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实施意见
学校教职工纪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教职工的纪律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包括教师、行政人员、教辅人员等。
三、纪律要求1.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
2. 教职工应认真履行职责,热爱教育事业,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关心学生成长。
3. 教职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请假。
4. 教职工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有序,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 教职工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调整上课、下课时间。
6. 教职工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服从学校工作安排。
7. 教职工应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不得在媒体或社交平台发表有损学校形象的信息。
8. 教职工应保守学校秘密,不得泄露学校机密信息。
9. 教职工应尊重同事,团结协作,共同维护学校团结和谐的氛围。
10. 教职工应遵守学术道德,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四、奖惩措施1. 对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工,学校将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警告:对违反纪律情节较轻的教职工,给予警告处分。
(2)记过:对违反纪律情节较重的教职工,给予记过处分。
(3)降级:对违反纪律情节严重的教职工,给予降级处分。
(4)解聘:对严重违反纪律、影响恶劣的教职工,学校将解除其聘用合同。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纪律监督1. 教职工应自觉接受学校纪律监督。
2. 教职工对学校纪律管理工作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学校纪律监督渠道提出。
3. 学校设立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工进行监督。
4. 学校对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给予处理的,给予适当奖励。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学校教职工的纪律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我校的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严禁教职工实施六种行为的监督机制和具体措施

严禁教职工实施六种行为的监督机制和具体措施
1.严禁教职工进行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伪造等,建立学术道德监督机制,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2. 严禁教职工进行违纪违法行为,如贪污腐败、滥用职权、侵占公共财物等,建立纪律监督机制,加强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现和处理。
3. 严禁教职工进行性骚扰等不当行为,建立性骚扰监督机制,加强对不当行为的预防和处理。
4. 严禁教职工进行言行不当,如诋毁他人、辱骂、恶意攻击等,建立言行监督机制,加强对言行不当的惩处力度。
5. 严禁教职工泄露机密,建立机密保密监督机制,加强对机密保密的监督和管理。
6. 严禁教职工违反工作纪律,如迟到早退、旷工等,建立工作纪律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纪律的管理和监督。
具体措施:
1. 加强对教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2. 建立举报制度,对教职工的违纪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进行举报和处理。
3. 加强对学术道德、纪律、言行、机密保密和工作纪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4. 对违反规定的教职工,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如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职、辞退等。
5. 建立健全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监督措施的有效实施。
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实施细则

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正确执行《清华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规范教职工违纪行为的处分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一条作为骨干分子组织、支持和鼓动下列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作为一般人员参与的,视情节给予撤职以上处分:(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二)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一)将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二)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质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三)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擅自使用明火,不听劝阻。
第二章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第三条打架斗殴的,给予以下处理:(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参与打架斗殴或在打架斗殴过程中以各种方式鼓动或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凶器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四)经预谋策划的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斗殴或者聚众斗殴的,从重处分。
第四条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用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有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通过语言、文字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通过行为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体罚学生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违反财经纪律、滥用职权、侵犯公私财产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行为第十条私设帐外资金形成“小金库”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予以没收。
教职工纪律处分规定

教职工纪律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规范教职工行为,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参照《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柔性引进人员(含行业企业、兼职兼课人员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根据学校调查认定结果,依照相应条款给予处分;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同时给予解除聘用关系的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教职工纪律处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处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纪检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党委纪律检察、人事、行政、教务、学生、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受邀请的法律顾问和教职工代表。
处分委员会负责对教职工违法违纪处分进行审议,对处分决定的作出、复核、处分的解除等事项提出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处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人事处,负责处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受邀的法律专家可由学校指定,教职工代表从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第六条有关处分、复核、解除处分的建议,应经处分委员会会议充分讨论,表决通过。
表决时,处分委员会会议的参会人数应达到总人数的4/5(含)以上,且通过人数应达到参会人数的2/3(含)以上方为有效。
第三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原则第七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聘任等级;(四)解除聘用关系。
第八条受处分的期限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聘任等级,24个月。
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

