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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提升财政政策助企纾困效能,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功能,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运用各项预留份额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加大政府采购预留份额力度,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要整体预留给中小企业;不适宜由中小企业独立承担的项目,要通过合理设置采购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将适宜的部分预留给中小企业。

二、扩大预留中小企业项目范围。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22年下半年,采购人要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各级采购人要按要求在江苏政府采购网或各设区市分网公开上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

三、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的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对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4%—6%的扣除。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苏财行[2017]5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苏财行[2017]52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
通知
正文:
----------------------------------------------------------------------------------------------------------------------------------------------------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苏财行[2017]52号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行〔2015〕83号)要求,省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到全国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文件规定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上限标准。

目前全国各地财政部门已将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现根据财政部财行[2016]71号文件,制定《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并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各设区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上限标准,参照执行。

——结束——。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苏财农〔2023〕90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3〕90号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民宗局,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2号)精神,现将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给各市县的衔接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代码:10000015Z155110000004),指标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下达给省农垦集团的资金为省本级项目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05生产发展”。

以上资金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请做好相关预算编制和项目准备等工作。

二、根据中央财政有关规定,本次下达的中央衔接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

各市县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级次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本次下达的中央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六大片区重点工程建设补助、少数民族发展补助和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等方面。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苏财农〔2023〕88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省级单位:现将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动物防疫补助)等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的资金是中央提前下达的2024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

2024年实际下达资金额度、工作任务清单及对应绩效目标,根据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正式文件下达后另行确定。

二、各地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密切合作,提前谋划使用方向,做好项目储备。

三、请各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实行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全面推进公开公示等制度,做好资金监管。

市县通过2024年省与市县财政结算办理,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结算项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待2024年预算执行年度开始后,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按程序及时拨付使用。

四、下达给省级预算单位的中央资金请列“2130135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科目;非部门预算单位的中央资金下达到省农业农村厅,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

附件:2024年中央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2月1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苏财购〔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范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20〕34号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全局部署的一项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的迫切需要,是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加快服务业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开展工作,推动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一)准确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各地各部门应当深刻领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正确把握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的具体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必须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也可作为购买主体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各地各部门不得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苏财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16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会同原省文化厅和原省旅游局分别设有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江苏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和江苏省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四大类。

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以上四大类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一合并为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联合制订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将《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2020年6月30日附件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统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委、省政府扶持文化和旅游发展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事业和产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遴选、统筹兼顾、注重绩效”的原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档案馆关于规范我省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档案馆关于规范我省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档案馆关于规范我省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档案局,江苏省档案馆•【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苏财会〔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省财政厅、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关于规范我省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苏财会〔2020〕1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档案局、档案馆,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落实《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类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各部门和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和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

四、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1.08•【字号】苏财社〔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20〕2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医保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医疗救助省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42号)、省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1月8日附件江苏省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城乡医疗救助省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4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苏发〔201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省医保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20号)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统筹中央补助用于补充经济薄弱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资金,纳入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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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农[2002] 14 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级有关农口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二00二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是指农业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或农口主管部门审批,并请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具体是由财政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还是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省级暂实行由农口主管部门作为报帐管理部门。

第三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直接报支和核算,也可以由报帐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盖销后,仍退回项目实施单位,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会计核算。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县及县以上财政部门报帐,乡级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也可以实行乡级财政报帐。

要积极推进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劳务和建筑工程承担单位。

具体实施办法有各地自行制定。

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资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专项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支持的限额以上的农业项目,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

具体限额由各市
确定。

但对财政补助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必须实行财政报帐制。

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管理的地区,对乡及乡以下单位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将有关报帐凭证交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到县(市、区)财政局办理报帐手续。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纳入财政支农资金专户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配套的自筹资金是否纳入财政报帐制管理范围,由各市确定。

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等不适用本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是否实行财政报帐制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行报帐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二章报帐制管理
第六条建帐建制。

实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制后,各级报帐管理部门要按有关会计制度建立专帐,并在银行开设支农资金专户进行核算管理。

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以及限额以上的其他财政农业项目资金实行财政支农资金专户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扶贫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部门报帐的,应及时转入财政支农资金专户(或扶贫资金专户,下同);实行主管部门报帐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拨入主管部门支农资金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地区和部门应将资金直接拨付给用款单位。

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计划,通过预算指标或财政支农专户及时将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下达、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报帐管理部门支农资金专户内产生的存款利息,应按专户各项资金存款积数分配计入各项资金余额,仍用于农业项目,但应根据项目管理要求立项审批。

年度终了后,支农资金专户内如有节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项目建设。

第九条严格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

各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农业科技推广等资金(含农业三项工程资金、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园区]资金)中用于引种、实验、示范、推广方面的差旅费、考察费、临时工工资、资料费等杂项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核定限额,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控制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作项目建设其他支出。

第三章报帐程序
第十条计划批复及签订项目协议(或合同书)。

项目实施计划由下级上报,经上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对下批复。

计划批复后,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

省、市级资金安排的农业三项工程、农业科技示范
基地(园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发展、外向型农业发展等专项资金项目须报省备案。

第十一条预拨项目工程资金。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后,可根据项目合同的有关条款,预拨一部分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二条报帐、审核及续拨项目建设资金。

报帐时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报帐拨款申请表(见附件一)和支出明细表(见附件二),并附各种有效的原始凭证,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或市级农口主管部门,可预留10%项目质量保证金,待项目按计划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报送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及有关资料,经县以上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预留的10%项目质量保证金。

第十四条实施报帐制管理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基本建设部分,达到或超过当地招投标管理限额的,必须实行由财政部门参加的招投标管理。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应按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按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对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补助金额较小的项目,在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计划先行实施,项目完工后,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报验收拨款。

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省级单位实施的属于财政报帐制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在与省财政厅签订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后,市财政局拨付60%项目资金至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财务处,然后结合项目建设中期检查情况,根据项目进度和报帐情况,待通过市财政或市财政会同主管部门检查报帐工作后再拨付30%,余下的1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省级有关主管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报帐程序进行报帐管理。

第十七条报帐凭据根据报帐审核需要,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具体包括:项目计划批复、项目实施协议(或合同书)、项目中标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报帐拨款申请表、费用支出明细表(附原始凭证)以及项目竣工决算等。

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及工程管护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工程决算,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报帐管理部门审核、验收。

项目验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项目建成后要明确产权及管护主体,由报帐管理部门直接报支和核算的,要及时与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价值移交手续(附件三),切实保证帐实相符。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市财政部门要按季向市财政局反映有关农业项目建设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成果和主要做法及经验等。

年度项目实施结束后,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工作总结、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农业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严格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逐步可以推行财政委托审计制,即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确认项目竣工决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拨付应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拨款申请表
附件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支出明细表
附件三: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固定资产移交表
附件一:
财政农业专项账拨款申请表
说明:1、此表一式三联,第一联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明确的其他报帐管理部门)记帐;第二联申请报帐单位记帐;第三联项目主管部门留存。

2、本期核定报帐金额和累计报帐金额由报帐管理部门填列。

3、本期申请拨款数、本期核定报帐金额必须与支出明细表中的报帐金额、核定金额数一致。

附件二: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帐支出明细表
项目单位:报告期:年月日单位:元
附:报帐原始凭证(大写)张。

核定金额(大写)元。

附件三: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固定资产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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