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8.09•【字号】陕人发[2007]138号•【施行日期】2007.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发〔2007〕138号)各市(区)人事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人劳局、社会事业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提出的名院、名科、名医的“三名”战略和《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的有关规定,更好地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中医药临床诊疗技术精良、人民群众公认的名中医,为社会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中医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陕西省名中医评选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向社会推出一批医德高尚、医术精湛、中医药理论功底扎实、患者和群众普遍认可的中医临床专家,根据《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我省将开展陕西省名中医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由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省人事厅共同组织,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评选类别名老中医和名中医两个类别。
第二章申报对象与遴选条件第四条申报对象在本省从事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的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名中医遴选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医德医风高尚,致力于发展中医药事业,未发生过医疗事故;(二)在国内、省内或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在临床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危重症方面有独特的中医诊疗技术和方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8•【字号】陕政办发[2001]46号•【施行日期】200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46号2001年4月1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卫生厅《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陕西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西省卫生厅)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997〕7号),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要求的卫生监督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卫办发〔2000〕16号)精神,按照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根据《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要切实加强领导,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相衔接,本着政事分开和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卫生监督与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将有关的卫生监督职能相对集中,组建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到200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任务。
二、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名称:陕西省或ⅩⅩ市(地区)或ⅩⅩ县(市、区)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局)(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1•【文号】国办发〔2016〕75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1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刘延东国务院副总理副组长:李斌卫生计生委主任徐绍史发展改革委主任楼继伟财政部部长尹蔚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江小涓国务院副秘书长成员:郭卫民新闻办副主任李晓全中央编办副主任庄荣文中央网信办副主任王晓涛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林蕙青教育部副部长徐南平科技部副部长辛国斌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宫蒲光民政部副部长余蔚平财政部副部长游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房爱卿商务部副部长王贺胜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孟建民国资委副主任吴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袁曙宏法制办副主任韩文秀国研室副主任黄洪保监会副主席马建中中医药局副局长焦开河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李清杰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局长贾勇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王贺胜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晓涛、余蔚平、游钧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卫生计生委体制改革司司长梁万年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0月21日。
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县级领导培训班在省委党校举行 副省长郑小明出席开班式并发表重要讲话

本刊讯 1 月9日至 1 日,陕西省 深化医药卫 生体 1 1
制改 革县 级领导 培训 班在 省委党 校举 办 。省政 府 副省 长、 省深化 医药 卫 生体制 改革领 导小 组 副组长 郑小 明
出席 开 班 式 并 发表 重要 讲 话 。 郑 小 明 重 点 就 医 药 卫 生 体 制 改 革 的 重 要 性 、 改 革 的 思 路 方 向 以 及 全 省 医 改 进 展 情 况 和 下 一 步 工 作 的 部
上将 组建督 查组 深入各 县督 查 “ 统一 ”工作 ,评 出最佳 和最差 ,连续 两年 被评 为最差 的县 ,县 长将 引咎辞职 。他强 三 调 ,医改是一项 实践性很强 、需 要不 断探索 和完善 的民生工程 。希 望通过扎 实有效 的培训 ,把我 省医改工作 存在的 问题
}理 、 思 考 得 更 加成 熟 ,形 成 独 到 的 思 路 见 解 , 以解 决 改 革 中 的 实 际 问 题 。 i i c
全省 1 7 0 个县 ( 区)县 级医药卫 生体 制改革领导 小组主要 负责人参 加了为期5 天的集 中培训学 习。培训特邀 国家卫 生
郓中华 医学会党委书 记饶克勤教授作 了 “ 关于 当前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 的现状及 发展问题 ”的首场专题 讲座 。这 次培 训 内 容丰富 、形 式多样、主题 突 出、 学风 浓厚 。主 管医改工作 的县级领导在 培训过程 中统一 了思想观念 、掌握 了政策精 神、 交流 了工作 经验、激 发了工作热情 ,对于 增强基 层医改工作 的积极性 ,提高基层 医改工作 者的理论水 平和实践能 力 ,推 为基层 医改工作顺利进行 具有重要作用 。 ( 本刊综合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
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9.02.06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
小组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长:
郑小明副省长
副组长:
孟建国省政府副秘书长
周玉明省政府副秘书长
祝作利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刘小燕省财政厅厅长
鬲向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刘少明省卫生厅厅长
成员:
任贤良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广电局局长
刘玉明省编办专职副主任
XXX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吕明凯省教育厅副厅长
常延生省民政厅副厅长
周彬县省财政厅副厅长
赵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李荣杰省卫生厅副厅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梁宝林省卫生厅副厅长
范兵省卫生厅副厅长、省中医局局长
庄长城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刘文成省国资委副主任
郑仲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杨三省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王根修省保监局局长助理
李向柱省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XXX同志兼任。
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构,不属于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六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陕卫规发[2012]47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卫规发〔2012〕47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申请和使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卫生预算支出和转移支付地方(省级以下,不含省)的卫生预算支出。
第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科学规划、依法依规、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处室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拟订与本处室单位业务相关的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预算执行意见;拟订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初步意见、制订并印发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局: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陕西省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说明陕西省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使用说明如下:1、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2、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3、医保类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构成。
4、医保统筹支付: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按有关规定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5、个人账户支付: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
指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费用。
6、其他医保支付:包括退休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充保险支付、公务员补充保险支付等。
7、个人支付金额: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03•【文号】国办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6.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6月3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聚焦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加强医改组织领导(一)加强医改工作统筹协调。
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进一步落实全面深化医改责任,巩固完善改革推进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探索建立医保、医疗、医药统一高效的政策协同、信息联通、监管联动机制。
加强医改监测,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医改经验做法。
二、深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二)因地制宜学习推广三明医改经验。
各地要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结合实际加大探索,推进改革整体联动,促进服务上下协同,深化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院改革,推动以治病为中心转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支持指导三明医改向纵深推进。
(三)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提质扩面。
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集采),对协议期满批次及时开展接续工作。
2024年各省份至少开展一批省级(含省际联盟)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实现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合计达到500个、医用耗材集采接续推进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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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财政保障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财办社[2013]26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3.12.31
【实施日期】2013.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财政保障政策的通知
(陕财办社〔2013〕263号)
各设区市、杨凌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局:
医改以来,随着各级财政投入政策的不断完善、投入力度的不断加大,各项医改工作顺利开展,但一些市县仍然存在财政保障政策落实不到位、绩效考核工作未开展等问题,影响到医改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财政对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县级政府举办的县级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
构)和乡村医生的保障政策,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1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8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2〕9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3〕51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财政保障政策
(一)不断完善县级公立医院财政保障政策。
县级政府是县级公立医院的举办者,履行出资责任。
各县级政府要根据省上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财政保障政策,并不断完善,支持医院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医院在职职工基本工资和日常运行费用的具体保障比例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院收支情况确定;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专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承担紧急救治、救灾、支援基层等公共服务经费应给予全额保障。
加强县级医院中医服务能力建设,继续落实对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
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减少的合理收入,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比例给予足额补助。
在资金管理上,市、县级财政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统筹使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县级医院历史性债务由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