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贴现业务应遵循的规则

贴现业务应遵循的规则
贴现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贴现方式对持有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领导债券等短期流动性强的票据进行兑现或转让的业务。
在开展贴现业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 合法性规则:贴现的票据必须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有效期限规则:贴现的票据必须在有效期限内,逾期票据不得贴现。
3. 兑现规则:贴现的票据必须可兑现,即背书范围内的票据持有人能按票面金额及时收取兑现款项。
4. 背书规则:贴现的票据必须经过有效的背书,确保合法权益的转移。
5. 利率规则:贴现金额及利率必须符合市场标准和相关规定。
6. 风险控制规则:贴现机构应对贴现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贴现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7. 合规性规则:贴现机构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确保合规经营。
8. 信息披露规则:贴现机构应及时披露与贴现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贴现金额、利率、风险等情况。
总而言之,贴现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兑现背书、风险控制等一系列规则,以确保贴现业务的顺利进行和风险可控。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8号)(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㊂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㊁以母子公司为主体㊁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㊁子公司㊁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㊂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㊁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㊁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㊂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㊂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㊂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㊂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㊂第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㊂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㊂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 财务有限公司”或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㊂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 财务公司”字样㊂第七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㊂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㊁(二)㊁(五)㊁(六)㊁(七)㊁(八)㊁(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㊂第八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㊂第九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㊁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五)在法人治理㊁内部控制㊁业务操作㊁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十条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㊂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㊂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㊂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㊂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㊁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㊂第十二条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㊂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㊂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㊁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㊁基金公司㊁投资银行㊁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㊂第十四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㊂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㊁资料:(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㊁所在地㊁注册资本㊁股东㊁股权结构㊁业务范围等㊂(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㊁现金流量分析㊁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㊁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㊂(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㊂(四)‘企业集团登记证“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㊂(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㊂(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㊂(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㊁出资比例;(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五)拟任职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㊁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㊁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㊁详细履历;(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㊁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㊂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㊂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㊂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㊂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㊂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㊁客户服务㊁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㊁反馈等相关工作㊂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㊁违规经营记录㊂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㊁内部控制㊁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二十一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㊂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㊂第二十二条 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㊁资料:(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㊁所在地㊁营运资金㊁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㊁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的决议草案;(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㊁资料㊂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㊂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㊂第二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㊁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㊁变造㊁转让㊁出租㊁出借‘金融许可证“㊂第二十六条 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㊁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㊁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㊂第二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一)变更名称;(二)调整业务范围;(三)变更注册资本金;(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五)修改章程;(六)更换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营业场所;(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㊂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㊁营运资金㊁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㊂第三章摇业务范围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㊁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㊁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㊁清算方案设计;(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十)从事同业拆借;(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㊂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四)有价证券投资;(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㊂第三十条 