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8.02•【字号】•【施行日期】1991.08.02•【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1991年8月2日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一律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辖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内城市房屋排迁的实施工作。
城建、规划、土地管理、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规定权限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支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在拆迁前,凡对房屋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人,称原使用人;凡对房屋已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人,称原所有人。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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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各拆迁安置房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拆迁安置房代建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项目代建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包含有城市居民和农转非居民两类拆迁安置房的,以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的两类安置房所占比例高的一类来确定项目性质;两类拆迁安置房所占比例相等的项目,参照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项目执行。
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一律实施代建制,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鼓励实施代建制。
第四条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单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安置房代建资格准入条件的单位实行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管理。
建设主体应通过招标程序在代建单位预选名录中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其中分阶段代建包括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和实施阶段代建,以取得初步设计批复为分界点。
第二章预选名录管理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开发资质、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因素,对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一)符合杭政办函〔201X〕397号文件第四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达到本条要求,且在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中按控股比例折算的注册资金部分超过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视作符合要求);(二)申请前3年内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累计竣工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或者申请上一年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施工建筑面积达12万平方米以上(含12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完成的开发业绩可一并计入);(三)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四)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关于新时代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的实施办法

关于新时代拆迁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的实施办法为加快安置房建设进度,提高安置房建设品质,依据《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关于进一步提升市拆迁安置房建设品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本办法所称的安置房全过程代建开发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或由其牵头建筑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采用全过程代建开发管理模式建设安置房。
待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完成城建档案备案、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由代建开发单位整体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按约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向代建开发单位支付费用。
全过程代建开发从前期审查表批复后开始,除征迁和监理、跟踪审计外,代建开发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开发及管理,根据企业性质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咨询服务、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阶段进行发包及管理,以及工程综合验收后的产权首次登记办理移交,直至质量缺陷期满结束。
拟建安置房项目在建设范围、建设内容及配置、建设标准、投资额、建设周期明确后才可以采用代建模式建设。
二、代建开发单位确定代建开发招投标工作统一纳入建设工程招标平台实施,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代建开发单位的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项目代建管理大纲的合理性、代建管理目标和保证措施、代建管理费报价、奖罚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建开发单位。
三、代建开发费用(-)代建开发实行总价包干,包括工程建设过程中除征迁费用、跟踪审计、物业维修基金、监理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原则上不允许调整。
代建开发价格以市近年安置房单方全造价为基础,结合市场材料、人工、建设标准、设计规范等差异,由建设单位测算提出,经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审核后,并报市政府通过。
(二)代建开发费用按照以下类别进行分别支付:1建安工程费:按照项目形象进度支付,节点支付条件和比例按合同约定,质量缺陷期满后完成余款支付。
2.设计费用:按照进度支付,节点支付条件和比例按合同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余款支付。
余杭区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

余杭区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存在问题及对策浅析摘要:“代建制”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政府投资领域中取得了较大成效,并在不断完善和推广中。
余杭区集体土地上的拆迁安置房,属于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管理上也普遍采用了代建制,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较多问题。
本文针对代建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了具体对策。
关键词:拆迁安置房;代建制;问题;对策工程项目代建制度是国际上非常通用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其特点是将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专门机构管理,可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也起到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近几年在政府投资领域被广泛运用。
余杭区位于杭嘉湖平原南端,是杭州通往沪苏皖的门户,利用区域优势积极抢抓招商引资、房地产开发等机遇,随之带来了大量拆迁和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尤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量大,项目多,普遍采用了项目代建制的方式进行管理。
1项目代建制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1 提高了项目管理的科学性政府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取优秀的代建单位进行专业化管理,有效提高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控制工程造价,严控工程质量和工期等,客服了专业化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
1.2有利于投资主体进行监管采用项目代建制后,建设主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明确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日常通过监管代建单位的履约和管理情况来监督整个项目的进展,避免了错综复杂的项目建设过程层层监管。
1.3有利于遏制腐败首先代建单位是通过市场招投标的方式产生,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其次采用代建制后,建设主体主要是进行监督,具体的建设和采购等环节都由代建单位负责,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通过代建制的实行,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从项目的具体实施者变成了项目监管者,使决策权和执行权得以分离,从而起到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
1.4余杭区拆迁安置房体量大,需要专业力量进行管理从2008年开始,余杭区进入了一个大发展期,大量的集体土地拆迁房进行建设,经过几年的开发,目前已建在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已经突破1000万平方米,其中在建项目66个,总建筑面积约600万平方米。
实行“代建”新政策让拆迁更和谐

实行“代建”新政策让拆迁更和谐2014年9月5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新的拆迁模式吸引了拆迁律师眼球,是因为拆迁模式够新颖,新的拆迁政策构建了和谐拆迁秩序,拆迁变得和谐的原因就是来源于新的拆迁政策,当地的拆迁政策新模式试点表示很成功,是因为拆迁没有矛盾进展很顺利,虽然我们拆迁律师不在现场也没有深深的体会到被拆迁人的感触,但是从这个新闻报告中我们拆迁律师感觉到了,这种拆迁模式可以大面积进行示范,看看拆迁新模式能不能把老的拆迁模式推翻,新社会适用于新政策,新模式推翻老模式这是必然的。
