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

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引言概述: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是贵阳市地方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规章,旨在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管理,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贵阳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消火栓设施建设1.1 消火栓设施规划布局根据贵阳市城市规划,合理规划消火栓设施的布局,确保消火栓的覆盖范围和密度。
重点布设在人流密集区、商业中心区、住宅小区等火灾风险较高的地区。
1.2 消火栓设施建设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确保消火栓设施的建设符合规范要求。
包括消火栓的种类、数量、位置、标志标识等方面的规定。
1.3 消火栓设施维护建立健全消火栓设施维护制度,定期对消火栓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状态。
同时,加强对消火栓设施的保护,防止被损坏或占用。
二、消火栓管理责任2.1 主管部门责任明确贵阳市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消火栓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物业管理责任对于住宅小区等有物业管理的区域,明确物业公司对消火栓设施的管理责任,包括设施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和应急处置等。
2.3 市民责任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呼吁市民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坏消火栓设施,确保消火栓畅通有效。
三、消火栓维修与维护3.1 定期巡查建立消火栓巡查制度,对市政消火栓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消火栓设施的问题,确保其正常运行。
3.2 维修保养建立健全消火栓维修保养制度,对消火栓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包括消火栓的清洗、润滑、更换损坏部件等。
3.3 应急处置制定消火栓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行动流程,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使用消火栓进行灭火。
四、消火栓使用管理4.1 使用培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消火栓使用培训,包括消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等,提高其对消火栓使用方法和技巧的掌握。
4.2 操作规范制定消火栓使用操作规范,明确消火栓使用的步骤和注意事项,确保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安全有效地进行灭火。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01•【字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3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1日平顶山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确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石龙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市政消火栓是指平顶山市市政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区域内配建的消火栓(消防水鹤)。
(二)维护是指已建市政消火栓本体损坏或配件缺失需要专业技术修理方能使消火栓恢复正常功能的工程性维护工作。
(三)保养是指已建市政消火栓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所需的放水、油漆、加油、编号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重视市政消火栓建设,将消火栓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实施,确保建设数量、布局、位置符合规定。
市政消火栓数量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确保100%达标。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产业集聚区在进行城镇建设时应当按照规范建设消火栓。
新型农村社区、已通自来水的村庄也要适当建设安装消火栓。
有条件的县、乡、村可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和水塘等天然水源,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
第六条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财政、公安消防、城市供水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承担消火栓规划、建设、维修、保养和经费保障任务,建立健全消火栓建设、管理、使用、维修长效机制。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西安市消火栓的管理,提高火灾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辖区范围内的消火栓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火栓的管理是指对消火栓设备的日常维护、巡视、保养、检修、测试及应急响应等活动。
第二章消火栓的设置和维护第四条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按照建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楼梯间、走廊等易燃易爆区域设置消火栓。
2. 消火栓应设置在与建筑物进出口相对应的位置,并标明明显的标识。
3.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消火栓的维护工作应包括以下内容:1. 定期巡视消火栓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如有故障及时进行维修。
2. 定期清洗消火栓设备,确保其通畅。
3. 定期检测消火栓的压力和流量,如有异常及时处理。
4. 消火栓设备损坏或老化应及时更换。
5. 消火栓周围应保持通畅,不得被堵塞或遮挡。
第三章消火栓的应急响应第九条消防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立即调派消防队伍前往现场,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进行灭火。
第十条消火栓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1. 在使用消火栓时,应按照消防部门的指示进行操作。
2. 使用消火栓时,应保持冷静,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
3. 使用消火栓时,应确保周围环境安全,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原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西安市消防部门所有。
以上为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详细内容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是指对上海市范围内的消火栓进行统一管理的法规。
消火栓,是指用于供应灭火水源的设备,通常被安装在公共场所或街道两旁的卫生洁净点上。
上海市作为一个国际化大都市,其城市建设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要求极高,因此确立了消火栓管理办法,为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上海市消防栓管理办法的要点如下:一、消防栓设置安排按照消防栓配置的覆盖面积,上海市划分了不同的消防栓密度区,规定在不同密度区内设置的消防栓数量。
具体如下:1、特殊密度区,即那些人口和资产密集的区域,每平方公里内应设置20个消火栓。
2、常规密度区,即那些人口和资产不太集中的区域,每平方公里内应设置10个消火栓。
3、低密度区,即那些人口和资产非常分散的区域,每平方公里内应设置5个消火栓。
二、消防栓的维护上海市规定,所有消防栓每年都要进行两次维护和检查。
第一次在夏季进行,第二次在冬季进行。
维护人员要对消火栓的水撒口、漏水情况、水源背压、排水情况、排气情况和水位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和标注。
对于发现存在问题的消火栓,维护人员应该及时进行修缮或更换,确保消火栓能够正常供给灭火水源。
三、消防栓的信息管理上海市要求,针对每一个消防栓进行信息管理,每个消防栓都要有一个唯一的编号,便于进行维护和管理。
针对每一个消火栓的位置、规格、上次维护时间、维护情况、运行记录等信息,都要及时记录在消火栓管理系统里。
市民也可以通过消火栓管理系统查询到消火栓的具体位置信息。
四、监管机构的职责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消火栓的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
上海市消防局为本市消火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消防栓的设置标准、维护要求和监督机制。
各区、县的消防部门为监管机构,负责对本区、县内的消防栓进行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消防栓管理办法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城市的消防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同时,也提醒市民要时刻注意消防安全,积极支持和配合消火栓的管理。
只有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让上海更加安全、稳定、有序地发展。
2020年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制度

XX年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灭火效率,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省消防条例》和《X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市政消火栓不包括单位配建的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 X县城市规划区和镇(办)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保养维护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X县公安局是市政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各公安派出所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各镇政府及县住建、城管、财政、水务、自来水公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建设应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时,对涉及城区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应当征询县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和保养等经费应列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住建局与县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建设规划,县水务局和县自来水公司具体负责全县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补建、迁建、拆除等工作。
第八条市政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装应规范统一,符合防冻、抗压要求,设置明显标志。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县住建局和县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验收合格后,交由县城管局按照城市公共设施统一管理。
第十条县水务局、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损坏报告的,应及时修复。
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提升消防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市政消火栓。
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包括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含城中村道路)、公路配建的消火栓,属国家所有,产权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单位消火栓。
单位建筑区红线内的消火栓,属于单位所有。
(三)住宅消火栓。
已交付业主使用的住宅、宅基地等配建的消火栓,属于业主或者使用权人所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保养与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辖区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将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考评,确保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
