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复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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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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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三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三----部分政策问题解答一、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情况下收入的确认问题问:企业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设备,成本不能可靠核算,如何确认收入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等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当企业的成本不能可靠地核算时不应确认为收入实现;当企业的成本能可靠地核算并符合其他收入确认条件时,如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二、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商品中“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的确认问题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销售企业的“卖一”和“赠一”行为是同时发生吗答:通常情况下,组合销售行为涉及的赠与行为应伴随销售行为发生,赠与是为了促进销售;对于不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条件的组合销售,其赠与行为应视同捐赠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视同销售处理;三、外商投资企业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问:两家存在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有两年内未支付的应付款,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9195号的规定,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税发1999195号已废止,不再要求企业将两年内应付未付款计入当年纳税所得;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在实务中可参照企业会计处理进行税务处理;此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四、2008年以后企业取得先征后返增值税的税务处理问题问:某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出版企业,2006年征收的增值税税款在2008年才经财政部门退回,企业将2008年收到的增值税返还款在2008年账上确认收入;根据财税200724号的规定,该笔增值税返还款是免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如何处理答:企业2008年1月1日后实际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款,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确认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对未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五、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问题问:中关村管委会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企业签订协议书,2009年度向高新技术企业拨付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协议中明确企业将收到的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此项资金未经国务院批准,是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从中关村管委会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2009年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六、软件生产企业取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的税务处理问题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取得该笔增值税返还时企业如何确认,是否计入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确认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生产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七、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拨款的税务处理问题问:非营利组织取得财政拨款400万元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用其中的100万元购置固定资产用于非营利性活动;对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未将非营利组织取得的财政拨款作为免税收入,因此该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符合财税200987号规定的财政拨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按照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该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八、企业取得代扣代缴税款返还手续费的税务处理问题问: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在所得税上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征税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的所得税处理是否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相同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2%手续费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87号的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和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均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也未规定其作为免税收入,因此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取得的返还手续费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九、企业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问: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于2009年9月30日一次性收取承租人租期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的租金,应如何确认应税收入答: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2009年9月30日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即2009年9月30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十、定率征收企业转让股票应税收入的确认问题问: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定率征收的企业取得股票转让所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应税收入还是按照买卖股票的差额确认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定率征收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按转让股票收入的全额确认收入,即以售出时的价格确认收入;十一、企业2008年以前职工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冲回的税务处理问题问:企业2008年以前年度已进行税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的规定于2009年冲回,是否纳税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2008年以前的福利费结余,按会计准则于2009年冲回时如果改变了属于职工权益的性质应计入当期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十二、关联方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一权益性投资的确认问题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若企业从关联企业借款,但关联企业不拥有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请问适用此条款吗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财税2008121号中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按照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时,债权性投资方企业可以不是权益性投资方企业;因此,该企业从不是企业投资方的关联企业取得的债权性投资也适用上述条款;债权性投资占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二实际税负的确认问题问: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该条中的“实际税负”是指企业各个税种的综合税负吗还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答:实际税负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通常为企业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除以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十三、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问:企业向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个人借款,发生的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向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十四、为员工个人报销食品等费用的扣除问题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费用,比如个人买食品等,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费用,如食品等不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也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不予从税前扣除;十五、为员工个人报销通讯费的扣除问题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十六、投资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问题问: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否视为营业收入并以此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对附表一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的填报说明: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因此对以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的投资公司,其投资收益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十七、企业发生佣金支出的扣除问题问:企业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按照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对方佣金,这部分佣金能否据实扣除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29号的规定,除保险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财税200929号还明确了对手续费和佣金支出的若干管理规定;十八、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问: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是否还在股权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十九、企业股权转让损失的审批问题问:股权转让损失是否需报批报批需报送哪些材料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88号未将股权转让损失作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股权转让损失应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报批时需提供如下资料:一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三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二十、向境外支付租金支出的扣除问题问:非居民企业A在中国取得租金收入,支付人B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B公司支付给A公司税后费用9000元,居民企业B在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以含税收入10000元为基数计算扣缴税款1000元;居民企业B询问其计算扣除租金支出时,是按扣缴税款后的9000元扣除,还是按照未代扣前的10000元扣除答:虽然B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1000元税款后向A公司支付的租金为9000元,但B公司向A公司的实际租金支出为10000元;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B公司发生的此笔租金支出10000元与取得收入有关,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十一、企业内团组织发生活动经费的扣除问题问: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答:目前政策未规定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可以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内团组织发生的活动经费无法确认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因此不予从税前扣除;二十二、固定资产残值合理性的确认问题问: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只规定由企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否允许企业不设净残值率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在2008年以前确定的固定资产净残值为0元,在2008年之前每年根据税法规定10%的净残值率调整年度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在汇算清缴时补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的资产仍按不设净残值提取折旧,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吗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可以根据职业判断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的净残值可以为零,不再受原政策规定的比例限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因此2008年以后企业可以重新确定预计净残值,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可以扣除的折旧额从税前扣除;二十三、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一新法实施前内资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问:某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按30年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现企业希望调整为按10年摊销,能否调整如何调整答: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该内资企业2006年购入的土地使用权由于使用期限为30年,因此其在2006年应按30年确定摊销年限;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政策未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已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可以进行调整,因此应按原政策确定的摊销年限30年执行到期;二新法实施后企业购入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问题问:企业2009年新取得的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按照不低于10年的规定进行摊销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但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通常情况下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即是其使用寿命,因此按照合理性原则企业2009年新取得的使用期为30年的土地使用权应按30年进行摊销;二十四、因出租方提前解约致使未摊销租入固定资产装修费的扣除问题问:企业2008年将租入固定资产进行装修形成长期待摊费用,原合同约定3年,企业按3年进行摊销,后由于出租方提前解约停止出租行为,致使部分长期待摊费用尚未摊销,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答:对尚未摊销完的长期待摊费用应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内摊销完毕;二十五、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范围问题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以下简称国发200739号所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第25项规定了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国务院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对试验区的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六年可按15%或10%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该项政策是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还是同时适用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答: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中第25项过渡性优惠政策分别规定了内资和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应适用的过渡性优惠办法,适用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公布2007年3月16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性优惠政策;二十六、居民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2008年不含以前年度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问题问:居民企业2009年取得被投资企业非上市公司分配2008年不含以前年度形成的存在税率差的投资收益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居民企业2009年取得被投资企业分配2008年度以前形成的存在税率差的投资收益,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二十七、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享受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问题问:北京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是2009年7月份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那么企业在做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取得证书之前6个月的纳税所得是按照15%优惠税率还是按25%的税率计算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的规定,认定。