拆迁律师希望我们的拆迁用新的模式来进行推动,这样就可以避免拆迁不公平的现象再次出现在网络媒体和现实的社会中。
我们来看一下拆迁新模式的主要新闻内容如何。
近年来,杭州的城市建设从“西湖时代”迈向“钱塘江时代”。
旧貌换新颜的过程中,政府也面临大量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问题。
仅我所挂职的江干区年均拆迁量就达4000户以上。
如何在和谐的氛围中快速落实拆迁任务?杭州江干区建立了一整套涵盖规划布局、建设管理、安置政策、上市交易等相关的配套政策。
其中,最大的亮点便是“代建制”。
所谓“代建制”,就是政府在拆迁前先盖好优质的安置房,让老百姓看好了满意了再动迁。
它有效实现拆迁和安置的“无缝”衔接,提高“换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建设安置房的过程中,政府大胆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具体说来,政府负责项目的计划立项手续和征地拆迁工作,其余的项目前期手续报批、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保修等均委托代建单位实施。
双方在代建合同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之间的责权关系,并约定代建单位在代建过程中违规操作或失职操作所要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
建设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工期、质量、文明施工规范化管理等均有明确规定。
好模式就是让被拆迁户看到的,而不是口头承诺,也不是一个不平等的协议,也不用让被拆迁户猜测自己的房子被拆了是不是亏,保障代建房屋的质量,让百姓实实在在的看到建好的房子质量是如何的,而不是猜测和怀疑会回迁什么样质量的房屋。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9.24•【字号】杭建设〔2024〕122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设〔2024〕122号各区、县(市)住建局、财政局: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关于明确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杭建设〔2024〕8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2024年9月24日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工作,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临时性房屋建筑不征收配套费。
二、部门职责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范围内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
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淳安县、桐庐县、建德市范围内配套费由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6.19•【字号】杭政办函〔2008〕397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9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促进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的规范化管理,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项目代建制的定义项目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专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项目实施,待竣工验收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项目移交给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形式。
二、实施项目代建制的目的通过发挥项目代建制“保进度、保质量、保投资”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控制建设成本;加快建设进度,规范建设行为;提升拆迁安置房建设品质,落实“民生为重、安置先行”的要求。
三、项目代建制的形式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
(一)全过程项目代建制。
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开始,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直至质量责任期结束。
(二)分阶段项目代建制。
仅代建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某一阶段,一般为获得初步设计批复后的项目前期阶段或项目建设阶段。
四、项目代建单位资格准入项目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二级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2.注册资本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
五、项目代建制招投标管理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一律实施代建制,并通过招投标程序择优确定代建单位;各区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鼓励实施代建制。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标准化作业操作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标准化作业操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标准化作业操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作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标准化作业操作方案》。
现予印发,请参考执行。
附件: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标准化作业操作方案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4年12月15日附件: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标准化作业操作方案根据《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工作特性,对一般性项目机械拆除(有防水、防辐射、防爆燃、防污染扩散等要求的除外)制定本操作方案,请各有关单位结合项目特点参考执行。
1.施工作业准备阶段要求1.1 建设业主单位(拆迁人、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准备工作1.1.1 拟拆除房屋产权清晰、无纠纷,并已腾空,建设业主单位取得房屋处置权。
1.1.2 拟拆除房屋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管线切断,附属在建筑物上的通讯、网络、燃气、电力、给排水及其他材料输送管线迁移完成。
1.1.3 建设业主单位向拆除施工企业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并提供拆除区域地上地下管网资料。
1.1.4 拆除施工企业资格条件符合项目要求。
1.1.5 施工临时用电、用水所需电源、水源保障到位,安全措施和文明施工所需经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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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法规分类:部门规范颁布日期:2010-2-9实施日期:2010-3-1有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正文:杭府法审告[2010]5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你委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杭建村改发〔2010〕54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建村改发〔2010〕54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0一0年二月九日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管理,明确代建资格准入、代建招标、代建双方职责、资金管理以及奖罚规定等有关内容,加快拆迁安置房代建工作的实施推广,根据《关于推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函〔2008〕39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拆迁安置房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拆迁安置房代建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项目代建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包含有城市居民和农转非居民两类拆迁安置房的,以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的两类安置房所占比例高的一类来确定项目性质;两类拆迁安置房所占比例相等的项目,参照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项目执行。
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房一律实施代建制,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鼓励实施代建制。
第四条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单位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安置房代建资格准入条件的单位实行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管理。
建设主体应通过招标程序在代建单位预选名录中择优选择代建单位。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分全过程代建和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其中分阶段代建包括项目前期阶段代建和实施阶段代建,以取得初步设计批复为分界点。
