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消防栓管理条例

消防栓管理条例一、消防栓的设置和保养为了保障城市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消防栓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建筑物、居民小区、工业企业等公共场所的消防栓管理。
1. 消防栓的设置1.1 消防栓应按照国家消防标准进行设置,合理布置在各个建筑物、区域的易燃易爆物料附近,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调用。
1.2 每个消防栓应明确标识,并配备消防栓接口、火灾报警装置以及消防器材等。
1.3 消防栓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消防栓的数量要根据场所的大小和火灾危险程度进行合理配置。
- 消防栓的位置应明显、易于寻找,并在容易被遮挡的地方设置标识牌。
- 消防栓应设置在无阻碍通道上,并且不得被私自封堵或占用。
2. 消防栓的保养2.1 消防栓的日常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等工作。
2.2 消防栓保养的内容包括:- 定期检查消防栓的完好性,如阀门、接头、密封圈等是否有损坏或泄漏。
- 定期清理消防栓周围的杂物,确保消防栓的畅通。
- 定期测试消防栓的使用性能,保证其正常工作。
2.3 消防栓的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人员的姓名、日期、保养内容以及检查结果,并保留至少两年。
二、消防栓的使用和管理1. 消防栓的使用1.1 只有在火灾发生时,经过判断确认可以控制火势,且对人员不会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方可启动使用消防栓。
1.2 使用消防栓时,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确保水源充足,并与消防部门保持通讯,及时报告火灾情况。
1.3 在使用消防栓期间,应保持冷静,严禁随意关闭阀门或对消防器材进行破坏。
2. 消防栓的管理2.1 消防栓管理应由消防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消防栓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监督。
2.2 消防栓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2.3 消防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消防栓及其配套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可用,并对消防栓周围的环境进行清理。
2.4 消防栓管理人员要及时处理发现的消防栓故障和损坏情况,并报告给上级部门。
消防栓管理办法

消防栓管理办法消防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消防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栓,系指建筑物内指定的消防设施,用于灭火或消防救援工作,包括立式消防栓和地下消防栓。
第三条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内消防设施进行监管,消防栓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其他消防法规,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使用。
第四条消防栓的管理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改变消防栓的使用性质。
消防栓配套使用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泵等设备,应当与消防栓配套使用。
第二章消防栓的使用第五条消防栓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消防栓的完好性和正常使用;(二)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不得私自改变消防栓的性能和功能;(三)保证消防栓附带的器材完整、无损;(四)发现消防栓异常应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五)严格按照使用时的水压和流量要求操作;(六)遵守消防栓使用时的安全规定,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使用立式消防栓时,应该将消防栓正前方额地面平整,不得有杂物阻塞,严禁燃烧易燃物品在消防栓周围。
使用地下消防栓时,应该将井盖打开,严禁在井盖上堆放杂物,防止堵塞。
第七条消防栓附带器材使用完毕后,应放回原处,不得擅自随意摆放或带出使用现场。
第三章消防栓的维护与保养第八条消防栓的保养和检测应按照以下规定:(一)定期检测消防栓的完好性和正常使用;(二)按照规定使用保养合适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三)严格按照保养期限保养,不得超期使用消防器材和设备;(四)发现消防栓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维修和更换;(五)严格按照保养记录和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保存消防设施维护记录。
第九条消防栓的检测应当由专业的消防检测机构来进行检测。
第十条投入使用的消防栓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验收包括检测消防栓、消防栓附带器材和消防水源等方面。
验收结果应当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四章处罚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消防栓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消防栓管理办法消防栓管理办法1. 引言消防栓是保障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火灾安全的重要设施之一。
为了确保消防栓的正常运行和保养,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本文档规定了消防栓管理的办法和要求。
2. 管理责任2.1 负责单位消防栓的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负责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定期检查维护消防栓设施,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档案。
2.2 管理人员负责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维修、保养等。
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熟悉消防栓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方法。
3. 检查与维修3.1 定期检查负责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消防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栓的外观、阀门、连接管道、喷头等是否完好无损;水压是否正常;配件是否齐全。
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检查结果,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2 日常巡查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消防栓进行巡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栓的外观是否有损坏;周围环境是否存在阻碍消防栓操作的障碍物;是否有人为损坏等。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或处理。
3.3 维修保养对于发现的消防栓设施故障或损坏,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维修,并记录维修情况。
定期保养消防栓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4. 应急演练负责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栓的使用方法、应急疏散路线、火灾报警与报警方式等。
演练应定期进行,并记录演练过程和演练效果。
5. 故障处理5.1 报修响应负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栓故障报修响应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故障报修请求。
报修人员应提供详细的故障情况和,以便及时处理。
5.2 故障落实对于报修的消防栓故障,管理人员应及时派人进行维修,并跟踪故障处理情况,直至故障完全解决。
6. 法律法规负责单位应遵守《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消防栓设施的正常运行。
同时,负责单位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7. 安全教育为确保消防栓设施的正确使用和操作,负责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

