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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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范围

营改增范围

营改增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广东已确定于2012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含深圳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范围法律常识: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

3.邮政服务业。

4.电信业。

《增值税暂行条例》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征收范围一、征收范围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1、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

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

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12万户试点企业中,对3.5万户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引入增值税抵扣,与原营业税全额征收相比,税负会有所减少甚至大幅降低;对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行3%的征收率,较原先营业税率要低2个百分点。

浅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浅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T h e I n d u s t r i a l B L u d b j I产 业 研 究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浅析 “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李 雪 婷 安 徽 文达 信 息 工程 学 院 2 3 1 2 O1
摘要 : 营业税 改征 增 值税 , 对 于不 同行 业试 点 企业 的影响各 不相 同 。 “ 营改增 ” 可 以消除 重 复征税 , 优 化 产 业 结 构 。 本 文 以 交通 运 输 业 为 例 , 比 较 分析 “ 营 改增 ” 前后 , 交通 运 输 业 试 点 企 业 的 整 体 税 负 变 化 , 并对 “ 营 改增 ” 后 交通 运 输 业 提 出 了管 理 建 议 。 关键词 : 营改增 ; 交通 运 输 业 ; 税负
2 0 1 2 年1 月1 日起上海市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 “ 营 “ 营改增”后, 交通运输业中试 企 业 的外购饥喊没备、燃料费、 改增”试点。交通运输业 由营业税( 适用税率3 %) 改征增值税( 一般 外购劳务的进项税 , 可以抵扣 , 而保险费、路桥费等费用虽在交通运输 纳税人适用税率 l 1 %,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 。2 0 1 2 年8 月1 日起 , 业中所占比萤 氐 , 却规定不准抵扣, 不满足收 ^ 、 费用配比原则。 试点地 区扩展至北京、江苏、安徽等省市 , 其中安徽省实现新旧税 3 .“ 营改增”使得会计核算更加复杂 。 “ 营改增”后, 税种从 制转换时间为2 0 1 2 年1 0 月1 日。2 0 1 3 年8 月 “ 营改增 ”试点扩展至全 营业税改为 了增值税 , 会计核算科 目增多 , 增值税相 比营业税 , 核算 国。 过程更加复杂 。尤其在一些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交通运输业企业 , 更 容易出现纳税风险。企业财务人员可能 由于 自身专业技能不够 , 出 交通 运输业试 点企业税 负差异分析 现各种会计核算的失误, 也有可能因为 自身职业道德出现了问题 , 导 我们首先引入 “ 增值率”的概念 , 即: 增值率= 明 艮 务 收入一 进货 致 偷 税漏 税 。 成本( 或劳务成本) ] / 进货成本( 或劳务成本) ×1 0 0 %, 有学者通过 “ 增 值率”论证 了 “ 营改增”前后, 交通运输业试点企业税负的变化。 三 “ 营 改增 ”后 交通运 输业 的管理建议 对于交通运输业试点一般纳税人而言 , 当增值率< 4 3 . 3 8 %时,“ 营改 1 . 税务机关、企业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 增”会使企业整体税负减轻 , 反之, 则会使企业整体税负加重。对于 理, 例如发票的开具、获得、管理 、防伪标识等要求更加严格, 另外,

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浅析交通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摘要本文从“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税负影响的分析入手,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主要从选择纳税人身份、选择税目、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项税金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自2012年1月1日在上海试点以来已一年有余。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由现有的12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扩大到全国。

“营改增”最为直接的影响和效果是通过合理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来实现国家减税、企业减负,以促进经济发展。

做为税改的一份子,交通运输企业受到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在此次税制改革中,交通运输企业必须认真学习财税政策,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规避风险,降低纳税成本。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税负的影响对于“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不论提供何种服务,税改后其税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从事运输代理仓储、报关代理、其他物流辅助业务的企业税负下降较大。

对于“营改增”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而言,税改后其税负有可能比税改前高,也有可能比税改前低。

税改后企业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成本费用率和成本费用可抵扣率的高低。

企业成本费用率和成本费用可抵扣率越高,税改后企业的税负越低;反之,税改后企业的税负越高。

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增值税的税负主要取决于营业收入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水平,而进项税额则取决于企业利润增值空间、营业成本中可抵扣项目占比。