第二章预选名录管理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开发资质、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等因素,对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一)符合杭政办函〔2008〕397号文件第四条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达到本条要求,且在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中按控股比例折算的注册资金部分超过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视作符合要求);(二)申请前3年内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累计竣工建筑面积达2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平方米)的,或者申请上一年在杭州市开发房地产住宅项目和代建拆迁安置房项目施工建筑面积达12万平方米以上(含12万平方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下属控股项目公司完成的开发业绩可一并计入);(三)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四)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八条申报进入代建预选名录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加入预选名录申请表(一式两份,电子文档);(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三)验资报告复印件;(四)单位组织结构及管理制度说明;(五)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资格证书以及单位和以上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基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六)单位业绩证明资料;(七)办公场地证明材料;(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其中上述第(二)、(三)、(五)项申报时需同时提供资料原件,核对确认后原件予以返还。
第九条代建单位预选名录申报每年二次,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与12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确认,并发放代建预选名录卡。
第十条代建预选名录卡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杭州市拆迁安置房项目推进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后换发新卡。
第三章代建招标管理第十一条代建项目一般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的,建设主体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招标评标小组由建设主体代表和工程管理、规划、建筑、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七人以上(含七人)单数,其中建设主体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专家库中抽取产生,专家分类根据安置房代建评标的专业特点和需求设置。
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由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组成。
代建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分为技术部分、资信部分、商务部分,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技术部分为60分,资信部分为25分,商务部分为15分。
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技术部分、资信部分、商务部分的得分总和,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企业为中标者(综合得分相同的,实行商务标低价者中标)。
第十四条评标时评标小组成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重点对企业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工程管理大纲或管理方案、方案设计的合理和可行性,对工程的理解特别是节点、难点工程实施保障措施,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等管理目标及保障措施,代建管理费报价等因素进行审议评分。
第四章代建双方职责第十五条项目代建实行合同制管理,代建单位确定之日起30日内,建设主体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代建的范围及投资、质量、工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约保证方式、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六条建设主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牵头组织各自拆迁安置房项目代建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报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备案,并依法择优选定代建单位;(二)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等;(三)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相关报批手续;(四)负责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管理合同》;(五)负责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按代建合同约定支付和结算资金;(六)依据项目代建方式不同,需协助或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办理或协助办理各项前期报批手续。
依据合同约定,做好征地拆迁等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工作;(七)负责项目设计全过程决策;(八)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监督代建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九)其它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在工作中应回避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二)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全过程科学管理,涉及文物、环境、绿化等其它需要保护的,按市有关规定执行;(三)办理工程实施阶段涉及的相关报审报批等各类手续;(四)根据合同约定对重大工程变更的报审;(五)进行资金使用计划的申报;(六)依据项目代建方式不同,需负责或协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工作,办理或协助办理各项前期报批手续。
(七)审核设计文件、督促和检查设计进度,确保项目按建设主体要求以及相关部门审批意见进行设计;(八)做好工程进度报表的审核、签证,按月向建设主体上报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设计划;(九)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分户检验、专项验收;负责完成竣工备案、配套确认等工作;负责工程决算的初步审核和上报;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办理项目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落实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及时处理因施工质量等引起的各类投诉;(十)按照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代建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有关档案;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移交城建档案馆等工作;负责在办理工程移交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建设主体和有关部门移交;(十一)代建单位实施项目代建管理过程中,应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考核、审计等监督管理;(十二)其它合同约定的事项。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代建单位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资金的使用计划,并依据相关合同、工作进度、完成工程量等,做好各项资金拨付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报建设主体。
第十九条根据相关单位对资金拨付的审核结果,建设主体审定后将资金拨付至代建单位设立的代建项目专项资金帐户或将资金直接拨付给项目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及相应的收款(用款)单位。
第二十条代建管理费用由代建单位在投标时自行报价,其中:(一)全过程代建管理费用:以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总投资额(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为基数,费率最高不得超过3%;(二)分阶段代建管理费用1、前期阶段代建管理费用:原则上以项目勘察设计(不含施工图设计)费用和工程前期费用为基数,费率最高不得超过3%;2、建设阶段代建管理费用:原则上以项目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为基数,费率最高不得超过3%。
代建管理单位除收取代建管理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奖励费用除外)。
第二十一条代建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不包括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和监理、决算审核委托等咨询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实行代建的项目应当以建设主体委托相关部门或咨询机构审核后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以下简称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作为最高投资控制限额。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相关部门或咨询机构审核确认后,报建设主体同意,可做调整:(一)不可抗力;(二)国家政策调整;(三)符合有关工程变更相应规定,累计变更金额超过经确认的初步设计概算10%或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第六章奖惩规定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主体可对代建主体实施奖励:(一)与项目最高投资限额相比,代建项目在确保质量、不降低标准和减少工程内容的前提下,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而节省的工程投资,其工程决算经财政、审计等部门审定确认后,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可给予一定奖励。
奖励标准为所节约资金的10%,节约资金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代建项目实际交付工期比合同约定工期提前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工期提前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为代建合同金额的15%);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赔偿,并在代建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