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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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受害人 的权益进行及时 、 有效 、 充分 的救济 的话 , 则一方面会 导致被 害人形成对加害人 、 司法制度甚至是社 会的敌对 和仇 恨情绪 , 特别是 因犯罪行 为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赔偿致使其生
2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的理 论研究 为我 国建 立刑 .
事 被 害A N家 补 偿 制度 提 供 了理 论 基 础 。学 界 对 我 国刑 事 -
被害人 国家补偿制 度进行 了多层次 、 多角度 、 全方位的理论 探讨 , 围绕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相关 问题进行 了较为深入
的论 述 , 对刑事被害人 国家补偿原则、 补偿对象和条件 、 补偿 范围 、 偿资金 的来 源、 补 补偿 的方式 和金 额、 补偿 机构 、 补偿
程序 、 法 模 式 等 方 面 提 出并 设 计 了 很 多 种 方 案 。 刑 事被 害 立
的法 律 制度 。

之 间的平等地位 。国家补偿制度就 是通过对被 害人进行经
济补偿 , 使其恢 复正常 的生活 , 进而调节其失衡的心理 , 防止 和避免他们 向犯 罪人转 化 , 维护 社会 秩序并 实现社 会的和
谐。
3 建立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 制度 是 实现社会 正义 的需 . 要 。刑事被害人是犯罪 的受 害者 , 由于受犯罪 侵害其身心 已 遭受很大痛苦 , 财产 已蒙 受损失 , 其 往往处于社 会弱者和被 遗弃者地位 。所 以, 社会帮助这些无端 被犯罪侵 害的人 是正 义 的要求 , 也是 国家应尽的义务 。刑 事被 害人 国家补偿制度
总第 6 6期 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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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论坛 ・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适用范围、赔偿标准、申请方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谈。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国家机关的行为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应当依法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一种机制。

它既是一种司法补偿制度,又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保护和对司法公正的尊重。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况:1.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国家机关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 国家机关职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操作等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 没有与法律规定相符的证据足以表明被告人与罪行无关,被害人因此受到错误追究、刑事处罚等侵害。

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赔偿标准分为两部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1. 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直接支出和因侵犯合法权益而导致收入减少的损失。

2. 精神损失:包括精神痛苦、精神伤害、人身伤害后遗症、丧失生活能力等因违法侵害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方式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申请包括两个环节:初审和复审。

1. 初审:申请人应在判断移送期限内书面提出申请,主要向侵害其权益的国家机关进行申请,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

2. 复审:如被害人对初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地区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处理,司法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终审决定。

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确有效地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它的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1. 忽略人道主义精神,唯利是图。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构建
的 部 分权 利 形 成 一 个 组 织 即 国家 , 国家 通 过 比私 人 更 强 大 的
定 , 建 和 谐 社 会 的 需 要 。“ 罪 无 疑 是 和 平 时 期 一 种最 为 激 构 犯 烈 社 会 冲突 , 些 犯 罪一 旦 发 生 , 罪 者 和 被 害人 便 处 于 尖 锐 有 犯 的对 立 状 态 。这 个 时 期 社 会 迫 切 需要 有 一 种力 量 能 使这 种 对 立状态尽快缓解下来 , 否则 就 容 易 造 成 冲 突 的 升 级 … … ” 害 被 人 的 权 利 被 犯 罪 侵 害 , 受 了极 大 的 痛 苦 , 害 人 与 犯 罪 人 之 遭 被 间 就形 成 了尖 锐 的 矛盾 。这 个矛 盾 在 古 代 社 会 是 由 双 方 自己 解 决 的 , 如 说 血 亲 复 仇 。 个 时 代 被 害 人 的权 利 被 称 为 “ 比 那 黄 金 时 代 的 被 害人 权 利 ” 。后 来 国家 垄 断 了解 决 加 害 人 与 被 害
刑 事犯 罪受 害人 补 偿 制 度 , 指 国家 在 一 定 范 围 内对 因 是 遭 受 犯 罪 损 害又 无 法 通 过 刑 事 附 带 民事 诉讼 获得 赔 偿 的被 害 人 及其 家 属 , 通过 法 律 程 序 给 予 一 定 的经 济 补 偿 , 被 害方 利 使 益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得 以 恢 复 的 制度 。该 制 度 最 早 可 以追 溯 到 公 元 前 10 70年 左 右 的 《 漠 拉 比法 典 》 当 时 规定 : 能 捕 获 犯 汉 。 未 罪 的被 害 人 的 . 当地 政 府 应 当补 偿 抢 劫 犯 罪 被 害 人 的 财 产 损 失 ; 谋 杀 案 件 中 . 府 从 国库 中付 给 被 害 人 的 继 承 人 一 定 数 在 政 额 的补 偿 。 近 代 被 害 人 补 偿 制 度 由 英 国法 学 家 边 沁 倡 导 . 除 了 对 补 偿 做 了 比较 详 尽 的 分 析 之 外 , 还 提 出 了 一 种 公 费 辅 他

