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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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消防栓是城市消防安全的重要设施,对于在火灾发生时迅速扑灭火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消防栓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消防栓的设置与安装1、消防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一般应设置在易于发现、便于操作且不妨碍交通和疏散的地点。

2、安装消防栓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操作。

3、消防栓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其出水口的朝向应便于连接消防水带,且周围不得有障碍物阻挡。

二、消防栓的日常维护与检查1、定期检查消防栓的外观,确保其无损坏、锈蚀、漏水等情况。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2、检查消防栓的阀门是否能够正常开启和关闭,阀门的密封性能是否良好。

3、每季度对消防栓进行一次放水试验,检查其出水压力和流量是否符合要求。

4、清理消防栓周围的杂物,保持其周边环境整洁,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使用。

三、消防栓的使用1、非紧急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栓取水。

2、在火灾发生时,消防队员或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消防栓进行灭火。

使用时,应按照正确的操作方法连接消防水带和水枪,并迅速开启阀门。

3、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消防栓阀门,将消防水带和水枪整理好。

四、消防栓的管理责任1、消防栓的管理工作由所属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应明确专人负责消防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2、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消防栓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3、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消防栓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监督与处罚1、消防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的消防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擅自使用消防栓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3、因破坏、损坏消防栓导致火灾扑救受到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教育培训1、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栓使用和维护的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栓的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栓是一种重要的消防设施,用于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三条消防栓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消防栓管理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根据地方情况可委托消防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五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人员,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消防栓设备。

第六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消防栓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章消防栓设备第七条消防栓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和安全规范。

第八条消防栓设备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消防栓接口、消防栓管道、水泵、阀门等。

第九条消防栓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四章消防栓管理第十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制定消防栓的管理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任务。

第十一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进行消防栓设备的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二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组织消防栓设备的定期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消防栓设备的保密工作,确保设备不被非法使用和破坏。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栓档案,对消防栓设备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

第十五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消防栓管理会议,研究解决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类消防栓设备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和相关部门有权对消防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九条对于消防栓管理不力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同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栓管理;(二)将消防栓用于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破坏、损坏或者拆除消防栓设备的。

赣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05•【字号】赣市府办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赣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20〕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5日赣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和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定期对辖区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情况进行普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城市供水部门。

发改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要与道路建设、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安排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经费、消防训练用水经费。

住建部门负责在新(改、扩)建市政道路时督促相关单位对市政消火栓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同步建设,并负责建成市政消火栓的验收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既有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新建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安装,联合消防救援机构补充完善不足路段的市政消火栓增设,确保设施完好、齐备。

公共消火栓管理制度

公共消火栓管理制度

公共消火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完善公共消火栓管理制度,保障城市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二条市政府消防部门是公共消火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消火栓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政府消防部门无需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公共消火栓管理,可以通过职能部门的协力来完成管理任务。

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与配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规范合理设置,保证城市各区域消防水源充足、覆盖面广。

第五条公共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车辆的接合和联动控制要求,确保消防车辆能够随时接近消防水源。

第六条公共消火栓应当标有醒目的指示标志,易于查找和识别。

第七条公共消火栓建设应充分考虑使用寿命、维护方便以及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因素,保证公共消火栓的长期有效使用。

第八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应与城市建设规划和区域规划相协调,做到合理统一。

第九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强力度,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专项维护、检测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要做好统一规划和协调,确保其管线畅通、阀门完好和水压稳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政府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公共消火栓的设置、维护和保养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对公共消火栓的安全状态、识别标志和保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督促。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责任,对于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章紧急预案第十四条市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消火栓使用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火灾等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利用公共消火栓进行灭火工作。

第十五条市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对利用公共消火栓进行灭火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灭火应急能力。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公共消火栓管理制度的单位,市政府消防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消防栓管理条例

消防栓管理条例

消防栓管理条例一、消防栓的设置和保养为了保障城市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消防栓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建筑物、居民小区、工业企业等公共场所的消防栓管理。

1. 消防栓的设置1.1 消防栓应按照国家消防标准进行设置,合理布置在各个建筑物、区域的易燃易爆物料附近,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调用。

1.2 每个消防栓应明确标识,并配备消防栓接口、火灾报警装置以及消防器材等。

1.3 消防栓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消防栓的数量要根据场所的大小和火灾危险程度进行合理配置。

- 消防栓的位置应明显、易于寻找,并在容易被遮挡的地方设置标识牌。

- 消防栓应设置在无阻碍通道上,并且不得被私自封堵或占用。

2. 消防栓的保养2.1 消防栓的日常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等工作。

2.2 消防栓保养的内容包括:- 定期检查消防栓的完好性,如阀门、接头、密封圈等是否有损坏或泄漏。

- 定期清理消防栓周围的杂物,确保消防栓的畅通。

- 定期测试消防栓的使用性能,保证其正常工作。

2.3 消防栓的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人员的姓名、日期、保养内容以及检查结果,并保留至少两年。

二、消防栓的使用和管理1. 消防栓的使用1.1 只有在火灾发生时,经过判断确认可以控制火势,且对人员不会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方可启动使用消防栓。

1.2 使用消防栓时,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确保水源充足,并与消防部门保持通讯,及时报告火灾情况。

1.3 在使用消防栓期间,应保持冷静,严禁随意关闭阀门或对消防器材进行破坏。

2. 消防栓的管理2.1 消防栓管理应由消防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消防栓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监督。

2.2 消防栓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2.3 消防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消防栓及其配套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可用,并对消防栓周围的环境进行清理。

2.4 消防栓管理人员要及时处理发现的消防栓故障和损坏情况,并报告给上级部门。

消防栓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消防栓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消防栓管理办法消防栓管理办法1. 引言消防栓是保障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火灾安全的重要设施之一。

