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一般是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是具有独占性的权利,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所以许多国家都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垄断法。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有可能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滥用,因此许多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豁免加以限制,即对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适用反垄断法。
本文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入手,对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豁免制度进行研究。
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1.经济效益价值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部分,其价值目标必然与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而反垄断法的最终价值目标之一是经济效益。
在美国,随着芝加哥学派取代哈佛学派在官方经济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效益转而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价值目标。
芝加哥学派认为执法机关不应过多地限制大企业,企业的经营行为也不应根据其是否改变市场结构或是否对竞争者带来消极影响来认定,而只是根据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来认定,该学派中有人甚至公开撰文反对平等。
1981年,负责反垄断事物的美国司法副部长威廉?巴克斯特尔宣布,“反垄断的唯一目标就是经济效率”。
在司法实践中,分割微软公司的呼声虽然很高,但微软公司最终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
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美国已经把效益作为反垄断法的主要价值目标。
2.社会公益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源于市场。
市场具备推动力的全部奥秘在于活动于市场中的经济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
然而社会中存在这样一些“公共产品”,他们对每个人的生活或对每个经济人生产经营来说都是必需的。
这些产品的生产就不能任由市场的调节,它们必须在国家的管制下由经济人垄断经营。
比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允许存在垄断状态,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价值考虑。
由于这些领域关系国计民生,需要稳健经营,如果过度竞争,在各市场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极易造成市场混乱,破坏国民经济稳定、健康运行的秩序,对人民生活造成损害。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发展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和创造力,鼓励创新者获得回报;而反垄断法则旨在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并防止垄断行为对市场造成损害。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二者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和互动。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知识产权是指对知识和创造性产出的法律保护。
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这些知识产权的存在旨在鼓励创新和创造力,为创新者提供一种合理的回报机制。
1. 专利权的作用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独占权利,它鼓励创新者将其技术和发明公开,以促进社会的科技进步。
专利权可以确保创新者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其技术和发明,从而获得商业上的竞争优势和回报。
2. 商标权的作用商标权用于保护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标识,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辨别不同厂商的商品或服务,并保证厂商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地位。
商标权的存在鼓励厂商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并建立品牌形象。
3. 著作权的作用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法律保护,鼓励作者创作原创作品并确保其享有权益。
著作权使得作者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取相应的经济回报。
二、反垄断法的定义和作用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出现并遏制其对市场造成的不公平影响。
反垄断法存在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自由和效率。
1. 阻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是预防和打击垄断行为。
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厂商控制着供应,并能够操纵价格和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提供公平竞争环境来阻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垄断行为会导致商品或服务价格过高、质量下降以及选择减少等问题,对消费者产生负面影响。
反垄断法通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好的选择和更好的价格。
三、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互动关系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
论反垄断法实施中专利权的保护与限制

邦 最高法院对此做 出权威说 明:“ 专利权人 的确有 权拒绝许 国专 利 法 所 普 遍 确 认 并予 以保 护 的 , 但 这 种 保 护 并不 违 反 竞
