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技术方案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设计

土地利用类型
耕地
高覆盖林地
低覆盖林地
灌丛
草地人工用地Fra bibliotek其他ω取值
0.5
2
1
1
0.5
0.1
0.1
注:高覆盖林地为覆盖度>30%,低覆盖林地为覆盖度<30%。
(3)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重要性评价
①基于物种的方法
以珍稀濒危、特有动植物为保护目标,具体包括濒危种、特有种、一级和二级保护物种等,全面收集区域动植物多样性和环境资源数据,建立物种分布数据库。根据关键物种分布点的环境信息和背景信息,应用物种分布模型(Species distribution models,SDMs)量化物种对环境的依赖关系,从而预测任何一点某物种分布的概率,结合关键物种的实际分布范围最终划定确保物种长期存活的保护红线。
附件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
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
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
二○一四年一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环发〔2014〕10号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技术指南

02
划定技术与方法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处理
数据来源
利用卫星遥感、航空摄影、无人机等 手段获取高分辨率影像数据,结合地 面调查数据进行补充。
数据处理
对采集的数据进行预处理、校正、拼 接等操作,提取基础地理信息要素, 如地形、水系、植被等。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
评价方法
采用专家打分、层次分析法、熵权法等 方法,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进行定量化 评价。
公众参与与协商
在生态保护红线调整优化过程中,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和协商,充分 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04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国内典型案例介绍
01
案例一:三江源生态保护红线区
02
三江源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 格的生态保护措施,有效保护了水源地和生物多样性。
加强监管与评估
建立生态补偿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确保补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 ,同时对生态保护效果进行定期 评估,不断完善补偿机制。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
强化执法监管
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的执法监管体系,加 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监测与预警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进行 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生态问题,为决策提供 科学依据。
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生态保护合作项目,引进国外先进的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理念和技 术。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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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与管理技术指南
contents
目录
• 生态保护红线概述 • 划定技术与方法 • 管理措施与政策建议 •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 未来展望与研究方向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生态功能红线的定义、类型及特征界定,生态功能红线划定的基本原则、技术流程、范围、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组织制订,主要编制单位为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和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工作,省级及以下行政区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国发〔2011〕42号)《关于发布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公告〔2008〕35号)《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环发〔2008〕92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环发〔2010〕106号)《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国函〔2012〕13号)GB/T 12343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CH/T 9005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SL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3 术语和定义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具有关键作用,在提升生态功能、改善环境质量、促进资源高效利用等方面必须严格保护的最小空间范围与最高或最低数量限值。
江苏省生态保护红线技术审查方案