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㊁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㊁风险控制制度㊁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㊂第三十一条 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㊂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㊂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㊁贸易等非金融业务㊂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㊂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㊂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㊁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㊂第四章摇监督管理与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㊂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㊁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㊂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㊁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三十七条 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㊂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㊁健全本公司的财务㊁会计制度㊂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㊂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㊁损益表㊁现金流量表㊁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㊂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㊂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㊂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㊂第四十一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㊂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㊁到期债务不能支付㊁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㊁电脑系统严重故障㊁被抢劫或诈骗㊁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㊁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㊁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㊂第四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㊂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㊁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㊁资料,对可能被转移㊁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㊁资料予以封存;(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㊂第四十六条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㊂第四十七条 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㊂第四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㊂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㊂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㊂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㊂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㊂第五十条 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㊁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三)限制资产转让;(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五)责令调整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㊂第五十一条 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㊂第五章摇整顿、接管及终止第五十二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㊁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㊂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㊂第五十三条 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㊂第五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一)已恢复支付能力;(二)亏损得到弥补;(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㊂第五十五条 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㊂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㊂第五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㊂第五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㊁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㊁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㊂第五十八条 财务公司被接管㊁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㊂第五十九条 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㊂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㊂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㊂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㊂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㊂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㊁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㊂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㊂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㊂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㊂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同时废止㊂。
票据承兑及直贴业务内控管理实施要点

票据承兑及直贴业务内控管理实施要点近期受经济形势下行、票据市场参与主体多元化等因素的影响,票据业务经营风险日益凸显。
假票诈骗、恶意公示催告及非法票据贴现等案件大幅增加,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问题日益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我行票据业务内控管理,提高风险应对能力,确保合规经营,现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分行遵照执行。
一、严守道德底线,严禁与中介公司合作目前,一批非法票据中介或资金掮客直接参与到票据交易过程中,大量开展票据自营、票据错配、包装贴现等多项业务,并与部分金融机构成为利益共同体,逐渐形成非法的地下票据交易市场。
具体操作流程为:票据中介先注册空壳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利用自己掌握的空壳公司,将从企业买入的票据背书到空壳公司,然后伪造虚假的商品交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空壳公司的名义到银行办理贴现,骗取银行信用。
获取贴现资金后,扣除利差或手续费后把余款打入持票企业账户。
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的案件屡见不鲜,作案手段也不断翻新。
一是利用伪造、变造票据诈骗资金;二是对已贴现票据进行恶意挂失,利用公示催告时间差进行欺诈等,有预谋地攻击银行,连环作案;三是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出于业绩考核和逐利动机,与相关企业合谋,甚至与不法分子勾结,参与伪造相关手续,违规办理票据业务。
因此各分行票据从业人员要严守道德底线,认真落实我行规章制度要求,严禁与非法票据中介或资金掮客合作,以银行名义或私下办理非法贴现,私自收受利润回扣等。
二、坚持合规经营,严格票据内控管理机制各分行应坚守合规经营底线,树立规范经营意识,科学把握票据承兑及贴现业务发展节奏,平衡好风险防控与收益、发展之间的关系。
