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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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在全市开展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7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在全市开展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77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在全市开展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在全市开展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汲取近期几起城中村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强化全市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重点防范城中村电动车火灾事故,市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贯要求,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通过深入扎实地开展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整治,进一步夯实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违反消防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火灾防控,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确保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整治到位,城中村消防安全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二、整治重点全面排查城中村、老旧社区(小区)消防通道不畅;违规出租房屋、出租房屋管理和租住混乱;电动车质量不合格、私自改换蓄电池和电动车随意放置、违规充电;私拉乱接电源电线等违法、违规问题,重点综合整治电动车火灾事故隐患。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即日起至6月底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2日前)。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发动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治理标准和整治方法、要求、标准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上来。

消火栓安全管理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办法

消火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供水、城市道路、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

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

供水企业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2012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评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2012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评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2012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1•【字号】市政办函[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2012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评的通知(市政办函〔2013〕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和《西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要求,结合全市“除火患、保平安”冬春专项行动总体部署,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考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彬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王安群市公安局副局长王荣光市安监局副巡视员刘念成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杨小平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姜洪耀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四处处长成员:刘友财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四处调研员刘平市安监局安全监管二处副处长潘建宏市教育局副调研员张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副主任刘春轩市文物局调研员李保民市粮食局副调研员连炜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赵伟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王安群兼任,副主任由杨小平兼任。

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资料收集整理及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

二、考评时间2013年3月下旬。

三、工作分工在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组成5个考评小组,按照分工分别实施考评。

第一组:考评新城区、灞桥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市商务局、市文物局、市供销联社。

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安群任组长,成员为市卫生局张波、市公安消防支队赵伟、王学武。

消防栓管理办法

消防栓管理办法

消防栓管理办法消防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物内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消防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防栓,系指建筑物内指定的消防设施,用于灭火或消防救援工作,包括立式消防栓和地下消防栓。

第三条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内消防设施进行监管,消防栓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其他消防法规,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使用。

第四条消防栓的管理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或者改变消防栓的使用性质。

消防栓配套使用的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泵等设备,应当与消防栓配套使用。

第二章消防栓的使用第五条消防栓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确保消防栓的完好性和正常使用;(二)严格按照规定操作,不得私自改变消防栓的性能和功能;(三)保证消防栓附带的器材完整、无损;(四)发现消防栓异常应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五)严格按照使用时的水压和流量要求操作;(六)遵守消防栓使用时的安全规定,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使用立式消防栓时,应该将消防栓正前方额地面平整,不得有杂物阻塞,严禁燃烧易燃物品在消防栓周围。

使用地下消防栓时,应该将井盖打开,严禁在井盖上堆放杂物,防止堵塞。

第七条消防栓附带器材使用完毕后,应放回原处,不得擅自随意摆放或带出使用现场。

第三章消防栓的维护与保养第八条消防栓的保养和检测应按照以下规定:(一)定期检测消防栓的完好性和正常使用;(二)按照规定使用保养合适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三)严格按照保养期限保养,不得超期使用消防器材和设备;(四)发现消防栓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维修和更换;(五)严格按照保养记录和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保存消防设施维护记录。

第九条消防栓的检测应当由专业的消防检测机构来进行检测。

第十条投入使用的消防栓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验收包括检测消防栓、消防栓附带器材和消防水源等方面。

验收结果应当进行记录和保存。

第四章处罚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消防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为了加强对消防栓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消防栓的设置。

1. 按照相关规定,消防栓应设置在建筑物外墙距离地面不低于1.2米处,且应保持清晰可见,不得被遮挡。

2. 消防栓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数量。

3. 消防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且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二、消防栓的日常管理。

1. 对消防栓进行定期巡查,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消防栓箱门是否能够正常打开,喷头是否畅通无阻。

2. 消防栓的周围不得存放杂物,确保消防栓周围畅通无阻,便于消防车辆接近和使用。

3. 对消防栓的使用说明标识应清晰可见,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使用人员能够正确操作。