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火栓的管理,保障消防安全,提高火灾防范能力,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乡镇、工业区、商业区等地方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火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消火栓管理的主体为消防部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和协助消防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火栓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消防安全工作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消火栓设施管理第六条消防部门负责对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消火栓设施完好有效。
第七条消防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消火栓的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消火栓的覆盖范围。
第八条消火栓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其质量稳定可靠。
第九条消火栓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消火栓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科学、规范的办法,做到细致、周详。
第十一条消火栓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全面管理消火栓设施。
第十二条消火栓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保持消火栓设施周围环境清洁整洁,确保消火栓设施的畅通。
第十三条消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消火栓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章消火栓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火栓的自检,保证消防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对火灾逃生和扑救的能力。
第十六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指导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的逃生和扑救措施。
第十八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
第十九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火栓设施的工作正常。
第二十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在发生火灾时应当迅速报警,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引言消火栓是城市防火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作用在于为消防人员提供可靠的灭火水源。
一旦消火栓出现故障或者被非法破坏,可能会严重影响到灭火工作的开展,甚至会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因此,规范消火栓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
一、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针对消火栓安全管理中存在动态更新困难、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制定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具体的管理措施及责任人,以加强管理效能。
1.确定消火栓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制定清晰的职责范围及工作要求。
2.建立与完善相应的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与制定管理方案,并及时修订与升级,调整保障方案。
3.对消火栓进行分类管理,根据性质、等级和区域进行分类标识;按照固定期限,对消火栓进行巡查和检测,并建立巡查检测记录。
4.建立消火栓安全管理档案,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记录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方案。
5.安排专人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与保险工作,确保消火栓设施长时间运行可靠、稳定。
二、消火栓的使用为确保消火栓的使用效果,不仅需要注意熟练掌握其使用方式,也需要了解其主要的使用注意事项;1.消防部门负责对消火栓市场的选型,供货以及检测管理工作。
2.各类商业场所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消防规定,配备消火栓,并配合消防部门定期进行巡检、保养。
当场所发生火灾等突发情况时,及时依照消防部门告知的应急预案执行。
3.一旦发现消火栓出现故障或者单元门严密封闭无法进入救援,应立即报警求助,并配合消防部门及时处理故障或寻找救援路径。
4.对消火栓附近区域进行合理、科技、有序的规划与建设,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堆放杂物或搭建建筑物。
三、消火栓的日常检测消火栓的定期检测是确保其正常使用的重要保障,也是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并采取措施防范灾害的重要途径。
1.依据相关标准,对消火栓进行检查和巡视;包括检查停放位置是否明显、固定是否牢固、表面是否有损伤、管道是否畅通、阀门是否灵活、操作开关是否正常等情况。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方法消火栓是防火灾常用的灭火器具之一,也是一种建筑物的固定设施,消火栓设施的完善、管道的通畅,将直接影响到防火工作的成效。
为了保障建筑物内消火栓设施的安全有效使用,订立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方法,旨在加强对消火栓的安全监管,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本领,确保建筑物内的消防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消火栓设施的安全维护1. 消火栓设施应安装在通道旁,应向外开启,不得受到障碍。
消火栓安装插座顶部应标明使用单位和编号,底部应留出富余空间,防止堵塞。
2. 消火栓设施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借作其他用途。
不得将杂物、粉尘等杂物堆放在消火栓设施四周,以免显现意外。
3. 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消火栓设施应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确保消防设备的完整性、正常使用。
对于显现瑕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的消火栓,应当适时处理或者更换。
4. 消火栓设施不得任意摆放、移动。
如需移动消火栓,应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并保证移动后仍符合国家标准。
二、消火栓设施的维护和修理保养1. 消火栓设施维护和修理保养必需依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使用合格、规范的工具和设备,严格按要求进行操作。
2. 建立制度严格的巡查制度,巡查周期不得大于一周,对于发觉的消防设备问题应适时处理并记录。
3. 定期对消火栓设施的泵房、水泵、电控箱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
4. 建立完善的保养维护记录,对于维护记录要进行分类存档,便于查询和溯源。
三、消火栓设施的应急处置1. 消火栓设施应与自动化消防系统、人工报警器联动,建立完善的报警系统,确保火灾发生时消火栓能够适时启用。
2. 消防队员在进行灌水作业时,应按消火栓设施的状态适时汇报,保障整个灭火作业的顺当进行。
3. 对于发觉消火栓灌水需求较大的情况,应当考虑加强消火栓水源管网的改造,提高消火栓水源的供水本领。
总之,消火栓是建筑物中的紧要防火设备之一,必需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维护。
建立完善的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对于防备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消防设备正常运作、提高效率和削减损失具有紧要意义。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强对消防栓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消防栓的设置。
1. 按照相关规定,消防栓应设置在建筑物外墙距离地面不低于1.2米处,且应保持清晰可见,不得被遮挡。
