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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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杭州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杭州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杭州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任保兴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杭州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货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货运出租汽车经营(含兼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货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公民有权对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和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章开业、停业管理第五条货运出租汽车的发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实行总量控制。

货运出租汽车在杭州市区的经营权通过公开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经营期限为8年。

有偿使用所得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凡需从事货运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有偿方式获得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营运手续和工商、税务登记。

第六条每辆货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自备货车,不得从事货运出租汽车经营业务。

未取得杭州市区营运证的货运出租汽车,不得在杭州市区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30日内分别向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并相应办理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

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4.25【实施日期】200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2001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8日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维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运输安全,促进我市道路旅客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定线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

城市公共客运、出租车客运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道路旅客运输事业。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事业。

市、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同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行使道路旅客运输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客运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线路经营权,并按注册营运的车辆数向车籍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领取道路运输证和营运(线路)标志牌。

禁止伪造、涂改、擅自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营运(线路)标志牌。

第五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驾驶员、乘务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道路运输业务知识,遵守职业道德,掌握职业技能,熟悉服务规范(礼仪),并取得司乘人员服务资格证。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08年1月16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城管、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2023年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保障乘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投入、自愿退出、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竞争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树立公共服务意识,以乘客需求为导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服务。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具有出租汽车运营资质,并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许可证。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巡查检查和投诉受理等工作。

第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相关税收政策,不得违法逃税。

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运营,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提高驾驶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没有出租汽车运营资质的车辆和驾驶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二章出租汽车运营管理第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良好的运营状态。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调度系统,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便捷的叫车服务。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配置车辆数量,保障市民的出行需求。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驾驶人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驾驶人具备安全驾驶技能和良好服务意识。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驾驶人考核制度,对驾驶人的服务质量和投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定。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带着证件上岗,提供文明、礼貌、规范的服务,不得拒载、超载、议价和随意调价。

第十五条出租汽车驾驶人应当保持车内整洁,提供乘客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不得干扰乘客正常出行。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保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乘客权益保障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乘客车费结算方式、车辆运营区域范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计价器收取车费,并出具票据,不得随意涨价或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害乘客权益。

杭州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题库

杭州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题库

杭州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题库共60页 250道题1.《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一、判断题1.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携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和服务资格证。

[单选题] *正确(正确答案)错误2.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须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损坏计价器或使计价器失准,并接受质监部门定期检测。

[单选题] *正确(正确答案)错误3.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答复,因此驾驶员应当配合公司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4.驾驶员在交接班时段只要在明显位置放置同向载客牌,就可以自由选择乘客营运了。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5. 出租汽车车内须按照规定放置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单选题] *正确(正确答案)错误6. 客运出租汽车可以在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点候客,但须支付停车费。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7. 在营运中,若乘客污损了车内设施,应由经营者自行承担修复。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8.营运中,若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故障、未达到目的地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9. 交接班时间可以由经营者自行确定,在一天中任意时间都可以用来交接班。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10. 在营运过程中,驾驶员在经得乘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吸烟。

[单选题]正确错误(正确答案)11. 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驾驶员可以拒绝营运服务。

[单选题] *正确(正确答案)错误12.客运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时,经营者无须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专用设施。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13.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无偿执行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应急决定。

[单选题]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14. 乘客在出租汽车内可以吸烟,但驾驶员不能。

-杭州网约车新规

-杭州网约车新规

-杭州网约车新规20XX-20XX杭州网约车新规如下20XX杭州网约车新规细则:哪些车可以成为网约车1.在本市注册登记,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2.燃油车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或者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新能源车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综合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3.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行驶里程不超过60万公里;4.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5.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6.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

也就是说,网约车必须是浙A牌照。

另外,车辆需变更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相关部门现正在积极准备。

总体看,杭州网约车车辆档次偏低。

今年上半年统计,全市网约车数量约30万辆,60%以上每天订单在4单以下,专车补贴下降后,数量趋于平稳,而且很多司机注册了但没有营运。

政策实施后怎么样还要看实际情况。

接下来会不会有新司机和新车辆加入,关键看网约车有没有钱赚和市场吸引力。

20XX杭州网约车新规细则:哪些人能做网约车司机1.杭州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证》6个月以上;2.有三年以上驾龄;3.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4.无暴力犯罪记录;5.自申请考试之日前三年内没有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想在杭州取得《浙江省居住证》,须居住满6个月。

取得居住证后6个月以上,再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这样算下来,外地户籍驾驶员要在杭州开网约车,至少在杭州居住满1年。

传统巡游出租车司机想开网约车,连续3年考核等级在A以上,就可以申请换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想做网约车司机,须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张晓东明确表态,考试不收费,目前已经在搭建考场,会尽可能采取网上考试的方式,方便司机。

20XX杭州网约车新规细则:价格怎么定1.网约车需要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出租汽车发票;2.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布,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正)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正)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正)【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批准部门】8;811;81101;【批准日期】2017.07.28【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8.10【实施日期】2017.08.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10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2015年12月25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6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7年6月28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和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导读: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服务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推出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服务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公共交通等客运方式相协调,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各地应当按照当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实际供需状况、出租汽车营运效率等因素,科学投放出租汽车运力。

第九条出租汽车运力主要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配置。

设区的市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确定。

第十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驾驶人员、管理人员、办公场所、停车场地和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车辆数量、类型及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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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需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在变更前三十日内分别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后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要求停业的,应在停业前三十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报,办理缴销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及收费凭证的相关手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向税务机关结清税务手续。
(一)有关法规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核发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三)配合价格、税务部门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统一收费标准、收费方法和收费凭证;
(四)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安和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章 开业、停业管理
第八条 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由杭州市人民政府统一下达计划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客运出租汽车在市区的经营权通过竞投等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所得用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从事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在获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办理下列手续:
第四条 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 公民有权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人员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实施管理,其职责是:
第十条 每辆客运出租汽车配备的驾驶员不得超过三名。
第十一条 未取得本市营运证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本市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定的营运区域经营,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均在核定营运区域外的异地营运活动。
客运出租汽车自核定营运区域载客至营运区域外时,可以自目的地载客顺路返回核定营运区域。
(四)车身、车厢、行李厢整洁,座套干净、舒适,车辆设施完好;
(五)按照规定放置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转为非经营性车辆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清除客运出租汽车专用标志和专用设施。
(一)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机构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
(四)客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必要的安全防范装置、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并铅封的客运出租汽车收费计价器;
(五)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办完上述手续的经营者按其注册客运出租车辆发给营运证。
第九条 通过有偿方式获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满两年后方可转让。受让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条件。转让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通过行政审批等无偿方式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者因故不能继续经营的,由负责审批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收回,不得转让。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顶安装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暂停服务标志;
(二)使用规定的车型和标志色;在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标志,注明监督电话;
(三)在规定位置贴有客运出租汽车起步费、每公里租费等内容的标价签,实行明码标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权,按照乘客要求提供不定点、不定线的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九座以下(含九座)小型客运车辆。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1990年9月27日杭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6年5月24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区、县(市)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城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价格、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五)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
(六)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条例,公开办事章程,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根据2004年6月23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6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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