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害赔偿责任问题探讨
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辨析

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辨析内容摘要:论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工业事故不断,相当工人在事故中伤亡,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因工受害后能得到适当赔偿和妥善安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因各处原因尚未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雇主在雇员因工受害后往往以雇员有过错为由推卸责任,雇员难以得到适当赔偿和安抚。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无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对有限法条之理解又各有见地,故裁判结果各有不同。
主要是法律界和法学界对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责任之概念、性质、归责原则等存在模糊认识和分歧。
我国《民法通则》未对雇主责任作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又不能覆盖所有非公有制经济,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在民法中规定雇主责任,或者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确立雇主责任制度。
工伤事故责任,雇员受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与发展,工业事故不断,屡现媒体,反映了工业化的加剧和市场经济初期的稚嫩。
相当工人在事故中伤亡,侵权索赔案件不断。
一般而言,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企业,其职工因工受害后能得到适当赔偿和妥善安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因各种原因尚未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雇主在雇员因工受害后往往以雇员有过错为由推卸责任,雇员难以得到适当赔偿和安抚,大为不满,以致诉诸法律。
在侵权案件中,这类案件占了绝对多数。
类似的事故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发生。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无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对有限法条之理解又各有见地,故裁判结果各有不同。
一些法官将其定性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适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由雇主赔偿;一些法官则将其定性为雇员受害赔偿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参照一般侵权赔偿标准由雇主赔偿;而另一些法官则以雇员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宜定为工伤事故为由以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定案,并适用过错责任由雇主和雇员分担责任。
出现这种尴尬局面的原因除立法缺陷外,主要是法律界和法学界对工伤事故责任与雇员受害责任之概念、性质、归责原则等存在模糊认识和分歧。
雇佣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雇佣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雇佣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合同:雇佣人身损害赔偿的处理首先要看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相关约定。
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雇主对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的条款,那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2. 劳动法规定:劳动法规定了雇主对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雇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对劳动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死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具体数额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
3. 保险赔偿:雇主可以购买雇主责任保险,该保险可以为雇主提供雇佣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保障。
如果雇主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那么在雇员发生人身损害时,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4. 法院诉讼: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赔偿问题,雇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确定雇主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因此,当发生雇佣人身损害时,建议双方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以便得到合理的赔偿处理。
雇佣关系雇员致人损害或者自己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

雇佣关系雇员致人损害或者自己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承担导读: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
随着市场需求,用人关系呈现复杂多样性,但常见的雇佣一人或者多人从事一定工作,是常见的用人方式关系之一。
因雇佣关系存在较大的灵活性,且雇主往往忽视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或者投保相关用工保险,时长在雇员从事工作任务过程中,侵害他人权益或者遭受损害。
那么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之际致人损害及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就成为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
一、雇员自己遭受损害或者雇员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后的赔偿原则因雇员受雇于雇主,由雇主交代雇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主的雇佣行为,延展了因自身不能够完成某一项或多项工作任务的能力;在雇主选任雇员时要尽到合理的选任、审查责任,在工作过程附有监督雇员活动等相应的责任;雇员完成工作任务后,雇主因此获得相应的利益等等。
基础雇佣人因雇佣他人扩张其活动,其责任范围就应当随之大一些。
从雇员角度,受雇人通常经济能力较为薄弱,若发生损害事故后,所有责任由雇员承担,则会出现受害人一方,要求雇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雇员引因其经济能力不能全部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导致受害人通过法院起诉无法达到获得实际赔款的目的。
因此基于以上两部分的理由,法律规定了雇佣人就其雇佣的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一)雇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该项规则原则建立的基础应为过失责任。
雇主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后,若因为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第三人生命、财产权益损害的,雇主有权在承担完赔偿后,向雇员追偿。
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一定承担责任吗?