谫论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谫论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面快 速 提 高为制 度 设置 提供 了坚实 的经 济基 础 。 目 前 , 我 国 建 立 刑 事 被 害 人 国 家 补 偿 制 度 在 资 金 保 障 方 面 已 经 不 再 是 一 件 困难 的 事 情 。 国 一 些 城 市 , 我 例 如 无 锡 、 岛 、 博 、 州 等 地 , 此 方 面 做 了一 些 青 淄 台 在 尝 试 .宁 夏 回 族 自治 区 制 定 了 刑 事 被 害 人 困 难 救 助 条 例 , 得 了 良好 的 社 会 效 果 。 取
国 家 的 性 质 决 定 着 国 家 的 职 能 ,决 定 着 国 家 的 政 治 、 律 制 度 , 家 的职 能 体现 国家 的性 质 , 家 法 国 国 的 性 质 和 职 能 需 要 国 家 的 政 治 、 法 律 制 度 来 维 护 和
巩 固。
展 , 为 国 家 积 蓄 了 庞 大 的 财 政 收 入 。经 济 实 力 的 全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 h i c t a l. fPoie Ofc r o ra o An u Vo a i l on Col q o l f e s e e c i
谫 建 我 j 被 人 家卜刮 可 性 必 性 论 立 国I 害 国 本 皮 行 和 要 f J 事 偿
现 实 意义 。

司 法 实 践 中 . 如 故 意 杀 人 、 衅 滋 事 、 意 伤 诸 寻 故 害 、 劫 等 伤 及 到 身 体 的 犯 罪 , 多 情 况 下 被 告 人 及 抢 很 相 关 人 员 无 力 或 不 愿 意 赔 偿 刑 事 被 害 人 的 损 失 。 例 如 .0 4年 云 南 大 学 马 加 爵 故 意 杀 人 案 的 四名 被 害 20 人 家 属 因 被 告 人 马 加 爵 没 有 赔 偿 能 力 均 未 得 到 赔 偿 ;0 8年 安 徽 省 阜 阳 市 颍 东 区 张 某 故 意 伤 害 案 , 20 被 害 人 致 残 。 被 告 人 家 庭 贫 困 . 事 被 害 人 各 项 损 因 刑 失 都 未 得 到 赔 偿 , 只 得 四 处 举 债 ,生 活 贫 困 潦 倒 ; 21 0 1年 8月 份 . 安 徽 省 颍 上 县 陈 某 等 寻 衅 滋 事 一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建

