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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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苏财预[2007]23号各市、县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后,为确保全省财政预算管理衔接和正常运行,加强对全省财政预算工作指导,进一步做好全省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07]29号)精神,现就加强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大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强做优财政收入1.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是为了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提升市级城区发展层次,培植新的财源增长点。

各级财政部门,特别是各县(含县级市,下同)财政局要紧紧抓住历史机遇,增强自我发展责任,激发自我发展潜能,培植自我发展机制,把大力促进经济发展、做强做优财政收入作为根本任务,采取有效措施,培植新税源、增加新财源,做大总量、做优质量,为本地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奠定坚实的财政基础。

2.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引导和促进作用。

适时调整全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完善支持区域发展财政政策和财政激励机制,不断增强发展活力。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转变思路,灵活运用税收、贴息、补贴、投资以及区域合作与发展等方面的财政政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要营造平等竞争的财政政策环境,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帮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财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财税政策效用。

3.积极支持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发展的资金,优先用于培植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支持地方经济结构调整。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积极扶持符合产业结构、环保要求的企业发展,着重培植产业链。

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发挥自身优势,支持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增加农民收入的产业发展。

要积极支持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和生物等新兴产业发展,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1.18•【文号】财库[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库[2008]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公共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财政资金运行管理新机制基本建立,预算执行管理不断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

但是,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重分配、轻管理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

特别是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年初预算到位率低、预算执行进度慢、项目支出管理不够严等问题仍然存在,有些方面表现得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财政资金闲置、浪费、效益低下等问题,甚至影响到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

为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实现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现将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

预算执行管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

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关系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分配与管理并重、投入与绩效并重”的理念,加强领导,充实必要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和规范建设,把预算执行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实抓好。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责任制度。

财政部门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职能机构,应当加强协调,明晰职责,强化责任,保证预算执行在财政部门内部运行顺畅。

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向财政部门反馈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与财政部门共同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7]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我们制定了《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7年3月23日附件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机制,规范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2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以下均简称新增限额)分别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单独测算。

第三条新增限额分配管理应当遵循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和程序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

第五条省本级及市县新增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管理级次向省本级及市县级财政部门下达。

第三章新增限额分配第六条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苏财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1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促进我省质量强省建设,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5日附件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方案》以及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质量强省奖补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强化质量发展基础、促进质量提升、推动标准化计量建设和支持广告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质量强省资金)。

第三条质量强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质量强省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共同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预算;审核确定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并下达资金;组织预算执行及绩效管理。

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职责:参与制定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办法,编报质量强省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提出质量强省资金使用方案;监督项目执行,按规定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职责:执行质量强省资金预算,及时拨付相关资金;指导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质量强省资金管理,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苏财建〔2019〕127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苏财建〔2019〕127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通知苏财建〔2019〕127号省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审计整改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8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整改和全省审计整改“回头看”任务清单的通知》和《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苏财规〔2017〕40号),现就做好政府投资超概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开展全省审计整改“回头看”专项行动情况的报告》指出:部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指省属高校)的基建项目未经批准超概算建设,导致竣工财务决算长期无法办理,有的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多年,但不能准确在单位账面反映,不利于国有资产管理。

我厅印发的《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项目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成编报工作。

二、严格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决算批复程序。

《江苏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将编制完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审查审核可以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5年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经济科目的通知-苏财库[2014]4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5年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经济科目的通知-苏财库[2014]44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5年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经济科目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2015年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经济科目的通知苏财库[2014]44号省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根据财政部《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省级部门预算编制与执行的实际情况,现将2015年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经济科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5年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经济科目明细到类、款两级,以财政部《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基础,结合省级实际情况,对部分款级经济科目适当归并,共分为9类49款。

(一)“301工资福利支出”类级科目中,“30104社会保障缴费”款级科目单列执行;将“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4个款级科目归并为“30101在职在编工资福利支出”款级科目执行;将“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3个款级科目归并为“30199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科目执行。

(二)“302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级科目中,“30202印刷费”、“30209物业管理费”、“30211差旅费”、“30212因公出国(境)费用”、“30213维修(护)费”、“30214租赁费”、“30215会议费”、“30216培训费”、“30217公务接待费”、“30218一般材料费”、“30224被装购置费”、“30225专用燃料费”、“30228 工会经费”、“3023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0239其他交通费用”和“30240税金及附加费用”16个款级科目单列执行;将其余的17个款级科目中的基本支出归并为“30201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将其项目支出归并为“30299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科目执行。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苏教财[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教财〔2010〕107号)省属各高校: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科学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十五”以来,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高等学校办学规模迅速扩大,教育投入大幅增长,办学条件显著改善,办学效益进一步提高。

高等教育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机制基本形成。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和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扩大,以及教育经费投入的多元化,高校经济活动日益复杂,财务工作面临新的更高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核心任务。

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是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基本保证,是从源头上预防经济犯罪、避免国家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科学发展,现就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财务管理工作,以促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中心,坚持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廉洁理财、效益理财,统筹协调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之间的关系;创新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快建立符合公共财政体制和现代大学制度的高校财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支出结构,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宗旨,促进内涵发展;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理念;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教育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28•【文号】财库[2016]207号•【施行日期】2016.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2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编制2017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6〕66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中央预算单位2017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2017年将对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加大事前、事中、事后财政监管力度,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业务调整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尽快适应新业务要求,确保2017年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用款计划编报准确性(二)自2017年开始,预算单位不再向财政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范围划分建议表。

(三)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报送时间、内容、批复和调整等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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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苏财库[2016]6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12.19
【实施日期】2016.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财库[2016]66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关于“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和财政部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要求,我厅对2017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进行了调整完善,适度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加大事前、事中、事后财政监管力度,在保障资金支付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效率和效益。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收支科目经济分类
(一)省本级预算执行管理信息系统在政府收支科目经济分类的类级、款级科目之间增设“款级控制科目”(详见附件),以便与2018年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试行方案》相衔接。

在2017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款级控制科目之内的调整事项,由预算单位自行办理;涉及款级控制科目之间的调整事项,由预算单位向我厅申请办理。

(二)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和决算编制、公开等事项,均按财政部《201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进行。

二、关于用款计划和资金支付
(三)对于基本支出用款计划,分为财政自动生成和单位自编两种形式。

附件中加“*”标注的款级科目,由我厅根据部门预算可执行指标按序时进度自动生成用款计划,预算单位对自动生成不足的部分可补充编制,报我厅对口业务处审核后,由国库处审批下达一并使用。

(四)对于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根据实际用款需要及项目管理要求编报。

(五)基本支出支付方式在附件中已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单位自行选择。

项目支出原则上采用直接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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