做账实操-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做账实操-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做账实操-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对其所得利润进行纳税的一种税种.下面是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1. 计提企业所得税:在每个会计期间末,企业需要根据当期的利润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并计提相关的应交税款.
2. 记录企业所得税负债:计提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在负债方面记载相关的应交税款,以反映企业的负债情况.
3. 确认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纳税期届满后,需要确认实际应纳税额,并将应交税款与实际应纳税额进行比对,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实际金额.
4. 记录企业所得税支出:确认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将企业所得税支出记入当期损益表,以反映企业的税前利润和税后利润.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可能会因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怎样的税金?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活动,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调节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为国家建设筹集财政资金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行基本税率设定为25%,既考虑了我国财政承受能力,又考虑了企业负担水平.。

第二节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2)复习课程

第二节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2)复习课程

②假设上述合并为控股合并,则形成甲公司对乙公司的 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为发行股票的 公允价值。购买日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6000(公允价值)
贷:股本——丙公司(600×1)
6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6000-600) 5400
购买日编制合并报表时,先编制乙公司的调整分录, 将可辨认资产、负债调整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含递 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固定资产 1150
存货 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00×25%)75
贷:预计负债 3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650×25%)412.5
资本公积
1012.5
此时,乙公司的净资产由原账面价值3690万元,增 加到4702.5万元(3690+1012.5)。购买日,将甲 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乙公司的净资产抵销:
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税率 =20×25%=5(万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是: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5
(3)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调整商誉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规定确定的合 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 基础之间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 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
【例18】甲公司以增发600万股、市价6000万元的自 身普通股为对价购入乙公司(原股东丙公司)100% 的净资产,对乙公司进行吸收合并,该项合并为非同 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假设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 税合并条件,购买日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 值及其计税基础如下表:
项目 固定资产
公允 价值

新准则下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新准则下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纳税调 整 后 所得 =会 计 利 润 一计 入 损 益 的 不 .
征 税 收 入 或 免 税 收 入 ±按 照 会 计 准 则 计 入 损 益 但
究 开发 费 用加 计 扣 除 而调 减应 税 所 得 , 者 因业 务 或 招 待 费调 增 应 税 所 得 ,都 属 传 统 意 义 的 永 久 性 差 异 , 因 资产 、 而 负债 的 公 允价 值 计 量 而 导 致 调 整 应 税 所 得 ,因 计提 资产 减 值 准备 而应 调 增 应 税 所得 ,
3 .当期 所 得 税 费 用 的 确认 与 确 认 、转 回 递延
所得 税 资 产 、递 延 所 得 税 负债 ( 下 统 称 递 延 税 以
款 ) 直接 关联 。递 延 税 款 确 认 或 转 回 的原 因在 于 无
准 则计 入 损 益 的 成 本 费 用 与 按 税 法 规 定 可 以在 税 前 扣 除 的成 本 费用 的 差 额 ±其 他 需 要 作 为 纳 税 调
额 ,作 为 期 末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债 期 末应 有 余 额 ; 5 根 据 递 延 所 得 税 资产 和 递 延 所 ()
“ 延 所得税 费用” “ 递 与 当期所 得税 费用” 一样 在 得 税 负债 应 有 余 额 与 账 面 现 有 余 额 的 差 额 ,确认 新 准则 下都是 “ 所得 税 费用 ” 目的明 细科 目, 递 延 或 转 回 递 延 所 得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债 。 对 于 科 “ 所得 税 费用” 的核 算 内容是 确 认 、 回莲 延税 款 而影 与 其 相 对 应 的递 延 所 得 税 ,则 向按 其 抵 销 后 的 净 转 响 所得 税 费 用的金 额 , “ 延所 得 税 费用 ” 为一 但 递 作