过程 巾 , 可忽 视对刑 事被 害 人这 一 弱势 群 { 不 奉的关 怀 。
( ) 化 政 府 责 任 , 制 规 范 补 偻 二 强 羞
抑 制 犯 罪 和 保 障 公 民 的 人 身 、财 产 安 仝 足 国 家 的 责 任 , 民 依 法 履 行 了 对 围 家 的 义 务 , 时 也 就 取 得 了 公 同 受 围 家 保 护 的 权 利 。 既 然 国 家 垄 断 了 包 括 追 究 和 制 裁 犯 罪 的 权 力 .那 么 国家 就 应 为 公 民 的 生 活 提 供 安 全 的 环 境 ,就 应 承 担 保 护 和 赔 偿 被 害 人 的 义 务 。 犯 罪 侵 害 “ 的 发 生 总 是 与 国家 机 构 r 某 些 部 门 的 工 作 效 率 不 高 有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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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学 论 坛
稔 圆剥 事溅 蜜 圆
口 张 丽 明
( 福建龙岩学 院 经管学院 ,福建 龙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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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的 法治水平 。
刑 事 被 害 人 围 家 补 偿 制 度 .足 指 当 刑 事 被 害 人 不
阶 段 的 刑 事 司 法 实 践 巾 ,许 多 被 害 人 并 没 有 通 过 刑 事
附 带 民事 诉 讼 获 得 应 有 的赔 偿 。 当 被 告 人 无 力 赔 偿 或 赔 偿 极 度 不 足 时 , ! 在 身 一 遭 受 痛 苦 的 同 时 . 要 被 葺人 1 2 , 还 独 自承 受 着 生 活 上 的 贫 困 和 煎 熬 . f ~ 部 分 被 害 人 当
得 以 弥 补 。 罪 人 被 迫 究 刑 事 责 任 , 事 附 带 民事 诉 讼 犯 刑
使 得 被 害 人 部 分 地 获 得 经 济 赔 偿 . 对 被 害 人 的 刑 事 保 护 多 少 慰 帮 着 一 颗 颗 受 伤 的 心 灵 。 遗 憾 的 是 在 我 围 观

论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论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

文章 编号 :0 8—5 7 ( 0 0 0 —0 1 10 3 8 2 1 )5 0 6—0 2
迫 独 自承受 这一 事故带 给他 的损失 。 据 该说 ,国家补偿 应转 化为社 会 保险形 式 ,补偿数 额应 根 据 投保 金 的多少 而定 。但实 际上 国家补 偿应 主要 根据 被害人 所 受 损 失 的 轻重 程 度 、所负 责 任 的大 小 并 结合 其 他 条 件综 合 而 定 。显 然 ,社会 保险说 无法 解释 两者 之 间的不一 致 。 ( )公共援 助说 二 公 共援 助说认 为 国家对刑 事被 害人 的补 偿足 一种对 处 于不 利 社会 地位 者 的公 共援 助 。刑事 被害人 受 到犯 罪侵害 之后 , 由 于身体 受 到损害 或财产 受到 损失 ,实 际上变 成 了一种 不利社 会
21 0 0年 9月

宁 警 专 学 报
S p. e t201 0
第 5期 ( 总第 6 3期 )
J URNAL OFL AONI OL C ADEMY O I NG P I E AC
N . S m.3) o 5( u 6
论对 刑事被 害人 的 国家补 偿 制度
王 海 燕
( 宁警官 高等专科 学校 辽 法 学部 ,辽宁 大连 163 ) 0 6 3

摘 要 : 文章针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 立法空白, 分析了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当 刑事被害人不能从
罪犯 那里 获得 实 际赔偿 时 ,国家 补偿便 成 为一种 重要 的救 济途 径 。文 章进 而探 讨 了建 立国家 补偿 制度 的理 论依 据 ,并 提 出了建 立我 国刑 事被害 人 国家 补偿 制度 的具体 构想 。
关键 词 : 刑事被害人;国家责任;国 家补偿; 制度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思考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思考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思考[摘要] 国家补偿是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民事救济的方式之一,但现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立法与理论上、在司法实践在都存在不少问题。

当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明确适用对象、条件及范围。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有犯罪就有被害,有被害就有救济。

然而,众多被害人民事部分的赔偿很难到位。

他们在遭受心灵与肉体伤害的同时,还要独自承担犯罪人加害于他们的经济恶果,这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缺陷,刑事被害人不能从罪犯那里获得实际赔偿时,就需要寻求其他渠道对被害人加以补偿,国家补偿应是其中之一。

