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贵阳市消防条例(2021修正)

贵阳市消防条例(2021修正)【发布部门】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7【实施日期】2021.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贵阳市消防条例(2012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1月18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消防设施第四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森林、铁路、民航等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宣传、火灾预防、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消防安全责任制纳入目标考核管理;(二)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重大问题;(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五)建立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加强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七)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公共消火栓管理制度

公共消火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完善公共消火栓管理制度,保障城市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二条市政府消防部门是公共消火栓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消火栓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政府消防部门无需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公共消火栓管理,可以通过职能部门的协力来完成管理任务。
第三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与配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规范合理设置,保证城市各区域消防水源充足、覆盖面广。
第五条公共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车辆的接合和联动控制要求,确保消防车辆能够随时接近消防水源。
第六条公共消火栓应当标有醒目的指示标志,易于查找和识别。
第七条公共消火栓建设应充分考虑使用寿命、维护方便以及使用安全等方面的因素,保证公共消火栓的长期有效使用。
第八条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应与城市建设规划和区域规划相协调,做到合理统一。
第九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强力度,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专项维护、检测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条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要做好统一规划和协调,确保其管线畅通、阀门完好和水压稳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政府消防部门应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公共消火栓的设置、维护和保养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对公共消火栓的安全状态、识别标志和保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督促。
第十三条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责任,对于发现的严重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章紧急预案第十四条市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消火栓使用的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火灾等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利用公共消火栓进行灭火工作。
第十五条市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对利用公共消火栓进行灭火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灭火应急能力。
第六章处罚和奖励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公共消火栓管理制度的单位,市政府消防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贵阳市消防条例

贵阳市消防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1.07•【字号】•【施行日期】1997.01.0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贵阳市消防条例(1996年10月25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单位负责管理。
贵阳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监督工作,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具体的消防监督工作,区、县(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
规划、计划、建设、劳动、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
军事设施、国有森林、地下矿井、铁路运营建设、民航、水上运营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协助。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居民、村民做好消防工作。
单位和个人应当学习消防知识,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设施,制止和举报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五条消防事业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消防基础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七条本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公安消防队。
公安消防队的布局、营房建筑和消防技术装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筑府办函〔2017〕93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消防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9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6月13日贵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夏季火灾防控工作,切实整治我市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低、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和消防车道被占用的普遍现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监管”的原则,从2017年5月20日起至党的十九大闭幕,在全市集中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一)成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陈小刚(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李世永(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熊国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高杨(市规划局局长)陈德勇(市城管局局长)俞洋(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成员: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分管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李冰溪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工作情况收集汇总。
(二)具体工作职责。
一是住建部门负责对高层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批复公共维修基金修缮消防设施。
二是规划部门负责对改变高层建筑使用性质的违法情况进行认定,并按程序移送城管部门查处。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地区七类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地区七类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19•【字号】筑府办发[2011]128号•【施行日期】201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地区七类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2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工作,增强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意识及有关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市政府决定开展七类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将《贵阳地区七类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贵阳地区七类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工作,增强行业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意识及有关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改善贵阳地区校园,医院,宾馆(饭店)、A级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场所,商场、市场、饭店、洗浴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建筑工地等七类行业消防安全环境,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贵阳地区开展七类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此次标准化管理及排查整治,行业主管部门高效落实行业监管职责,七类行业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改,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二、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贵阳地区七类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及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帅文(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张彪(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宋庆松(市公安局机关党委书记)成员:黄桂林(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井绪西(市卫生局局长)杨小平(市安监局局长)陆明(市教育局副局长)陈国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常务副局长)王俊(市文化局副局长)郑军(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副主任)姜玉学(市商务局机关党委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黄桂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专项治理的日常事务。
贵州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设施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消防设施包括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
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公共设施。
建筑消防设施,是指附设在建筑内、外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安全疏散系统等用于防范和扑救建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务、质量监督、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开发区、产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城建、供水、通信、公路等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具体负责相关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实施乡、镇和村寨的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村寨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
村寨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可以通过村级公益事业经费等渠道解决。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规划建设配套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职责对辖区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和维保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对行业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建设和维保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在消防设施管理上的应用,积极搭建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平台,实现公共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管理的远程监控。
第七条铁路、港口、船舶、公路、机场、军事设施、国家科研涉密机构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由其主管单位负责。
消防栓管理规定