实 际上 是 对 竞 争 的一 种保 护, 进 而 剌激 经济 领 域 的竞 可、 拒绝使用自己的专利, 但一旦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 就必须 争 原则 , 在 其 专利 权 要求 说 明书 范 围内按 照法 律 所规 定 的 方 式使 用 , 不 争 。 但 是 必 须 指 明的 是 , 对 专 利技 术 的法 定 垄 断地 位有 别 于基
断法上也有着 自己的认定 , 违背反垄断法 保护竞争的要求, 专
利 权 的 行使 也构 成 权 利滥 用 , 这 已为 西 方 发 达 国家 的 司 法 实 践 所 认可 。 反 垄 断 法 上 的专 利 权滥 用 , 以滥 用 市场 支 配 地位 、
“ 依据著作权法、 商标法或专利法行使权利之正当行为, 不适 破 坏竞 争 自由为 典 型 特 征 , 并 有 一 套 特 殊 的 构成 要 件 与判 断
运用 “ 专利权保护范围学说 ” , 美国法 院确认三类超 出专 全 新 的视 角与 路径 。
利 法 的保 护 范 围、 从 而是 本 质 违法 的行 为 权 利滥 用 , 转 向滥 用市场 支配 力。 从 垄 断法 的视 角 认
期满 , 仍 需 向其 支付 使 用 费; 其 二是 为 不 在 专利 权 要 求 书范 围 定 专 利 权 的 不 正 当行 使 , 也 就 意 味 着 滥 用 市场 支 配 地 位 是不 之 内的东 西支 付 费用 ; 其 三是 搭 售 行 为 。 早在1 9 1 7 年, 美 国联 正 当 的 。 专 利 权 人享 有 具有 垄 断 特 征 的独 占权 利 , 这 是 现代 各
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与反垄断

往在 许 可协议 中添 加种 利 限制条 款 , 用 自己的专 有权 , 而推 一 滥 从 动 自己在 市场 上拥 有垄 断地 位 , 进而 狭取垄 断 利益 。
知 识产 权 是 以 “ 牲短 期 的静 态 效率 来追 求长 期 的动 态效 牺 率” 在知 识产 权 激励和 保 护权 利人 的 同时 , 。 反垄 断法通 过 阻却
定 构成 滥用 市场支 配 地位 。而反 垄断 法 却只 规 制滥 用市 场支
竞 争环 境下 的交 易、许可和 运 用 。 反 垄断 法虽然 不 反对合 法 的 配 地位 , 限制 竞 争的垄 断行 为 。 一旦知 识产 权 权利 人在 行使 权利 垄 断 , 因为合 法 的垄 断 ’ 不受 竞争 的制 约 , 们就 非 常可 的过程 中构 成 了这 种行 为当然 受到 反垄 断法 的规制 , 但 同样 它 必然 导致 反 能会滥 用其 市场 优 势地 位 , 害 市场 竞争 , 害消 费者 的利益 。 损 损 垄 断法 在 知识 产权 领域 的适 用 。也 只有 在这 样 的 一个 前提 下才 二 、 争 与限 制反 竞争 竞 可能 导致 反垄断 法在 知识 产权 领域 的适 用 。 。 当今 的 市场经 济 为市场 营造 丁一种 动态 的竞争 环境 , 企业 之
一
权 的行为 。 根据 知识 产权 法定 主义 的观 点, 知识产 权 的权利 种类 、 权 利 内容 、 利 限制 等都 应 当 由制 定法 明确 加 以规 定, 是制 定 权 凡 法没有 规 定 的权 利, 就是知 识创 造 者不 应 当享有 的权 利 。0 但是 , 们应 该注 意到 , 识产权 权利 本 身 的存在 并不 必 然 我 知 导致市 场支 配地 位 的构成 , 即使 具备 了市场 支 配地 位 , 并 不 而 也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1.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一些企业滥用知识产权,通过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手段来限制市场竞争。
针对这种现象,反垄断规制成为了保护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之一。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进行探讨。
2. 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滥用是指企业通过将竞争对手的商标或其相关的投入到自己的广告中,从而获取不公平的商业优势。
这种行为常见于互联网广告领域,特别是搜索引擎广告。
知识产权滥用的一种常见情形是企业A购买广告,将竞争对手企业B的商标或相关加入到自己的广告词中。
这样一来,当用户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企业B的商标或相关时,搜索引擎会将企业A的广告显示在搜索结果页面中,从而使企业A 能够将与企业B相关的用户流量转化为自己的销售机会。
3. 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知识产权滥用给市场竞争带来了一系列的危害。
首先,它打破了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使得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客户资源,从而获得了不公平的市场优势。
其次,这种滥用行为削弱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使得商标等知识产权在市场中的价值逐渐下降。
此外,知识产权滥用还导致用户的信息获取受到干扰,给用户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和误导。
4. 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针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反垄断规制具有重要的必要性。
反垄断规制可以有效限制企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其中的核心原则是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并保护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权益。
5. 反垄断规制的措施针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反垄断规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5.1 制定明确的反垄断法规国家应制定明确的反垄断法规,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禁止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为打击该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5.2 强化执法力度国家应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相关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滥用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5.3 加强跨部门合作反垄断规制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
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规制

山东工商学院学报
J un l fS a d n n t ueo sn s n e h oo y o r a h n o gIsi t f o t Bu ie sa d T c n lg
Ap .2 1 r 00 Vo . 4 No 2 12 .
