,是指国家在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队物质保障、军事机密、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

军事利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利益,理应受到特殊保护。

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

军人违反职责罪,原来是以单行条例的形式规定的,修订刑法时将其纳入了刑法典。

不难看出,军人违反职责罪,是军人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特定犯罪,故刑法分则第十章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规定,实质上属于特别刑法。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如果军人的同一行为既鰂巳了分则第十章的条文,又触犯了刑法分则其他章的条文,就应严格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适用刑法分则第十章的有关规定,而不能适用其他普通法条。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构成要件1.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军人职责可分为一般职责与具体职责。

前者是任何军人都负有的职责,主要规定在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三章中;后者是不同军人在执行不同任务时所负有的职责,规定在各种条例、条令中。

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其中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较多,这也是军法从严的体现。

行为的时间、地点,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罪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许多犯罪行为要求在“战时”、“临阵”、“在战场上”、“在军事行为地区”等时间与地点实施;另一方面,“战时”等特定时间往往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

刑法学精品课件——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学精品课件——军人违反职责罪
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二)拒传、假传军令罪的刑事责任
四、投降罪 (一)投降罪的概念和特征 投降罪,是指军人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自
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行为。 (二)投降罪的刑事责任
五、战时临阵脱逃罪 (一)战时临阵脱逃罪的概念和特征 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面临战斗而脱离岗位,
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 (二)认定战时临阵脱逃罪应注意的问题 (三)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刑事责任
(二)认定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刑法》第398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 家秘密罪的界限。
2.本罪与《刑法》第431条第2款规定的为境 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中的 “非法提供”行为之间的界限。
(三)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十五、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一)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概念和特征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秘
十、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一)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概念和特征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指挥人员在战场 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求救援,能救援而不 救援,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的刑事责任
十一、军人叛逃罪
(一)军人叛逃罪的概念和特征
军人叛逃罪,是指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 事利益的行为。
2.正确处理军人盗窃、抢夺部队的枪支、弹药、 爆炸物的法律适用问题。
3.正确处理军人携带武器逃离部队的定罪问题。
(三)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的刑事 责任
二十二、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一)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的概念和特 征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将部 队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他人的行为。

刑法分论第 十 一 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刑法分论第 十 一 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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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罪的主体是负有传达军令义务或具有 发布军令职权的军人 。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即行为人明知 军令应该传递而拒绝传递 , 或者明知是伪造的或 篡改的军令而有意传达和发布 。 ( 三 ) 司 法实务 1. 区分本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 2. 区分假传军令罪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界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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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拒传 、 假传军令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422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拒传 、 假传军令罪 , 是指故意拒绝传递或者 传达 、 发布伪造的或者篡改的军事命令 , 对作战 造成危害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是作战利益 。 2.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有义务 、 有条件传 递军令而拒绝传递 , 或者传达 、 发布伪造的或者 篡改的军事命令 ,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第十一 章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一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法律规定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420条的规定,军人违反 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 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本罪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军人职责、危 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3.本罪主体是军人。 4.本罪主观方面多数是出 于故意,只有少 数犯罪是由过失构成。
3
3. 本罪的主体是军人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 即行为人明知 应该执行命令而故意加以违背或拒不执行 , 至于 出于何种动机 , 在所不论 。 ( 三 ) 司 法实务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 2. 战时违抗命令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的 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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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隐瞒 、 谎报军情罪 ( 一 ) 法律规定 《 刑法 》 第 422 条规定 。 ( 二 ) 概念与构成特征 隐瞒 、 谎报军情罪 , 是指故意隐瞒应当 向 上级报告的 军情 , 或者将编造 、 篡改的军情向 上级报告 , 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1. 本罪的客体是作战利益 。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掩盖事实真相 , 隐瞒应当 向 上级报告的 军情 , 或者违背客观事 实 , 将编造或者篡改的军情向上级报告 , 从而对 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

第二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二十四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根据《刑法》第4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违令作战消极罪
违令作战消极罪,是指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 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只能发生在作战过程中,平时不构成本罪。违抗 命令,是指违反并拒不执行上级命令。 临阵畏缩、作战消极的行为,是指害怕战斗,害怕牺 牲,不主动参加作战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必须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尚未造成严 重后果,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军纪处分。
根据《刑法》第42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如 造成我军人员重大伤亡,武器装备和物资严重损失直至战 斗、战役失利等,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
二、隐瞒、谎报军情罪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 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所谓隐瞒,是指掩盖真实的情况,应当报告而不报告 的情况; 所谓谎报,是指故意报告捏造的或者篡改的军事情况。
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通常是指贻 误战机,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部队人员伤亡、武器装备或 者其他财产重大损失等。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军队中的指挥人员和 值班、值勤人员。 指挥人员,是指对部队的作战、训练及其他各项工作 和日常生活负有组织、领导、管理职责的军人。 值班人员,是指军队各单位、各部门为保持指挥或者 职责不间断而设立的、定期轮流代表本单位、本部门履行 职责的人员。 值勤人员,是指正在担任某项勤务工作的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军情是指与军事特别是与作战有关的情况,如敌军的 兵力、装备、部署等情况,我军部队的兵员、装备、作战 准备、战斗进展等情况,战区的地形、地貌、水文、气象 等自然情况,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 的情况等。 军事情报机关搜集的情报,不论其内容与军事活动有 无直接关系,都属军情。 隐瞒或者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对作战造成危害的结果,一般是指由于隐瞒、谎 报军情,导致军事机关或者首长作出错误决定,使战争失 利;造成人员伤亡;放纵敌人等。 本罪的主体是军人。通常是各级指挥人员和情报工作 人员,但在特殊情况下,其他军人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1__第十一章__军人违反职责罪

