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8+,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消防栓与消火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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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消防栓的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确保消防栓设施完好、有效,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消防栓的安装与验收第四条消防栓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安装消防栓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六条消防栓安装完成后,由消防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消防栓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和检查,不得影响交通和人员疏散。

第三章消防栓的使用与维护第八条消防栓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消防栓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九条使用消防栓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消防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消防栓的使用人员应定期检查消防栓的出水压力、水柱长度和消防水带、水枪等附件的完好情况。

第十一条消防栓的出水压力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足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消防栓的消防水带、水枪等附件应定期进行清洗、保养,防止锈蚀和老化。

第十三条消防栓的使用人员应定期对消防栓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栓的完好和有效。

第四章消防栓的保养与检修第十四条消防栓的保养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每月至少对消防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消防栓的出水压力、水柱长度、消防水带、水枪等附件的完好情况。

(二)每年至少对消防栓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检修内容包括:消防栓的出水压力、水柱长度、消防水带、水枪等附件的更换和维修。

(三)对消防栓的检查和检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消防栓的检修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检修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

(二)检修工作应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三)检修完成后,应进行试水试验,确保消防栓的出水压力和水柱长度符合要求。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消防栓是城市消防安全的重要设施,对于在火灾发生时迅速扑灭火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消防栓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消防栓的设置与安装1、消防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一般应设置在易于发现、便于操作且不妨碍交通和疏散的地点。

2、安装消防栓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操作。

3、消防栓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其出水口的朝向应便于连接消防水带,且周围不得有障碍物阻挡。

二、消防栓的日常维护与检查1、定期检查消防栓的外观,确保其无损坏、锈蚀、漏水等情况。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2、检查消防栓的阀门是否能够正常开启和关闭,阀门的密封性能是否良好。

3、每季度对消防栓进行一次放水试验,检查其出水压力和流量是否符合要求。

4、清理消防栓周围的杂物,保持其周边环境整洁,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使用。

三、消防栓的使用1、非紧急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栓取水。

2、在火灾发生时,消防队员或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消防栓进行灭火。

使用时,应按照正确的操作方法连接消防水带和水枪,并迅速开启阀门。

3、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消防栓阀门,将消防水带和水枪整理好。

四、消防栓的管理责任1、消防栓的管理工作由所属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应明确专人负责消防栓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2、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熟悉消防栓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3、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消防栓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监督与处罚1、消防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的消防栓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擅自使用消防栓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3、因破坏、损坏消防栓导致火灾扑救受到影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教育培训1、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栓使用和维护的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088+,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消防栓与消火栓的区别

【2088+,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消防栓与消火栓的区别

【2088+,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消防栓与消火栓的区别2088+ 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省消防条例》《x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各地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第四条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

发改、水利、规划、住建、交通、财政、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城市维护费,按年度及时拨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发改、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水利、住建、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消防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

消防栓管理条例

消防栓管理条例

消防栓管理条例一、消防栓的设置和保养为了保障城市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消防栓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建筑物、居民小区、工业企业等公共场所的消防栓管理。

1. 消防栓的设置1.1 消防栓应按照国家消防标准进行设置,合理布置在各个建筑物、区域的易燃易爆物料附近,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调用。

1.2 每个消防栓应明确标识,并配备消防栓接口、火灾报警装置以及消防器材等。

1.3 消防栓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消防栓的数量要根据场所的大小和火灾危险程度进行合理配置。

- 消防栓的位置应明显、易于寻找,并在容易被遮挡的地方设置标识牌。

- 消防栓应设置在无阻碍通道上,并且不得被私自封堵或占用。

2. 消防栓的保养2.1 消防栓的日常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等工作。

2.2 消防栓保养的内容包括:- 定期检查消防栓的完好性,如阀门、接头、密封圈等是否有损坏或泄漏。

- 定期清理消防栓周围的杂物,确保消防栓的畅通。

- 定期测试消防栓的使用性能,保证其正常工作。

2.3 消防栓的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人员的姓名、日期、保养内容以及检查结果,并保留至少两年。

二、消防栓的使用和管理1. 消防栓的使用1.1 只有在火灾发生时,经过判断确认可以控制火势,且对人员不会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方可启动使用消防栓。

1.2 使用消防栓时,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确保水源充足,并与消防部门保持通讯,及时报告火灾情况。

