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2
煤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煤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煤矿规章制度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职工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制度的建立和修订1.煤矿应制定、修订、废止规章制度,并及时向职工宣传、培训和落实。
2.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应按照程序进行,重要规章制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三、规章制度的内容1.煤矿规章制度应包括生产安全、文明生产、职工权益、环保等方面内容,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权益得到保障。
2.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安全防护设备使用方法等内容。
3.煤矿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
四、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1.煤矿应通过多种途径向职工宣传规章制度,如张贴、宣传栏、集体会议等形式,确保职工理解并遵守规章制度。
2.煤矿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确保职工能够正确操作和遵守规章制度。
五、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1.煤矿应建立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机制,明确责任人和工作流程。
2.煤矿应加强对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
3.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煤矿应依法进行处理,确保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规章制度的评估和改进1.煤矿应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评估和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2.煤矿应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促进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七、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煤矿应立即组织进行贯彻。
2.本办法由煤矿负责人负责解释。
以上是对煤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一些建议,具体可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通过严格管理规章制度,可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促进煤矿的健康发展。
煤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煤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维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管理机构,明确组织结构、职责任务以及人员配备。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确保规章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确保职工了解并遵守规章制度。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规章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违法违规处理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处。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规章制度的制定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职工安全教育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制度制定机构,明确制度的起草、审批和签发程序。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民主的方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确保规章制度的内容科学、合理、清晰,便于理解和执行。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程序,将制定的规章制度送交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执行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机制,确保职工了解并遵守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规章制度的执行评估机制,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规章制度的奖惩机制,对执行规章制度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规章制度的督促检查机制,对不符合规章制度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督促和整改。
第十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规章制度的监督机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矿山规章制度

矿山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和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制定
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山内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如酒精、火柴等,严禁吸烟。
第三条,矿山内严禁违规操作设备,如未经许可擅自启动机械
设备等。
第四条,矿山内严禁私自进入未经许可的危险区域,如封闭区域、爆破区域等。
第五条,矿山内严禁饮酒后进行作业,严禁在工作时间内饮酒。
第六条,矿山内严禁滋扰他人,如辱骂、打架等行为。
第七条,矿山内严禁私自带宠物进入工作区域。
第八条,矿山内严禁擅自损坏设备、工具和环境设施。
第九条,矿山内严禁擅自变更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矿山内严禁擅自滥用职权,如违规领取福利、索取贿赂等行为。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矿山规章制度

矿山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维护员工健康,保护环境,
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矿山生产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
标准进行,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第三条,矿山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证书,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操作设备。
第四条,矿山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
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确保个人安全。
第五条,矿山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安全培训,了解最新的安
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矿山作业场所必须保持清洁整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第七条,矿山作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报告,停止作业,
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矿山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禁止违章操作,禁止酗酒醉酒作业,禁止私自擅离岗位。
第九条,矿山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环保规定,禁止乱倾倒废
弃物,保护环境,预防污染。
第十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肃
追究责任,确保矿山生产安全稳定。
井工二矿班组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井工二矿班组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井工二矿班组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为了提高班组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了班组管理的先进性,结合本班组实际情况,实行班组自制,自主管理,特制定本《班组管理规定》。
一、班前会规定:1、职工必须穿工作服参加班前会、签到并认真听取工作安排2、班前会时间:早班7:10 中班:15:10二、出入井时间规定:1、早班入井时间9:00以前,出井时间:15:00以后中班入井时间16:30以前,出井时间:23:30以后2、除了下料、装料工和有特殊工作安排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出入井,确保井下工作时间。
三、工作量情况规定1、职工必须严格按工作分配情况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必须向班组长说明原因,否则按考核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工作量小,提前完成的,必须请示报告班组长,听从班组长的其他工作安排,不得私自出井或在其他地方逗留,否则,一经发现按考核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3、工作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缺料、停水等)影响施工时,带班班组长必须及时向队领导或值班人员反映情况,不得消极怠工,影响工程进度,否则按未及时完成工作论处。
四、收班会规定:1、职工必须穿工作服参到班组参加收班会、签退并汇报当班工作完成情况和遗留问题。
2、收班会时间:早班15:30 中班:24:00五、班后培训学习规定:1、班后学习时间为每周一、二、四、五下午16:00-16:30,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学习必须认真做好记录,不得抽烟、喧哗。
3、每位职工的学习课时不得少于每月规定得到培训课时。
4、不得无故不参加月底的培训考试,否则按考试不及格处理。
六、休息、请假和旷工的有关规定:1、职工必须严格按排休表休息,非休日有特殊情况休息必须向班长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条制度,由队领导审批后方可休息,并在班组存根记录。
3、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并按相关考核处罚规定处罚。
考核办法一、考核原则: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煤矿制度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煤矿制度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将二矿规章制度的编制、批准、发布、使用、修改、废止等控制管理程序,实现将二矿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升制度管理水平,确保经营管理有序、高效运行,结合《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体系建设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制度”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组织目标、维系其组织稳定,针对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权利义务并存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制度管理以四化为指导“即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表单信息化",推动制度的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一)体系化原则:各项制度层级、边界清晰,相互协调,有机统一;(二)规范化原则:严格遵循制度管理流程、履行制度管理职责;(三)标准化原则:统一应用制度管理框架、制度模板及其他相关规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将二矿。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设立制度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各分管领导组员:各科室负责人组长负责批准和发布规章制度(二)副组长负责审批分管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审核分管各部门制度立项、修订、新增和废止需求以及审批各部门的规章制度。
(三)组员负责审核部门制度立项、修订、新增和废止需求以及审批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矿经营科为制度归集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矿制度管理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与总结;负责矿制度的规范性审核;负责制度执行检查的督导;负责制度规范化工具的应用与反馈;负责制度管理工作评价与考核;负责制度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矿各部门是本业务领域制度的主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业务领域制度的建设与优化;负责本业务领域制度管理计划的编制、实施与总结;负责本业务领域相关制度的专业性审核;组织、配合各项制度检查工作;协助进行本业务领域制度管理体系的规划、建设与优化;负责本部门制度管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露天煤矿出入采坑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露天煤矿出入采坑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以下简称将二矿)出入坑人员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出入坑管理规定
