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机动车清洗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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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整治方案

2024年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整治方案

2024年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整治方案____年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整治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给城市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问题。

同时,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也逐渐呈现出一些混乱和不规范的情况,如无证经营、服务质量低劣、环境污染等,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和市民的生活质量。

因此,为了规范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发展,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以下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1.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的经营准入条件和服务标准。

2. 推动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的转型升级,提高行业的现代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3. 提高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

4. 加强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措施1. 完善政策法规制定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行业的经营准入条件、服务标准和管理要求。

加强行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和管理机构,定期组织行业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2. 优化服务环境建设机动车清洗维修专业化的服务场所,提供干净、整洁、安全的工作环境。

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提高清洗维修效率和质量。

强化环保意识,推广使用环保清洗剂和工艺,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 建立信用体系建立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的信用体系,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惩戒措施,提高行业的整体信用水平。

4. 加强培训和技能提升加强机动车清洗维修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建立健全的培训制度和体系。

为从业人员提供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加强对最新技术和工艺的学习和应用。

同时,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证书考试,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5. 增强监管力度加强对机动车清洗维修行业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执法机构和监督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加大对无证经营、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者,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技术规范

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技术规范

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运行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19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33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13960.12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高压清洗机的专用要求GB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J343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J71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CJJ27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T65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JTG D20公路路线设计规范DBJ50-064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重庆市主城区市政设施容貌管理导则(渝市政委[2010]374号)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渝规发〔2010〕16号)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机动车辆清洗场所automotive vehicle washing station指为机动车辆提供清洗和保洁服务的场所。

3.2机械化洗车mechanized 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指车辆驶入自动洗车设备,由电脑自动控制,通过输送带带动完成车辆的冲水、清洗、烘干等一系列程序的洗车方式。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1.10施行日期2006.11.10文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泸州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实施意见为规范洗车站(点)的设置标准,提高日常监管水平,妥善解决我市洗车站(点)设置和日常管理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城市建成区车辆清洗站(点)的设置和日常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管理职责划分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洗车站(点)设置的排水许可和登记备案工作;交通运政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GB/T16739 2-200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规定,负责对作为维修业的洗车站(点)的审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洗车站(点)设置的营业执照核准。

环保、消防、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做好城区洗车站(点)的管理工作。

二、洗车站(点)设置和管理要求(一)洗车站(点)设置要求1城区洗车站(点)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璧山府办发〔2010〕132号璧山府办发〔2010〕132号璧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璧山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璧山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璧山县城区洗车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加强璧南河流域污促进城区洗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定,结合我县洗车场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璧城、青杠、河边城镇规划区内从事机经营、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洗车场,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从事车辆服务的洗车站、场、点。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第四条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我县城区洗车场设置管理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城区洗车场(含以维护、装饰名义设置的机洗场所)的设置规划,并共同做好城区洗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区洗车场规划、建设理工作;负责城区洗车场污水排放接沟许可办理;依法查处占道经市政设施、污染环境等违反市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县环保部门负责城区洗车场的排污许可办理,依法查处污水处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县公安部门负责城区洗车场出入口指示标志设置管理工作;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行为。

县规划部门依法查处乱搭建、擅自改变场地使用功能开办城区行为。

县交通部门依法查处洗车场擅自占用公路留地、边沟及道口县工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许可手续而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城区洗车场,依照国务院《无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已经2月14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讨论经过,现予公布,自 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4月1日成都市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机动车清洗站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机动车清洗站的设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中心城区;(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它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区(市)县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清洗站,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地,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车美容设施设备及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政府扶持与鼓励)市和区(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工作的领导,培育和扶持机动车清洗行业的发展。

鼓励机动车清洗站经营者投资建设科技创新型、节能环保型以及节水型洗车系统。

第五条(职责划分)机动车清洗站管理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监管原则。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配套停车场和专业公共停车场设置附属机动车清洗站的规划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污染治理监督管理。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用水、节水、排水等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清洗站周围道路机动车辆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价格、国土、安监、工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清洗站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在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机动车清洗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镇江市政府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政府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政府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镇政办发[2007]211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镇江市政府转发市城管局等部门《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镇政办发〔2007〕21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管局、公安局、规划局、建设局、交通局、环保局、镇江工商局《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镇江市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镇江工商局市环保局)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安宁的市民生活环境,贯彻落实《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设置和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和超出核准登记范围的经营,损害市容环卫、污染环境、影响道路交通,损坏城市道路和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从根本上遏制占道洗车、乱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点)的现象,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专项整治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优化城市发展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出发,把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争创沪宁线上管理最好的城市工作目标落到实处,通过有效的专项整治,取缔占道洗车、遏制损害市容环卫、污染环境、影响道路交通、损坏城市道路和公用设施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设置和管理,创造优美城市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