经深入企业调研,总结出以下纳税筹划的要点和方法:1.选择纳税人身份选择纳税人身份,首先是选择究竟归属营业税纳税人还是增值税纳税人。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一、交通运输业“营改增”概述具有中国特色的“营改增”,是税收改革的一个重要历程,从试点到现在的全面实行“营改增”,是我国税制越来越完善的体现。

交通运输业是我们生活与其他行业的纽带,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营改增”避免了重复纳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增长,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一)“营改增”概述2012年1月1日,以上海市为试点城市,最先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2013年开始逐渐实行全面税改,交通运输企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在之前缴纳营业税的部分现在按照增值税进行申报缴纳。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的两大税种,主要向我国第二、三产业进行征税。

营业税是对国内企业、个人的营业金额而征收的税种,由于企业业务繁杂,现在分工越来越细并且多环节流转,虽然税制方便征收和管理,但不利之处是多环节的重复征税,这样会使企业的成本负担加大。

增值税是对国内的企业、个人通过销售、加工等方式获取的增值部分的金额征收的税种,因为只针对纳税人获得增值部分计算,且增值税税负独有的转嫁的特征,在商品的不断交易中,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逐渐转移到产品的售价中,最终的转移环节就是最后的税负承担者,具有不重复征税的特点,公平税负,减少了偷税漏税的现象。

(二)“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意义向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是从1949年开始的,以营业收入为计税基础,几十年来慢慢发展磨合,逐渐走上完善轨道,并不断地打造更有利于我国交通运输业的税收环境,直至税改前,以交通运输业全营业额的3%征收营业税,最大地突破税制财政管理体系,并逐渐规范起来。

但营业税自身存在的弊端,并不是所有行业都适合征收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的税收征管问题引发人思考,究竟怎样才可以保护企业和政府的利益。

通过税改合理设置税率,增值税可抵扣的税收机制最大可能地消除交通运输业营业税重复征税的情况,完善了我国的税收制度。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变国家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对调整现有的经济结构以及提高国家经济综合实力有着重大意义。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四种情形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四种情形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纳税,对一些特定的经营行为,一般纳税人同样可适用简易办法征税。

四种情形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营改增”中,有些企业可以抵扣的项目不够,考虑到要减轻纳税人税负,《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

具体有以下4种情形:一、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考虑到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公益属性,而且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营改增”初期大量的运输工具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其适用税率为11%,在票价不变的情况,企业的不含税收入必然大大减少。

运输企业为了达到原来的收支平衡,一是向政府要补贴,二是通过涨票价向消费者转嫁增值税税负。

为了不增加公众的负担,因此政府允许运输企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式计算。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租赁属于营业税征收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其进项税额不能在“营改增”后抵扣,按17%的税率征税,税负太重,因此允许其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特定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动漫属于国家扶持产业,且大多属于智力创作,允许动漫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有利于促进动漫产业的发展。

浅析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及税额计算

浅析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及税额计算

浅析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负变化及税额计算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本文将从税负变化的角度,分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并介绍税额计算的相关内容。

一、税负变化1.增值税率的下调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从原来的11%降至10%,为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

同时,营改增还取消了原来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一步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2.缴纳增值税的方式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改为按照销售额和进项税额来计算增值税,而不是按照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这种方式为企业带来了实质上的减负,因为它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额来减少应交税款。

3.进项税额抵扣比例提高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进项税额抵扣比例由50%提高至100%,这使得企业能够更多地抵扣进项税额,减少应交税款。

此外,交通运输业的货物运输业务和服务业务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使得企业减轻了税负。

二、税额计算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额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1.应税销售额=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不征税销售额其中,免税销售额包括出售免税的商品和服务,如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服务;而不征税销售额则包括符合法律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

2.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税率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0%,因此按照此计算,应纳税额为应税销售额的10%。

3.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可以把购进的物资、服务、固定资产等直接和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计入进项税额,通过减掉进项税额来计算应交的增值税。

企业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上的增值税税额。

4.应纳增值税=应纳税额-进项税额最终的增值税应税额为应纳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企业根据计算结果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总之,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为交通运输业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并通过改变税额计算方式对企业的资金流有了主要影响,采用上述的方法进行计算,企业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应缴纳的税额,更好地规划财务。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润计算如下 : 由于 交通 运 输 企 业 相 对 于 其 它 行 业 ,如 制 造 业 ,其 固 定 资 应 纳税 所 得 额 I 1 =S -C 广C 】 ×1 7 %一C 2 一S×3 %=0 . 9 7 S — 产 所 占比率 较 低 ,如 果 企 业未 来几 年 或 更 长 时 间 又没 有 大 额 资 产

