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民法总论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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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总论》考试笔记与重点--梁慧星

《民法的概述》1.中国历史上之中华法系,并无法律领域之划分,各种社会关系,均由同一法律调整。

即学者所谓诸法合一,并无民刑之分2.至清末进行法制改革,聘请日本学者起草民法典草案,始有现代意义的民法。

可见,中国民法是继受而来3.形式民法:即指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实质民法:不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及判例法、习惯法4.法官裁判案件时,遇普通法遇特别法均有规定的事项,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5.废除领事裁判权是导致中国继受西方法治、制定民法典的直接动因6.由欧洲大陆所确立的民法近代模式:①抽象的人格②私的所有——民法典规定的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制度,使私的所有制法律制度化。

物权,被视为绝对权和对世权,具有可以对抗一切人的绝对性③私法自治——(1)私法自治,与自由平等的人格,为近代司法的根本原则(2)私法自治,司法上的法律关系之创设,纯依私人的自由意思,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法原则(3)作为司法自治原则的下为原则,有契约自由、遗嘱自由、团体设立的自由诸原则,其中,以契约自由原则最重要④自己责任——自由之行使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不利益的情形,行为人只有在有故意、过失时,始承担民事责任7.民法的现代模式:①具体的人格——从抽象的人格中,分化出若干具体的法人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②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对土地所有权的公法规制,以及对某些生活物资的统制,使所有权具有社会性。

即所谓所有权附有义务③受规制的竞争——“私法的公法化”,即为了防止和纠正这些弊害而对交易进行公法的规制,造成了契约制度衰退的印象④社会责任——现代社会中,公害事故、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损事故等大量受害的发生,使支持个人的自己责任的社会、经济伦理发生动摇8.在近代模式和现代模式之间起桥梁作用的是判例和特别法9.加拿大的《魁北克民法典》、美国的《路易斯安娜民法典》等,具有“融合两大法系”的特点10.甲乙间因契约的成立,甲对乙取得一定的权利。

民法学总论框架与知识点(整理版)(全)

民法学总论框架与知识点(整理版)(全)

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概念与含义、沿革、调整对象、性质、本位、渊源、效力(适用范围)第一章复习提纲1、了解民法的语源民法是继受而来:a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b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词由市民法转译而来;c18世纪民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d日本学者津田真道把市民法用汉语译为民法;e民法一词1929年9月被我国法学界采用。

2、掌握民法和民法典的概念民法可以分为民法典和民事单行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它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通常冠以“民法典“称谓。

3、理解民法的性质a是私法;b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表现形式;c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d是权利法;e是实体法4、了解民法的产生和发展5、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6、掌握我国民法的渊源一制定法: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家机关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解释g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二习惯。

(三判例。

四法理)7、掌握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一对人的效力: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二空间上:我国领域内:我国国土、领空、领海,驻外使馆,外舶船只和飞行器三时间:a生效时间:公布生效,公布后一段时间生效。

b失效时间:新法规定废止旧法,旧法与新法相抵触部分无效,国家机关颁布决议宣布无效。

c溯及力:一般不溯及既往与特殊情况下有利追溯原则。

四对事的效力: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公平·、公序良俗·第二章复习提纲1、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功能含义a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b·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c·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特征a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民法规范;b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规范,具有普遍使用效力;c是强行性规范功能:指导功能、约束··、补充··2、掌握民法六大原则中每个原则的含义a平等: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相互间应平等对待,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

民法总论复习重点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典)实质民法:除民法典外,还包括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规范以及民事判例法和民事习惯法图1-1民事权利体系(五)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有权解释3、习惯法二、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三、民事法律关系表示行为:凡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或一定精神内容的表达为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行为人发表其自由形成的私法效果目的的行为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无关心理状态的行为,行为的结果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直接由法律规定,与行为人的意志无关,即行为结果具有法定性。

四、自然人(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保护失踪人):概念: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条件: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1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2、宣告死亡(保护利害人)概念: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结束其生前居住地的权利能力)条件:(1)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之次日起,杳无音讯达4年的,利害关系人即可对其申请宣告死亡,包括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情形(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之日起满2年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其申请宣告死亡(3)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须发出公告,公告期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撤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自然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配偶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

子女父母权利义务关系恢复,但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

《民法总论》知识点一、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部分,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特点:私法性、平等协商性、补充性、自由性、保护性和实践性。

二、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能力1.民事主体的概念:指民事行为能够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个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终止,具有民法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从组织设立起到解散时终止,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处分能力。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表达意思的方式,产生或变更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要素:客体、主体、意思表示、合法目的和法律方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和可撤销。