2.1__第十一章__军人违反职责罪

3、与资敌罪、间谍罪的界限 资敌罪、
主观方面、犯罪内容和范围、 主观方面、犯罪内容和范围、服务对象和 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不同。 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不同。后二者为敌人服 务的内容、范围并不限于军事秘密, 务的内容、范围并不限于军事秘密,并且 是在明知服务对象是“敌人” 是在明知服务对象是“敌人”的前提下故 意直接为其服务的,主观恶性较大。 意直接为其服务的,主观恶性较大。从后 果上看, 果上看,本罪可能导致军事秘密落入敌人 之手,也可能落人一般外国机构、 之手,也可能落人一般外国机构、组织和 人员之手,而间谍罪则只能使军事秘密落 人员之手, 人敌人手中, 人敌人手中,或者以其它方式帮助敌人反 对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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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其他犯 罪的竞合
1、罪与非罪
与因走火而过失误伤自己身体的行为 相区别 是否为逃避军事义务, 是否为逃避军事义务,如行为人自伤 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 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骗 取荣誉或者其他目的, 取荣誉或者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
2、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 其他犯罪的竞合
“军人”的范围 军人” 军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 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 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 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 员
战时
自伤身体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 对于全局性战争,战时自国家发布战 对于全局性战争, 争动员起, 争动员起,至宣布战争结束止 对于局部性战争,战时自部队接受作 对于局部性战争, 战任务进行战斗动员起, 战任务进行战斗动员起,至部队完成 作战任务撤离战区战争结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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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一、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一)定义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2)行为主体为军人,不仅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还包括具有军籍的学员,如在军事院校学习的具有军籍的学生,还包括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执行军事任务时也被视为“军人”。

(3)客观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中有不少犯罪对时间有明确要求,要求“战时”,我国《刑法》第451条对战时作了规定: 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4)主观上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军职罪中具有共性的有:
(一)本类罪最基本的特征在于犯罪主体是军职人员,即“军人”对于军人的法定范围,一定要注意《刑法》第450条的规定,该条可谓第十章的一个总则性规定。

(二)军职罪中不少犯罪的构成对行为时间有明确要求,即战时
战时既有可能影响定罪(有些罪要求必须是在战时,如战时自伤罪) ,也有可能影响量刑(战时犯罪比平时犯罪处罚要重,如阻碍执行军事任务罪,规定了“战时从重处罚”),那么,战时的法定范围如何确定?这就必须注意《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本条第1款说明了其基本性和特征,需注意的是第2款的内容,即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也视为战时,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定。

(三)《刑法》第449条的战时缓刑制度
战时缓刑制度也是军职犯罪所特有的刑罚制度。

(四)对本章的法条内容及罪名应当有所了解
因为刑法里可能不会直接考查,但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助于解决军人犯罪(包括退役军人的犯罪)的管辖权问题。

另外依据《刑法》第438条第2款的规定,军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不作为军职犯罪论处,而是作为普通犯罪,即《刑法》第127条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论处。

二、战时自伤罪
战时自伤罪,是指参加作战或者担负作战任务的军职人员战时故意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

行为主体为军人,例如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兵义务用刀自伤,其不构成战时自伤罪。

因为主体不合格预备役人员不是军人。

行为内容为自伤身体,包括故意地伤害自己的身体和加重已有的伤害。

特定时间是战时。

战时自伤也可以利用他人的行为。

如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斗,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射击时,故意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

李某成立战时自伤罪。

同样,如果这个战士看到一条毒蛇,把手伸到蛇的嘴里面去受伤,从而逃避军事义务的,也成立战时自伤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即逃避临战准备、作战行动、战场勤务和其他作战待命任务等与作战有关的义务。

如果不具备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则自伤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战士王某战时看守仓库,站岗时睡着了,结果仓库被盗,王某为了掩盖过错,用匕首自伤身体。

王某的目的不是为了逃避作战的义务,而是为了掩盖罪过,因而不能构成战时自伤罪。

【例1】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 ) (2004年卷二84题)
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
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
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
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了《刑法》第434条的战时自伤罪,另外还考查了军人的法定范围。

根据第434条的规定,战时自伤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逃避军事义务之目的。

基于这一规定,C,D两项应排除,因行为人自伤的目的均非逃避军事义务。

A选项中张某虽属预备役人员,但根据《刑法》第450条第2款的规定,预备役人员只有在执行军事任务的时候才能视为军人,故该选项也应排除。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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