本 期 应 缴 纳 的税 金 R' = 本 期 应 缴 增 值 税 +应 缴 所 得 税
=0 . 3 2 4 3 S 一0 . 4 2 C广 0. 2 5 C2
2 . 为 了转嫁税 负 ,企 业可 以调整劳 务定价 ,既可 以将税 负 部分转移给下游企业 ,还能提高企业的税 后利润 。税后利润 的
税后利润 P 1 :I l - Tl -0 . 7 2 7 5 S - 0 . 8 7 7 5 C 1 -0 . 7 5 C 会增 多,如果可产生进项 本 期应 缴 纳 的税 金 R. = 本期 应 缴营 业税 +应缴 所得 税 = 税的成本够高的话 ,甚至会 出现当期不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
“ 营改增’ ’ 对交通运输业 的影 响
彭 晶晶
同济大学 中德 学院
摘要:作为当前热点问 题 的营业税改革 . 社会各界对试点以来的效果众说纷纭。在税改受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行业 中,不 少企 业在政策实施后税负反增。本文运用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结合试 点 企业的特点, 探析 “ 营改增”试点税负增加解决之道。 关键阗 :营业税改革 ; 交通运输业 ; 影响

公司营业税税 率为 3 %,增值税进项税 率为 1 7 %;改革 后,在 适
2 . 抵 扣 范 围小
用增值税 一般计 税方法 时 ,适用税 率为 l 1 %,进项税税 率仍 为 交通运输企业 的主营业务是提供运输劳务 ,除购买设备外 , 1 7 %。 同时 ,假 设 企 业 提 供 劳 务 的 方 式 保 持 不 变 ,如 运输 企 业 为 路 桥 费 和燃 油 费是 进 项 税 的 主 要来 源 。而 高 速 公 路 系统 没 有 纳 入 同一 客 户 运 送 货 物 , 燃料 采 购 成 本 、运 送 里程 等都 没 有 发生 变 化 , “ 营 改增 ”体 系 ,全 国 只 有 少数 收 费 站 或 加 油 站 能开 出符 合 抵 扣 故含税收入 、可产生进项增值税税额的成本 以及其它可税前扣除 要 求 的增 值 税 发 票 。 这 样 ,过 路 过 桥 费 和 燃 油 费 用也 就 无 法 冲 抵

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和行业

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和行业

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和行业一、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推进时间二、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三、营改增的税率一、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推进时间试点起始时间地区2012年1月1日上海市2012年9月1日北京市2012年10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2012年11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2012年12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自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二、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1.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2.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1)研发和技术服务(2)信息技术服务(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4)物流辅助服务(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6)鉴证咨询服务(7)广播影视服务3.邮政服务业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4.电信业(自2014年6月1日开始试点)三、营改增的税率(一)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采用)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11%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6%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0(二)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采用)“营改增”的税率及征收率适用行业税率法定的基本税率17%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试点新增低税率11%交通运输业服务。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6% 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法定的零税率0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征收率法定的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一般纳税人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三)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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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交通运输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 为什么要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我国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举措,2012年11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将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管理。

“营改增”既促进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又有效消除了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现象,减轻了纳税人负担。

3. 营改增有什么影响?实施交通运输业“营改增”以来,试点行业投资增速明显加快,试点纳税人聚集明显,企业税负逐步减轻,经济活力得到增强,试点改革收到预期效果4.交通运输业实施“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1)经营模式多样,业务类型复杂,管理难度大。

交通运输业不同于其他的行业,业务发生地流动性很强,在本地从事运输的车辆,有本地注册登记的也有外地的;同时本地注册登记的车辆也有长期在外从事运输的,导致从事交通运输业的车辆其车籍所在地、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跨区经营的现象普遍存在。

另外,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往往兼营物流辅助、运输代理、货运配载等其他业务,“营改增”后,需准确划分各类型业务的收入和适用税率,更令企业在经营管理特别是财务核算的难度加大。

2)纳税遵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个别交通运输企业为规避一般纳税人认定,人为地拆分成多间小规模运输企业进行避税,“化整为零”现象多发。

