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粮食局责任清单
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二条第 一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 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 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调查阶段责任: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 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 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进行认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根据违法情况提出初步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 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理由。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 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0.违反罚缴分离制度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
粮食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职权 类别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
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资金、
1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政 许可
粮食收购 资格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取得粮 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 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 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 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 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 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资料。粮 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 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 公示。
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

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一、引言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和人民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职责。
本文将详细探讨粮食安全工作的职责清单,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国家层面的职责2.1 制定和完善粮食安全政策•研究和制定粮食安全政策,确保粮食安全工作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
•完善粮食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2 监测和预警粮食安全状况•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了解粮食生产、供应和储备情况。
•分析和评估粮食安全风险,提前制定应对措施,防范粮食安全风险。
2.3 组织和指导粮食生产•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引导农民科学种植,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
•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民的种植技能和管理水平。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2.4 粮食收购和储备•组织和指导粮食收购工作,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粮食储备体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
2.5 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粮食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粮食安全意识。
•组织开展粮食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粮食安全的认知水平。
三、地方层面的职责3.1 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粮食安全政策,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计划。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粮食安全工作的合力。
3.2 加强粮食安全监管•加强粮食生产、加工、储运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粮食安全问题。
3.3 支持农民发展农业•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3.4 组织粮食收购和储备•组织和指导粮食收购工作,保障农民的利益。
•做好粮食储备工作,确保地方的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
3.5 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粮食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粮食安全意识。
•组织开展粮食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粮食安全的认知水平。
粮食局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

粮食局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粮食局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岗位责任制某某市粮食局认真履行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系统粮食质量安全负责。
局领导和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岗位责任制;粮食收储企业是粮食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
一、某某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是本系统粮食质量安全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局领导和有关科室、直属单位及某某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向市食安委报告食品安全有关情况,全面负责本系统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依法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实施粮食质量安全督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小组办公室(设在局产业发展科)负责。
二、局长是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是粮食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是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紧急救援指挥部的总指挥;负责市粮食局食品安全规章、文件的签1发和颁行;负责和各县市区粮食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负责对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三、分管局长是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是粮食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是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紧急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协助局长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负责粮食局食品安全文件、规章及责任书的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工作调度会。
组织职能科室定期不定期到直属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其他领导对分管业务及单位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产业发展科是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能科室,兼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领导贯彻执行粮食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负责市粮食局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修订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对市食安委文件精神、基层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负责全市地方储备粮油安全储存、轮换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粮油质量和原粮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工作职责清单

10、就人秘工作提出建议。
8
市场法规股***
1、依法对全县粮食收购和食盐零售进行许可和年度核查。
2、监督检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食盐流通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处罚。
3、依法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食盐流通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
4、对市场法规工作提出建议。
9
安保股***
3、领导分管股做好机关工作。参与局机关的集体领导和决策。
4、对干部任免和重大处理进行讨论并表决。
5、局机关重点工作和重大事项的建议。对基层单位安全工作出现问题提出建议。对局机关日常事物和企业有关事项开展协调。
6、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罚。
7、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8、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2、起草局机关上报下达的文件。
3、做好各类文件的登记、传阅、分发、催办、立卷、归档和整理工作。
4、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管理、安全、保密工作。5、管理使用机关印章。
6、配合局领导开展机关日常工作。
7、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
8、督促局领导的各项决策、机关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及局领导批示的执行情况。
9、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检查。
3
财务股***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有关政策。
2、对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3、监督管理商务粮食系统财务数据报表、及经济效益。
4、监督管理机关经费支出、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5、监督管理各类专项资金、政策性补贴的使用。
6、就粮食系统财务审计工作提出建议。
4
仓储股***
1、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各部门交办的与仓储有关的工作。
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

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粮食安全工作是国家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需要明确粮食安全工作的职责。
下面是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一、监管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粮食安全管理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2. 预测、评估国内外粮食市场走势,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3. 监督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储存等环节,保证粮食质量与安全;4. 负责粮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加强粮食风险防范,加强对粮食生产、储存、加工等企业的监测和监管;6. 推进粮食安全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制度。
二、农业部门职责1. 研究和制定粮食生产技术政策,促进粮食生产增产、提质;2. 推行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作物抗性,保证农产品质量及安全;3. 加强对种植业企业生产流程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种植业企业行为;4. 完善种子管理制度,推广良种,保证种子质量与安全。
三、质检部门职责1. 负责实施国家有关粮食检验检测认证制度;2. 加强质量监控,确保粮食质量稳定,符合国家和地方质量标准;3. 完善粮食质量风险监测预警,遏制影响粮食安全的非法行为;4. 推进粮食产前、产中和产后质量检测体系建设,提高检测质量和效率。
四、公安部门职责1. 打击各种粮食犯罪行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2. 完善粮食防伪溯源技术,遏制假劣冒充伪造行为;3. 建立粮食安全市场监管机制,打击走私、安全问题严重的粮食产品;4.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的公平、稳定。
五、储备部门职责1. 负责国家粮食储备和储备物资的采购、销售和管理;2. 组织储备粮食的仓储、保管、保鲜、防虫等管理工作;3. 统筹安排储备粮食的供应和调剂,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六、企事业单位职责1.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所生产的食品安全;2. 完善企业资质认证,加强对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3. 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加强员工粮食安全意识的培养;4. 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人群的食品安全保护工作。
粮食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潍坊市关于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粮食流通和粮食储备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全市粮食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研究拟订全市粮食行业储备、流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收支存计划以及储备粮的收储、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保障军队和城乡居民、灾区及缺粮地区的粮食供应。
(四)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管理;负责对全市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寿光市储备粮的日常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寿光市储备粮的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建议和收购、销售、储存、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粮食储备体系建设,负责对全市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
(六)指导全市粮食市场建设与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共同管好粮食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七)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建议,推动国有、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组织、协调粮食系统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组织指导粮食系统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八)负责全市粮食统计、流通信息工作;指导、监督全市粮食系统财务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粮食系统安全生产责任状