1.3 在使用消防栓期间,应保持冷静,严禁随意关闭阀门或对消防器材进行破坏。

2. 消防栓的管理2.1 消防栓管理应由消防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消防栓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监督。

2.2 消防栓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2.3 消防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消防栓及其配套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可用,并对消防栓周围的环境进行清理。

2.4 消防栓管理人员要及时处理发现的消防栓故障和损坏情况,并报告给上级部门。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栓)管理办法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栓)管理办法

城市消防设施——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城管、供水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

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由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供水企业按照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实施。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条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施工的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新建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栓管理规定(4篇)

消防栓管理规定(4篇)

消防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栓的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栓是一种重要的消防设施,用于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三条消防栓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消防栓管理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根据地方情况可委托消防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五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人员,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消防栓设备。

第六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消防栓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章消防栓设备第七条消防栓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和安全规范。

第八条消防栓设备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消防栓接口、消防栓管道、水泵、阀门等。

第九条消防栓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四章消防栓管理第十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制定消防栓的管理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任务。

第十一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进行消防栓设备的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二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组织消防栓设备的定期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消防栓设备的保密工作,确保设备不被非法使用和破坏。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栓档案,对消防栓设备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

第十五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消防栓管理会议,研究解决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类消防栓设备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和相关部门有权对消防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九条对于消防栓管理不力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同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栓管理;(二)将消防栓用于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破坏、损坏或者拆除消防栓设备的。

2020年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制度

2020年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制度

XX年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灭火效率,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省消防条例》和《X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市政消火栓不包括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 X县城市规划区和镇(办)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保养维护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X县公安局是市政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各公安派出所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各镇政府及县住建、城管、财政、水务、自来水公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建设应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时,对涉及城区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县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保养等经费应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住建局与县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规划,县水务局和县自来水公司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装应规范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县住建局和县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验收合格后,交由县城管局按照城市公共设施统一管理。

第十条县水务局、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损坏报告的,应及时修复。

关于消火栓使用管理制度

关于消火栓使用管理制度

关于消火栓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高消防设备的可靠性和使用效率,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火栓的管理和使用。

三、消火栓的分类和要求根据结构和用途,消火栓可分为地埋式消火栓和室内消火栓。

地埋式消火栓安装在室外,用于灭火;室内消火栓安装在室内,用于灭火。

消火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保证使用时便于接近,操作方便,灭火效果好。

四、消火栓的管理1. 消火栓的责任人应做到管理有方。

对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要有明确的责任人负责,确保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有效性。

2. 确保消火栓设备的完好。

对消火栓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可靠性。

如发现有损坏或漏水情况,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 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对消火栓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确保消火栓设备的完好和可靠性。

4. 做好消火栓设备的防冻保护。

在寒冷的季节,应加强消火栓设备的防冻保护工作,确保消火栓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消火栓的使用1. 对消火栓设备的正确使用。

使用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正确使用消火栓设备,不得随意打开或关闭消火栓,确保消火栓设备的正常使用。

2. 在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用消火栓设备进行灭火。

根据火灾的具体情况,使用适当的消防水龙带和喷头进行灭火,确保火灾能够及时得到控制和扑灭。

六、消火栓的维修1. 消火栓设备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对消火栓设备的维修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2. 定期对消火栓设备进行维修检测,确保设备的完好和可靠性。

如发现有损坏或漏水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七、消火栓的安全防范1. 对消火栓设备的安全使用应当加强。

使用人员在使用消火栓设备时,应当加强注意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使用流程安全稳妥。

2. 对消火栓设备的防盗保护应当加强。

防止有人恶意损坏或盗窃消火栓设备,确保消火栓设备的完好和可靠性。

八、消火栓管理的监督1. 消火栓管理工作的监督,应当由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主管领导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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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8+,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
办法规章制度】消防栓与消火栓的区别
2088+ 2020 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省消防条例》《x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各地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第四条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

发改、水利、规划、住建、交通、财政、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城市维护费,按年度及时拨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发改、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水利、住建、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消防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

住建、交通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消防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条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管理单位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

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
任,水利、住建等部门应给予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消火栓管理责任单位按照规定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

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

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消防主管部门等确认。

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消防主管部门或者供水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条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消防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
(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
(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
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改造和维修。

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消防主管部门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消防主管部门意见后组织实施。

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消防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城管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网格化管理,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消防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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