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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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兰州市政府[2001]9号令

兰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兰州市政府[2001]9号令

兰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正文:---------------------------------------------------------------------------------------------------------------------------------------------------- 兰州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2001年11月9日兰州市政府[2001]9号令)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工商、文化、城建、规划、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火灾时都有报告火警的义务,在扑救火灾时应当服从火场指挥员的指挥。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二)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三)对火场指挥员调动企业消防、交通运输、供水、供电、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的命令抗拒不执行的;(四)为防止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或者破拆毗连建筑物、构筑物时,阻挠、妨碍拆除或者破拆工作的;(五)因火灾扑救急需利用临近建筑物及有关设施时,阻拦、拒绝利用的;(六)其他不服从火场指挥员指挥,妨碍扑救火灾的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保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为单位的,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二)埋压、圈占消火栓的;(三)占用防火间距的;(四)堵塞消防通道的。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1.21•【字号】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施行日期】1999.01.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月2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分级负责实施,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

教育、劳动、林业、畜牧、城建、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消防安全宣传列入工作计划,面向社会宣传消防法律和消防常识,适时发布消防公益广告。

供水、供电、燃气、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可能影响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况及有关资料。

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日。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依照消防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消防规划。

城建、供电、电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消防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建设、管理和维修,公安消防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公共消防栓的管理制度是什么,你知道有哪些管理规定吗?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消防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消防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消火栓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的作用,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县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消火栓是指安装在城市道路、居民区内、各单位设立在城市街道的消火栓(以下简称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公共消火栓统一编号,按区域划分管理范围,加强日常管护和检查工作,并对消火栓的安装、维修、养护工作进行指导。

建设、规划、市政、给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负责消火栓的购置、安装和财产登记。

单位和居民区内安装的消火栓,由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维护和保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第六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在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城市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规划设置消火栓并同步实施。

第七条消火栓的设置规划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市政道路宽度小于60米的,每120米设置一座消火栓;宽度大于60米的,在道路两侧每120米分别设置一座消火栓;靠近十字路口必须设置消火栓。

(二)商业密集地区、古建筑保护地区和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居民区,消火栓的设置间距不得大于80米。

第八条消火栓由城市给排水管理部门负责设置。

消火栓一经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迁移,因城市建设需迁移或拆除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规划和给排水管理部门审批。

消防栓管理条例

消防栓管理条例

消防栓管理条例一、消防栓的设置和保养为了保障城市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消防栓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建筑物、居民小区、工业企业等公共场所的消防栓管理。

1. 消防栓的设置1.1 消防栓应按照国家消防标准进行设置,合理布置在各个建筑物、区域的易燃易爆物料附近,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调用。

1.2 每个消防栓应明确标识,并配备消防栓接口、火灾报警装置以及消防器材等。

1.3 消防栓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消防栓的数量要根据场所的大小和火灾危险程度进行合理配置。

- 消防栓的位置应明显、易于寻找,并在容易被遮挡的地方设置标识牌。

- 消防栓应设置在无阻碍通道上,并且不得被私自封堵或占用。

2. 消防栓的保养2.1 消防栓的日常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等工作。

2.2 消防栓保养的内容包括:- 定期检查消防栓的完好性,如阀门、接头、密封圈等是否有损坏或泄漏。

- 定期清理消防栓周围的杂物,确保消防栓的畅通。

- 定期测试消防栓的使用性能,保证其正常工作。

2.3 消防栓的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人员的姓名、日期、保养内容以及检查结果,并保留至少两年。

二、消防栓的使用和管理1. 消防栓的使用1.1 只有在火灾发生时,经过判断确认可以控制火势,且对人员不会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方可启动使用消防栓。

1.2 使用消防栓时,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确保水源充足,并与消防部门保持通讯,及时报告火灾情况。

1.3 在使用消防栓期间,应保持冷静,严禁随意关闭阀门或对消防器材进行破坏。

2. 消防栓的管理2.1 消防栓管理应由消防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消防栓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监督。

2.2 消防栓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2.3 消防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消防栓及其配套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可用,并对消防栓周围的环境进行清理。

2.4 消防栓管理人员要及时处理发现的消防栓故障和损坏情况,并报告给上级部门。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栓)管理办法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栓)管理办法

城市消防设施——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城管、供水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

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由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供水企业按照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实施。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条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施工的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新建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一、消防栓设置规定消防栓应设置于显眼且易于接近的位置,其设置应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范。

消防栓应安装在室内通道、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公共区域,并保持畅通无阻。

消防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取用。

二、日常管理要求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检查,确保其功能正常、外观整洁。

检查消防栓周围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损坏的管道、泄漏的水流等。

定期检查消防栓的开关是否灵活,水带、水枪等附件是否齐全。

三、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消防栓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功能持久稳定。

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清洗,去除锈迹和污垢。

对损坏或老化的消防栓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四、管理责任明确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对消防栓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

建立消防栓安全管理档案,记录检查、维护、维修等情况。

对违反消防栓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理。

五、安全意识培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检验员工对消防栓等消防设备的操作熟练程度。

六、改进完善措施定期对消防栓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消防栓安全管理的建议和意见,以促进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

七、违规处理办法对违反消防栓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对故意损坏消防栓或阻挠消防栓安全管理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八、附则与解释本办法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试行期结束后,将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以上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旨在确保消防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水平。

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8【实施日期】2009.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已经2009 年4 月23 日市政府第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二○○九年五月八日兰州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范围内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注重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能源、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行业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设备;提倡和引导城市燃气用户节约用气,提高燃气利用效率。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工作和事故的预防、处理;履行社会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消防栓管理制度

消防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消防栓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及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消防栓的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消防栓的安装与配置第四条消防栓的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设施安装标准,确保消防栓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消防栓的配置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消防栓的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不得设置在影响消防车辆通行的位置;(二)消防栓的数量应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配置;(三)消防栓的出水压力应满足灭火需要。

第六条消防栓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消防设施安装标准进行施工。

第三章消防栓的使用与维护第七条消防栓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非消防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开启消防栓;(二)消防栓的出水口不得堵塞,确保消防用水畅通;(三)消防栓的阀门应保持开启状态,不得关闭;(四)消防栓的出水压力应定期检查,确保在规定范围内。

第八条消防栓的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具体要求如下:(一)每月对消防栓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损坏、锈蚀等情况应及时修复;(二)每季度对消防栓进行一次内部检查,清理堵塞物,检查阀门是否灵活;(三)每年对消防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包括出水压力、阀门灵活性等,确保消防栓正常使用。

第四章消防栓的检查与验收第九条消防栓的检查应由消防部门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负责,具体要求如下:(一)消防部门应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检查,确保消防栓完好、有效;(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对消防栓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十条消防栓的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消防栓安装完毕后,由施工单位组织验收;(二)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报告,并报消防部门备案;(三)消防部门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对消防栓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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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全文Lanzhou fire hydrant management measures
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全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援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消火栓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等规划时,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同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当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单位、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条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并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消火栓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同意。

第八条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当规格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测试,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单位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进行管理维护。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维护;对未交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产权单位进行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单位、居民住宅区的消火栓管理、维护和保养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经费按照规定从城市维护经费中列支。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产权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应当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对发现有损坏消火栓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第十六条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0日起施行。

20xx年4月20日颁布的《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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