专题十 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5)

专题十 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5)

锦囊006 所得税费用的构成四、递延所得税发生额的确定—负债的计税基础及暂时性差异。

1、负债计税基础(找差异)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提示】直接分析未来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未来是否可以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减少。

第一步:账面价值第二步: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分析)第三步: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必须掌握·直接应用即可】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负债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记忆技巧】针对负债未来能够扣除的,计税基础为0。

2、具体负债-预计负债(预计产品质量保证)【例题22•计算题】甲企业2010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5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

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

会计处理:借:销售费用 500贷:预计负债 500如果当年实现利润总额为1 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计算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答案】负债账面价值=500(万元)负债计税基础=500-500=0(万元)应交所得税=(1 000+500)×25%=37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500×25%=125(万元)本期发生额=12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 250递延所得税资产 125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753、具体负债-预计负债(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税法规定:销售当期全部交税,未来退回可以扣除。

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预计负债-未决诉讼-担保支出某些情况下,因有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税法规定其支出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

企业所得税知识培训

企业所得税知识培训

视同销售收入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 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 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 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 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除外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 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 定的价值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 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 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应当作为资本性支 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 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 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买一赠一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 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 入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税法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 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 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 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 关的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注册会计师辅导《会计》第十九章讲义8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注册会计师辅导《会计》第十九章讲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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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会计》第十九章讲义8
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考点七: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应交所得税,应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计算确定。

即: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要求进行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当期应交所得税。

【思考问题】常见的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解析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解析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解析【摘要】本文围绕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展开讨论,包括企业所得税计提的原则及方法、会计确认和计量、纳税申报、会计核算以及税务审计等内容。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式,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本文还探讨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解析的重要性,指出其对企业财务稳健发展的重要作用,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

本文提出了一些建议,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解析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具有重要意义,相关企业应当重视并加以合理应用。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解析、计提、原则、方法、会计确认、计量、纳税申报、会计核算、税务审计、重要性、发展趋势、建议。

1. 引言1.1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解析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根据其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款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必然要面对的财务成本之一,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盈利水平有着直接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解析显得至关重要。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解析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税务合规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遵循相关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企业才能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准确计提和缴纳,同时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企业应当密切关注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解析的最新发展动向和规范要求,不断优化企业的税务管理体系,提高税务合规风险管理水平,为企业的稳健发展创造良好的财务环境。

2. 正文2.1 企业所得税计提的原则及方法企业所得税计提的原则及方法是企业会计处理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企业所得税计提是指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根据企业的实际利润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所得税计提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1. 合法合规原则:企业所得税计提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确保计提的金额准确合法。

2. 税收稽查原则:企业应该根据税务部门的稽查要求,谨慎计提企业所得税,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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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确
认和计量
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所得税费用的概念
所得税费用是一个会计概念,所得税是指企业所得税。

根据会计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费用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所得税费用是根据会计准则确定的。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和其他费用一样,符合费用的定义和确认的条件,所以也属于一项费用,称为所得税费用。

企业核算所得税,主要是为确定当期应缴所得税以及利润表中应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所得税是一种纳税义务,而不是一项费用,企业应该不把所得税作为费用的前提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后,再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所以,税法上没有所得税费用之说。

二、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应纳税额,即应缴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应以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为基础计算确定。

企业在确定当期所得税时,对于当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不同的,应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适用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确定
当期应缴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考虑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三、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

用公式表示即为: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予说明的是,企业因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一般应当记入所得税费用,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一是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例如,某企业持有一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1000万元,会计期末,其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如计税基础仍维持1000万元不变,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500万元即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该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除该事项外,该企业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

会计期末在确认500万元的公允价值变动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500万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万
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25万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25万。

二是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该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影响合并中产生的商誉或是记入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不影响所得税费用。

四、所得税费用的计量
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缴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

即: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收益)仍沿用上述举例,另外,上述企业因某事项在当期确认了100万元负债,计入当期损益。

假定按照税法规定,与确认该负债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准予税前扣除,该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该企业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账面价值及其计税基础见下表。

假定除上述项目外,该企业其他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也不存在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该企业当期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所得税为600万元;该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该企业计算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费用以及所得税费用如下:
递延所得税负债=500×25%=1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100×25%=2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125-25=100(万元)
当期所得税费用=600万元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600+100=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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