四、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合法的权益。

2.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所导致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当事人因违反民事慎重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而承担的责任。

4.损害赔偿的种类与计算方法:有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和人身损害三种损害赔偿的种类,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五、民间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1.民间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间法律行为是私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官方机关制定并强制实施的法律规定的行为。

2.民间法律关系的产生: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的民间法律行为,形成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六、民法的适用和解释1.民法的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地点和国籍的规定。

2.民法的解释方法:文本解释、历史解释、制定目的解释、精神解释和相关法律解释等方法。

七、民法的效力和保护1.民法的效力:规范效力、效力时机和效力范围的规定。

2.民法的保护:民事权益保护的原则和方式,包括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人身保护等。

《民法总论期末复习资料》民法总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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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类型1、人身关系——身份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2、财产关系(1)债权关系①合同Z债②侵权行为Z债卬开车将乙撞伤,乙依据法律要求卬赔偿③无因管理之债乙被甲撞伤后甲逃跑,乙躺在地上此时行人丙路过将乙送往医院,替乙支付医疗费,事后丙请求乙支付为其处付的费用所形成的关系。

④不当得利之债乙的妻子丁得知丙替乙垫付了医疗费,于是就将足额将该医疗费支付给丙的妻子戊。

然而,乙和丙都不知道这一情形,,乙又再次支付给内一笔医疗费,此时乙和丙形成的乙请求丙返还这笔多支付的医疗费的关系。

(2)物权关系①用益物权关系②担保物权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是否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关键是法律是否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3)现代社会民事主体主要有三大类,W: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等)。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対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五类,即物、行为(包扌舌作为和不作为)、智1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以及救济民事权利而法律设定的民事责任。

三、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一)财产权和人身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丿IJ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保研复习-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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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私法意义上的“民法”最早出现在明治时代的日本,清末修律引进中国。

从两方面理解含义:一、形式意义——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性文件。

大陆法系的代表有以下两种:(一)罗马式:历程:盖尤斯在《法学阶梯》捉出f查丄丁尼采用,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f《法国民法典》沿用,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没有总则。

(二)德国式:罗马法大全《学说汇煞》采用,该体系是潘徳克顿(Pandektae)学派在注释罗马法基础上形成,分为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大陆法系多采川)区分物权和债权,财产法和身份法。

二、实质意义——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无形有实)形式VS ・实质:①冇实质意义的民法并不能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的价值,通过民法的来系统化、体系化;②将来制定形式意义的民法也不能排斥实质意义的民法,有条文体现与公法之中;③民商合-体例下,实质意义的民法不限于传统意义的民事法律规范。

广义VS.狭义:①广义上的民法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②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用的产出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及婚姻法等。

我国:采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Z间、法人Z间、公民和法人Z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二节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民法包含于私法(还有民诉、国私)公私法划分: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学说汇纂》采纳。

20C以來有三种划分:①利益说(乌尔比安):公共利益or私人利益;②隶属说(德国拉邦德),亦“意思说”:隶属关系01•平等关系;③主体说(德国耶律贝克,通说):有公权主体则构成公法关系。

本书标准:将社会关系性质和主体的性质结合起來: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属于私法关系,而具有等级和隶属性质的关系都属于公法关系。

民法总论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笔记期末总结

民法总论笔记期末总结民法总论是法学的基础课程之一,也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

通过学习民法总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的构成要素以及法律的运行机制。

在本学期的民法总论课程中,我们学习了民法的基本原理、法律关系的成立与终止、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内容,以下是我对本学期学习内容的总结与回顾。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理论民法是规范人的日常生活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

而人的日常生活关系和财产关系是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一部分,也是社会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指导民法学科的重要指导原则,也是法学研究的基础。

我们在学习民法总论时,首先学习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在民法学科中的应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民事自治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公平原则等。

1.民事自治原则:即民事行为主体可以通过自愿达成的协议解决法律事务,认识了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和契约精神。

2.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民法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对于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追究和保护。

3.公平原则:即法律对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要基于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除了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外,还有民法的过分优势原则、禁止习惯原则等。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与特征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基于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形成的联系,是法律调整的基本对象。

学习民法总论,我们需要了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以及法律关系具有的特征。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关系要素。