粮食系统安全生产责任状粮食系统安全生产责任状推荐度:相关推荐粮食系统安全生产责任状粮食系统安全生产责任状1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粮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粮食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单位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粮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粮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结合粮食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单位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粮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粮食系统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局行政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相关股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股)负责处理。
第五条各单位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主要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管理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六条粮食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带头自觉遵守。
督促各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与其业务相应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工作。
按时制订粮食系统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通过分解目标,落实责任。
组织对各单位指标完成情况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粮食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模板】

(共1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 施 依 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
1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行政许可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县粮食局
保留
8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收储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县粮食局
保留
9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县粮食局
保留
6
违规使用粮食储运设施工具的处罚
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县粮食局
保留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7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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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粮食局责任清单(共25项)目录一、部门职责......................................................(2-3)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4-5)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6-13)(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二)对其他事项的监督管理四、公共服务事项 (14)一、县粮食局部门职责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法律依据备注1 研究提出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拟订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拟订和组织实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改革、发展、经营管理;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建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 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保障军队粮食供应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组织拟订和实施粮食收购政策,指导全县粮食购销工作;指导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协调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工作;负责粮食收购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管理和指导;指导粮食产销合作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军粮供应政策、指导开展军粮供应工作《粮食流通管理条例》3 拟订全县粮食流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拟订我县实施粮食流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属地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军粮计划、数量、质量、技术规范执行情况,以及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组织指导对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活动和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核查粮食收购资格;依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制定粮食经营最低最高库存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承担全县粮油库存检查工作;制定粮油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4 负责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县粮食质量标准,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建议,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粮食行业发展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全县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做好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负责全县粮食行业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承担行业科技管理、创新和新技术推广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主食产业化放心粮油工程;拟订有关县粮食质量标准,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建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5 承担县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购销计划及提出动用储备粮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制定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提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并实施;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的规模、布局、收购、销售、动用计划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县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监督实施;督促指导县地方储备粮任务的落实;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补贴和储存安全等承储管理工作;制定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粮食仓储管理和安全储存工作,指导仓储设施改造与建设;负责全县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6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县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编制粮食流通、仓储、加工设施建设规划;承担粮食行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编制、申报和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7 负责全县社会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指导全县粮食系统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全县社会粮食行业统计、粮油工业统计、人事统计等工作;监督检查国家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全县粮食系统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监管单位的国有资产。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8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 对粮食的监督检查县粮食局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35、36、37、38、39条县工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食品药品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加工、销售中的卫生以及成品粮储存中的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对粮食销售活动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进行监督检查。
县发改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行为及数量、质量进行监管《桂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承储企业有一批县级储备粮(油)的品质和实际储存年限达到了下年轮换的标准,各承储企业分别向县粮食局提出申请,县粮食局于本年12月底向市粮食局提出下一年度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建议。
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审定,并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厅和县农发行联合下达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具体到品种、库点、仓号)。
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县粮食局接受县粮食局委托进行指导和监管。
在县储粮(油)轮换过程中,县粮食局对轮换行为及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进行监管;县财政局及时筹措、拨付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所需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县级储备粮(油)轮出的销货款及时回笼县农发行,同时县农发行及时发放补库贷款,并进行信贷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县级储备粮(油)所需的轮换费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农发行负责县级储备粮收购资金货款及储备轮换后的信贷监管。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要求,为保证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2013年省粮食局发布了《湖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湖南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省粮食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具体内容已在省粮食局网站公布,网址:。
三、有关措施1、县粮食局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以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2、县粮食局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主动纠正。
3、县粮食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和完善。
4、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县粮食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5、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细化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或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直接参照《湖南省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对其他事项的监督管理对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的监督检查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是一项改善农民储粮条件,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产增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工程。
为加强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更好地实施农户科学储粮专项,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市县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有关实施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和供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1、资金拨付使用情况;2、项目实施情况,主要包括专项计划落实、农户储粮装具招标采购等;3、市县农户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
每年对实施专项的地区开展1次检查,抽取10个农户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投诉举报依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具体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检查方案;2、实施现场检查;3、制作检查书面报告;4、提出处理意见;5、反馈检查情况并督促落实整改;6、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对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予以处理或处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管为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确保按质、按量、及时出库投放市场,有效发挥国家政策性粮食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认真履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监督检查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1、政策性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及储存情况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2、政策性粮食收购、销售、轮换和动用是否符合规定;3、政策性粮食承储单位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4、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台账是否符合规定;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开展现场检查;查阅政策性粮油承储单位有关资料、文件、凭证、台账;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6、督促落实整改;7、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