得实施 专有 知识产 权 。立 法 之所 以赋予 知识 产 权
知识产权与《 反垄断法》 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上 具有互补性 。虽然《 知识产权法》 反垄断法》 与《
分别 归属 于 私法 和公 法 范 畴 , 是 二 者 在 维 护 消 但
专有性特征 , 目的或者功能在于激励科技创新 、 其 维护公平竞争和增进社会利益 , 知识产权在其维 护公平竞争和增进社 会利益 目的或者 功能上 与
补性 , 二者 目的 是 相 同 的 。但 是二 者 分 别隶 属 私
法与公法的范畴 , 注定了在实现立法 目的的方法
上具 有 冲突性 。 ( ) - 方法 上 的冲突性
垄断的手段促进竞争 ;反垄断法》 《 则侧重运 用对 垄断行为进行规 制的方法促进竞 争, 维护竞争 自
由, 保护社会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但是, 知识产权 用其不当势必 同样会造成 限制竞争 的结果 , 企业
费者权益上却是殊途 同归。知识产权无论是从科 技创新推动公平竞争 , 进而增进社会利益方面, 还 是从具体侵犯知识产权 的责任落实方 面, 可以 都 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反垄 断法> 无论是 采结构主义立法模式的国家还是采行为主义立法 模式的国家 , 均通过对垄断地位 的利用侵害消费 者权益的行为予 以严 厉禁止 , 以免处于垄断地位 的企业通过滥用其垄断地位形成垄断价格或者其
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

断规制问题 , 那么任何专有性 的私权 的行使 都有 “ 垄断” 的可能 , 而这并非反垄 断法上 的“ 垄断” 固
思想 、 同一构思 , 会有不同的创作人 , 只要是作者独 立创作完成 , 非抄袭、 剽窃 , 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作品, 既然如此 , 市场经营者可以有选择地 、 有替代 地决定从相关众多作品的作者中获得许可 , 对作品
一
、
知识产 权的“ 垄断” 特性
实施 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和法律制度 , 其核心 目标 是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 , 从而提高生
产率 和资 源 配置效 率 , 增 进 消费者 福利 。
诸 多著述 、 教 材 在 谈 及 知识 产权 的特 性 时 , 都
将“ 垄断性” 作为其 中特征之 一, 或将知识产权界
是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上的垄断主要指经济垄断即大行为给予规制的条款其基本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企业等市场经营者借助其经济实力单独或合谋在权是一种法定的垄断权权利人对于其权利的生产流通服务领域限制排斥或控制经济活动的行使有造成垄断的可能性故应受反垄断法的规行为
2 0 1 3年 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对这 种干 扰 市场正 常竞 争秩 序 , 损 害 消费者 利益 和 社会 公共 益 的经济 行为 , 国家 以法 的手段 予 以宏 观 调控 , 反 垄断 法 即是各 国为 保护 和促 进市 场竞 争而
行为给予规制的条款 , 其基本理论依据在于知识产 权是一种法定 的“ 垄断权” , 权利人对于其权利 的
[ 关 键词 ]反 垄断 法 ; 知识 产权 ; 权 利 滥用
[ 作者简介]张敏 , 山东政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硕士, 山东 济南 2 5 0 0 1 4 [ 中图分类号]D 9 2 3 .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6 7 2 — 2 7 2 8 ( 2 0 1 3 ) 0 3— 0 1 4 3一 O 4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一、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的一般关系根据反垄断法,不仅企业间固定价格、限制数量以及划分销售市场的行为是违法的,垄断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如微软公司的搭售行为是违法的,甚至企业谋求垄断的行为也被视为违法,如美国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
反垄断法之所以禁止垄断行为,禁止卡特尔行为,禁止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它并不是成心和大企业过不去,而是因为在市场存在垄断的情况下,产品的价格高而且质量差,即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消费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护。
因此,反垄断法通过各种反垄断的措施,把企业置于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迫使它们努力降低产品的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新产品,其结果就是优化配置资源,提高消费者的福利。
知识产权则是指人们因其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和版权。
许多国家现在都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
在专有技术方面,各国一般通过合同中的保密协议保护被许可人有排他性地使用技术秘密的权利。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对知识产权也有保护性的规定。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其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正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或者排他性,知识产权权利人才可能通过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一个有限时间和一定地域内就某种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甚至垄断地位。
然而,授予专有权不是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最终目的,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手段,即国家通过给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在使用其智力成果方面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以鼓励社会的发明与创造工作。
如专利权可以激发人们的创造和发明活动,著作权可以激发人们生产知识产品,商标权则有助于改善产品质量,从而激发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开展价格竞争,等等。
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和反垄断法一样,目的都是激发人们的竞争性活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是它们两者推动竞争的方式有不同:反垄断法是通过禁止限制竞争行为来推动竞争,因为这些行为能够损害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则是通过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即以某些限制竞争的方式,激发人们在知识经济领域开展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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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考号:0906******** 姓名:张红燕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
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
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词: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关于Windows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
1998年5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
2000年4月3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
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
2、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firstscreen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
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
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
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
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
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
“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
”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
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
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布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
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
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
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
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
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
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
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
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
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
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
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
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
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
3、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1)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
假如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假如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
(2)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
假如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
(3)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轻易被盗用)。
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
(4)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
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
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非凡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
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
假如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
而假如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
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
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
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
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
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
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
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
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
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
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
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假如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
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
2、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
实践中,非凡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
非凡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
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例如一台DVD,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
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
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熟悉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
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
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
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
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
3、平衡原则-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
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
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治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
“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
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
”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
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
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
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
假如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