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一定承担责任吗?在普通人看来,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是天经地义的事。
但是,《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损司法解释》)修订之后,这个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我们将这个问题细分成以下三类情形进行分析,为了简化问题,本文不考虑第三人侵权造成的雇员受伤情形。
一、受雇于个人个人受雇于个人,原《人损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月1日后,该条文被删除,现在该法律关系由《民法典》第1192条调整,“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很明显,原规定是无过错责任,现规定是过错责任。
二、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个人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不适用《人损司法解释》,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劳动者不是故意,即使用人单位无过错,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个人受雇于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原《人损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1月1日后,该条文被删除,《民法典》没有相关的具体条文。
依据法理,无特别规定,就适用一般规定,《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很明显,原规定是无过错责任,现规定是过错责任,即用人单位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何种情形形成劳动关系,何种情形形成劳务关系,就又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了,以后再聊。
作者:王璞律师。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人身损害的责任谁担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雇主人身损害的责任谁担据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数据,每年全球有超过2.3万名工人在工作场所受伤,甚至死亡。
因此,为确保员工在劳动活动中的健康和安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是雇主的法律义务之一。
当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究竟由谁承担责任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一、雇主的权利和义务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雇主在雇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雇佣过程中,雇主拥有许多权利,例如选择潜在员工、对员工进行薪酬裁决、安排员工的工作等。
同时,雇主也有必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以确保员工在工作环境中的健康和安全。
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的主要义务如下:1.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雇主需要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健康危害。
雇主应制定和实施安全和健康政策和程序,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以加强他们对工作环境的认识和理解,避免因工作导致意外事故或伤害。
2.提供安全设备和器材在某些行业中,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质,员工需要使用有一定危险性和风险性的器材和设备。
为确保员工的安全,雇主需要对这些器材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经过充分测试和正确操作,并提供必要的保护设备。
3.提供保险为敦促雇主尊重员工人身权利,一些国家法律规定,雇主必须向员工提供工作人员责任险或其他保险,以保障员工在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致残时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救济。
4.报告安全问题和意外事故当员工在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时,雇主需要立即报告当地工作标准机构或其他当地政府部门,同时需要进行记录和报告,以保证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并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二、雇主责任在雇佣活动中,由于工作需要,雇员可能会发生人身损害事件。
当这种事件发生时,法律规定雇主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具体来说,雇主应对以下内容承担责任:1.保护员工免受人身伤害的风险一旦员工在工作场所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员工,以防止伤害进一步恶化。
例如,如果员工出现安全问题需要送医治疗,那么雇主需要立即采取行动并负责安排并支付医疗费用,以确保员工得到合理的救助。
浅谈雇员受害赔偿责任

◆钟 强
( 福建力佳股份有限公 司 福建 省 3 6 3 0 0 5 )
【 摘要】 雇 员在 完成雇 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 中遭受损 害 , 雇 主应承 害人 有无 过错 及过错大小。这就造成我们无法将受害人的过错大
从 而也就无法合理 地确定减 轻侵权 担赔偿责任 。雇 员受害赔偿 责任 , 从性 质上讲 , 是一种侵权 责任 , 小与雇主 的过错程度相 比较 , 而非合 同 , 因为雇主违反的是 宪法有关对劳动者 应提 供 劳动安 全 责任 的幅度。 3 . 当雇主和雇 员对雇员损 害的发生均 无过错 时 , 如完 全免除 保护 的义务 。 侵 害的是雇 员的生命 健康权 , 而不是 雇员的债权 。 雇
二、 如 何 认 定 雇 员是 否 在 受雇 工 作 中受 损 害 错责任原则兼公平 责任 原则 , 主要理 由如下 : 雇员受损 害赔偿 责任的前提是存在 雇佣关 系 , 同时 雇员 只有 1 . 在劳动合 同关 系下 , 出于保护劳动 者利 益的需要 , 劳动法强 T 作 中遭 受损 害 , 雇 主才承担 赔偿责 任 ; 否则就 不产 制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 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 险 。因此 , 当工伤事故 在完 成受雇 _
为 了更好 的保 护作 为弱者 的雇员 的利益 , 在适用 过错责任原 雇 员 受害 赔 偿 责 任 的 归责 原 则 则 时 , 不能 以一 般 的眼光衡量雇 主有无 过错 , 应适 当加重 雇主 的 当前 , 理论 界对雇员 受害赔 偿责任 的归责 问题 , 主流 的观点 适 主张采用无过错 责任原则 , 少数意见认 为适 用过错责 任原则 。司 注意和保 护的义务 ,主要考 察雇主是否提供安全 的T作场 所 、 是否对雇员进行适 当培训 与指导 等。若雇 主未 法实践 中 , 主要有如下 几种意见 : ( 一) 采用无过错 责任原则 , 即无 当的工具 和设备 , 即使雇 员对损害 发生有轻 微 的过 错 , 也应视 论雇 主有否 过错 , 只要 雇员在从 事雇 佣活动 中受到伤 害 , 雇主都 尽 充分 的注意义务 ,
浅谈雇佣人的民事责任

浅谈雇佣人的民事责任雇佣人的民事责任,是以雇佣关系为前提的一种侵权责任。
按照侵权行为法的理论,雇工在执行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其雇佣人应当承担替代的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对雇佣人的责任未加明确规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繁荣,雇佣关系越来越普遍,雇工在执行雇佣劳动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由此所产生的雇用人与雇工之间,雇工与受害人之间,雇佣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迫切需要民法加以调整。
由此,雇佣人的民事责任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雇佣人对雇工在执行职务中所受的损害应承担的责任,二是雇佣人对雇工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本文着重谈谈雇工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雇佣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雇佣人责任的法律及理论依据雇佣人的责任,理论界有人称为“替代责任”、“转承责任”或“代负责任”。
雇佣人,指雇佣他人为自己处理或执行事务的人。
雇佣人的赔偿责任依据雇佣人与受雇人之间的特定关系,即在雇佣关系中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在雇佣关系中,雇工按照雇佣人的指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雇佣人向提供劳动的雇工支付劳动报酬。
雇工在完成雇佣人交付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使自己受到损害,也可能使他人受到损害,对这两种损害,雇佣人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雇佣人就其雇工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历史源远流长,在原始的法律中,雇佣人就其雇工的行为承担责任是普遍存在的,“主人就其仆人和奴隶的行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不以仆人与奴隶的过错行为作为承担责任的基础”。