(一)进一步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一是重视票据承兑及贴现业务贷前调查。
严把客户准入关口,坚持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
要结合承兑及贴现申请人的实际经营状况,严格审查其承兑及贴现需求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要加强全额担保承兑业务和贴现业务的贷前调查,确保贸易背景真实、业务符合规定、风险可控。
公司票据贴现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票据贴现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二章票据贴现原则第三条票据贴现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票据贴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2. 安全性原则:贴现的票据必须真实有效,防止欺诈和伪造。
3. 效益性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票据贴现获得合理收益。
4. 及时性原则:及时处理票据贴现业务,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第三章票据贴现流程第四条票据贴现流程如下:1. 申请与审批:业务部门提出票据贴现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2. 票据审查:财务部门对申请贴现的票据进行审查,包括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等。
3. 贴现操作: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与银行联系办理贴现手续,并签订相关协议。
4. 贴现资金管理:贴现所得资金应及时入账,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5. 贴现费用核算:贴现产生的费用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核算,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
第四章票据贴现风险管理第五条票据贴现风险管理包括:1. 信用风险:贴现的票据可能存在出票人违约风险,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出票人信用状况的审查。
2. 操作风险:贴现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错误,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操作流程,确保操作规范。
3. 市场风险:票据贴现价格受市场利率影响,财务部门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合理制定贴现策略。
第五章附则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模板为公司票据贴现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通过实施本制度,有助于提高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的规范化、安全化和效益化水平。
公司票据贴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票据贴现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票据贴现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票据贴现原则第三条票据贴现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票据贴现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2. 安全性原则: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范票据风险。
3. 效率性原则:提高票据贴现工作效率,缩短贴现周期。
4. 实质性原则:票据贴现必须与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相符合。
第三章票据贴现流程第四条票据贴现流程如下:1. 提交申请:业务部门根据资金需求,填写《票据贴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票据及资料。
2. 审核审批: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出审批意见。
3. 签订合同:经审批同意后,财务部门与贴现银行签订《票据贴现合同》。
4. 贴现操作:财务部门将票据及合同提交给贴现银行,办理贴现手续。
5. 贴现款支付:贴现银行将贴现款支付至公司账户。
6. 结息核算:财务部门根据贴现合同,核算贴现利息,并办理相关会计核算手续。
第四章票据贴现风险控制第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票据贴现风险控制体系,包括:1. 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确保票据无瑕疵。
2. 对贴现银行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3.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
4. 定期对票据贴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
第五章票据贴现费用管理第六条票据贴现费用包括贴现利息、手续费等,应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票据贴现费用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情况,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报销和核算。
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贴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贴现业务,保障银行与贴现申请人之间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贴现业务。
第三条贴现业务是指贴现申请人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据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支付给申请人的业务。
第四条贴现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贴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贴现业务应当确保风险可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公平公正原则:贴现业务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效率原则:贴现业务应当提高效率,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
第二章贴现申请人第五条贴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持有有效身份证明和合法有效的票据。
(三)票据背书连续,权利义务明确。
(四)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贴现申请书。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票据原件。
(四)票据复印件。
(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贴现银行第七条贴现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从事贴现业务的资质。
(二)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三)具备足够的风险准备金。
(四)具备专业从事贴现业务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贴现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贴现申请人的身份、资质进行审查。
(二)对票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三)对贴现风险进行评估。
(四)对贴现资金进行管理。
(五)按照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项。
第四章贴现流程第九条贴现流程如下:(一)贴现申请人向贴现银行提交贴现申请。
(二)贴现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核。
(三)贴现银行与贴现申请人签订贴现合同。
(四)贴现银行对票据进行审核。
(五)贴现银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将贴现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
票据贴现与再贴现的业务流程与技巧

票据贴现与再贴现的业务流程与技巧票据贴现与再贴现是银行业务中常见的一种融资手段,它利用票据作为凭证,通过将未到期的票据折扣率扣除后先行兑现的方式实现资金的流通。
这种融资方式特别适用于企业短期资金周转紧张的情况。
下面就是票据贴现与再贴现的业务流程与技巧的具体分析。
一、票据贴现的业务流程1. 提供真实的票据票据贴现是一种真正的融资方式,借款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合法和无虚假的票据以作为银行审批融资的依据。
票据上必须有背书,背书人应为有特质的银行或企业,背书内容应表明票据权利人将票据贴现给贴现行。
同时,因为票据贴现是按天计息的,所以在银行处理票据贴现业务前,借款人必须提前计算好贴现方案,并向银行提交申请。
2. 签订票据贴现合同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票据和申请,核实真伪后,会与借款人签订票据贴现合同。
贴现合同中必须明确票据贴现金额、贴现率、贴现期限、赎回方式、利息计算方式、违约责任和支付方式等条款。
3. 贴现行将资金打入借款人账户如当天处理完,贴现行将资金打入借款人账户。
如果未处理完,则将票据还给借款人。
二、票据再贴现的业务流程票据再贴现是指银行的某一业务部门贴现了某张票据,再卖给另外一家银行,由后者进一步融资的过程。
再贴现可能会有多次,每一个贴现行为任何时候都可以抽回。
1. 提交申请在进行票据再贴现之前,借款人需要先着手为此填写申请表,并将所有审批所需的材料全部准备齐全,以便于贴现部门能够较快地审批并向其发放贷款。
2. 审批材料当所有申请资料齐全并审批通过后,批发公司便能向贴现部门交付所需票据,供其参考进行总体贴现评估,确定该贴现方案的有效性。
3. 用户确认当贴现部门完成相关领域的详尽评估以后,会将其结果和报价提交给批发公司,人们必须再次确认该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如果符合,就必须最终同意并接受该方案。
4. 贴现当用户最终接受银行贴现方案之后,银行便会迅速向借款方付款,并将所有相关的贴现材料提交给买方银行,以便买方银行能够向其发放贷款。
