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医疗期规定第一条医疗期定义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
在此期间,员工享有法律规定的医疗待遇和保障。
第二条医疗期的确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确诊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期。
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员工的工龄和病情严重程度确定。
第三条医疗期的分类医疗期分为短期医疗期和长期医疗期。
短期医疗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长期医疗期根据员工的工龄和病情,最长可达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员工享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
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确定。
第五条医疗期的社会保险员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第六条医疗期的病假证明员工在医疗期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员工的病假申请。
第七条医疗期满后的安排员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健康状况和工作能力,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或进行岗位调整。
第八条医疗期的解除合同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且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安排适当工作或岗位调整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医疗期的续延员工在医疗期内,如病情需要,可以申请医疗期的续延。
续延的医疗期应经用人单位同意,并报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第十条医疗期的争议解决员工与用人单位就医疗期的待遇、安排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由用人单位制定,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二条本规定的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所有在职员工。
商铺租赁合同法条例

商铺租赁合同法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的制定目的为了规范商铺租赁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城市规划区内的商铺租赁活动。
第三条租赁原则商铺租赁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商铺的名称、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使用范围;(三)租赁期限;(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五)租赁用途;(六)商铺的维护和维修责任;(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租赁合同的签订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租赁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第六条租赁合同的备案租赁合同订立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租赁期限和租金第七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续订后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八条租金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但在合同中约定的租金不得高于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租金支付方式租金可以按照月付、季付、年付的方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由租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商铺的使用和维修第十条商铺的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商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商铺的维修出租人应当保证商铺的基本设施完好,并及时对商铺进行维修。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合理使用商铺,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部分维修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租赁双方同意变更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租赁双方同意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解除协议。
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商铺。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出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加盟合同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技术加盟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更好的发展_______ 业,_______________ 发出制作________ 工艺。
合同法中工程逾期的条款

民法典中工程逾期的条款
工程逾期责任及赔偿
第一条:若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成,承包方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按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算。
第二条:承包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完成剩余工作,减少逾期对发包方的影响。
同时,承包方需立即书面通知发包方工程延期的情况及预计的新竣工日期。
第三条:若逾期超过三十日,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延误导致的额外管理费用、租金损失等。
第四条: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逾期,双方应及时协商确定新的竣工日期,并签订补充协议。
在此情况下,承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逾期的处理
第五条:发包方在确认工程逾期后,应在合理时间内与承包方进行沟通,共同分析逾期原因,并探讨解决方案。
第六条:承包方应在收到发包方关于工程逾期的通知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在最短时间内提出补救措施和完成工程的具体计划。
第七条: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是否对原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减轻
第八条:如果承包方能够证明逾期不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例如设计变更、发包方供材延迟等情况,承包方可申请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第九条:在工程逾期的情况下,如果发包方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未及时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或资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减轻承包方的责任。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的签订、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同意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同终止的条件1.1本合同自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后,自动终止。
1.2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合同的,应签订书面终止协议。
1.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受影响的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二条合同终止的程序2.1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的,应签订书面终止协议,明确终止日期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2.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双方应协商解决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
第三条合同终止的后果3.1合同终止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告消灭,但合同终止前已发生的权利义务仍应履行。
3.2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或者合同的性质、交易习惯、公平原则,处理合同终止后的善后事宜。
3.3合同终止后,双方应互相返还已经收到的财物,如有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条违约责任4.1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终止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2双方均有违约行为的,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5.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6.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主体1.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1.2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合同标的2.2乙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项目的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信息甲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合同的成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第四条合同条款合同条款包括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的标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价款或者报酬的金额、支付方式、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标的物的质量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内容。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七条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合同义务。
第九条瑕疵担保提供标的物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条合同变更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解决争议第十三条协商解决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当首先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第十五条诉讼解决无法通过协商或者仲裁解决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生效本合同经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解释本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八条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由当事人另行约定。
劳动合同法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合同法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篇一:20XX最新__《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简称《办法》,下同),转发给你们(附后),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办法》第五条中”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办法》中第六、七、八、九条.二、《办法》中第五、七条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三、《办法》中第六、八、九条经济补偿金,按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标准计算.如果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算.附件: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1994年12月3日劳部发【1994】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篇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4版民法典合同法