二、整治范围、重点内容和工作目标(一)整治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重点是京口区、润州区城区范围、镇江新区的丁卯、大港片区和丹徒区新城区。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洗车场(点)规范和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洗车场(点)规范和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洗车场(点)规范和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17施行日期2013.05.17文号徐政办发[2013]93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洗车场(点)规范和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3号)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市区洗车场(点)规范和整治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7日市区洗车场(点)规范和整治活动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管理,规范我市洗车场(点)经营行为,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机动车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CJJ71-2000)、《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标准,结合市区“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环境整治工作目标,特制定市区洗车场(点)规范和整治活动方案如下:一、整治范围和目标对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洗车场(点)分类提档升级,取缔洗车场(点)占道经营,查处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噪音扰民、损坏公用设施等违规行为,通过3个月的集中整治,取缔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洗车场(点),使具备改造条件的洗车场(点)达到城市容貌管理的规定要求。

二、基本原则按照“统一标准、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明确责任、奖罚兑现”的原则,由市城管局牵头组织整治活动,各区城管局、开发区市容市政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洗车场(点)的整治工作,市公安、环保、水利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整治工作。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区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开发区(城市管理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公安分局):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规范车辆清洗经营性活动,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泉州市公安局2021年9月13日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一、为加强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规范车辆清洗经营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鲤城、丰泽、洛江、泉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服务的机动车洗车场(以下简称洗车场),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所,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身清洁、排水、污水预处理等设施设备,以机动车有偿清洗为主营业务的机动车清洗服务场所。

四、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行业分工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洗车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排水许可的审批办理以及对洗车场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损坏市政设施、占道洗车、不按规定操作,致使污水外流(混流、溢流)等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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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技术规范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前言为规范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加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管理,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在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内先进技术,把握发展趋势,完整梳理了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技术规范,并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分类;5.选址;6.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7.工艺及设备;8.供配电设置;9.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本规范由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重庆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本规范参编单位:重庆市市政环卫监测中心重庆大学重庆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重庆工商大学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彭莉张鹏郝丽萌赖寓涛舒玉焕杨艺彭绪亚陈丹刘连杰陈志剑龚玉玲谭聪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分类 (3)5 选址 (4)6 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 (5)7 工艺及设备 (8)8 供配电设置 (9)9 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9)本规范用词说明 (11)附录A 清洗间示意图 (13)条文说明 (14)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设置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运行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 802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13960.12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高压清洗机的专用要求GB 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CJ 343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J 71 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CJJ 2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JTG 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DBJ 50-064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重庆市主城区市政设施容貌管理导则(渝市政委[2010]374号)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渝规发〔2010〕16号)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automotive vehicle washing station指为机动车辆提供清洗和保洁服务的场所。

3.2 机械化洗车mechanized 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指车辆驶入自动洗车设备,由电脑自动控制,通过输送带带动完成车辆的冲水、清洗、烘干等一系列程序的洗车方式。

3.3 半机械化洗车semi-mechanized 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指由人工辅助配合半自动清洗设备进行洗车的方式。

3.4 微水洗车micro-water 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指将少量的水充分加压雾化后,利用高压雾化水对车辆进行喷雾清洗,以高速气流结合水雾两相流的洗车方式。

3.5 无水洗车waterless 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指使用化学清洁剂对汽车进行清洗,同时使汽车漆面得到上光、复膜、护理的洗车方式。

3.6 循环水洗车vehicle washing technology with recycling water指以水为主要清洗介质,采用机械或半机械洗车系统,洗车用水循环使用的洗车方式。

4 分类4.1机动车辆清洗工艺按需要用水量的多少,可以分为用水洗车、微水洗车和无水洗车,其中用水洗车又根据设备设施的不同,分为机械化洗车和半机械化洗车两种方式。

4.2机动车辆清洗场所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

各类型应按日清洗量、机械化洗车位数、半机械化洗车位数任意一项达到表4.1的最低要求来确定。

表4.1 机动车清洗场所规模分类表5 选址5.1 选址基本要求5.1.1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选址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要求。

5.1.2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选址须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5.1.3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须符合《公路线路设计规范》JTG D20中关于公路建筑限距的要求。

5.1.4机动车辆清洗场所须与医院、学校、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距离,距离远近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5.1.5 大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宜设置在城区外围、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服务区内和其他车流量大的位置。

5.1.6中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宜设置在城区中心区外围、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服务区内和其他车流量大的位置;在满足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附设在大型社会公共停车场(含地下)、加油站、维修站等服务站场内。

5.1.7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宜设置在非主干道、不影响交通、有污水处理管网的区域内,在满足本规范和其他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可附设在停车场(含地下)、加油站、垃圾站等设施内。

