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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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为抢劫罪中的既遂与未遂探究

转化为抢劫罪中的既遂与未遂探究
态存 在分 歧 。第一 种 意见 认为 ,赵某 的行为 属于 典 型的转 化抢 劫 ,根据 立法 本 意 ,转化 型抢 劫罪 一经 转化 就 既遂 ,根本 不存 在未 遂形 态 。行为 人基 于 非法 占有他 人 财物 为 目的,共 同预谋 携 带管制 刀 具 , 乘人 不备 当场 抢夺 了被 害人 的 公文 包 ,至此 整个 作案 过程 既携 带 了凶器 ,又 劫 取 了财 物 ,其 转化 行为
桥 附近 时 ,寻 见从 西泠桥 向楼外楼 方 向行走 的一对 男女 ,且 男子 ( 被害人 方某 )右手 夹着一 只 公文 包
赵某 与孙某 即尾 随至被 害人方某 身后 ,见方 某与 女伴行 至楼 外楼饭 店湖边 一张木 椅坐 下后 , 由赵 某骑
车停在 省博物 馆 附近准备 接应 ,而 由孙 某 身带管制 刀具方 某不 备之 际 ,上 前夺取 方某 放置在 身后 木椅
上 的一 只黑色公 文包 , 内有 现金 18 6 0元 及价 值 14 的 UT斯 达康 小灵 通 、U盘 各 一个等 物 品。赵 3 6元
某用 自行车将 逃跑 中的孙 某接应 上并 向断桥 方 向逃 窜 。方 某发 觉公 文包被 抢后 一路穷 追 叫喊 ,在周 围 群众 闻讯追捕 过程 中 ,孙 某慌忙 将携 带在 身的管制 刀具扔 掉 ,面对 群众 的追捕 ,赵某 问孙某 “ 呢 , 刀 刀呢 ”被追捕 的群众 听见 ,有所 防备 的群众用 板凳 砸 向两 行为人 ,二人随 即连人 带车 摔倒 ,赵某在 离
杨燮蛟 Βιβλιοθήκη 摘 要:我 国刑法第 2 7 6 条第 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 23 6 条的规定,即以抢劫 罪定罪处罚。但在法学界和司法部 I ’ 1 对这一转化为抢劫罪中有否既遂与未遂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因

司考刑法讲义:抢劫罪的认定

司考刑法讲义:抢劫罪的认定

司考刑法讲义:抢劫罪的认定司考刑法:抢劫罪的认定。

在司法考试复习初期,主要复习刑法和民法部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刑法分则部分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抢劫罪的认定。

精彩链接:司考刑法:事后抢劫司考刑法:抢劫罪行为结构司考刑法讲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司考刑法分则:放纵走私罪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1)为继承遗产而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抢劫罪。

(2)抢劫财物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他人的,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3)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致人死亡,然后产生非法占有财物的意图,进而取得财物的,根据场合不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或者侵占罪并罚。

(4)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且其后取得财物与杀人之间具有意思关联,即可认定为抢劫罪。

例1.甲按照计划在杀害乙后赶往乙的住宅取走财物的,成立抢劫罪一罪。

2.甲为了取得乙的戒指而杀害乙,在摘取戒指后发现了钱包,一并将钱包取走的,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3.张三为了取得李四的戒指而杀害李四,在取得戒指一周后,为了毁尸灭迹来到杀人现场,发现钱包而将钱包取走的,对取得钱包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与侵占罪(并罚)。

2.抢劫罪与绑架罪。

关键区别:绑架罪只能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勒索财物;抢劫罪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

特别提示:1.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处所后,仍然向该被害人勒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如果行为人控制被害人,向在场的第三人索要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2.在行为人控制被害人索要财物的情形下,究竟成立绑架罪还是抢劫罪,不以实际向谁索要财物为准,而是以行为人控制被害人时打算向谁索要财物为准:如果控制被害人时打算向被害人本人索要财物的,成立抢劫罪;如果控制被害人时打算将被害人作为人质意图向第三者索要财物的,成立绑架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抢劫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抢劫罪

