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保护乘客安全、保证服务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监管。
第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合法经营资格,确保经营的合法性。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出租汽车行业形象。
第六条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持有效的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乘客的安全出行。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二)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驾驶员持有有效驾驶证,且无严重交通违法记录。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租车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数量,并公开。
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经营者可以申请延期。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配备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并按规定进行车辆年检和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应当装有计价器、安全监控设备、导航系统等必要的装置。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应当进行一定周期的清洗和消毒,保持车内环境卫生。
第四章服务管理第十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规范和流程。
第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穿着整洁,懂得礼貌待客,对乘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熟悉道路情况,采取最短路线或乘客要求的合理路线行驶。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私自变更线路或拒载乘客。
第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2•【字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有关单位:《定西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权管理第三章巡游出租车辆和驾驶员第四章经营许可管理第五章营运服务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定西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管理,保障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巡游出租汽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依法取得经营权、统一车身颜色,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
第四条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第五条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市区巡游出租车管理工作,各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车管理工作。
市、县公安、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巡游出租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是指以计程、计时形式计费,为公众提供不定线客运服务,并有“出租”标志的租乘汽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哦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企业、个体户和为个体户营运提供服务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实行统一管理,坚持鼓励多家经营、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到文明服务、服从管理。
第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交通局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出租汽车经营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运输管理处*负责,并在交通局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公安、城建、市容环卫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予以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应依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制度。
第二章开业、停业、歇业管理第八条单位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服务,须具备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车辆,停车场地、经营管理能力和驾驶人员。
第九条个人申请经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须持有经营地常住户口和居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证明、购车凭证、身份证、驾驶证、行车执照。
第十条机动三轮车、人力车不得在*市二环路以内从事出租客运业务。
第十一条申请开业,须向经营地的运输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运输管理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一)申请人持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三)持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四)向保险公司投保旅客意外伤害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五)向公安机关申请出租汽车专用号牌;(六)运输管理处*对办理上述手续的,发给营运证,并对驾驶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对车辆进行检定,对合格者发给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9月26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第四条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下同)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八条申请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三)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六)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定西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

定西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2012) 4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定西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3日定西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经营和管理行为,优化出租客运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董,保障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使用5 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其车辆的所有权和许可期限内的经营权归公司。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实行总量调控,鼓励使用环保、节能车型,推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住建、城乡规划、财政、工商、发改、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设施建设第七条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 引言出租汽车是城市中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之一,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的运营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和权益,制定了本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 定义和范围2.1 定义出租汽车,是指经过许可的机动车辆,以运营为目的,接受社会公众的委托提供乘车服务,并按照一定的费用标准收取交通费用。
2.2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出租汽车的经营者、驾驶员和管理机构。
3. 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资质要求3.1 经营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向相关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并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与出租汽车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经营者具备一定的财务能力,能够承担经营风险;经营者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和运营出租汽车服务。
3.2 车辆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拥有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车辆年限不超过规定的限制;车辆具备安全可靠的行驶条件,包括车辆的机械状况、安全装置等;车辆外观整洁,内部设施完善。
4. 驾驶员的资质要求4.1 驾驶证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和技能。
4.2 健康状况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定期进行体检,保证身体健康,确保安全驾驶。
4.3 服务质量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能够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道路安全法律法规。
5.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职责5.1 许可和监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进行许可和监管,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并按规定运营。
5.2 投诉处理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接受和处理乘客对出租汽车服务的投诉,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
5.3 安全监测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需要定期对出租汽车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可靠。
6. 处罚和奖励制度6.1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将依法给予一定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经营许可等。
6.2 奖励措施对于表现良好、服务优质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荣誉,鼓励其继续提供优质的服务。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道路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道路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定政办发[2012]45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农村道路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定政办发[2012]4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定西市农村道路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3日定西市农村道路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管理,保障农村道路客运安全,保护农村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经营的单位及驾驶人员、客运站(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道路客运经营,是指具有经营性质的客车运送旅客,客运班线至少有一端在乡镇(不含市县城市规划区)、村的道路客运活动。
第四条农村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点)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及客运站(点)应当依法经营,安全规范、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六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农村道路客运,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片区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客运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行使农村道路客运的管理职责。
第八条县区公安、安监、工商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道路客运管理工作。