当我国具备了实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后,根据我国的国情及经济状况,应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条件及范围。

一、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缺陷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对那些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物质损害,且又无法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损害赔偿,并因此陷入严重生活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给予其一定的物质补偿的方式,以及有关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范围、数量、原则、机构及程序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目前没有制定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关于罪犯的赔偿,在我国也没有单行法律,仅有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78条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然而仅有的两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由于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同时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缺陷。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
物质损害” 实践 中公 民人 身权 乃至生命权受损 的案件领 , 域 内, 具体物质 受损 害的情况实际是极少 出现的 。
理论上此制度指 当被害人受 到犯 罪行 为侵害 而无 法 获得赔偿时 , 法由 国家设立 的专项 基金 给予 一定物 质 依
帮助 , 以帮助被 害人 及其家属缓解被害状态 , 并早 1恢 复 3 正常生活 的一种社会保 护制度 。
第 1 1卷
第1 1期
鸡 西 大 学 学 报
J OURNAL OF J XIUNI I VER I Y ST
V0 . 1 NO 1 11 . 1 NO 2 1 V. 0 1
21 0 1年 1 1月
文 章 编 号 :6 2— 7 8 2 1 ) 1 0 5 2 17 6 5 (0 1 1 — 0 6—
通 过 剥夺 犯 罪 人 再 次 犯 罪 的 能 力 从 而 实 现 一 般 预 防 以
外 , 具 有预 防受 害人 及其 家属 犯罪 的特 殊预 防功 能 。 还
实际生活中存在的恶性 人 身伤 害案件 , 纯对犯 罪人施 单
第一, 有限补偿原则 。首先 , 受补偿 的主体范 围限于 被 害人 ( 被害人死亡 , 由其 近亲属代 为受偿 ) 其 次 , 可 ; 可

我 国已有很 多 地方 法 院 内部 实施 了被害 人救 助 制 度, 为建立国家补偿制 度积 累 了实 践经验 。如湖南 长沙
市开福 区人 民法 院在 司法 机关 内部 实施 司法救 济金 制
度 , 院设立 司法 救济 中心 和专 门账 户 , 该 通过 区政府 财 政、 民政部门专项拨款 、 自愿捐助 等渠道 筹集救 助资金 ; 北京市 高级人 民法 院和北京 市民政局联 合签发 了《 于 关 解决执行难案件 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 问题 的意见》, 由于 被执行人服刑 、 下岗等原因而拿不到钱 的 , 以通过法 院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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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络大学CHINESE NETWORK UNIVERSITY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论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院系名称:XXXX学院专业:法学学生姓名:学号:123456789指导老师:中国网络大学教务处制2018年3月1日引言西方流传着一句古老的谚语:“有犯罪必有被害,有被害必有救济”。

然而长期以来,犯罪一直被视为是对国家的侵害。

因此,在保护被害人权益并对其提供相应的救济方面,一直未得到广泛的认同和发展。

被害人的损失未得到弥补,易使被害人产生对司法体系不满的情绪,导致被害人向犯罪人的转化,成为社会暗藏的不稳定因素。

世界各国的被害人学研究为被害人补偿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某些国家已经制定了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有了一定的司法实践,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在继续进行研究和探索。

在国外,许多国家建立各种制度以保障赔偿的实现。

解决被害人损失弥补问题最为突出的成就是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于无法获得赔偿的被害人,由国家给予其一定的金钱补偿。

就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方面来说,我国与国外的发展情况有较大差距。

因此,尽快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于保障被害人的人权、预防犯罪、维持公众对司法的信心等方面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概述“被害人”(英文Victim)一词源于拉丁文中的Victima,其含义有二:一是指古代社会宗教仪式上对神的祭祀品。

当时,这一术语仅指被杀后供于祈祷仪式上的人或物。

二是因他人行为而受伤害或受阻碍的个人、组织、道德或法律秩序。

经过演化,前一含义的“被害人”指因为各种原因而遭受伤害、损失或者困苦的人。

①后一含义的“被害人”就成为今天法学领域研究的被害人。

被害人学语境下的被害人仅指因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使其人身或财物遭受损害的人。