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对象,可以是财产、权利、利益等。

关系要素是指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的关键要素,包括权利和义务。

2.法律关系的特征:即相对性、合法性、有限性以及独立性。

相对性是指法律关系是以公民、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对象,具有主体的相对性。

合法性是指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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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平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内容看主体是否平等,要看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这也说明民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公法:主体不平等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私法:主体平等,主要指的就是民法社会政治国家客观存在,有管理、强制等关系市民社会观念上存在,无身份差别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在我国主要是民法通则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法律规范(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法贯彻的若干意见即司法解释)民法的三面大旗,所有权神圣过失责任司法自治即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节民法的构造财产权物权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人身关系人格权名誉权、肖像权等等身份权还包括民法的主体和民事责任第六节民法的渊源一、宪法关于财产所有制和所有权的规定——所有权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人身权法二、民事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五、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并不属于立法)六、地方性法规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判例法、权威学者的著作)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来说,无溯及力二、空间三、对人四、对事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原的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和价值判断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平等原则平等是买卖关系存在的前挫,充分体现商品交换主体的独立性和意志的自由与商品经济共存之表现在: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都享有法律人格,互不隶属在具体的民法关系中地位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热电厂除国家行政权力的强制和干扰2、自愿原则根本目的是赋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度来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自由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商品对于进行转手贸易的非所有者来说也意味着使用价值。

权利本位——社会本位,自愿原则会受到一定的限制3、公平原则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于,以明确其权利和责任的要求。

成文法的局限性1、有法律上的漏洞,任部一部法律都不会是完美的,都必然存在缺陷。

2、严格规则和自由裁量的矛盾无法回避用变化的、弹性的原则来克服成文法的刚性所带一为的缺点。

刑法主要着眼于惩罚,而民法主要着眼于损害,无过错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的也要赔偿,(过失原则、无过失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诚实信用的原则代表道德规范在民法中的体现选择的规范是因为民法基于市场而存在,而市场在根本在于交易,而诚实信用是交易中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5、守法原则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某种意义上说,每个人都是民法上的立法者,但所立之法的效力只涉及相对当事人双方而已。

6、公序良俗原则宽泛的、有弹性的,用于交易以外的情形(侵权形为法)民法的解释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手段和途径之一《民法解释学》《民商法论证》第二卷,《法学研究》96年第三期《民商法论证》第六卷,《法学评论》2000. 2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法关的概述一、概念和特征特征:(1)其发生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2)民法关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法律关系的两个层次自然状态,当事人自觉是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关系保障措施不强调惩罚性崦强调补化学元素性,其着眼点不在行为的反社会性,而在于损害,有了损害就要有补偿,补偿的基本原则是等价,但也含有一定的惩罚的因素。

二、分类1、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性质不同,财产关系可转让,确立的是财产权利,人身关系不可转让,确立的是人身权利。

保护方法不同,财产关系,财产补救法,人身关系,恢复被侵害权利。

2、绝对法关和相对法关,按义务主体的不同如人身权的权利主体特点,而又各主体不特定,是绝对;如财产权权利主体特定,而又各主体不确定,是绝对;如债的关系中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确定的,是相对3、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第二节民法关系的要素一、主体实在的,现实中的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二、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三、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主要有五类:特、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事件无人的意识的介入行为与人的意识有关表示行为作表示行为(表示:将内心所追求的目标主动地用行为表达)表示行为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不合法——无效准法律行为非表示行为合法——事实行为(拾得遗失物)非法——违法行为(侵权行为)第四节民事权利有权利才有救济,而规定在法律上的权利是有限的(如隐私权)倾向:将权利的受损害扩大到利益的受侵害,耶林的利益说有复苏的迹象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有无财产内容为标准民法基本上是关于财产权的规定,这也是社会财产本位主义的表现。

两者之间并不是泾谓分明,是有交叉的,如知识产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以权利的作用支配权的作用最强烈,如物权中的所有权请求权是一种要求的权利,如债权。

抗辩权与请求权相对应,以正当理由反抗请求权形成权是单方的。

民法由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由权利的绝对走向权利的相对制度上是弹性的,更多的是在理念中,所以权利滥用必须和个案相结合。

第四章自然人不同于公民,公民是公法上的概念,公法上的权利是政治权利,而民法上的人不分国籍,都是司法上的人,都可以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法上的人是抽象的。

体现了民法主体的平等性。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能力其实是一种资格而非一种具体的技能,在罗马法中称为“人格”。

1、唯一所须的条件:出生问题:1、如何确认出生?即怎样认定此事实的完成?2、特殊情况的处理如已孕育但还未出生的胎儿,法律也会加以保护,遗产处理时要保留预留份,对于损害赔偿权来说,推定出生已完成。

后点我国民法中没有2、终止的标志:死亡公法上的权利可以予以剥夺,而民法上的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可被剥夺,即使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依然享有民事权利。

若长幼同死,则推定长辈先死若是同辈,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间不发生继承死亡自然死亡(心死亡,脑死亡等)宣告死亡不知是生是死,为处理遗产而进行的推定,只产生自然死亡的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依然享有民事权利。