2024版民法典合同法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货物/服务,为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1.1本合同标的为甲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具体详见附件。
1.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规格、交付时间等向乙方提供货物/服务。
第二条合同价格2.1本合同货物/服务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
2.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第三条交付及验收3.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地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
3.2乙方应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3.3甲方应在验收合格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技术支持。
第四条质量保证4.1甲方保证提供的货物/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
4.2甲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予以修复、更换或退还。
第五条保密条款5.1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应予以严格保密。
5.2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六条违约责任6.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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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该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是:(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二)在履行合同中,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契约义务)。
我国合同法确立合同自由原则,鼓励人们积极地利用合同实现自我意志的同时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诚实信用原则以社会为本位,追求衡平正义,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矫正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适应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迈向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的潮流,但是,合同自由原则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不论法律多么周全,合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的方法。
于是,就需要有防范性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而发生与该原则不符的结果时,能对该结果加以修正,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特别是在我国这样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里,在合同法中注入如“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弹性条款显得格外必要。
在我国合同法的原则体系中,对应与合同自由原则,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
合同自由原则极大地激发和鼓舞了合同关系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民事主体个人能力的发挥拓展了广阔的空间。
但它在促进了人性解放的同时,由于人性自身的脆弱和对个人利益的无限追求,使得不论法律多么周全,合同多么严密,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的方法。
于是,就需要有防范性的原则,以便当事人在利用合同自由原则行事而发生与该原则不符的结果时,能对该结果加以修正,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特别是在我国这样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里,为了解决人们在适用法律规则和当事人约定时产生的“合法不合理”现象,防止法律异化,在合同法中注入如“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弹性条款显得格外必要。
因此,我国合同法原则体系中,十分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并围绕该原则形成一套详尽的规范体系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从诚实信用原则发展的历史来看,它正是在合同法中孕育成长起来的,并最终发展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反映了法律对道德准则的吸收,这种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要求最早出现在合同履行领域。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帝国对海洋的扩张使商品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创造了体现诚信的合意契约,而罗马执法官以裁量行为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诚实信用原则第一次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出现。
而到《瑞士民法典》则将诚实信用原则作用的领域扩张到一切民事活动领域,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使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债务人,也同样适用于债权人,不仅适用于合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特别是在我国这样具有法典化传统的国家里,为了解决人们在适用法律规则和当事人约定时产生的“合法不合理”现象,防止法律异化,在合同法中注入如“诚实信用原则”这样的弹性条款显得格外必要。
因此,我国合同法原则体系中,十分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并围绕该原则形成一套详尽的规范体系。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法原则体系的基础作用目前适用的合同法,不仅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围绕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一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解释乃至终止,整个交易过程始终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丰富了我国合同关系的内容,体现了现代合同法对当事人保护周密化、精致化的趋向。
诚实信用原则使我国合同法成为一个科学的规范体系。
1、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订立中的先合同义务按传统民法,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相互之间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彼此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人民逐渐认识到,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导致信赖该合同能够成立而为此积极准备的相对方遭受损失,此种损失仅因合同没有成立,而失去对过错方的约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随着耶林关于缔约上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人们逐渐认识到合同关系是一种基于信赖而发生的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
当事人为了缔结合同而进行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而进入特殊结合关系,这就要求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超出一般普通关系所要求的侵权行为法上的注意义务,而负起保护这种特殊信赖关系的协作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等附随义务。
这种附随义务在合同的订立阶段被称为先合同义务,违反此义务的当事人,应承但缔约上过失责任。
由此表明,现代民法不仅要保护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对于正在产生过程中的“合同关系”(信赖关系)也给予特别的保护。
适应现代民法的这一要求,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及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产生的缔约上过失责任,德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都没有作一般规定,而仅是就特别情形设个别规定。
只是在学说和判例上主张应扩大缔约上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而建立缔约上过失责任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合理规范当事人之间的缔约磋商行为。
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的要求,1940年的希腊民法典第197条和第198条设有明文将缔约上过失责任作为一项一般法律原则予以规定。
我国合同法对缔约上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规定,除了明确列举恶意磋商和违反保密义务以外,还规定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适用缔约上过失责任。
这一开放性条款使得缔约上过失责任成为我国合同法的一项法律原则,但这一规定没有先明确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径直规定缔约上过失责任,从体系上看未见圆满,使得人们在适用该条规定时,将会出现大量援引“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这一模糊条款,实质上就成为人们在援引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从而会使这一规定在执行中的力度大大减弱。
笔者认为,此处应对诚实信用所要求的先合同义务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便当事人适用。
2、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履行时的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该条第2款又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下列义务:(1)及时通知;(2)协助;(3)保密。
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要承担合同明确约定的给付义务,而且还应承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以使交易过程能够圆满、妥当地进行。
附随义务并非在订立合同一开始就能确定下来,而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以及交易习惯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因为无论是立法者的法律规定,还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都无法穷尽人事的变幻,也无法详尽地、事无巨细地规定当事人义务的全部内容,但是为了使交易能够圆满地完成,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其应当负担的义务,不得借口合同没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在于辅助给付义务的履行和保护债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附随义务的产生和对合同关系的加入,使得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务的合同履行由粗糙变得精细。
这种对附随义务的关注应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全部过程和各个方面,当事人虽未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方式,但应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要求合同关系当事人以爱人知己之心善尽义务,才是符合法律的真正要求。
3、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按传统民法,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即脱离了合同的约束,彼此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但有时这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不够周到,于是现代民法理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创设了后合同义务。
即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仍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维护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
例如,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主应容许承租人在一定期间内在门前适当地方张贴迁移启事,以及他人问询时房主有告知的义务;雇佣合同中终止后,雇主应受雇人的请求有开具服务证明书的义务,而受雇人在离职后对于工作期间所接触到的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是指由于国家经济政策、社会经济形势等客观形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事变更原则渊源于诚实信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变更和解除领域的运用和具体化。
因为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权利义务是建立在这一客观环境的基础上的,当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义务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相适应,如果僵化地坚守原来的合同内容,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此时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解除,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才不致使法律异化为人们的枷锁。
5.、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解释合同属于当事人自创的规范,源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于满足不同的利益;加上表达这些意思所用的语言文字未必精确,因而在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对其意义、内容或适用范围,难免发生疑义,这使得合同解释在实践中非常必要和普遍。
对合同进行解释的方法很多,其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便是很重要的一个方法,为各国民法所采用。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合同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及一般交易上的习惯进行解释。
”意大利民法典第1366条规定:“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契约”,这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其在合同解释中的主要作用在于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结语综上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对我国整个合同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在现代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十分活跃,在私法的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诚如有的学者所言:“今日私法已由意思趋向于信赖,已由内心趋向于外形,已由主观趋向于客观,已由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由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权利滥用禁止之思想,已由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