为了区别于其他被害人,犯罪学家和被害人学家把这类的被害人称之为“刑事被害人”或“刑事被害人”。

随着被害人学的进一步发展,学者们开始研究被害法人乃至社会被害问题。

于是,刑事被害人的概念不再单指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具休个人,而成为一个包括个体被害人、团体被害人、社会被害人在内的综合概念。

于是,刑事被害人的概念就分成了广义的刑事被害人和狭义的刑事被害人。

其中,广义的概念包括: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即个体被害人;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即团体被害人;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损害或直接威胁的自然或社会公益,即社会被害人。

这种广义的被害人概念涵盖了刑事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一切对象,从而在整体上保护了社会各阶层和各方面可能受到的损害。

狭义的刑事被害人仅指个体被害人。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对刑事被害人损失的弥补,因此,为了使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研究更具有针对性、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中的刑事被害人仅指刑事被害的自然人,即采用狭义的刑事被害人概念。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受到特定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者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特殊保护措施,属于刑事诉讼的附属程度或者是承继刑事诉讼的善后程序。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补偿,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行为人或者对犯罪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予以的一种经济照顾,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补充。

国家补偿制度(或被害人补偿)被认为是对被害人所有的救助措施中“最后的救助者”,即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先通过刑事诉讼获得赔偿令以恢复损失,或者通过针对罪犯或有责任的第三方的民事诉讼获得损害赔偿,对于参加保险的被害人还可以通过保险理赔获得恢复,当上述赔偿渠道都没能发挥作用时,国家补偿制度就成为为被害人提供损害补偿,救助被害人的最后一条途径。

它不仅体现了国家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也表明了国家自愿承担国家义务的负责态度。

①郭建安:《刑事被害人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页。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思想及其制度是基于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局限性,以及被害人期望有一种与刑事损害赔偿相配套的措施体系,以期给被害人以现实而又及时的保护而提出的。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作为一种正在探索和建立过程中的法律制度,其基本特征主要包括:第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具有补充性。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对刑事损害赔偿的必要补充,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

只有在被害人无法取得刑事损害赔偿,或虽取得赔偿,但赔偿极度不足,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国家补偿程序才可能被启动,被害人才可能得到刑事损害国家补偿。

在刑事赔偿程序启动之前,不涉及国家补偿问题,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在审判前己经死亡。

第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具有金钱性。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一般以金钱补偿为主要原则。

即国家补偿机关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

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往往陷入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困境。

一定数量的金钱给付对于被害人迅速恢复正常生活状态可以起到作用。

第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具有国家性。

国家通过国家意志以立法的形式制定国家补偿制度,并同时建立相应的实施程序和执行机关。

国家补偿制度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第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补偿不同于赔偿,它具有福利性。

从长远来看,刑事被害人应获得全面、充分的补偿,但现实社会经济基础往往制约了该目标的实现。

因此它不可能对所有的刑事被害人给予补偿,也不可能补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而只能对那些损害比较严重的被害人和需要国家给予精神安抚的被害人给予一定数额的损害补偿。

第五、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具有程序性。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应当包含一整套具体实施程序。

程序法定既是被害人及时获得国家补偿的重要保障,也是补偿制度与社会募捐等其他社会援助形式相区别的重要特征。

国家补偿制度的程序性能够确保补偿资源利用最大化,维护补偿裁定的公正性,从而发挥安抚被害人的最大效能。

被害人补偿必须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加以确立。

目前我国存在的领导批示、特殊拨款、临时募捐等做法都只是立法前的应急措施①。

第六、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具有及时性。

刑事被害人在遭受刑事伤害后往往会陷入极端的困境。

如果不及时对其进行援助,被害人就可能会发生心态变异,从而导致被害人走上反社会、同态复仇的道路。

而在国外的补偿立法中一般都有紧急援助程序,以及时舒缓刑事被害人所面临的窘境。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历史沿革①赵国玲:“被害人补偿立法的理论与实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3期,第104~105页。