第五条财政、规划、交通、发改、住建、水务、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消火栓规划建设第七条市政消火栓作为公共消防安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消防专项规划。
消火栓新建、迁建、拆除由建设投资主体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新建的市政消火栓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设计、施工。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网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市政消火栓竣工后,建设单位可按阶段分段组织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水务部门、道路主管部门、市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供水企业供水,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接收。
第九条新建城市道路必须配建市政消火栓并与现有管网连接,确保水压和水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火栓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消火栓的正常使用,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本市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不得损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火栓。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消火栓的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第六条消火栓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消火栓,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使用与维护第八条消火栓主要用于灭火、应急救援和消防训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消火栓。
第九条消火栓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消火栓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发现消火栓损坏、漏水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一)损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火栓的;(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火栓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消火栓检查和维护的。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有关消火栓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文本,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正式的立法程序批准。
佛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佛山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市消火栓建设管理,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一)城市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农村、社区或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室外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第四条市、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原则上按“哪一级组织规划建设、即由哪一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实行专款专用。
1 / 6二、消火栓的建设第五条国土规划部门应将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纳入到规划条件制定和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应当征询水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城市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工程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施工阶段应当征询水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工作。
第七条市政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和施工建设,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审核验收。
第八条消火栓建设单位在组织进行消火栓及其供水管线的设计、施工时,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保证消火栓的数量、布点等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
第九条市政消火栓应与市政供水管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并投入使用。
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数量、规格等情况建立档案,移交市政供水管网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并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属地供水企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〤〤市消火栓建设、维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消火栓的管理,充分发挥消火栓在灭火、抢险救灾中的作用,保障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甘肃省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本市公共消火栓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责任划分)
市、县(市)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市、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
监督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
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四条(权力与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有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市政消火栓的规划)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
建设、水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设计标准)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条(建设标准)
消火栓的选用必须是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合格的产品。
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城市道路每隔120米设置1只消火栓,十字路口应设有消火栓,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应同时设置;
(二)消火栓距车行道不超过2米,距房屋外墙一般不小于5米,消火栓100毫米出水口应正对马路;
(三)住宅小区、单位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及位置根据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执行。
第八条(备案与审核)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施工和验收。
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消防机构管理和使用。
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九条(使用规定)
消火栓是消防专用设备,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
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临时使用手续)
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使用单位应承担维修费用,造成漏水的还应承担漏水损失费用。
第十一条(临时使用要求)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二条当用水单位取水时附近发生火灾,应立即停止取水,关闭消火栓,以保证火场供水的需要
第十三条(禁止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通知供水企业。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启消火栓;
(二)圈占、埋压、损坏消火栓;
(三)擅自利用消火栓作其它用途;
(四)在消火栓10米范围内堆物、搭建、设摊,妨碍
消火栓正常使用;
(五)在消火栓周围15米范围内停泊车辆,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
第四章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维护单位)
水务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和保养维修;
单位负责本单位消火栓的保养维修;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本区域消火栓的保养维修;
其他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所在场所消火栓的保养维修。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违法使用消火栓的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日常检查,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维护要求)
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在24小时之内组织力量进行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对于不宜继续使用的消火栓,由公安消防机构和城市公
用事业部门共同制订计划,由供水部门逐步更换。
更换率每年不低于5%.
第十七条(维护标准)
保养维修消火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整体完好,部件无缺损;
(二)无油漆剥落和生锈现象;
(三)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现象;
(四)每年两次定期试水,保证出水正常。
第十八条(维护工作)
消火栓保养维修单位应当对消火栓检查、损坏、修复、保养等情况如实记载,并报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拆迁规定)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市政消火栓的,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五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经费保障)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市政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市和区(县)两级城市维护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审核、备案规定的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者未经消防验收的;未按照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竣工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临时使用规定的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的,或者违反临时使用消火栓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补缴5倍以上10倍以下的供水水费。
第二十三条(不履行维护保养责任的处罚)
维护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埋压、圈占、遮挡消火
栓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损坏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2015年5月1日〤〤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的《〤〤市消火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