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8年全省城乡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8【实施日期】2018.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1年5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修订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人员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法律、法规对失业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地税、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失业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三)欠缴失业保险金加收的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按照规定应当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要求,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经济薄弱地区、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激励就业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标准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等支出政策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用于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项目制培训等。
(一)就业技能培训1.补贴对象。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五类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苏政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精神,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标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目标,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在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以强化基金统一预算管理为核心,以全省统一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健全基金监督体系为保障,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责任明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任务措施(一)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统一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纳入参保范围;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苏州工业园区在2022年1月1日前逐步过渡到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全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实施;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个人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流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逐步调整为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具体过渡办法按国家统一要求另行制定;统一补缴条件和程序,严禁违规补缴增加缴费年限;统一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全新)社保非税比武大练兵考试题库(全真题库)

A、1 B、5 C、6 D、12 答案:B 21.2012 年 1 月,浙江省新成立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请问该小微企业 2016 年 12 月需缴纳多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A、减按 75% B、减按 50% C、减按 25% D、免征 答案:D 22.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 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依法处理。 A、残联 B、财政 C、稽查局 D、税务机关 答案:D 23.浙江省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参 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A、55 岁及以上 B、60 岁及以上 C、50 岁及以上 D、65 岁及以上 答案:D 解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 号: 省政府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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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污单位缴纳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属()政府非税收入。 A、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B、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C、行政事业性收费 D、政府性基金 答案:B 5.非税收入票据种类不包括()。 A、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B、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C、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D、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答案:D 6.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审批后, 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A、省级财政部门 B、省级人社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本级人民政府 答案:D 解析:《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 号),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 人民政府审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 7.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 年 1 月 1 日后按()计算转移。 A、个人缴费累计本金 B、个人缴费累计本息 C、计入个人账 答案:C 解析:(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 若干意见》规定,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费率由 1.5%降为 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从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费款所属期),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 率由 1%降为 0.5%,个人费率仍按 0.5%执行。 27.符合当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A、出生之日 B、参保登记 C、完成缴费 D、缴费后三个月 答案:A 解析:浙人社发[2011]286 号《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符合当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 准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 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 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 A、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B、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C、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D、只能选择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 葬补助金中的一项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doc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苏教助〔2019〕1号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办、残联,各省、市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各省属中职学校(技工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现将《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19年1月24日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党校等)、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苏人社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认定第三章退出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年(卷),期】2017(0)2【摘要】(川人社办发[2017]21号)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规定,参考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年记账利率为1.5%,按此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总页数】1页(P34-34)【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储蓄存款利率;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四川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记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42.67【相关文献】1.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J], 无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54号) [J],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41号) [J],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50号) [J],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1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查询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查询近年来,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问题日益凸显。
2017年江苏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已经出来了。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查询,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查询窗口2016江苏社保缴费基数据悉,2013年11月以来,江苏已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此次,将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旨在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今后,参保范围将更加广泛:具有江苏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提高:分为100-2500元12个档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个档次。
相较于此前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等12个档次,相应有所提高。
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
养老保险建终身个人账户:满60周岁可按月领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支付终身。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15年。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苏人社发〔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倾向,取消不合理的申报门槛,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人员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要求(一)申报初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1.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2.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获得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考核认定或评审助理级职称。
(二)申报中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中级职称。
2.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8]9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8.04.04
【实施日期】2018.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
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8】9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通过专家评审,对国家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进行了调整,形成了《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报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备案,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一、《药品目录》适用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二、《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四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的药品区分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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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8]6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2.24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8〕64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78号),建立更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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