二是个别试点一般纳税人人为地调节税收。

个别兼营货物运输代理业的交通运输企业利用现行“营改增”行业增值税税率差(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税率为6%,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为11%)的政策漏洞,将外包部分的运输收入人为地调整为货运代理收入按6%申报纳税,而从对方取得货运专票按11%进行抵扣,出现“低征高扣”现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是交通运输零散税源分散、隐蔽,难以规范。

很多小规模的交通运输企业的车主采用松散型挂靠经营,仅车辆手续在交通运输企业,其合同签订、车辆保险等相关事项均为车主个人行为,与被挂靠企业无关。

挂靠方发生经营行为能不开具发票的,尽量都不会开,被挂靠企业对其取得收入不开发票,不如实报账的行为难以掌握,更难以规范。

四是个别关联运输公司之间运输业务错误适用“差额征税”,侵蚀增值税税基。

如,客运公司受托为省内的关联公司代售客运发票,可取得售票收入10%的服务费,委托方应按受托方代售收入的全额申报计缴增值税,但实际中委托方却按减除服务费后的差额开票并申报,侵蚀了增值税税基。

3).财务核算有待进一步规范按照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一般纳税人需进行准确、规范的财务核算,但面对目前交通运输业的经营现状,运输企业对挂靠车辆的经营业务难以全面掌控管理,企业根本无法做到按实核算收入和成本。

另一方面,企业增值税专业知识缺乏,一些企业财务会计不符合规范,账簿混乱,无法正确计算应纳税额,正确区分可抵扣的进项发票等问题时有发生。

4)信息不对称,信息资源共享有限由于交通运输业具有分散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税务部门无法直接掌握相关业户经营信息,对相应的征管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

而现阶段行业管理信息的传递和共享机制尚未完善,尚未形成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从而造成了在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上的信息不对称,弱化了税务机关对行业的管理5.加强“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对策和建议“营改增”后交通运输行业的上述行业特点和征管难点,对税务机关相应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既要在政策制度上进行创新,包括对税收管辖权和纳税主体的明确、统一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更科学划分交通运输业行业、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等,更要在管理制度、管理模式、管理手段上进行创新1.管理前移,先税后证,把握征收节点。

针对货运行业个体经营者多、流动性大、点多面广的管理难点,我们提出了“管理前移,先税后证”的征管思路,具体包括:(1)将征收环节前移至交管部门,实现“先税后证”。

根据货运车辆进行营运经营活动必须取得交管部门颁发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这一规定,税务机关可将货运车辆的证照资质年审环节确定为税源控管的关键节点。

通过沟通协调,争取取得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将征管环节前移至交管部门,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在纳税人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时,按照车辆及吨位设定标准,委托交管部门代为征收本年度的增值税以及相关税费。

如未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的,一律不得办理《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将依法纳税作为取得合法证照的前臵条件,从而形成“先税后证”的管理模式,强化零散业户征管,避免税源流失。

(2)规范外地驻肇车辆管理,实现“税收制约”。

针对货运行业流动性大的特点,在税收管辖权方面,我们提出应采取“所属地管辖为主,经营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

对于车辆所属地为本市的货运零散业户,一律在办理《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时由交管部门代征税款;对于驻肇营运的外地车辆(包括一是在本市设有相关经营机构,二是起运地或目的地在本市的),一律必须向交管部门申请办理有效期一年的《临时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在本市从事相关道路营运业务。

办理《临时道路运输许可证》时需提供车辆所属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临时外出经营证明》,如未能提供该证明,则需按照车辆及吨位一并征收本年度的增值税以及相关税费。

从而实现“税收制约”,加强了外地车辆管理,避免税收洼地的产生,也同时避免了重复征税。

(3)确定征收标准及代征对象,实现“税收公平”。

作为货运行业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税务机关必须确定代征的标准和对象。

在征收标准方面,应通过事前调研,根据车辆类型及吨位,并结合起征点制度,采用“定额+发票”的方法,进行科学合理的确定。

在征收对象方面,通过交管部门进行委托代征的对象应确定为在本地开展营运业务的非固定业户,以及没有取得《临时外出经营证明》而在本地开展营运业务的异地业户。

通过合理的确定代征标准和对象,实现“税收公平”,避免重复征税及漏征漏管,避免货运行业不公平竞争。

2.构建平台,信息共享,强化日常管理。

(1)研发代征管理系统,保障代征行为规范性。

由于委托代征行为是由交管部门执行,而并非税务部门,要保证委托代征工作规范、有序、高效的开展,就必须要有一套合理规范、简单易行、科学标准、安全高效的委托代征操作系统。

