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

合集下载

江苏修订村务公开目录

江苏修订村务公开目录

江苏修订村务公开目录
佚名
【期刊名称】《农家致富》
【年(卷),期】2024()3
【摘要】江苏省民政厅、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发布新修订的《江苏省村务公开目录》,指导各地深化基层民主实践,扩大群众有序参与,全面提升村务公开规范化和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化水平,以公开促公正、以民主促活力、以透明促廉洁,切实保障农村群众合法权益,助力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

【总页数】1页(P50-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42
【相关文献】
1.修订医药本科专业目录,使高等医药教育更好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医药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报告
2.湖北省村务公开目录(试行)
3.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核查异议项目鉴定处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4.以改革的精神,认真搞好农科本科专业目录的修订工作——在修订农科本科专业目录牵头院校座谈会上的讲话
5.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苏人社规〔2023〕2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苏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拉动就业。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影响就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等评估机制,为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供有力支撑。

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统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大对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吸纳能力。

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国潮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多样化经营,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

实施就业友好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确定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社会保险等服务。

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整理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整理
北京: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709 号)
《关于公布北京市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京财税〔2012〕840 号)
天津:
《Hale Waihona Puke 于公布 2011 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津财税 政[2011]19 号)
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公布 2011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61 号)
Note:
(1)出于工作量的考虑,仅收录了全国性纲领文件和 2011、2012 年度全国及各省市公益性 税前扣除政策中集中发布社会团体名单的文件,为个别社会团体单独发文或批复的未能收录。 对于比较特殊的社会团体,还需个别确认。
《关于公布 2012 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闽财税[2012]69 号)
安徽: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1001 号)
《关于公布 2011 年安徽省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法〔2011〕2410 号)
《关于公布上海市 2011 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 知》(沪国税所[2011]109 号)
/pub/ssxc/zlzy/ssyhzl/node5248/gyjz/ (上海税务局“公益性捐赠税 前扣除”专栏,页面下方“相关文件”会显示最新政策)

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苏民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人行南京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9]8号2009年6月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户籍,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

关于贯彻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

关于贯彻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贯彻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通知》的通知【标 签】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检查清理【颁布单位】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税务局【文 号】苏民城﹝1994﹞25号【发文日期】1994-07-15【实施时间】1994-07-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县民政局、税务局: 现将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福发[199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对现有福利企业进行一次严格检查清理,坚决取缔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以保证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为了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结合我省情况,现对检查清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清理的范围。

凡经省辖市民政部门审批,并已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优惠待遇的各类福利企业,无论其主办单位如何,均属检查清理范围。

二、检查清理的标准。

各类福利企业除了应符合《通知》中所规定的标准外,在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方面还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1、必须是由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举办的,或必须是1985年8月31日之前由乡镇、街道企业转办的。

2、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三、检查清理的程序。

各类社会福利企业都应对照标准自行检查,据实填写《福利福利企业检查清理登记表》(一式五份),上报当地民政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再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辖市民政局,由省辖市民政局会同省辖市税务局进行审定验收,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各省辖市民政局应在审定验收的基础上,填写《社会福利企业检查清理汇总表》,写出工作总结,于10月15日前报江苏省社会福利生产办公室。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苏民慈社〔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公益捐赠正文江苏民政网、政策文件关于做好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020年27号公告”)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号,以下简称“2021年3号公告”),现就各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格确认管理工作对象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符合2020年27号公告和2021年3号公告规定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公益性社会组织”)。

二、资格确认管理工作内容对经确认取得2020—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资格管理和2021年度资格复核;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年度资格确认。

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日常监管和基本情况信息填报、资格初审工作。

(一)对取得2020—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要按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条件和资格管理规定,强化日常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一旦发现并核实社会组织存在不符合条件或应当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形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和佐证材料报送省民政厅。

同时,结合社会组织2020年度年检年报情况、本年度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其进行年度核实,作出2021年度资格管理复核结论。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民政厅转发财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民政厅转发财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财税[2016]3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6.09.28【实施日期】2016.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6〕34号)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2015年、2016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一)对在省民政厅新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其公益性进行联合确认。

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对在省级以下民政部门新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登记地民政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其公益性提出复核建议,并由设区市民政局将名单统一汇总后于10月31日前报至省民政厅。

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关于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一)对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省民政厅提供相应年度的公益活动情况(见附件2),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苏人社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认定第三章退出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第二批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后名单的通知
【标 签】第二批,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前扣除
【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财税﹝2008﹞2号
【发文日期】2008-02-20
【实施时间】2008-02-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社会事物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前扣除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税[2007]63号)有关规定,现将已认定的我省第二批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下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做好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前扣除工作。

附件:江苏省第二批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