江苏省生态保护红线技术审查方案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要求,立足我省工作实际,对各地上报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进行全面审查,确保红线调整权威、科学、法治、可执行。
一、审查依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2号)3.《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125号)5.《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0〕246号)6.《江苏省生态保护红线自评估调整规则》(试行)7.《江苏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成果汇交要求》(试行)8.《江苏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数据库标准》(试行)二、审查内容(一)成果规范性审查核实上报材料是否符合成果汇交要求,该部分内容通过软件审查结合人工审查完成。
1.汇交材料是否规范齐全,具体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评估报告、生态功能影响评估报告、举证材料、数据库、表格等是否齐全。
(人工审查)2.数据的格式、坐标系统、高程基准、投影与分带、数学基础(坐标系统、高程基准)是否正确,图层结构和属性定义等是否符合标准、字段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图形是否存在重叠、缝隙等拓扑错误等。
(软件审查)3. 自评估报告、生态功能影响评估报告、举证材料的内容完整性、图数一致性,是否按成果汇交要求的内容编制。
(人工审查)(二)应划尽划审查以“双评价”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数据、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饮用水源地、水产种质资源区、湖泊水面等等各类保护区数据、重要生态系统分布数据等,识别生态保护红线应划尽划情况。
2023年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2023年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为加强我市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积极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区域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我市将正式启动生态红线划定工作。
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1.科学划定,切实落地。
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科学评估,按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落实到国土空间。
2.坚守底线,严格保护。
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空间规划的基础。
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破坏。
3.部门协调,上下联动。
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完成。
市级层面提出各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方案,进行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的核实评估和空间落地,完成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行政区红线范围包括森工和农垦辖区)。
二、划定范围依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和技术规范,参照国家提出的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评价识别,确定纳入红线范围。
主要涵盖以下区域:(-)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原则上全部纳入;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自然类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等重要区域。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19ded58b284ac850ad024241.png)
环发〔2014〕10号附件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自然生态保护司生态红线划定技术组二○一四年一月目录前言 (6)1 适用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术语和定义 (7)4 生态功能红线的类型与属性特征 (8)4.1 生态功能红线类型 (8)4.2生态功能红线属性特征 (8)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原则 (9)5.1 系统性原则 (9)5.2 协调性原则 (9)5.3 等级性原则 (9)5.4 强制性原则 (9)5.5 动态性原则 (10)6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流程 (10)6.1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识别 (10)6.2 生态保护现状分析与评估 (10)6.3 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 (10)6.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 (11)6.5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集成 (11)7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范围 (13)7.1 重要生态功能区 (13)7.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 (13)7.3 禁止开发区 (15)8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技术方法 (15)8.1 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 (15)8.2 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 (21)8.3 禁止开发区红线划定 (34)8.4 生态功能红线边界确定与命名 (34)9 生态功能红线划定成果 (35)9.1 生态功能红线图件 (35)9.2 生态功能红线数据库 (37)9.3 生态功能红线成果技术报告 (38)附录A生态系统净初级生产力(NPP)遥感光能利用率模型 (39)附录B修正通用水土流失方程(USLE)的土壤保持功能算法 (43)附录C物种分布数据库与物种分布模型 (45)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指南。
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体系是实现生态功能提升、环境质量改善、资源永续利用的根本保障,具体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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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采取地方自查与国家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资料收集。重点收集以下七类资料,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自然资源产权数据等(见附件1)。为便于工作开展,优先收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及结果矢量数据、国土调查数据(优先采用三调数据)。
4.极重要、极敏感区域应划尽划情况。分析生态功能极重要区、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其他有必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包括类型、面积和空间分布),说明未划入的原因和处理规则。
5.生态系统完整性情况。研判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是否保证了自然地理单元、地表覆被单元和地带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生态保护红线分布与区域生态安全格局的相符性。
(四)遥感影像核实。借助高分遥感影像,逐图斑对比矢量数据分析识别的冲突图斑。
(五)实地踏勘。现场察看矛盾冲突图斑及问题区域,重点踏勘冲突规模较大、空间分布较为集中的区域。
(六)座谈交流。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召开座谈会,了解生态保护红线存在的问题,听取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的意见建议。
(七)问题梳理。统计并分析问题区域的类型、面积比例、空间分布等,研判问题发生的原因。
矢量图件
更新数据
生态保护红线登记表
电子文本
划定成果
生态保护红线汇总表
电子文本
划定成果
双评价成果
双评价生态评价成果系列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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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成果
自然资源
调查
国土调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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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国情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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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二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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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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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被类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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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整建议
以现有成果为基础,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按照多规合一、陆海统筹的原则,提出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建议。
五、成果要求
(一)评估报告
1.各省(区、市)自查报告。各省应于9月底前提交自查报告,重点阐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基本情况、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技术流程与方法、问题梳理、调整建议、调整后的划定结果等。
7.生态保护红线与其它重要控制线的交叉重叠。识别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的交叉重叠情况,分析交叉重叠面积和空间分布并说明原因。
8.生态保护红线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中与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群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及处理规则。
6.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类开发建设用地情况。核实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耕地、人工商品林、林粮间作、基本草原、承包草原、镇村、基础设施、合法矿业权、战略性矿产资源区域、国家规划矿区、规划开采油气田、海域海岛使用、海岛原住民生产生活设施等情况,分析各类开发建设用地的面积、数量、空间分布,说明保留的原因,填写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清单表(见附件2),提出调整规则与建议。
二、基本依据
1.《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的函》
3.《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4.《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
5.《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分布意见建议》
6.《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
7.《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指导意见》
9.衔接陆地与海洋生态红线。综合考虑所在陆、海区域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全面衔接陆域生态红线与海洋生态红线,突出海洋生态保护,聚焦重要河口、重要滨海湿地、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珍稀物种分布区、重要砂质岸线及邻近海域、自然景观及历史文化遗迹的陆海衔接与保护。
(八)专家论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就评估工作进行指导论证,衔接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完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报告与调整方案。
1.数据情况。分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边界优化过程中采用数据的来源、精度、准确性、时效性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等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以及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的影响。
2.边界一致性情况。分析生态保护红线与山脉、河流、林线、雪线、流域分界线、生态系统分布界线、地块边界的一致性,对于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原因。
3.图、数、实地的一致性情况。核实生态保护红线技术报告、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的数据统计、图件数据、登记表是否一致。重点对差异较大情况进行实地踏勘并形成记录。
2.全国综合评估报告。在各省(区、市)自查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地方自查情况进行核实,确认调整方案符合国家生态安全格局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做到应划尽划、科学合理,形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综合评估报告。
(二)成果数据
1.调整后的生态保护红线分布矢量数据及图件;
2.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自然保护地(禁止开发区域、其他自然保护地)分布矢量数据及图件。
物种调查数据
矢量图件
更新数据
生态参数
气象观测数据
(二)评估数据核查。核查生态保护红线评估采用基础数据的来源、年份、时相、比例尺或分辨率、坐标系和处理过程等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和《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技术指南》要求,是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要求。
(三)矢量数据分析。在现有成果基础上,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与国土调查、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人工商品林、矿业权等图件数据叠加,统计冲突图斑,分析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划定合理性、应划尽划情况和矛盾冲突情况。
评估基础数据清单
数据类型
数据名称
数据格式
数据要求
生态保护
红线
划定成果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报告
电子文本
划定成果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电子文本
划定成果
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
矢量图件
划定成果
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系列图
矢量图件
划定成果
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系列图
矢量图件
划定成果
禁止开发区域分布图
矢量图件
更新数据
其他保护地分布图
生态保护红线评估技术方案
为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按照《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全面分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结果,摸清矛盾冲突,提出优化调整建议,完善管控规则,指导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工作,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划定成果权威、科学、法治、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