【导语】锲⽽舍之,朽⽊不折;锲⽽不舍,⾦⽯可镂。

备考也需要这样持之以恒的精神。

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抢劫罪”,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 ⼀、抢劫罪 ⾏为模式:实施暴⼒胁迫等强制⼿段→压制对⽅反抗→对⽅因为⽆法反抗⽽放弃财物→⾏为⼈取得财物。

侵犯法益是他⼈的财产权和⼈⾝权利。

(⼀)不法与责任要素 1.⼿段⾏为:暴⼒、胁迫或其他强制⽅法。

标准:达到⾜以压制对⽅反抗,但不要求事实上压制,需要具体综合判断。

暴⼒:最狭义。

⾏使有形⼒,包括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还包括故意杀害被害⼈的情形。

⾏为对⼈实施,没有对物暴⼒,包括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有权处分财产的⼈、其他妨碍⾏为⼈劫取财物的⼈。

程度:⾜以抑制对⽅的反抗(⾜以造成轻伤),但不要求具有危害⼈⾝安全的性质。

抢劫暴⼒与强 *暴⼒明显不同。

胁迫:最狭义。

⽅式不限定,语⾔、动作、⼿势等。

胁迫内容:通说要求以当场对⼈使⽤暴⼒相威胁,并达到⾜以抑制对⽅反抗的程度。

若以将来实施暴⼒相威胁,以及当场⽴即实现毁损名誉、毁坏财物等⾮暴⼒内容进⾏威胁的,原则上不成⽴抢劫罪,可成⽴敲诈勒索罪。

即胁迫的内容不能马上兑现,如果是马上⾮暴⼒、⽇后暴⼒、⽇后⾮暴⼒,都只能成⽴敲诈勒索罪,⽽⾮抢劫罪。

胁迫者是否具有真正当场加害的能⼒和加害意思不影响胁迫的成⽴,只要胁迫内容使被害⼈以为⾏为⼈会实现胁迫内容即可。

其他⽅法:暴⼒、胁迫以外的⾜以压制对⽅反抗的⾏为。

没有实施⾜以压制对⽅反抗的⾏为,绝不成⽴抢劫罪。

单纯利⽤被害⼈不能反抗的状态取⾛财物,仅成⽴盗窃罪。

药物、酒精使⼈暂时丧失⾃由意志,然后劫⾛财物成⽴抢劫罪。

【注意】被害⼈⾃⼰陷于昏醉状态,⾏为⼈单纯利⽤被害⼈这种状态取⾛财物,仅成⽴盗窃罪。

将具有反抗能⼒和意识的⼈,反锁在房间,将其他房间⾥⾯财物拿⾛的也是抢劫罪。

2.⽬的⾏为:抢劫公私财物。

强⾏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或者第三者占有。

刑法分论第六章[1]

刑法分论第六章[1]

讨论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如果有 部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胁,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 (1)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暴力 )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绑架罪则是以暴力手段绑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 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 架、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则会残害或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2)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绑架罪的 )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双重被害人 (3)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绑架罪 )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2005年试卷 :( 年试卷 二第61题 二第 题)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 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 甲将仇人杀死后 元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甲持刀拦路行抢, 甲持刀拦路行抢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 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甲在抢劫过程中 害人杀死, 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 甲实行抢劫后 答案: 答案:ABCD
(3)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应以行为时盗窃所得 实际价值为准 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为准, 的实际价值为准,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外汇、 外汇、股票等有价证券应以盗窃当日的国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 予以处罚。同时应适当考虑财物的主观价 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 值,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生活等 所起作用的大小。 所起作用的大小。

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种 行为 不 能适用 被害 人承诺 制度 。所 以 , 在认 定 “ 犯罪 未得逞 ”