古代汉穆拉比时期的《巴比伦法典》中规定,如果未能捕获罪犯,地区政府应当补偿抢劫犯罪中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在谋杀案件中,政府从国库中付给被害人的继承人一定数量的金钱。

后来,古希腊、罗马也一度有类似的补偿规定。

但这一制度很快便湮没在历史的陈迹中。

但在其后三千年的法律发展史中,虽然世界各国规定了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制度,而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却罕有踪迹。

“随着国家对犯罪干预程度的增加,刑事被害人的地位不断下降,在原始社会和奴隶社会前期是刑罚的执行者,到奴隶社会后期和封建社会是犯罪的起诉者,封建社会末期之后处理犯罪变成了国家和犯罪者之间的事情,被害人在这一交易中竟然成了被遗忘的角色。

”①到18世纪,著名法学家边沁主张,社会不应抛弃那些人身或财产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因为被害人曾经对社会作出了贡献,社会有责任保障他们的损失得到补偿。

经过加罗法洛、菲利等为代表的实证学派的发展,国家补偿制度理论逐步得以确立。

18世纪以后,世界上陆续出现一些设置刑事被害人专项补偿基金的国家,“经过加罗法诺、菲利等为代表的实证学派的主张,墨西哥在1929年,古巴在1936年曾尝试过这种制度,但均因资金不足而以失败告终。

”②随着20世纪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救济也逐渐发展成为一个重大的国际问题。

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国家补偿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大规模建立。

短短几十年时间,不仅英国、新西兰、美国、法国、瑞典、澳大利亚、加拿大、奥地利、芬兰、德国等欧美、大洋洲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有关立法。

亚洲有日本、韩国、菲律宾、泰国、我国的香港和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通过了有关被害人的立法。

欧盟还制定了一个强制性的标准,要求欧盟每一个成员国政府提供∶(1)为被害人的基本服务;(2)被害人补偿和调解制度;(3)给被害人一定的法律援助,并且强制每一个成员国政府就进展情况作出报告。

③联合国大会1985年11月29日第40/34号决议通过的、附于该决议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下简称《宣言》)。

《宣言》指出,当无法从罪犯或其他来源得到充分的补偿时,会员国应设法向下列人等提供金钱上的补偿∶(1)遭受严重罪行造成的重大身体伤害或身心健康损害的受害者;(2)由于这种受害情况致使受害者死亡或身心残障,其家属、特别是受养人。

《宣言》第十三条规定∶应鼓励设立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的国家基金的做法。

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应为此目的设立其他基金,包括受害者本国无法为受害者所遭受伤害提供补偿的情况下。

这就是说,补偿被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不再单纯是某个国家的责任,而是一项普遍的国际义务。

①郭建安:《刑事被害人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4页。

② [日]大谷实:“刑事被害人及其补偿”,黎宏译,载《中国刑事杂志》2000年第2期。

③赵国玲:“刑事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与国内制度构建”,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9期。

第二章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一)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减轻被害人的痛苦和损失是社会应负的人道主义责任,社会帮助无端被犯罪侵害的人是正义的要求。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正义价值正是体现在当被害人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遭受犯罪行为的伤害后,在不能从犯罪者那里获得自己所失去的时,国家将会对其进行援助,以帮助其恢复已被破坏的秩序。

正义是所有人的正义,权利是所有人的权利,这才是社会公正的体现。

维护被害人权益是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

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害人给予精神抚慰和经济援助,展现国家对被害人的人文关怀,可以重新找回缺失的公正,促进社会公正的全面实现。

(二)保障人权的必要政府用国家财政来满足犯罪人的医疗、教育、职业、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各种需要,但是被害人却只能通过自己的奋斗来实现这些方面的愿望。

刑事诉讼程序对人权的保障,不仅应关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同样应关注保护被害人的人权。

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刑事被害人应享有获得犯罪损害补偿以维持其正常生活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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