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8+,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消防栓与消火栓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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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防栓的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栓是一种重要的消防设施,用于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三条消防栓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消防栓管理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根据地方情况可委托消防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第五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人员,具备相关的消防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消防栓设备。

第六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消防栓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三章消防栓设备第七条消防栓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和安全规范。

第八条消防栓设备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消防栓接口、消防栓管道、水泵、阀门等。

第九条消防栓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四章消防栓管理第十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制定消防栓的管理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任务。

第十一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进行消防栓设备的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设备故障。

第十二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组织消防栓设备的定期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的运行正常。

第十三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消防栓设备的保密工作,确保设备不被非法使用和破坏。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消防栓档案,对消防栓设备进行详细记录和管理。

第十五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消防栓管理会议,研究解决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类消防栓设备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和相关部门有权对消防栓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消防栓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九条对于消防栓管理不力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同时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栓管理;(二)将消防栓用于其他用途,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破坏、损坏或者拆除消防栓设备的。

消防栓管理条例

消防栓管理条例

消防栓管理条例一、消防栓的设置和保养为了保障城市的消防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消防栓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建筑物、居民小区、工业企业等公共场所的消防栓管理。

1. 消防栓的设置1.1 消防栓应按照国家消防标准进行设置,合理布置在各个建筑物、区域的易燃易爆物料附近,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调用。

1.2 每个消防栓应明确标识,并配备消防栓接口、火灾报警装置以及消防器材等。

1.3 消防栓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消防栓的数量要根据场所的大小和火灾危险程度进行合理配置。

- 消防栓的位置应明显、易于寻找,并在容易被遮挡的地方设置标识牌。

- 消防栓应设置在无阻碍通道上,并且不得被私自封堵或占用。

2. 消防栓的保养2.1 消防栓的日常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包括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等工作。

2.2 消防栓保养的内容包括:- 定期检查消防栓的完好性,如阀门、接头、密封圈等是否有损坏或泄漏。

- 定期清理消防栓周围的杂物,确保消防栓的畅通。

- 定期测试消防栓的使用性能,保证其正常工作。

2.3 消防栓的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维护人员的姓名、日期、保养内容以及检查结果,并保留至少两年。

二、消防栓的使用和管理1. 消防栓的使用1.1 只有在火灾发生时,经过判断确认可以控制火势,且对人员不会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方可启动使用消防栓。

1.2 使用消防栓时,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确保水源充足,并与消防部门保持通讯,及时报告火灾情况。

1.3 在使用消防栓期间,应保持冷静,严禁随意关闭阀门或对消防器材进行破坏。

2. 消防栓的管理2.1 消防栓管理应由消防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消防栓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监督。

2.2 消防栓管理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和技能。

2.3 消防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消防栓及其配套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可用,并对消防栓周围的环境进行清理。

2.4 消防栓管理人员要及时处理发现的消防栓故障和损坏情况,并报告给上级部门。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栓)管理办法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栓)管理办法

城市消防设施——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城管、供水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

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由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供水企业按照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实施。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条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施工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施工的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消火栓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新建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竣工后,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消防栓在城市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消防栓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救援,我们制定了以下消防栓管理规定。

一、消防栓设施的维护与检修1. 消防栓设施的维护责任市政府负责消防栓设施的维护工作。

各区县政府、消防部门、物业公司等有关单位需协助市政府进行消防栓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2. 消防栓设施的定期检修每年对各消防栓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包括消防栓的外观检查、水流量测试、连接管道的检查等,确保消防栓设施的正常运行。

3. 消防栓设施的维修与更换如发现消防栓设施存在故障或损坏,需及时维修或更换。

维修时应使用符合规定的材料和工艺,确保修复后的消防栓设施符合标准。

二、消防栓标识标牌1. 消防栓位置标识每个消防栓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标识牌应包括消防栓编号、消防栓所在道路名称等信息,方便消防队员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找到消防栓。

2. 消防栓道路标识在消防栓所在道路的两侧距离消防栓10米处,应设置明显的红色标线,以绿色石板镶嵌标示消防栓所在位置。

三、消防栓周边环境管理1. 消防栓周边无障碍消防栓周边应保持无障碍状态,不得存放杂物、垃圾等,以确保消防车辆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接近并使用消防栓。