时 , 坚持 的主 客观相 统一 的原则 。 要 四 、 于抢 劫罪 的结果 加重犯 关 结果 加重 犯是 指行 为人在 实施 基本 犯 罪的过 程 中 由于 发生 了 另 一严重 的结果 , 因而刑 法在不 改变所 犯罪名 的前提下加 重其 刑事 责任 的犯 罪情 形 。犯抢 劫罪致 人 重伤 或者死 亡在 刑法 理论 上 被一 致地 称 为 结果 加 重犯 。最 高 人 民法 院 的司法 解释 规 定 : “ 法第 23 规 定的 8种处 罚情节 中 除 ‘ 劫 致人重伤 、 刑 6条 抢 死亡 的’ 这一 结果加重 情节 之外 , 余 7 其 种处 罚情节 同样存在 既遂 、 未 遂 问题 。对 此结 果加 重犯 , ” 以往 刑法 理论 一直 有两种 见解 , 一种

是因 为暴 力原 因, 因而 不能 成立抢 劫罪 既遂 。而“ 犯罪 构成齐 备 说” 为刑法 对抢劫 罪 的评 价侧重于 行为人 对财产 占有人使用 了 认 相 当程度 的暴 力、 胁迫 并最终 使财产 占有 转移 , 害人 的所思所 被 想不 能成 为 决定既 遂或 未遂 的基 本依据 。这 实 际上也 是我 国刑 事 司法 实际上 坚持 的立场 。 有一种 说法 认为 此种情 形下 , 还 张三 既不 构成抢 劫罪 的未遂 , 也不构 成抢劫罪 的既遂 , 由于存在 被害 “ 人放 弃 自己财 产法 益的承 诺 , 以 , 所 该行 为人 的行 为不 构成抢 劫 罪, 而不 是构 成抢劫 罪未 遂 , 不构成 抢劫 罪 既遂 。 更 ” 从我 国刑法 坚持 的主客观相 统一 的角度来 说 , 笔者认 为对上 述 案例 , 国现 行 的刑事 司法坚 持 的立 场 是对 的, 我 因为在 当时情 景下, 从抢 劫者角 度无法 准确判 断被害人 放弃 反抗是 因为恐惧还 是 因为 出于怜悯 , 从结 果看 , 害人的财 产确 实受到 了损 失 , 被 而且 由于刑 法 意义上 的被 害人承 诺不 同于 民事上 的承诺 , 因此 , 此 对

抢劫罪

抢劫罪

抢劫罪的胁迫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 胁迫 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 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 迫交出财物的行为。 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 胁迫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语言,有 的是动作 ,有的还可能是利用特定的危险 环境 。 胁迫必须是向被害人当面发出。 行为人必须是在胁迫的当场取得财物 。
(六)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准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 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 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 罪 处 罚 。 ” 据此,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应具备以下 条件:
1. 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对此前提条件应理解为,首先构成了盗 窃、诈骗、抢夺罪,但其构成条件并不 以“数额较大”为唯一标准,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也可以构成。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上 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 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 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 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 也包括对运行途 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 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手段行为是使用暴力、胁迫或 手段行为是使用暴力、 者其他方法
抢劫罪的暴力 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 暴力 或强制。其内涵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健康权直 至生命权的强暴行为;其外延包括殴打、捆绑、 禁闭、扭抱、伤害直至杀害等不同形式侵犯人 身的行为。 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本人的,但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其有 亲密关系的人。如甲乙二旅客,乙睡,丙对甲 施暴而取走乙的财物。

