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评估结果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皖地税[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皖地税〔2009〕3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指导和大力推动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努力实现纳税服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为牢固树立现代的服务观念,拓展服务内涵,强化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指导和强力推动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落实省地税局“一个确保、两个提高”的总体要求,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和谐税收环境,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服务效能,打造服务型地税机关,努力发挥地税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规范执法,公开透明;方便快捷,效率节约;纳税遵从,社会满意。
(三)总体目标。
以法律为依据,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流程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纳税人需求的纳税服务体系,经过三至五年有计划有步骤的扎实推进,实现办税程序更加简化,服务效能更加提高,征纳沟通更加顺畅,不断提升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努力构建和谐税收。
二、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纳税服务是地税部门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国税函(2009)698号文

关于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律师意见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10日颁布了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主要内容为加强对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此文一出,那些习惯了通过境外控股公司之间股权交易完成境内企业并购,从而实现避税目的的业内人士一时闻之色变。
现本律师围绕698号文的背景、内容及意义,出具如下意见。
一、698号文出台的背景随着20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一般反避税条款,中国税务机关开始严厉打击各种类型的避税安排及交易。
在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法规中,都加入了有关一般反避税的条款,主要有:a《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b《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c2009年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即《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税务机关可对存在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
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d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一系列规定还包括: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函[2009]81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函[2009]601号《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
上述法律法规,共同形成了涵盖各个法律级次在内的反避税法律框架和管理指南。
国税函〔2009〕6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发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日期】:2009-10-27【有效级别】: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
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
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二、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时,不能仅从技术层面或国内法的角度理解,还应该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定。
一般来说,下列因素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
(六)在利息据以产生和支付的贷款合同之外,存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在数额、利率和签订时间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贷款或存款合同。
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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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投资企业有未能分配的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四、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纳税服务和窗口人员行为要求

纳税服务和窗口人员行为要求2009年05月10日广东地税纳服中心主任 黄桂祥关于当前的纳税服务工作一、共同认识纳税服务自古以来,因为赋税的两大使命:执法与服务,使从事赋税职业的税吏、税差或税务人员,一脚朝天,一脚踏地,同时扮演着两种不同的角色。
发展到今天,行政执法内涵在变化,税收惩戒力越来越少,服务的需求与供给越来越明显,而出现了与税收管理相对应的纳税服务。
因此,在探讨当前的纳税服务工作之前,有必要与咨询与窗口人员交流对纳税服务几个基本问题的认识。
(一)服务与纳税服务的含义所有以提供非实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活动都可以称之为服务。
服务最典型的特征是它的非实体性,即表现为人的活劳动,服务的对象是人(包括法人),提供这种服务的主体也是人。
所以,服务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的关系。
人们经常提到的第三产业,就是以非物化“要素”为活动对象的服务行业。
作为第三产业的服务,又粗分为传统服务(如手工作坊、饮食休闲等)的和现代服务(如物流、金融、电信)两大类。
其中,现代服务业是社会管理升级的动力,这种服务具有控制与分配信息、资金、技术、人才的功能,是决定地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我们讨论的纳税服务也包括在内,并逐渐体现出这些功能特征。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为满足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需要,而依法实施的贯串于税收工作全过程的各项服务行为的总称。
也就是说,纳税服务是帮助广大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包括税法的告知宣传和程序的专业辅导,税收政策的疑难解答,渉税行政救助等实施的一系列服务。
这不仅是纳税服务岗位,而且是整个税务机关肩负的责任。
但由于认识的角度不同,对纳税服务又有多种不同的理解,从而赋予纳税服务更加丰富的内涵。
从纳税服务的内容来看,狭义的纳税服务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广义的纳税服务是指保护纳税人权益的一切机制和措施,它涵盖了优化税制、完善税政、降低纳税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等内容,是包括税收立法、税务司法、税务援助等在内的全方位的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7.04•【文号】国税发[2005]112号•【施行日期】2005.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通信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管理的通知(二○○五年七月四日国税发〔2005〕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随着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互联网用户飞速增长,互联网已经成为传播信息、服务大众的重要渠道。
近几年来,各级税务机关紧跟时代发展潮流,积极利用互联网站进行政务公开、税法宣传和纳税服务,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各地在互联网站建设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有些地方对网站在税收工作中地位和作用认识不高,网站定位不明确;网站建设缺乏统一规划,上下级税务机关以及国、地税局之间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和功能互动机制,不能形成合力;内容不规范,重点不突出,没有很好反映税收工作特色;管理制度不健全,运行维护得不到有效保障,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解决存在问题,规范建设、加强管理,促进全国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网站工作的领导加强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建设和管理,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的有效途径。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要求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做好税务机关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税法宣传,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优化纳税环境,有利于税务机关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国税函〔2009〕5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5号发文日期:2009年10月21日【全文失效】【主动公开】
失效时间:2011年03月01日
失效原因: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
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
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大国税函〔2009〕19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
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
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
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
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征收增
值税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
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134号+国税函〔2009〕395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履行年度关联申报义务。
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的有关规定,将企业关联申报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组成部分,统一安排和部署、统一开展内部培训、统一对外宣传和辅导,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汇算清缴结束后关联申报的审核和评估工作,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做好税收协定的执行工作,便于各地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税务总局近期向协定缔约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征集了对方国家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样式。
现将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印发给你们,供执行税收协定时参考。
此次印发42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美国、比利时、德国、挪威、丹麦、新加坡、芬兰、瑞典、泰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巴基斯坦、科威特、塞浦路斯、西班牙、罗马尼亚、奥地利、蒙古、马耳他、韩国、毛里求斯、白俄罗斯、斯洛文尼亚、越南、土耳其、冰岛、立陶宛、拉脱维亚、塞尔维亚、马其顿、葡萄牙、爱沙尼亚、摩尔多瓦、古巴、阿曼、巴林、希腊、吉尔吉斯、文莱、香港、澳门。
日本、荷兰、澳大利亚、瑞士、卢森堡和爱尔兰等国尚无统一的税收居民证明标准格式,但如这些国家的居民有需求,则其所在国税务主管当局可以信函等方式为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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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评估结果
发布日期:2009年06月19日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加强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委托第三方评测机构(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省级税务机关互联网站评估的通知》(国税办函[2009]169号)的要求,分政务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网站管理4个部分设定指标体系,以网上采样的方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办的互联网站进行了客观评估,现将评估结果公布如下:
三、单项排名
注:省税务机关互联网站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主办的互联网站。
目前,71个省税务机关有70个开通了网站,其中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是同一个网站,甘肃地税局尚未开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