为了确保消防栓的正常运行和保养,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本文档规定了消防栓管理的办法和要求。

2. 管理责任2.1 负责单位消防栓的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负责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定期检查维护消防栓设施,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档案。

2.2 管理人员负责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栓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维修、保养等。

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相关培训,熟悉消防栓设备的使用和操作方法。

3. 检查与维修3.1 定期检查负责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消防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栓的外观、阀门、连接管道、喷头等是否完好无损;水压是否正常;配件是否齐全。

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检查结果,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3.2 日常巡查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消防栓进行巡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栓的外观是否有损坏;周围环境是否存在阻碍消防栓操作的障碍物;是否有人为损坏等。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或处理。

3.3 维修保养对于发现的消防栓设施故障或损坏,管理人员应及时进行维修,并记录维修情况。

定期保养消防栓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4. 应急演练负责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应急演练,演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栓的使用方法、应急疏散路线、火灾报警与报警方式等。

演练应定期进行,并记录演练过程和演练效果。

5. 故障处理5.1 报修响应负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消防栓故障报修响应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理故障报修请求。

报修人员应提供详细的故障情况和,以便及时处理。

5.2 故障落实对于报修的消防栓故障,管理人员应及时派人进行维修,并跟踪故障处理情况,直至故障完全解决。

6. 法律法规负责单位应遵守《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消防栓设施的正常运行。

同时,负责单位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工作,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7. 安全教育为确保消防栓设施的正确使用和操作,负责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消防局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局消防栓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审核期限〉
公安消防机构对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审核、拆迁审批、竣工验收的期限,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消防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禁止下列行为;
(一)埋压、圈占消火栓;
(二)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消火栓。
第十一条〈维护要求〉
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每季度维护、保养不少于一次,重大节日或者庆祝活动之前应当专门检查一次,具体要求由市公安消防机构规定。
维护单位在维护、保养、检查中发现消火栓零部件缺损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的,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六条〈方案审核和产品质量〉
消火栓的设置方案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七条〈施工要求〉
消火栓的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实施;施工完毕,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方可启用。
第九条〈临时使用要求〉
临时使用市政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条〈维护单位〉
市政消火栓、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队负责日常维护和保养。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室内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落实专人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消防栓在城市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消防栓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救援,我们制定了以下消防栓管理规定。

一、消防栓设施的维护与检修1. 消防栓设施的维护责任市政府负责消防栓设施的维护工作。

各区县政府、消防部门、物业公司等有关单位需协助市政府进行消防栓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2. 消防栓设施的定期检修每年对各消防栓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包括消防栓的外观检查、水流量测试、连接管道的检查等,确保消防栓设施的正常运行。

3. 消防栓设施的维修与更换如发现消防栓设施存在故障或损坏,需及时维修或更换。

维修时应使用符合规定的材料和工艺,确保修复后的消防栓设施符合标准。

二、消防栓标识标牌1. 消防栓位置标识每个消防栓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标识牌应包括消防栓编号、消防栓所在道路名称等信息,方便消防队员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找到消防栓。

2. 消防栓道路标识在消防栓所在道路的两侧距离消防栓10米处,应设置明显的红色标线,以绿色石板镶嵌标示消防栓所在位置。

三、消防栓周边环境管理1. 消防栓周边无障碍消防栓周边应保持无障碍状态,不得存放杂物、垃圾等,以确保消防车辆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接近并使用消防栓。

2. 消防栓周边道路畅通消防栓所在道路应保持畅通状态,不得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等,以确保消防车辆能够便利地到达消防栓。

四、消防栓使用培训1. 消防栓使用培训的主体责任各小区、企事业单位应进行消防栓使用培训,涵盖消防栓的位置、使用方法、水流量等知识,提高相关人员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2. 定期开展消防栓使用培训各区县消防部门要定期开展消防栓使用培训活动,鼓励居民、企事业单位员工参与,提高对消防栓使用的了解程度。

五、消防栓使用的限制1. 严禁滥用消防栓任何个人、单位不得滥用消防栓设施,包括私自取水、洗车等行为,以确保消防栓的正常供水。

2. 监控消防栓使用情况各区县消防部门应建立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消防栓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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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韶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巡查、养护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并由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配合各单位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和养护的立项工作。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城乡规划。

财政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巡查、养护经费和消防训练用水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在道路及其他工程建设项目中,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同时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

供水企业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修、管理,其他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巡查、养护经费和消防训练用水经费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相关部门在编制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设计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市公安消防大队和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七条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公安消防大队等相关职能单位进行验收。

第九条各镇(街)供水企业应将市政消火栓的新建、更换、维修、拆除等变更情况及时函告当地公安消防大队。

第十条因城市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消防大队和供水企业。

经批准拆除或迁建市政消火栓的,所需费用由该项目建设主体承担。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市政管网疏浚等公共事业用水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申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指定的市政消火栓取水,并保证市政消火栓完整好用,不擅自损坏、改装市政消火栓。

当附近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取水,关闭市政消火栓,保证现场供水需要。

第十三条各镇(街)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养护工作制度,接到市政消火栓故障反映的,供水企业应当尽快维修、恢复供水,并报市公安消防大队备案。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供水企业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巡查、养护。

第十四条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监督检查。

依法对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发现市政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进行修复、养护。

第十五条公安交警部门在划定道路两侧停车位时,应当避开市政消火栓。

对在市政消火栓旁边违规停放的车辆,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盗窃、损毁市政消火栓设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埋压、圈占、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市政消火栓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拨打96119
报告公安消防大队或通知供水企业。

公安消防大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理。

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法赔偿其对市政消火栓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和养护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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