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论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
理 论 广 角
C iaS in ema e h o g ve h n ce c dT c n l yRei w o
论抢劫 罪的既遂 与未遂
付 瑜
( 宁 师 范 大学 法 学 院 ) 辽
[ 摘 要] 抢劫罪的既遂与 未遂 问题是刑法理论界常期 争论不休 的问题, 也是 司法实践 中经常遇到 的难点 。为 了贯彻 罪责刑相适应 的原则 . 于 对 抢劫罪既遂 与未遂的标准予以理论上 的探讨是 必要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 , 笔者认 为 , 抢劫 罪主要 有两种 典型形 态, 即以暴 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 私财物的构成基本抢劫罪 ; 一 ) 以( 入户抢劫( ) 二 在公共 交通 工具 上抢劫 的( 抢劫银行 或者其 他金 融机 构的( ) 三) 四 多次抢劫 或者抢 劫数额 巨大 的 ( ) 五 抢劫致人 重伤、 死亡 的( 冒充军警人 员抢劫的 ( 持枪 抢劫 的( 抢 劫军用物 资或者抢 险、 灾、 济物 资的等八种 情形构成加 重抢劫 罪。 六) 七) 八) 救 救 因 此 , 文 结 合 实践 , 本 对基 本 抢 劫 罪与 加 重 抢 劫 罪 的 既 遂 与 未 遂 两种 形 态分 别 予 以理 论探 讨 , 对 确 立抢 劫 罪 既 遂 与 未遂 的 标 准 , 导 司 法 实践 , 确 以 指 准 量刑 , 有所裨益。 【 关键词】 抢劫 罪 既遂 未遂 结果加重犯 数额加重犯 情 节加重犯 中图 分 类 号 :9 文 献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9— 1 X(09) ( —o 8 D0 A 10 9 4 20 5 c J 2 3一O 1 抢劫罪 的既遂与未遂问题是刑法理论界常期 争论不 休的问题 , 也是 司法实践 中经常遇到的难点。 由于在司法实践 中, 对抢劫 罪既遂 与未遂 的界定 , 立法机关和司法解释机关一 直未能作 出 明确 的规定 , 往往 导致 对相同的事实情况 , 在不同的 司法机 关 , 或者在 相同 的司法机关不 同的 时段 内, 常常作 出截然相反 的裁决 。l 了贯 彻罪责 刑相适 应 的原则 , _ 为 对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 准予以理论上 的探讨是必要 的。 因此 , 本文 结合实践 , 对基本抢劫罪与加重抢劫罪 的既遂与未遂两种形态分别 予以 理论探讨 , 以对确立抢劫 罪既遂 与未遂 的标准 , 指导 司法 实践 , 准确量 刑, 有所裨益。

以转化型抢劫为例看转化犯未遂的认定

以转化型抢劫为例看转化犯未遂的认定

以转化型抢劫为例看转化犯未遂的认定王喜萍(山西大同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系山西大同037001)摘 要:转化型犯罪由于其犯罪构成的特殊性,对于何种刑法规定属于转化犯理论界尚有不同认识,由此产生了对转化犯的未遂状态如何认定的争议,本文拟通过对转化犯中比较常见的转化型抢劫行为未遂状态的分析,结合对转化犯范围的考查及实务中的案例,进一步厘清转化犯未遂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转化犯;转化型抢劫;犯罪未遂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2-0252-03收稿日期:作者简介:王喜萍(),女,山西大同人,主要从事刑法学方向的研究。

一、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标准认定关于转化型抢劫的既遂标准,存在以下观点:1.事后抢劫属于法律拟制规定,其既遂、未遂的标准应与一般抢劫罪相同。

因此主张以最终是否取得财物作为事后抢劫既遂、未遂的标准,即便是盗窃既遂,若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没有达到目的,财物还是被他人夺回,这仍属事后抢劫未遂;若盗窃未遂,为免受逮捕、湮灭罪迹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尽管达到了这样的目的,但是由于没有取得财物,自然只能算事后抢劫未遂。

[1]2.应以暴力、胁迫行为本身作为认定既遂、未遂的标准,只要行为人基于刑法规定的三种目的而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即使是盗窃未遂,事后抢劫也算既遂。

[2]3.判断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还是未遂,应当建立两种判断标准,即在不同情形适用不同标准进行判断。

一是转化前行为已经取得财物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此时的转化实际是一种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构成抢劫罪。

二是如果盗窃、诈骗、抢夺未遂后转化为抢劫,则只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未遂。

抢劫罪的转化是行为犯,但抢劫罪本身仍然是结果犯,应当以财物的取得为既遂标准。

[3]4.基于犯罪目的不同导致的其他方面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完全相同,有理由对典型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按不同的标准划分既遂和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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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摘要: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如何区分?为您提供金华在线刑事律师咨询,欢迎访问:
本文主要介绍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如何区分?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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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观点: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为既遂,尚木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
(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