所以作为社会化管理的技术基础和重要保障,税务部门应专门立项,组织税政管理部门、征管部门、信息中心等进行联合研发攻关,开发出一套切合本地实际、操作简明、高效安全的委托代征系统,以提供给交管部门使用。

该软件系统应包含税收征收模块、核算查询模块、信息备案及交换模块、后台监控模块等四大关键组成部分,从而将委托代征工作的每一个流程和环节固化在一个以科学的软件和规范的系统的框架内运行。

同时,为确保税务机关内部征管数据和委托代征系统数据交换传递的安全,应搭建数据交换接口环节的独立运行“沙盒”结构,设臵数据安全网闸、防火墙,实现与内部税收征管系统的有效衔接和数据安全导入。

(2)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保障日常管理高效性。

货运行业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面广点细,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相互支持、有力配合,共同搭建信息共享平台,才能有效加强零散税源的征管工作。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和完善信息数据传递机制。

在代征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在税务部门和交管部门之间建立定期的信息数据双向传递机制,既包括交管部门定期将零散业户车辆信息及相关管理台账传递给税务机关,以便加强对零散税源的日常管理,也包括税务机关定期将货运零散业户代开发票信息及相应电子台账传递给交管部门,以便其计算相应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二是建立建全信息交换制度。

定期与交管、工商、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信息多方交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数据,共同强化对零散税源的管理工作。

三是建立联系会议制度。

通过定期召开税务、交管、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分析地区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及时制订解决措施,共同做好货运行业零散税源的社会化征管工作。

3.宣传培训,建章立制,确保稳健运行。

(1)宣传培训,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围绕货运行业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新模式,开展好主题宣传,做好系统性分类培训。

包括:一是在深入全面开展调查,掌握货运行业零散税源的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加强零散业户的针对性宣传;二是在借助各类媒介对零散税源进行政策宣传的同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零散税源管理规定和税收政策,进一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三是做好纳税人思想工作,消除纳税人与委托代征单位之间的误解,确保各项工作的衔接畅通;四是大力宣传社会化管理的目的、意义和要求,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零散税源社会化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五是按照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机关、纳税人等的不同需求,做好分类培训。

(2)建章立制,规范代征工作管理。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委托代征相关管理办法。

并根据管理办法,清晰界定税务机关与交管部门在涉税事项上的职责分工,确保委托代征工作在规范轨道运行的前提下,做好货物运输代征对象划分、代征核定标准确定等工作,制订货物运输行业委托代征操作指引;与交管部门所属的各个委托代征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对委托代征税收范围、税款解缴期限、税收票证使用等条款予以明确;要求委托代征单位严格按照《委托代征协议》明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开展代征工作;规范税收票证的领用、使用、结报,要求委托代征单位设立税款专户,按月进行税款解缴,同时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窗口、专人对接,办理委托代征单位的票证领发、票款结报、数据导入等事项,确保委托代征工作的顺畅运作。

通过建章立制,不断提高零散税源社会化征管的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实现税收征管效能最大化,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管与服务环境。

(二)强化管理新手段。

1.加强数据分析,强化后续管理。

一是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征管软件提取纳税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对纳税人销售收入,税负等一系统数据进行分析,查找在征收管理方面的漏洞和不足,从而强化税源管理;二是加强与地税、工商、交通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定期或不定期互通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夯实征管基础,增强税源管理;三是加强与兄弟局和上下级的沟通,及时了解先进的管理经验,取长补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2.加强行业评估,强化税源管理。

从宏观上,对本地区交通运输业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看营业额、货物量、税额、税负等是否存在大幅度变动的情况,运力与营业额是否匹配,从而分析本地区整体税源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虚开的可能。

从微观上,对企业的情况进行评估,特别是对个别企业出现取得的货运发票来源比较单一,占其总进项税额的比例过高等不合理的现象进行纳税评估:一是确认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一致;二是确认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运力,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路费和油费等,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认纳税人是否存在接受虚开货运发票、虚开发票及偷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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