第二节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行为能力 18岁以上已满16岁未满18岁,能以自己的收入准生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10—18岁能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3、无行为能力 10岁以下不能进行任何民事行为,由代理人代理,但纯粹使无行为有力人获利的行为除外。

第三节监护是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补充监护在多数时候是一种义务而并非是权利权利说:权利可以转让,监护权可以吗?义务说:义务从何而来?对应的权利是什么?故一般认为监护是法定的责任,既有正面的,也有反面的。

单位——学校父母、监护人加害人(未成年)损害受害得学校作为一个单位并非法定的监护人,如果说学校也是监护人,那么其监护职责从何而来?视其为监护人会扩大其责任范围,不合理。

所以单位不是必然的责任主体,只能由法官结合个案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裁量,在此案中,学校和监护人各赔付4万元,以示“公平”。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不纯粹的民法上的问题,有诉讼法的因素。

1、宣布失踪在民法上的着眼点不在于其程序,而在于建立财产代管关系。

身份关系不改变,权利主体的地位也不会改变。

宣告死亡却可以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主体的权利资格消失,财产将被继承。

若被宣告死亡的人再次出现,则财产被归还或折价补偿,但涉及到人身权利时,现有的未受改变的身份自动恢复,但对于已改变的欠身权,法律的作用很有限。

宣告死亡不以宣告失踪为前提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要严格按照顺序,前后顺序人意见不同时,按前面的顺序人的意思为准。

第五节个人合伙1、不是一类单独主体,依然包括在自然人之中。

法律上确定主体最主要的标准就是“人格”,判断一个团体是否为法人要看其是否有“人格”。

合伙的责任是无限连带的,合秋的人投资的钱并没有异化于投资人本身,没有一个独立的人格。

自然人并非总是单独的人,几个自然人在一起也可以是自然人。

合伙也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而合同是不能成为主体的。

2、出资的形式3、出资的性质一种看法是个人权利的贴合,一种是共有的。

共有只是一种状态,不是指某个个人对财产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而只是一种观念。

只有拿所有权出资的才是共有,若是拿使用权出资,则使用权和所有权无法捏合,投资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

问题:信用(商誉)可不可以用来出资?现在一般来说认为可以单纯的不作为可不可以用来出资?工作如容忍不作为单纯的不作为,表面上是消极的,但却有积极的意义。

前卫的理论认为可以(竟业禁止)4、合伙的债务承担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任何一个都有责任偿还合秋的全部债务。

偿还全部债务的人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代替债权人向其他合伙者追偿债务,这对连带变成按份,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人只能要求其他每个合伙人偿还其股份所对应的债务“无限”的理由:法律上对合伙人的出资额和所有合伙人的出资总额没有最低的限度,合伙人的出资可能微乎其微,这就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毫无保障。

法律对合伙的内容也不加限制,出资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形式根本没有经济因素,这也会导致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连带”的理由合伙不是独立的法人,合伙人还是独立的,必须将其连带才能确保,将个人人身连带来保障债务的行使。

特点:对外的合伙人仅仅就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债务合秋人的连带责任随合伙债务的产生而产生,消灭而消灭。

5、合伙的内部关系法律对合伙的内部关系不作强制性规定就内部来看,合伙人之间主要是相互信赖的关系合伙本身是一个合同,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内部的机构不是合同的重点。

所以说合伙是“人治”,而公司等法人是“法治”。

合伙内部合伙人互相享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会存在一个责任人,但并非只有负责人才能对外,不是只有负责人的行为才代表合伙的行为,对第三人来说,每一个合伙人的行为都是合伙的行为的代表。

法律对合伙的人数没有上限,因为合伙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所以这就决定了其组织不可能很大,以实际上看,大多数合伙都是家庭的合伙。

6、入伙和退伙合伙中有人退出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的终止。

入伙和退伙均不改变合伙关系的稳定性,它们不决定合伙的产生和消灭,是合伙内部的关系调整。

I 退伙法定退伙,由于法律的强制面退伙明退伙(任意退伙)面监的问题:1)进行清算2)损害赔偿若退伙人对合伙造成了损害(固退伙),那么其他合伙人有权清求赔偿。

II 入伙要征求全部合伙人的同意(基于合伙的人和性)只要加入合伙,对加入前的债务或利益和加入后的债务和利益都要负无限连带的责任。

若合伙人之一要退伙,而又有人要入伙,而这两人之间互相约定转让债权债务关系,则此约定只对这两人有效,对第三者来说是无效的,“退伙”三人仍可被视为合伙人之一,对合伙的债权债务的负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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