2. 消防栓周边道路畅通消防栓所在道路应保持畅通状态,不得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等,以确保消防车辆能够便利地到达消防栓。

四、消防栓使用培训1. 消防栓使用培训的主体责任各小区、企事业单位应进行消防栓使用培训,涵盖消防栓的位置、使用方法、水流量等知识,提高相关人员的消防意识和应急能力。

2. 定期开展消防栓使用培训各区县消防部门要定期开展消防栓使用培训活动,鼓励居民、企事业单位员工参与,提高对消防栓使用的了解程度。

五、消防栓使用的限制1. 严禁滥用消防栓任何个人、单位不得滥用消防栓设施,包括私自取水、洗车等行为,以确保消防栓的正常供水。

2. 监控消防栓使用情况各区县消防部门应建立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消防栓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

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

消火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消火栓的管理,保障消防安全,提高火灾防范能力,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乡镇、工业区、商业区等地方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火栓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消火栓管理的主体为消防部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和协助消防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火栓管理工作应当与其他相关消防安全工作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消火栓设施管理第六条消防部门负责对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消火栓设施完好有效。

第七条消防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消火栓的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消火栓的覆盖范围。

第八条消火栓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其质量稳定可靠。

第九条消火栓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定期进行,确保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消火栓设施的管理工作应当采取科学、规范的办法,做到细致、周详。

第十一条消火栓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全面管理消火栓设施。

第十二条消火栓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保持消火栓设施周围环境清洁整洁,确保消火栓设施的畅通。

第十三条消防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消火栓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三章消火栓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火栓的自检,保证消防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的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对火灾逃生和扑救的能力。

第十六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预案,指导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的逃生和扑救措施。

第十八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扑灭。

第十九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消火栓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火栓设施的工作正常。

第二十条消火栓使用单位在发生火灾时应当迅速报警,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和救援工作。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消防栓是指城市、公共建筑、工厂、居民小区等地方设置的用于灭火救援的设备。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消防栓的正常使用,制定了消防栓管理规定,下面就是一份700字的消防栓管理规定。

第一条消防栓是保障火灾现场供水和灭火救援的重要设备,各地区和单位应制定相应的消防栓管理规定,确保消防栓设备运行正常。

第二条消防栓的设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符合消防栓设置标准和要求,同时需要考虑到周围环境和消防水源的可靠性。

第三条消防栓设备遵循老百姓身边设防,且应安装在地面上,易于找到和使用。

每个消防栓的前方应保留至少3米的自由空间,不得有遮挡物。

第四条消防栓要定期巡查和维护,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试水。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栓阀门、水压表、水龙头、消防栓箱等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第五条消防栓使用单位应配备专门的消防栓管理人员,负责消防栓的日常巡查、保养和维修。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修,并进行记录和处理。

第六条消防栓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消防栓使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灭火和救援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消防栓的操作流程和灭火逃生技巧等。

第七条消防栓使用单位和周边居民应保证消防栓周围无障碍通行,不得将消防栓附近作为停车场、垃圾堆放区等。

消防通道应保持通畅,不得有堵塞物。

第八条禁止私拉乱接消防栓,盗取消防栓设备和破坏、污损消防栓设施。

对于违规行为应及时报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消防栓需要进行定期维修和更换,使用寿命一般为25年。

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对消防栓设备进行保养和维修,保证其在正常状态下使用。

第十条消防栓管理单位应负责制定消防栓设备使用手册和应急预案,并定期向相关单位和居民进行宣传教育,提高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消防栓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消防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消防栓管理规定的执行由消防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确保消防栓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栓的管理,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救援,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栓管理责任第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栓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消防栓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消防部门负责对全市(县)范围内的消防栓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消防栓的维修、保养和使用培训工作。

第四条街道(乡镇)办事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消防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检查和测试。

重点检查消防栓的功能完好性、周围环境是否畅通等情况。

第三章消防栓的安装和维护第五条民用建筑物、工业厂房、仓库等场所应当按照相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设置消防栓,并确保其位置明显、便于操作。