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票据贴现业务操作细则为规范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管理,保障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票据贴现业务原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已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向贴现行背书转让,贴现行扣除贴现利息后向其提前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二条贴现业务的基本原则:贴现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分工协作”的原则。
不得贴现本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一)总量控制。
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
(二)分工协作。
首先由分(支)行客户经理负责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市场部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的真实性审查、汇票的审批和事后检查。
运营管理部负责贴现款项的划付、票据的查询查复及到期票据的委托收款。
各分(支)行负责对票据贴现业务的营销。
第三条贴现业务操作必须遵循“贸易真实、风险控制”的原则。
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票据贴现要求第四条申请贴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三)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负债偿还能力,经营情况良好;(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且结算关系良好;(五)申请贴现的票据无限制性条款,未记录“不得转让”、“贴现”、“质押”和“委托收款”等字样;(六)企业日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提供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出票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单据等能证明贸易真实性的有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XX银行票据贴现申请审批书”;(七)首次办理或年检后应提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及公司章程;之后每次办理只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近期报表、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持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规范**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票据贴现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商业汇票在距到期日10个工作日之前转让给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
第三条票据贴现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风险防范为前提,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资金融通为目标,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集团资金融通和运作效率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票据贴现业务的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五条贴现票据的期限:纸质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电子商业汇票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章票据贴现
第六条贴现申请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经法人授
权的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的成员单位或其上游供应商。
第七条向财务公司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是在**财务公司有授信的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
(三)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须是在**财务公司有授信的集团内成员单位。
第八条票据贴现期限的计算。
财务公司票据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票据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到期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贴现天数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
贴现金额的计算与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贴现率/360,贴现率根据市场利率确定。
第九条信贷管理部负责与申请人签订《贴现业务合作协议》,持票人申请办理贴现时,应向信贷管理部提供以下资料,并在资料上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一)申请人在财务公司首次办理贴现业务时,提供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三)贴现业务申请书;
(四)征信录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贴现票据为纸质商业汇票的,结算管理部负责在票交所系统中查询已登记的票据承兑信息。
信息不存在或者票据关键信息与
票据实物记载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贴现。
纸质商业汇票票据承兑信息与票据实物记载一致的,交由票据池合作银行办理验票,验票无误后由信贷管理部发起贴现流程。
第十一条贴现票据为电子商业汇票的,信贷管理部信贷经办岗在ECDS系统中应答并提交信贷管理部经理,信贷管理部经理审批后,信贷经办发起票据贴现业务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信贷管理部按照贴现线上流程进行审批(具体参见附件2),审批完毕后信贷管理部经办人员将申请书(附件1)复印件和系统中打印出的贴现凭证传递至结算管理部贴现发放经办岗。
第十三条办理电票贴现的,结算管理部贴现发放经办岗根据传递资料和系统中业务指令先在ECDS系统中收取票据,后进行贴现发放,结算管理部贴现发放经办岗操作完毕后,由贴现发放复核岗先在ECDS系统中复核收票,确定成功收取电票后再进行贴现发放复核。
第十四条办理纸票贴现的,结算管理部应不晚于纸质商业汇票贴现办理后次一工作日在票交所系统办理贴现票据信息登记,登记要素包括贴现业务相关信息和贴现票据影像。
第十五条结算管理部应在纸质票据被背书人栏中注明贴现机构名称,并在票据背书栏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
票据需粘单时,结算管理部需在骑缝处加盖汇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后,在粘单背书人栏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
已加盖电子登记权属章的票据不得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
结算管理部应于不晚于贴现信息登记后次一工作日内日办理权属初始登记。
完成权属初始登记前,不得办理已贴现票据的质押、保
证以及交易、提示付款、保证增信、追偿业务。
第十六条结算管理部应于纸质商业汇票贴现办理完成次一工作日,在票交所系统内向付款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发起影像确认,委托合作银行将实物寄送至付款行或付款人承兑行。
拒绝实物确认的,结算管理部与票据所场务协商解决。
已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到期,结算管理部及时办理委托收款。
第十七条已贴现的纸质商业汇票到期,票交所系统自动发起提示付款并直接将资金划转至财务公司在票交所开立的非银资金账户,资金计划部负责款项调拨头寸安排。
第十八条若贴现的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无法收到款项,结算管理部应及时与票据承兑行沟通,必要时由信贷管理部配合向贴现的申请人交涉、追索或进行法律诉讼。
第十九条若贴现的纸质商业汇票到期无法收到款项,信贷管理部配合结算管理部与票据所场务协商解决。
第三章买方付息贴现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根据协议约定,买方(付息方)背书或签发的商业汇票,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贴现,买方承诺由其支付贴现利息。
成员单位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财务公司办理贴现业务时,财务公司审核无误后,向付息方扣收贴现利息,并将贴现款项支付给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结算管理部开立财务公司贴现专用账户,专项用于买方付息贴现业务中划扣贴息。
第二十二条办理此业务前财务公司、成员单位及付息方签订《协议付息贴现三方协议书》,办理业务时成员单位向信贷管理部提交《票据贴现申请书》。
买方付息贴现线上审批流程按照票据贴现线上审批流程操作(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结算管理部在确认贴息汇到财务公司银行账户后,将贴息划转至财务公司贴现专户进行扣收,同时按照贴现凭证向成员单位办理贴现款项发放。
第二十四条结算管理部必须确保贴息扣收与贴现发放在同一个交易日完成。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6月26日起施行,2016年10月下发的《**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贴现业务管理办法》【CWGSYW(XD)-015-2016】同时废止。
附件1:票据贴现申请书
附件2:贴现申请线上流程
2017年6月26日
附件1:票据贴现申请书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票据贴现申请书
附件2:票据贴现线上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