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辅导: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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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主体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

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

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二)行为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

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

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

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

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五讲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该条款中可以推知,我国法上的一般侵权责任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

没有加害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完全与人无关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洪水、飓风、海啸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也会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保险法上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国家的救灾行为等,但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2、他人的民事权益被侵害。

加害行为人侵害的是他人的民事权益,而非自身的民事权益。

如:汽车的所有人因操作失误而损坏汽车,虽然也有损失,但他损害的是自己的权益,只能自认倒霉,不发生侵权责任的问题。

3、加害行为与民事权益被侵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虽然有加害行为,但是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后果并非是因该加害行为所致,而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如受害人故意),则行为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4、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或过失。

否则,即便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也不产生侵权责任。

第一节加害行为一、概念和特征“行为”,是指受意思支配而表现出来的活动。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加害行为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受意志支配的、人的行为。

1、加害行为必须是受到意思支配的人的行为。

若是由于地震、海啸、台风、泥石流导致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因未涉及人的活动,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如因梦游而刺伤某人、驾车途中突发心肌梗塞导致车祸,因不能被人的意志所支配,也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加害人制造一种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则依然存在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加害行为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包括人身和财产权益。

案例1:金德管业公司诉北京百度公司【案件事实】原告金德管业公司诉称:在北京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中不断发现有损金德公司良好形象的词语,并且数量不断激增,特别是当网络用户在百度搜索框中输入:“金德、金德管业、金德招聘”等词汇时,在百度搜索下方就会出现“金德骗子、金德管业骗子、金德管业招聘黑幕”等严重影响金德集团公司良好形象的词汇,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名誉权。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一)损害后果(二)因果关系(三)行为的违法性(四)过错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的发生是很常见的,而此时不管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对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话,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过在此之前还需要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也就是了解清楚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

下面就让小编来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是什么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3、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我国制定的总原则是: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现如今在现实⽣活中侵权⽅⾯的事件常常发⽣,对于⼀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很多⼈都不知道如何处理这类事情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感兴趣的话,就⼀起看看吧。

⼀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1,违法⾏为。

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侵害⼈⾝权的违法⾏为是指公民或者法⼈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性规定⽽实施的,以公民⼈⾝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定的⾏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这是构成这⼀民事责任的⾸要条件,只有当⾏为⼈的违法⾏为造成损害事实,⾏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这⾥的损害,从⼴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在财产上或者⼈⾝上的不利益。

3,是因果关系。

作为构成侵害公民⽣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为所引起的,⾏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是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违法⾏为⼈只有在实施违法⾏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就是违法⾏为⼈对⾃⼰的⾏为及其后果的⼀种⼼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如果您以后遇到关于侵权相关的事件时,希望⼩编的内容有帮助到您。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

法考侵权责任归纳一、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行为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主观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责任,其侵权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失。

客观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只需证明其侵权行为与造成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无需证明其主观上的过错。

在我国法律中,大多数侵权行为属于主观责任,即侵权行为人需证明其主观上的过错,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基本要素。

只有满足这四个要素,才能认定侵权责任的存在。

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多种形式,如伤害行为、侵权诉讼、侵犯商业秘密等。

2.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损害结果主要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抚慰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

主观过错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即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有意为之或者未经合理注意或谨慎的行为。

三、举例分析侵权责任1.人身损害责任人身损害责任是指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人需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人身损害责任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等。

例如,小明驾驶车辆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小明应当对受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小明应根据受伤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以恢复受伤者的合法权益。

2.财产损害责任财产损害责任是指侵权行为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失,行为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财产损害责任包括物权侵犯、侵犯商业秘密等。

例如,小李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进行生产,导致他人的商业利益受损。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违法的构成及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违法的构成及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违法的构成及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

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

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违法行为产生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首先违法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

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下面从主客体详细解答:第二节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由于法律责任会给责任主体带来法定的不利后果,表明了社会对责任主体的道德非难和法律处罚,因此,必须科学、合理地确定法律责任的构成,以保障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保护责任主体的利益,实现法律的功能,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由于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和根据,是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的前提,因此,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的构成有着密切的关系。

根据构成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要素,我们将法律责任的构成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五方面。

一、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后面责任分类中提到国家责任,国家到底是不是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以某种方式侵犯他人的权利的行为。

它是按照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合同依据禁止的行为。

侵权行为也是指某种不当行为,如构成诽谤、侵犯财产权、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等行为。

不久前,侵权行为也被称为侵权索赔。

一般来说,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项:第一,被侵权者必须有明确受到侵害的权利,即行为对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权利。

通常来说,包括财产权、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内的相关权利。

第二,这种行为必须给被侵权者造成损失,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词,即不可能只有一些念头或意图,而必须给被侵权者实际上造成损失。

第三,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行为对象必须有明确的身份,如性别、年龄、职业等,以便根据具体的人造成的损失来赔偿。

第四,行为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机,行为者必须有某种动机使他或她提出要求,要求更满足他或她的要求,以实现他或她的利益,或以侵犯他人的权利,或以达到一定的目的。

不同的动机可能产生不同的后果,也可能带来不同的责任。

第五,行动者必须是主观上故意和客观上实际可识别的,侵权行为必须是可以追溯到特定行为者的,而且该行为者在执行行为时必须能够预知到其行为将如何造成损失。

第六,行为者必须有造成侵权的能力,即行为者必须拥有做出足以造成损失的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该行为者必须知道其行为可能产生不良后果。

第七,行为者必须有侵权的行为表现,在一般的索赔中,必须有可以支持索赔的行为表现,以证明损害是由行为者刻意或居然造成的,如构成侵权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威胁、文件传送、电话恐吓或其他言语、行为上的侵权表现。

本文以上述七项要件,综上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被侵权者必须有明确受到侵害的权利;行为必须给被侵权者造成损失;必须有明确的对象;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动机;行为者必须是主观上故意和客观上实际可识别的;行为者必须有造成侵权的能力;行为者必须有侵权的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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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在职法律硕士辅导: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备构成要件,则构成一般侵权责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可能不会构成一般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影响。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需要行为人有过错;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则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无论在哪种归责原则下,都需要有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构成要件。

二、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的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

侵犯权利的行为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

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三、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我国民法通说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

在我国民法上,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

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而行为人没有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就认为构成一般过失;假设行为人不仅未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就认定为构成重大过失。

四、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归纳】损害的基本类型
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损害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物质性损害与精神性损害,这是最基本的类型。

物质性损害是指受害人遭受财产利益的减损,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精神性损害是指自然人因遭受精神痛苦、不安等所导致的非物质性损害。

物质性损害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具有直接填补性、可计算性等特征,而精神损害赔偿(即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者抚慰金)具有间接性(通过金钱达到抚慰功能)、不可客观计算性等特征。

在侵权责任法中,只有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人才能够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

(2)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这是损害的另外一种重要类型划分。

财产损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物质性利益,如毁损他人财物。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应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物质性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丧失)。

在特殊情况下,被损害财产若是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也可以引起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是指加害人侵害了受害人的各种人身权益所导致的各种损失,其损害后果既包括物质性损害也包括精神性损害。

物质性损害赔偿包括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康复费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

此外,造成残疾的,还需要支付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
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同一侵权行为如重大工矿灾难、交通事故等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

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责任大小的问题。

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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