出租车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出租车客运安全,维护乘客、驾驶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目标1. 确保乘客在出租车客运过程中的安全,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
2. 建立健全出租车客运安全管理体系,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
3. 规范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出租车客运服务质量。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出租车安全运营管理(1)出租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
(2)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熟悉出租车安全操作规程。
(3)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4)出租车内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如灭火器、急救包等。
2. 乘客安全保障(1)驾驶员应主动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确保乘客安全。
(2)驾驶员应遵守乘客上下车规定,避免发生意外。
(3)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关注乘客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3. 驾驶员安全培训(1)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2)驾驶员应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熟练应对突发状况。
(3)驾驶员应了解安全法律法规,自觉遵守。
4.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1)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
(2)驾驶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事故责任认定及赔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安全监督检查1.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出租车客运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2. 出租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检查。
3. 乘客有权对出租车客运安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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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号:定政办发[2012]450号发布日期:2012-12-03执行日期:2013-01-0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定有关单位:《定西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3日定西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租车经营和管理行为,优化出租客运资源配置,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具有合法营运资格,使用5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或者时间计费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公司化经营,其车辆的所有权和许可期限内的经营权归公司。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城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对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实行总量调控,鼓励使用环保、节能车型,推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公安、住建、城乡规划、财政、工商、发改、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设施建设第七条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租汽车候车点、候客通道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统一建设。
在车站、学校、医院、宾馆等公共场所建设停靠站(点)。
第十条需要新增出租汽车数量的,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新增运力投放方案,方案应包括新增的数量、车型、投放方式等,并组织听证。
听证结束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市级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各县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由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有效里程利用率低于70﹪时,不得新增运力。
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十二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额外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停车场所;(四)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承租经营者;(五)有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六)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七)除租赁经营外,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八)租赁经营的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营运车辆标准和机动车尾气排放要求,并经检测合格;(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经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考试合格后,领取出租汽车驾驶员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经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取得,主要以服务质量为依据的招投标方式进行,择优确定经营者。
并签订经营协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经营协议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资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含八年),期限届满后,由原许可机构收回经营权重新配置,按许可规定重新进行许可。
第十九条出租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被依法吊销或着经营期限届满被注销的,经营者应当终止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禁止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得涂改、倒卖、出借或者非法转让。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期限和营运区域内运营,可单程跨城区运送旅客,但不得异地经营。
第二十一条禁止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租赁合同后,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转租他人,确需转租时,报公司同意后,经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运营。
第二十二条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变更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私自转让出租车经营权,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时,由原经营者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件。
由受让方申请办理颁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通过转让方式获得出租车经营资格的,其经营年限为原经营者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主要登记事项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后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后,收缴相关证件、标识后,再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暂停、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暂停或者终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期限届满的;(二)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后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营运,或者在经营期限内连续6个月未营运的;(三)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的;(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四)驾驶证依法被撤销、吊销或者注销的;(五)从业资格证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客运价格并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出租汽车客运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实行站点租乘、招手租乘、电话预约、网上预定等方式。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卫生、文明的服务,对急需抢救以及老、弱、病、残、孕等人员优先供车。
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确保其准确度。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的标准和更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对出租汽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二)按照规定在出租汽车上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备;(三)遵守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四)依法办理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五)按时向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六)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台帐、事故登记台帐、财务帐薄、举报登记台帐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七)公布服务电话,并配合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三十三条禁止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规定办理停业、歇业、变更、转让手续;(二)聘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驾驶员;(三)不按照规定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里程计价表;(四)出租汽车经营者异地经营(送乘客到外地的除外);(五)未按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进行年度审验。
第三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上岗,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车辆道路运输证,并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二)遵守交通法规和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着装整洁,佩戴服务证,文明礼貌;(三)对营运车辆定期清洗和消毒,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四)出租汽车空驶待租时,应当显示空车待租标志,白天亮牌,夜间亮灯,载客后倒下空车标志;(五)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营运,但可以送乘客到异地并载原乘客返程;(六)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七)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八)不得在禁停路段内停车载客;(九)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十)进入火车站、汽车站等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的区域营运的,应当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不得场外揽客;(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前款第五项所称异地营运,是指起讫地均不在许可的营运区域内,或者送客到异地后就地绕城喊客、拉客、等客等招揽乘客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禁止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一)未携带《道路运输证》或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二)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里程计价表,在里程计价表上弄虚作假或里程里程计价表故障、失准时继续运营;(三)不按规定收费或未出具有效票据;(四)未经乘客同意搭乘他人或故意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