2. 消防栓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数量。
3. 消防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且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二、消防栓的日常管理。
1. 对消防栓进行定期巡查,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消防栓箱门是否能够正常打开,喷头是否畅通无阻。
2. 消防栓的周围不得存放杂物,确保消防栓周围畅通无阻,便于消防车辆接近和使用。
3. 对消防栓的使用说明标识应清晰可见,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使用人员能够正确操作。
4. 消防栓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使用消防栓进行灭火。
三、消防栓的维护保养。
1. 消防栓的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2. 消防栓的喷头应定期清洗,防止堵塞影响使用效果。
3. 消防栓的管道和连接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消防栓的正常使用。
四、消防栓的管理责任。
1. 消防栓的管理责任应明确,由专人负责日常巡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并及时上报问题并进行处理。
2. 对于发现的消防栓问题,应及时进行记录,并制定整改计划,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消防栓的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消防栓的正常使用。
五、消防栓的安全意识。
1. 消防栓的安全意识教育应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其对消防栓的使用和维护意识。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消防栓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确保消防栓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六、消防栓的改进完善。
1. 持续改进完善消防栓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措施,提高消防栓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消防栓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设施,为了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使用,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以下消防栓管理规定。
一、消防栓的设置与安装1、消防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根据建筑物的用途、高度、面积等因素,合理确定消防栓的数量、位置和间距。
2、消防栓应安装在易于发现、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周围不得有障碍物阻挡。
3、安装消防栓时,应确保其与供水管道连接牢固,密封良好,无渗漏现象。
4、新安装的消防栓应进行水压试验和密封性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消防栓的日常检查1、消防栓应定期进行外观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栓箱是否完好无损,箱门是否能正常开启,门锁是否完好;消防栓本体是否有锈蚀、损坏,出水口是否有堵塞;消防栓标志是否清晰可见。
2、每季度应对消防栓进行一次放水试验,检查消防栓的出水情况和水压是否符合要求。
放水时应注意节约用水,并做好排水措施,防止积水造成损害。
3、定期检查消防栓的阀门,确保其开关灵活,无泄漏现象。
4、检查消防栓周围的环境,确保无杂物堆放,通道畅通。
三、消防栓的维护与保养1、对消防栓进行维护保养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2、每年应对消防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包括清理消防栓内部的杂物、污垢,对消防栓本体进行除锈、刷漆处理,更换损坏的零部件等。
3、对消防栓的阀门、密封件等易损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换,确保其性能良好。
4、维护保养完成后,应进行测试,确保消防栓能正常使用,并做好相关记录。
四、消防栓的使用1、非火灾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栓。
2、在火灾发生时,使用消防栓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迅速打开消防栓箱门,取出消防水带和水枪。
将水带展开,一端连接消防栓出水口,另一端连接水枪。
缓慢打开消防栓阀门,控制水流大小,对准火源进行灭火。
3、使用消防栓灭火后,应及时关闭阀门,将水带和水枪整理好,放回消防栓箱内。
五、消防栓的管理责任1、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本建筑物内消防栓的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消防栓管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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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充分发挥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 (以下简称消火栓)。
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统一纳入公共消火栓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市、县(市)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市、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公用事业、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第六条消火拴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规划、建设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消火栓甘城市公用事业部门负责设置。
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供水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章安装与维护第九条消火栓由城市公用事业部门委托供水部门组织安装,安装完毕之垢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消防机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消火栓的安装应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符合下列要求:(一)消火拴应沿道路设置,安装位置应在距路缘石0.5米的人行道上,消火栓100毫米出水口面向道路,上水开关距消火栓的距离不大于2米,上水开关箱盖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箱盖尖头指向消火栓;(二)消火栓设置高度,要求本体与阀体结合部与人行道面板持平,绿化用地和交通护栏设置应不影响消火栓取水;(三)消火栓与围墙、房屋外墙的间距最低不小于1米。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居民区一般安装地上式三出水消火栓。
特殊地区需安装地下式消火栓的,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
选用的消火栓必须是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第十二条供水部门应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维修保养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消火栓完整好用,无部件缺损现象;(二)定期油漆消火栓,无油漆剥落和生锈;(三)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闷盖和开关应当扭紧;(四)定期试水,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并清除拴内污水。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告知供水部门修复。
对不能正常取水的消火栓,供水部门应在24小时之内组织力量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公用事业部门共同制订计划,由供水部门逐步更换。
更换率每年不低于5%。
第十五条消火栓安装、维护和更换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六条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备,凡是同消防无关的其它用水不得使用消火拴。