5.2 禁止设置区域5.2.1禁止在名胜、古迹、景点、学校周边,主要窗口地区和主要商业区等建筑控制地带设置。

5.2.2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设置。

5.2.3禁止在沿河护坡10 m范围内或50年一遇防洪区域内设置。

5.3 禁止设置情形5.3.1拟在室外设立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

5.3.2占用人行道、绿化带或其他公共场地洗车或堆放洗车设施的。

5.3.3经营产生噪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妨碍或影响市民生活的。

5.3.4洗车场地、用水达不到要求,无法开展清洗作业的。

6 平面布置及建筑设计6.1 基本规定6.1.1 工艺流程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满足清洗场所的使用功能。

办公和辅助用房应与洗车工作区分开,避免互相干扰。

6.1.2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按《重庆市主城区市政设施容貌管理导则》(渝市政委[2010]374号)的有关规定设置车辆清洗站标牌。

6.1.3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建筑外形应符合《重庆市城市风貌特色规划设计暂行规定》(渝规发〔2010〕16号)要求,并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

6.1.4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的要求,满足被洗车辆的荷载要求。

在楼面进行车辆清洗作业的,楼面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要求,满足被洗车辆的荷载要求。

6.1.5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停车场地。

停车场地须有足够的停车面积,停车泊位数应与洗车能力相适应。

6.1.6 大、中型清洗场所总平面布置应按功能分区,由洗车工作区、辅助设施区、车行道及停车场地、车辆进出口、办公附属区等组成,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专门设计。

室外大、中型清洗场须采用围合式建筑形式加以遮挡。

6.1.7 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面积应不小于32 m2。

6.2 进出口设置6.2.1 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进出口、停车场地须硬化,严禁使用土面、煤渣、公分石等材质,地面材质应防滑。

6.2.2 进出口应设置车辆行驶方向、停靠位置等地面标线,夜间营运场所应设置地面界线反光设施。

6.2.3大、中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进出口不得直接和主干道连接,须设置一定长度的引道,引道的设计应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和《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 50-064的要求。

6.2.4 小型清洗场所进出口应与道路正交,并宜采用透水材质,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3 小型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应设置清洗间,清洗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6.3.1清洗间内净高不低于3.6 m,宽度不小于4 m,进深不小于8 m。

6.3.2 清洗间内应设置内墙裙,其高度不得低于1.5 m,应选用防水,易清洗材料。

清洗间所有的墙面和顶面应加作防水层后再做饰面,饰面材料应满足防水、耐腐蚀的要求。

6.3.3 清洗间内应设置沉淀池,深度不得低于0.5 m。

清洗间内污水收集层和排污截水沟的污水应全部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

6.3.4清洗间外端应设置挡水门,清洗作业时,须关闭挡水门,防止污水外溅。

6.3.5 清洗间内应设置洗车台,地面和洗车台的设计除应符合清洗设备、清洗工艺的要求外,还须符合下列规定:1 清洗间地面应有较好的防水性、防滑性和排水性。

2 清洗间地面须硬化,地面内外高差不低于0.05 m,保证污水全部流入沉淀池,防止外溢。

3 洗车台大小设置长度不小于5 m,宽度不小于3 m。

设计荷载应按被洗车型确定,且不得小于汽-15级。

4 洗车台须全方位采用地格栅(水篱子)透水结构,地格栅(水篱子)下污水收集层深度应不小于0.1 m,防止积水。

5 洗车台后端与清洗间最外端距离不小于1.5 m,防止污水外溅。

7 工艺及设备7.1采用机械化洗车工艺的清洗设备须符合下列要求:7.1.1清洗设备及各工作部件的起动、工作、停止须采用机械化控制。

同时应具有完善的系统保护功能,发生故障时系统能够紧急停机。

7.1.2车辆到位后各控制装置起动或关闭的时间允许偏差应为±2秒。

7.1.3清洗设备及其机架、零件、紧固件的材料质量应安全可靠,并须采用防锈材料或进行防锈处理。

7.2采用半机械化洗车工艺的清洗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7.2.1应配备高压清洗机、泡沫机、空气压缩机等设备。

7.2.2 高压清洗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高压清洗机的专用要求》GB 13960.12的相关要求。

7.2.3洗车液须无磷、无毒、无腐,不伤漆膜,安全环保。

7.2.4擦拭工具不应对车漆造成伤害,且应严格分类,严禁交叉使用,防止车身下部泥沙刮花漆面。

7.3采用微水洗车和无水洗车的,清洗设备应符合《机动车清洗站技术规范》CJJ/T 71的相关要求。

7.4为保证操作安全和不伤漆面,清洗车辆底盘和车轮宜采用0.8~1.0 MPa水压,清洗车厢宜采用0.6~0.8 MPa的水压,刷洗车厢宜采用0.2~0.3 MPa的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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