4. 消防栓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演练,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迅速有效地使用消防栓进行灭火。

三、消防栓的维护保养。

1. 消防栓的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对消防栓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2. 消防栓的喷头应定期清洗,防止堵塞影响使用效果。

3. 消防栓的管道和连接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或更换,确保消防栓的正常使用。

四、消防栓的管理责任。

1. 消防栓的管理责任应明确,由专人负责日常巡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并及时上报问题并进行处理。

2. 对于发现的消防栓问题,应及时进行记录,并制定整改计划,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3. 消防栓的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的检查和评估,确保消防栓的正常使用。

五、消防栓的安全意识。

1. 消防栓的安全意识教育应加强,对使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其对消防栓的使用和维护意识。

2.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消防栓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确保消防栓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六、消防栓的改进完善。

1. 持续改进完善消防栓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措施,提高消防栓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西安市消火栓的管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辖区范围内的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火栓的管理是指对消火栓设备的日常维护、巡视、保养、检修、测试及应急响应等活动。

第二章消火栓的设置和维护第四条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按照建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楼梯间、走廊等易燃易爆区域设置消火栓。

2. 消火栓应设置在与建筑物进出口相对应的位置,并标明明显的标识。

3.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消火栓的维护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定期巡视消火栓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如有故障及时进行维修。

2. 定期清洗消火栓设备,确保其通畅。

3. 定期检测消火栓的压力和流量,如有异常及时处理。

4. 消火栓设备损坏或老化应及时更换。

5. 消火栓周围应保持通畅,不得被堵塞或遮挡。

第三章消火栓的应急响应第九条消防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立即调派消防队伍前往现场,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进行灭火。

第十条消火栓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1. 在使用消火栓时,应按照消防部门的指示进行操作。

2. 使用消火栓时,应保持冷静,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

3. 使用消火栓时,应确保周围环境安全,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原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西安市消防部门所有。

以上为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详细内容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简版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简版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西安市的消火栓管理工作,以提升城市防火安全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所有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机构1. 西安市消防部门负责消火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2. 各区县消防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消火栓的日常巡查和维修工作。

四、消火栓的设立1. 消火栓的设立应遵循相关消防法规,并经过消防部门的审核。

2. 消火栓的设立位置应符合消防部门的规定,便于消防车辆接近和操作。

3. 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应根据地区消防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

五、消火栓的维护1. 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业的消防人员负责,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定期对消火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修复损坏、灰尘阻塞等现象。

3. 消火栓维护人员应熟悉操作流程,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启动和使用。

六、消火栓的使用1. 只有经过消防部门授权的人员,才能操作消火栓。

2. 在火灾事故发生时,应及时拨打报警方式,并按照消防部门指示正确使用消火栓。

3. 对于滥用消火栓、恶意破坏或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七、消火栓的标识1. 消火栓应进行明显的标识和标牌,方便人员识别和使用。

2. 每个消火栓的周围应保持良好的环境,不能受到障碍物遮挡。

八、消火栓的检查1. 消防部门定期对消火栓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检查内容包括消火栓的完整性、密封性和操作性等方面。

3. 检查结果应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更换消火栓。

九、处罚与监督1.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2. 消防部门将定期对消火栓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十、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以上是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为了保障城市的防火安全,每个市民都有责任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