消防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栓的管理,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救援,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消防栓管理责任第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栓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消防栓的管理责任。
第三条消防部门负责对全市(县)范围内的消防栓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消防栓的维修、保养和使用培训工作。
第四条街道(乡镇)办事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消防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检查和测试。
重点检查消防栓的功能完好性、周围环境是否畅通等情况。
第三章消防栓的安装和维护第五条民用建筑物、工业厂房、仓库等场所应当按照相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设置消防栓,并确保其位置明显、便于操作。
第六条消防栓应配备专用消防栓箱,并标识清晰。
消防栓箱应定期检查,如发现破损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第七条消防栓的周围环境应保持畅通,不得存在堆放物品、障碍物等,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消防栓能够顺利使用。
第八条消防栓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功能正常。
定期维护包括消防栓阀门、接口的检查和润滑,消防栓箱的清洁和消毒等。
第四章消防栓的使用与检验第九条消防栓的使用必须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使用前必须检查栓门、栓帽是否完好,水带是否畅通。
第十条消防栓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消防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应的消防证件。
未经培训和考核的人员禁止擅自操作消防栓。
第十一条消防栓的使用人员在使用后应当及时将其复位,并检查消防栓设备是否完好,确保其下次使用时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消防部门应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检验,确保其功能正常。
检验项目包括消防栓的水压、水流量等。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五章处罚与监督第十三条对于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消防栓管理职责的单位或个人,消防部门有权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消防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栓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消防栓管理中的问题,确保消防栓的正常运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发文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9.06.01
【实施日期】201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晏
2019年6月1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营造良好法制环境,推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动经
济高质量发展,经对本市现行政府规章进行全面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9件政府规章:
1.《贵阳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2.《贵阳市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办法》
3.《贵阳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和赔偿办法(试行)》
4.《贵阳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5.《贵阳市河道管理规定》
6.《贵阳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委托暂行规定》
7.《贵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8.《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清镇市及其有关乡镇下放、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9.《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开阳县及其有关乡镇下放、委托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废止的上述9件政府规章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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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
2016年11月14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维护,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新建和补建、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沿城市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的专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和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新建市政道路同步实施市政消火栓;在新建市政道路时督促相关单位对市政消火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正常用水。
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审批时,应当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相关技术规范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审查等阶段,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需要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或者维护市政消火栓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工作方案,并由所属的公安机关书面报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的设计、建设、施工,应当按照建设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政消火栓移送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同时将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位置、型号、产品合格证明、分布图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存阅备查。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
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安排市政消火栓建设经费,保障建设需要。
补建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管网所需经费由本级城市建设维护费专项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经费纳入其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区(市、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的责任主体,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市政消火栓管理维护协议,做好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预算申报、核拨,履行市政消火栓应急抢修等工作量审核确认工作。
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做好经费的核实、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
市政、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用水单位应当到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装表计费,定点取水。
第十三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养由供水企业实施,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二)每半年至少对市政消火栓开展一次全面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
(三)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
(四)发现市政消火栓漏水或部件丢失、锈蚀、损毁,应当及时进行更换、配齐、修复;
(五)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市政消火栓维护要求。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的编号规则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并定期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供水企业提供的基础数据信息建立市政消火栓信息数据库,纳入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市政消火栓。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并采取相应的补建措施。
补建后的消火栓,管养单位应重新登记、造册。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一)损坏、挪用市政消火栓;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擅自开启市政消火栓取水;
(四)在市政消火栓3米范围内堆物、停车等影响其使用;
(五)其他妨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第十七条供水管线降压停水或遇突发爆管大面积停水时,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缺失的应当通知供水企业维修;供水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修复,并将修复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违法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违法行为人补交水费。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堆物、停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
(一)未履行检查、维护和管理职责;
(二)接到市政消火栓丢失、损毁的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的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复;
(三)未按规定提供市政消火栓资料。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和使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消火栓产权所有人)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fg/detail20322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