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为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秩序,规范教职工行为,促进教职工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
集团或集团所属其他单位借调至我校工作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一)教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管理制度,应当承担纪律责任,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二)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四)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五)教职工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一)处分种类:1.警告(含口头警告与书面警告)警告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轻微,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教职工。
2.记过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较重,使国家、学校利益等受到一定的损失,但仍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教职工。
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降低岗位等级适用于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使国家、学校利益受到较重的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应当降低现有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的教职工。
撤职适用于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任命的,具有一定行政管理职务身份的管理人员。
4.开除适用于严重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国家、学校利益的重大损失,不宜留在学校工教职工。
(二)处分期: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12个月。
教职工于处分期内,不予晋升或聘任至高一级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不予晋升工资。
(三)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下等次。
(四)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个人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校人[2008]5号校监[2008]1号关于印发《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教职工行为,加强师德建设,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
现将《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附件内容如下:中北大学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规范教职工行为,加强师德建设,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中北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严格要求自己,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行政处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重在教育。
第四条对违规违纪人员进行行政处应坚持依据充分、处分适当的原则,根据违规违纪人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的平时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我校教职工是指在编的全民事业编制人员。
第二章处分种类第六条对违规违纪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行政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留用察看;7、开除第七条对于情节轻微尚达不到处分条件或根据特定情况已不适宜适用行政处分,但确有必要给予批评惩戒的,可以适用以下方式予以处理:全校通报批评、辞退、解除聘用合同、除名。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发布日期:2016-04-26信息来源:湖北省教育厅教师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教职工违纪人员处罚制度

教职工违纪人员处罚制度为了全体教职工更加明确岗位职责,严格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全校教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
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制度(教代会讨论)。
1、对旷工的处理:(1)教职工旷工一天扣发100元,大会点名批评。
(2)教职工旷工一天以上七天一下,按一天三倍原则扣发工资,并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
(3)每月累计旷工2天给予警告处分,年终考核为不称职。
(4)一学期连续旷工超过7天(包括7天)以上者,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2、迟到、早退每次扣款10元;上班时间内脱岗、打牌、下棋、玩游戏等违反工作纪律的每次扣款20元,每月累计2次出现以上违纪现象按旷工一天论处。
3、教师空堂或者缺岗一次扣责任人50元,空堂或者缺岗2次按旷工一天论处;一学期空堂或者缺岗3次及以上者年终不予评优。
4、晚自习空堂每次扣款30元,晚自习空堂3次(包含3次)以上按旷工一天论处。
5、事假、产假、病假、护理假等规定假期结束后,未按规定补假,超出天数按旷工论处。
6、对弄虚作假开诊断书休病假的,一经查实,所休时间按旷工处理。
7、事假、产假、病假、护理假等规定假期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扣发请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8、学期累计请假超过15天,年终考核不评优。
9、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1)违反计划生育国策被查处的当年;(2)有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受治安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的;(3)所从事工作领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学校财产或学校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4)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5)学期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者;(6)出现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10、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现象,造成轻微后果罚款200元--5000元,大会点名批评。
侮辱后进生的处罚与此处理结果相同。
11、与同事、与学生家长吵架并负主要责任者,每次处罚200元--1000元,如有学生在场加倍处罚。
12、开会、学习、劳动及其他集体活动期间迟到,早退者每次扣发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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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赶场初级中学文件
万赶中发〔2007〕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出勤管理的实施办法
全校教职工:
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教育教学效果,维护教师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根据万州纪发[2007]19号、万赶中发[2006]5号文件精神,对教职工出勤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出勤管理
1、签到管理。
(校长考核)
教职工从周一至周五上班实行签到制度,签到起至时间为每天上午朝会课上课到第二节课上课前,下午为午自习下课到第二节课上课前。
周末或其他时间学生放假,签到时间为学生放学后30分钟内,签到地点为校长办公室。
若不按时签到,从工作津贴中按5元/次扣发;若发现帮人代签,代签人和被代签人均按5元/次扣发,并给予批评教育。
2、会议出勤管理。
(办公室考核)
教职工要按时参加各种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若旷会一次视为
旷课一节,扣发工资10元/节,年度考核扣0.2分/次,迟到、早退扣发工资1元/次,年度考核扣0.1分/次,病事假3次算一次旷会。
其他规定按《赶场初级中学开会纪律暂行规定》执行。
3、升旗仪式出勤管理按会议出勤管理执行。
(政教处考核)
4、上课(含早晚自习)出勤管理。
(教务处考核)
教职工要按时上课,预备铃响后进入教室,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早退。
若旷课一节扣发工资10元/节,迟到、早退扣发工资1元/次,迟到、早退三次算一次旷课。
时间界定:上课铃响2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教师才进入教室,视为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视为旷课,提前5分钟以上下课视为早退;室外课可提前3-5分钟下课。
旷课一节视为旷工半天,一学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及以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按有关规定给予解聘、辞聘或辞退处理。
5、其他请假办法按《万州区赶场初级中学教职工请(休)假实施办法》执行。
二、其它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办法按万州纪发[2007]19号《关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处理意见》和《万州区赶场初级中学师德考核办法》执行。
三、以上各考核由相关处室每天进行考核,并作好记载,每周由办公室汇总在周前会上公布,月末考核发放津贴,并记入教师年度考核档案。
四、本实施办法由2007年11月18日学校行政会通过,从2007年11月19日实行。
五、本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学校行政会。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加强出勤管理办法
抄送:万州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