高层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中消火栓的设置

高层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中消火栓的设置

也 随之 蓬 勃发 展 ,在 大 中城 市 中高 层 住宅 楼 已 然成 为 一种 房 地 产 开发 的 主 致使商业网点周边其他商业网点内的消火栓无法取用而影响消防灭火效果。
流, 同时在 沿街 高层 住 宅楼 的底 部设 置 商业 服务 网点 ( 以 下简称 “ 商 业 网点 ” ) 的模式 也相 当普 遍 。 然 而对 高层 建筑 底层 商业 服 务 网点 的消火 栓配 置 虽然在 现 行规 范 中做 了一些 规 定和 要求 ,但 是可 执行 或可 适 用 的相 关条 文却 很 少 , 这 就在 设计 和施 工 的实 践 中对商 业 网点 中消 防设施 的配 置带 来 了诸 多歧 义 , 有 些 问题 还值 得进 一步 地研 究 和探讨 , 现就 有关 问题 进行 如 下分析 :
商 业服 务 网点 的归 纳为 以下 几个 要 素 : 2 . 1 设 置 位置 : 住 宅底 部 ( 地上) ;
2 . 2 设 置层 数 : 不 超过 二层 : 2 . 3 建 筑 面积 : 不 超过 3 0 0 n f : 附图2 , 西安 市 曲江新 区某 小 区商业 网点 二层 消 火栓布 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在 明确 了 商业 网点 的定 义和 各种 特点 后 , 我 们 将研 究 和探 讨商 业 网点 中 消火栓 等 消 防设施 的配 置 。
三、 消火 栓 的现行 设置 :
在《 高规 》 中要求 “ 高层 建筑 和裙 房 的各 层均 应设 室 内消 火栓 。” 且“ 消 火 栓 应设 在 走道 、 楼 梯 附近 等 明显 易 于取 用 的地 点 , 消火 栓 的 间距 应 保证 同层
四日团圆
工程质量与管理
高层建筑商业服务网点 中消火栓 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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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援用水,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区、县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消火栓的使用和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财政、市政、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城市消防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与供水、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消防供水设施。

规划、市政、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城市道路及地下附属管线建设时,应当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相关技术规范对市政消火栓的设计进行审查,并征求公安机关意见。

第六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再生水供水管网通达区,符合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采用再生水作为消火栓给水源。

第七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六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的监督指导。

其他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消防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铺设供水管线,设置市政消火栓。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建设市政消火栓时,应当遵守消防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八条选用的消火栓应当符合国家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地下式消火栓应当及时进行改造;
(二)设置在消防车易于接近的人行道和绿地等地点,且不应妨碍交通,距路边不小于0.5米,不大于2米;距建筑外墙不小于5米;
(三)消火栓本体与阀体结合部与人行道地面持平,绿化用地和交通护栏不得影响消火栓取水;
(四)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在易碰撞地段设置防碰撞护栏;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城六区市政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其他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日常维护保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消火栓管理制度;
(二)建立消火栓档案,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护、保养等情况,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三)保证消火栓完好,无部件缺损、油漆脱落和锈蚀漏水等现象;
(四)定期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
(五)保证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小于10米水柱;
(六)在消火栓上设置标识,标明管理单位、联系电话;
(七)接到消火栓丢失、损坏的报告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在24小时内组织专人进行修复。

第十二条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补建和改造费用纳入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预算。

城六区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补建和改造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拨付;其他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补建和改造费用。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火栓建设与管理的监
督检查。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城六区内市政消火栓设置不符合消防用水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水行政管理部门。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供水企业按照要求进行补建或者改造。

其他区、县及开发区内的市政消火栓的补建和改造,分别由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市政消火栓的补建和改造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反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消火栓存在问题需要维修保养的,应当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阻碍维护保养人员进行抢修和维护。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消火栓损坏的,有权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维修保养单位。

对损坏的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的,应当及时通知维修保养单位。

造成消火栓损坏的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维护保养单位,并承担修复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当承担漏水费用及因漏水导致的其他损失。

第十六条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用水需要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定用水协议,在指定的消火栓取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费。

使用单位在使用市政消火栓过程中,遇到附近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保证消防用水。

第十七条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取水,除灭火救援、日常消防训练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使用。

第十八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协商一致,并承担相关费用。

维护保养单位负责实施具体拆除或者迁建工作,并及时将拆除和迁建情况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因修建道路等原因需要长期停止供水,可能对消火栓的使用造成影响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可以调动供水企业协助灭火救援,保证消火栓内水压和消火栓不间断供水。

第二十条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埋压、圈占、遮挡和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开启、使用市政消火栓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委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辖区内的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火栓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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