此后,这种严格的过错责任逐渐向侵权责任转化。
20世纪,英美法律建立起这样的原则:雇佣人应当就雇工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此种责任被称为替代责任。
德国1887年民法典将雇佣人责任认定为过失推定责任。
法国民法典对雇佣人的侵权责任作了这样的规定:“主人或雇佣人对其仆人及雇工因执行职务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①。
我国《民法通则》对雇佣人就其雇工的行为所承担法律责任有没有作出规定?对此,有不同观点。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有关问题探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责任有关问题探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法律尚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作了规定,该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试就该司法解释在适用中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关于雇佣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认定雇佣关系存在与否,是雇主责任的基础。
雇用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条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用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
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工的主要权利为报酬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服劳务的义务。
雇主的主要权利为劳务供给请求权,主要义务为报酬支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雇佣关系通常以雇佣合同确定,但是有些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此合同,而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
因此,判断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不能只从形式要件上判断,主要应从实质要件上来考察。
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是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
其次,要看雇工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雇员受雇主控制、指挥、监督是雇用关系存在的基础。
在雇用关系中,雇主是控制他人行为的人,而雇员仅是雇主雇用来完成某种工作的人。
雇员在完成此种工作时听命于雇主,服从雇主的监督指导,雇主为雇员提供劳动条件。
第三,雇员应为雇主所选任。
雇员既可以是雇主自己亲自选任的,也可以是雇主授权选任的。
应当指出的是,独立的承包商(承揽人)与发包商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定做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二、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雇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指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公布前)均无明文规定,学者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有运用过错原则来解决雇主赔偿责任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发表的《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纠纷案》,1999年第五期发表的《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法院采用的均是过错责任原则认定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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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害赔偿责任问题探讨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梁新春合伙人一、问题的引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在生活、生产领域中各种雇佣关系也随之增多,而对雇员的劳动安全保护意识及有关的法律规定却没有同步跟上,导致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现象时常发生,与之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下面就是一个典型的有关雇员受害赔偿问题的案件。
案例沈阳天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承揽了沈阳达木电器厂新建厂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天宇公司把此工程中的一小部分转包给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赵辉。
2004年5月9日,赵辉从劳务市场上临时雇佣翟军和闫明等人负责给前述工程的钢梁刷油。
2004年5月12日下午3点30分左右,在给钢结构的钢梁刷油的过程中,闫明移动架子时一小轮掉入厂房内固定设备的基础坑导致架体倒塌,在架子上刷油的临时工翟军随着架子从10米高空坠落,造成其脑颅骨多处骨折,当场死亡。
上述案件是一起典型的雇员受害索赔案例。
下面,我们就围绕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问题的研究(一)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性质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是指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到人身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
雇员受害赔偿责任是以雇佣关系存在为前提而产生的一种民事侵权责任。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
雇佣合同是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基础,雇员在履行雇佣合同,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可能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对雇员的这种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论依据为:1、雇员基于雇佣关系从事雇佣活动,而雇主是雇佣活动指向的受益人,根据报偿理论,利之所在,损之所归。
2、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提供的仅仅是自己的劳动力,而其中所必需的劳动条件,如适当的生产设施、相对安全的劳动场所等必须由雇主提供或者安排,以保证雇员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雇员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不受损害。
否则,雇主如果因其不履行对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雇员受害,雇主则属于侵害人。
3、雇佣关系的存在具有必然性,与经济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
虽然雇佣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雇员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剥夺。
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任意侵犯。
”雇佣关系的成立源于雇佣合同,但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却不是一种合同责任,而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原因在于:首先,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而产生,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其次,雇主之所以要承担责任,不是因为其违反了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为其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最后,雇主所侵犯的权利客体是雇员的人身权,而不是雇员的合同债权。