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单位,必须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取水,并自觉爱护消火栓,保证消火栓完整好用,不得损坏、改装消火栓或把消火栓改为它用。
造成消火栓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并报请供水部门进行维修,使用单位应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承担漏水损失费用。
第十八条当用水单位取水时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取水,关闭消火栓,以保证火场供水的需要。
第十九条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开启消火栓;(二)圈占、埋压、损坏消火栓;(三)擅自利用消火栓作其它用途;(四)在消火栓10米范围内堆物、搭建、设摊,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五)在消火栓周围15米范围内停泊车辆,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张对消火栓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建立消火栓管理档案,对全市消火栓统一编号,定期巡检,依法查处违章行为。
第二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应加弦对本区域内消火栓的保护,并应当确定消火栓所在位置的单位或个人对消火栓的监护责任。
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有维护和检查消火栓的权力和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进行久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一)擅自开启、使用消火栓的;(二)未在指定消火栓取水的;(三)在消火栓周围10米内堆物、设摊、搭栅,15米以内停车,影响消火栓使用的;(四)阻挠安装、维修消火栓,情节恶劣的;(五)非法收购消火栓及配件的。
第二十三条埋压、圈占、改装、损坏和擅自拆除消火栓的,处警告或者3000无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对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戚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贵任。
第二十五条在规划、设计、安装、维护、管理消火栓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消火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9年12月31日征求《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修改意见发布机构:宁波法制办| 发布日期:2005-10-27 |点击数: 658为加强消火栓管理,明确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职责,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市公安局起草了《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上报市政府,要求制定政府规章。
为了做好办法的起草完善工作,请广大社会公众积极发表意见,并请于11月10 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我们,或登陆论坛“/lt/dispbbs.asp?boardid=1&id=39&star=1#252”发表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叶新火联系电话:87182957 传真:87182023电子邮件:yxh@)宁波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的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等市政消防设施。
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及公共场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四)其它所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
消火栓的建设规划由规划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由城乡建委负责建设,单位内的消火栓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小区内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消火栓的管理、维护和保养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未设城市管理部门的,由城乡建委负责。
单位消火栓由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负责消火栓统一编号、油漆、登记造册。
第五条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
(一)市政道路消火栓每隔120米设置1只,十字路口应设有消火栓,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应同时设置;住宅小区、单位内部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及位置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二)消火栓设置距车行道不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米;消火栓100mm出水口应正对马路;小区内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区域内的消防通道两侧或通道交叉口。
(三)纳入城市中远期规划的道路(国道、县市级公路)应考虑配建消火栓。
(四)开发区的道路应当配建消火栓。
第六条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方案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施工完毕,须经城建、规划、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应确保消火栓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对有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保养。
第九条负责消火栓管理、维护和保养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维护,每季度应进行一次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在检查、使用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告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在3天内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消火栓的管理、维护和保养的责任部门应设专门的求助电话,24小时专人值班,应急情况及时修复。
消火栓损坏及修复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消火栓的设置、安装、修理、维护、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需增设和修理消火栓的,应提出增设和修理意见,并通知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经费,由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市城乡建委每年向市财政局编报预算,列入城市建设维护计划,并由市财政局一次性分别拨付给城乡建委和公安消防机构、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消火栓的,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有关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水时,对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三条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并经市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
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消火栓损坏的,应当立即消火栓的管理、维护和保养的责任部门或公安消防机构。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没有处罚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职责,影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警告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