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

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

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如何区分
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主张:1、抢劫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因而界限应当是以行为人是否占有公私财物为标准。

2、抢劫罪不仅侵犯财产权利同时还侵犯人身权利,而且人身权利应当被认定为主要权利,因此即使未抢到财物但是给当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

3、财物的到手和致人重伤或死亡与否是区分本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如果没有抢到财物但是致人轻伤的应当被认定为抢劫未遂。

4、犯罪的既遂,只是针对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是否齐备来区分。

结果加重犯或者情节加重犯,只要具备法定的加重结果或情节,就是齐备了所有的构成要件,成立既遂。

笔者认为应当区分普通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加重抢劫罪三种不同情况。

一、普通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罪之类罪,即表示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劫财,其行为最终指向的也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因此根据法益侵害说,普通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财产权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为标准.而财产权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为限,而不应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财产为标准.因为行为人是否实际占有取得财物,如何处置,已与刑法保护权益的意旨相去甚远了.《刑法》作为以惩治犯罪行为人为对象的强制手段,将重点放在惩处犯罪行为人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主观罪过,并保护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加以考虑,则是立法者如此分类的立足点,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是如此。

当然,这并不是说立法者对行为人所造成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可以忽略不计的,原因就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所受到的侵犯,从危害结果上讲,有时甚至远远超过其财物所受到的侵犯,往往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恶果。

所以《刑法》第263条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作出加重处罚的规定,属于结果加重犯。

由此,行为人是否抢到被害人的财物,是分析其抢劫行为是否产生危害结果的一个方面;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人身权利中伤(包括轻伤、重伤)、亡的后果,也应是分析其抢劫行为是否产生危害结果的另一个方面。

假如这两方面中任何一方产生了危害结果,成立犯罪既遂则符合抢劫罪属于结果犯的原理。

二、转化型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标准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转化型抢劫罪是按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处罚,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也应该与一般抢劫罪相同;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转化型抢劫犯罪就是既遂,即转化型抢劫罪没有未遂。

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仍应以采取盗窃、诈骗、抢夺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胁迫行为时,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区分既遂和未遂。

此类犯罪仍属于贪利型犯罪这一本质特征,把着重点应放在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上,而不在于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而不是以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决定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如果对这种情况认定为既遂,出现的后果是:在普通抢劫的场合,采用暴力手段而未得到财物,一般只能是抢劫罪的未遂。

事后抢劫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不至于超过普通抢劫罪,把普通抢劫当未遂处罚的情形,在转化型抢劫罪中按既遂处理,显然有失公允。

三、加重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加重抢劫罪是指《刑法》263条规定了的后半断的内容:(一)入户抢劫,(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传统观点认为这八种情形的抢劫罪,明确规定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是无条件地应在此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规定,并以此作为是立法者对抢劫既遂规定的依据,笔者认为,这样理解不免片面,是用静止的眼光在审视运动着的犯罪这一反复而又复杂的社会现象,背离了哲学上静止与运动的辩证关系。

其实,在我国不论是普通抢劫还是加重抢劫都只适用抢劫罪的一个罪名,并不存在两个罪名.这些加重情节只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并不是抢劫罪成立的条件.例外的是,在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情况下,由于此时加重处罚条件与抢劫罪主要客体发生重合,其加重条件是否成立直接决定加重抢劫罪的成立,因此不存在未遂的情况.除此以外的加重抢劫罪情节是否存在只是影响量刑而不是影响定罪,其区别既遂和未遂的标准原则上仍只是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因此,作为同一罪名的抢劫罪不应只根据加重情节是否具备而改变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标准。

综上所述,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权利(包括轻伤、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他人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权利危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在加重处罚的八种情况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规定的结果加重情节不存在未遂问题外,其余包括“入户抢劫的”等七种情况的情节加重犯,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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