(二)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就是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我国的民法理论界和实践界通说认为有三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由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也是一种侵权责任,那么,这种侵权责任的承担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或是公平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雇员受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笔者认为这是合理的,理由如下:1、雇员是在为雇主的利益服务,其受害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损害。
并且,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其行为受到雇主的指挥和监督,从一定意义上讲,雇员受害是代雇主受害,而由获得利益者负担风险也是公正的。
2、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都明确规定劳动者都有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雇主也有为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的义务。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有义务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在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实际上就是单位对职工的补偿,只不过是通过工伤保险的形式解决,单位对职工的这种补偿就具有无过错责任的性质。
在我国,无论劳动者的就业形式如何,其所受到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一样的。
因此,雇员在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害,也应按上述原则处理。
3、雇员受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切实保护雇员的利益,避免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受到损害后因找不到雇主有过错的证据而得不到赔偿。
同时,也可增强雇主的法律责任感,加强对劳动安全保护的重视。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雇员,有利于更好地维护雇员的合法权益。
4、雇员受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风险承担的宗旨。
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表面上看是加重了雇主的责任,但雇主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稼这种风险。
雇主可以提高商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所受的损失分散给社会大众。
因此这并不会加重雇主的责任。
实践中,我国的保险公司早已设立了雇主责任保险,在有的地方甚至将雇主责任保险列为强制保险,这就为建立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雇员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于雇员受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而,这种责任的成立,就不需要雇主主观上存在过错,但雇主对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仍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雇主之所以对雇员的损害负赔偿责任,是因为双方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的存在是雇主承担责任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因此,这里的雇佣关系,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纳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
判断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首先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书面的雇佣合同。
如果双方没有书面的雇佣合同,就看双方之间是否符合事实雇佣关系。
对于事实雇佣关系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判断:(1)雇佣关系是否存在,以选任、监督有无为标准。
即雇员提供劳务是否由雇主选任、监督。
(2)雇员是否提供劳务、雇主是否支付报酬,并且两者之间是否形成对价关系。
(3)雇员是否是按照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动力,完成一定的工作。
2、雇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雇员只有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才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判断雇员是否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害,主要是看雇员的受害与受雇工作之间的关系,一般可以从三方面考虑:一是雇员受害时,是否是在受雇佣期间;二是雇员受害时,其所从事的工作是否是雇主指派的工作;三是雇员受害时,是否在完成雇主指派的工作所应该出现的地方。
3、雇主没有免责事由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虽为无过错责任,但并非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的任何损害都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雇主能够证明自己具有免责事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
(四)雇员受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在我国,关于雇主的免责事由,目前尚无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以下三点:1、不可抗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不可抗力受到损害,雇主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2、雇员自己故意造成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己的故意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自己负责,雇主不承担责任。
(五)雇佣关系中的雇员造成其他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笔者认为,这里的“致人损害”中的“人”,既然没有指明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那么,这里的“致人损害”就应当包括“致其他雇员损害”和“致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两种情况。
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造成其他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笔者认为,这既属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也属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一种特殊情况。
如果案件中涉及到这种特殊的雇员受害赔偿责任问题,那么,赔偿权利人应当考虑法律适用问题,因为不同的法律规定可能指向不同的赔偿义务人。
比如前面的案例,如果闫明的行为具有重大过失,那么依据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雇主与闫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与天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雇主、闫明、天宇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这是一个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笔者在这里不作阐述。
需要注意的是,雇主与其他赔偿义务人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还有一个内部责任分担问题,其中的任一赔偿义务人如果承担了它不应当承担的部分,那么,他就享有了向其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追偿的权利。
这种追偿权利的范围仅限于追偿人不应当承担的那部分赔偿责任。
(六)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人身损害时,第三人是直接的责任人,也是最终承担责任的一方,但雇员可以选择雇主或者第三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选择赔偿义务人,可以从能够更有利于自己权益得到实现为标准。
如果雇员选择雇主作为赔偿义务人,那么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就享有对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七)对本案的分析1、本案中的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雇员受害赔偿案件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一种,雇员受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所指向的范围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