第六条消防栓应配备专用消防栓箱,并标识清晰。

消防栓箱应定期检查,如发现破损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第七条消防栓的周围环境应保持畅通,不得存在堆放物品、障碍物等,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消防栓能够顺利使用。

第八条消防栓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功能正常。

定期维护包括消防栓阀门、接口的检查和润滑,消防栓箱的清洁和消毒等。

第四章消防栓的使用与检验第九条消防栓的使用必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使用前必须检查栓门、栓帽是否完好,水带是否畅通。

第十条消防栓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消防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消防证件。

未经培训和考核的人员禁止擅自操作消防栓。

第十一条消防栓的使用人员在使用后应当及时将其复位,并检查消防栓设备是否完好,确保其下次使用时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消防部门应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检验,确保其功能正常。

检验项目包括消防栓的水压、水流量等。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五章处罚与监督第十三条对于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消防栓管理职责的单位或个人,消防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消防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栓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消防栓管理中的问题,确保消防栓的正常运行。

消火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火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消火栓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消火栓的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三条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火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确保消火栓系统安全、有效。

第二章消火栓的设置与安装第四条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覆盖范围和数量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第五条消火栓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进行。

第六条消火栓安装后,应进行以下检查:1. 检查消火栓的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 检查消火栓的安装位置是否合理,便于操作;3. 检查消火栓的阀门、水带等附件是否齐全、完好;4. 检查消火栓的出水压力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条消火栓安装完成后,应由消防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消火栓的使用与维护第八条消火栓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损坏消火栓;2. 消火栓箱门不得随意封闭,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快速打开;3. 使用消火栓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出水流畅。

第九条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应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以下工作:1. 检查消火栓箱门、阀门、水带等附件是否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2. 清理消火栓箱内的杂物,保持清洁;3. 检查消火栓的出水压力,如不符合要求,应及时报修;4. 定期对消火栓系统进行试水,确保系统运行正常。

第十条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记录应详细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处理措施等。

第四章消火栓的检查与验收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对消火栓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 消火栓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 消火栓的安装位置是否合理;3. 消火栓的阀门、水带等附件是否完好;4. 消火栓的出水压力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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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8+,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消防栓与消火栓的区别
2088+ 2020年XX市政消火栓消防栓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省消防条例》《x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城市供水管网或者再生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三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建立市政消火栓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重大问题,确定市政消火栓管理目标和责任,并纳入各地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第四条消防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

发改、水利、规划、住建、交通、财政、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按照分级原则,保障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经费。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城市维护费,按年度及时拨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发改、规划、公安等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明确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并与供水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水利、住建、规划等部门编制供水等专项规划时,涉及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等内容的,应当征求消防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应当根据需要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设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其设计应当包含市政消火栓内容。

住建、交通等部门应当结合市政消火栓布局、设置规范,对城市道路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并征求消防主管部门意见。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施工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

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第十条涉及供水管道建设的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并在验收通过后7日内,将市政消火栓施工图纸等报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管理单位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检查、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规定对市政消火栓进行维护。

道路尚未移交使用的,由道路建设主体承担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水利、住建等部门应给予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消火栓管理责任单位按照规定制定市政消火栓定期巡回检查制度,并建立巡回检查记录档案。

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等现象;(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三)发现市政消火栓部件丢失、损毁的,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四)每半年定期全面试水一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五)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六)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维护要求。

第十四条市政消火栓有不符合第十三条(一)、(二)、(三)项等规定情形之一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相关维修信息应当经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消防主管部门等确认。

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可以向消防主管部门或者供水单位报告。

第十五条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消防训练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条供水管线因故大范围降压或者停水时,供水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消防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坏市政消火栓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埋压、圈占、遮挡、损坏市政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迁移、停用市政消火栓;
(三)在市政消火栓旁堆物、设摊、停车;
(四)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市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以及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已建城市道路或者符合条件的其他道路,未建设市政消火栓或者所设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应当进行增补、改造
和维修。

市政消火栓增补计划由消防主管部门会同供水单位提出,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确定,并经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后,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由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提出计划,并征求消防主管部门意见后组织实施。

改装市政消火栓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

市政消火栓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市政消火栓改装、拆除或者迁移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消防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消防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统计编号、建档等工作,供水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城管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网格化管理,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损坏或者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由消防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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