第二条非本矿员工未经允许不准入坑;外来参观人员或实习人员进入矿坑的,必须得到批准并学习有关安全规定后由专人带领方可进入矿坑。
第三条进入矿区作业的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技能培训及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能入坑。
第四条严禁酒后、疲劳、带病进入矿坑作业。
第五条进入矿坑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等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必须认真学习和遵守将二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六条无关人员均不得进入矿坑生产作业区,特别是爆破工作面、采掘工作面、运输专用路线等区域。
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任何人不得停留或通过。
第七条矿内人员不得擅自带领矿外人员进入矿坑,严禁带未成年人进入矿坑。
第八条进入矿坑作业的员工,必须乘坐矿区专用交通车
上下班,严禁乘坐非载人车辆进入矿坑。
第九条进入矿坑,必须按规定佩戴相应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严禁穿高跟鞋、拖鞋或未按规定着装进入矿坑。
第十条矿坑内禁止吸烟,违者罚款1500元。
第十一条严禁在有滑坡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第十二条采场内有危险的地点,设有安全挡墙,并设明显警戒标志,任何人不得进入。
第十三条采坑内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将二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矿山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矿山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公司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公司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
第三条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公司管理体系,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投资决策和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决策进行监督,保障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监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代表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协调公司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公司经营负责。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八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尊重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勤勉工作。
第九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员工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公司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为员工提供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定期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实施奖惩。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五条公司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财务预算,实施财务监督,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矿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矿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矿规章制度体系,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促进依法治企,依据集团公司文件精神,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以及下属企业制定、修改、废止矿规章制度。
第三条规章制度制定应当从矿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管理科是我矿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拟定矿规章制度制定的年度规划;
(二)根据规划督促、检查、协助职能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组织规章制度论证、听证会,确保规章制度制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四)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规范性、协调性审查;
(五)组织全矿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五)组织召开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例会,通报有关情况,研究相关问题。
(六)对规章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汇编;
法律事务所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参与起草、论证矿重大规章制度;
(二)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负责解决规章制度执行中产生的争议。
行政监察科在规章制度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对规章制度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纠正;
(二)根据规章制度贯彻实施情况,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追责。
第五条有关职能部门是矿本部门规章制度的专业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修订计划;
(二)负责制定、审核本部门的规章制度的草案及参与会审、会签其他部门有关规章制度草案;
(三)组织矿相应规章制度在本部门、本战线贯彻实施。
第二章规章制度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对矿各部门和下属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是矿以及下属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制定的规范生产、经营、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章制度的名称包括“制度”、“规定”、“办法”、“细则”、“决定”等。
“制度”是指对矿的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规定。
“规定”是指对矿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
“办法”是指对矿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细则”是指为实施制度、规定、办法而作的具体规定。
“决定”是指对矿生产经营某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第三章规章制度的计划、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第八条矿各部门和下属企业应在年初制定本部门新一年的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计划,认真清理在本部门和企业职能范围内的制度,对需要新建、修订的规章制度,列入制度计划,规章制度计划须经过主管领导批准。
每年二月份上旬,向企管科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对于没有列入计划的规章制度,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确需制定的,应由企管科批准。
获得批准后,可以进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第十条企管科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矿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以及具体草案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后,编制矿规章制度年度制定计划草案,分别报请分管领导、矿长批准,作为矿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或制定条件尚不成熟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企管科与起草部门协商,由起草部门说明理由, 呈矿长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以报送计划的部门为负责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十三条矿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矿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三)、(四)项内容;
(二)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三)负责规章制度解释的部门;
(四)实施生效日期;
(五)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修改规章制度的,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在规章制度修改草案说明书中明确。
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应就规章制度草案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下属单位和职工代表的意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对草案进行完善。
第十七条草案完善以后,由起草部门交由法律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事务所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草案通过合法性审核后,法律事务所将规章制度草案转交企管科,企管科对该草案进行协调性和规范性审核,对通过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听证,根据相关部门、人员的意见对草案进行再次修改。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草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及虽经起草部门或下属企业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充分协商,双方或几方仍未达成一致,且争议较大的,应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或下属企业。
第二十条对于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规章制度或者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需要经矿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草案,企管科立项、审核,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制定部门分别报业务主管领导和矿长批准。
企管科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提请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二条需修改、废止的规章制度经立项后,草案送企管科审核,相关部门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及其说明;
(二)条款修改、废止的依据及其必要性;
(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法律事务所负责及时将在OA的“规章制度”栏中撤销作废文件,以电子公告的形式告知。
第二十四条凡需经矿职代会审议的,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需经矿行政审定的,分别提请战线领导和矿长审定,矿领导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二十无条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二十六条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
第二十七条为确保矿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的一致性,避免违法违规行为,企管科应组织矿内规章制度实施影响评价活动,每年第二季度对已公布实施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
第二十八条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规章制度制定部门或企管科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第二十九条企管科负责每年至少发布一次有效规章制度清单,一般在年初发布。
第四章规章制度的培训和执行
第三十条企管科负责培训的组织工作。
培训工作在制度颁布后半个月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要进行信息反馈,并纳入考核内容。
第五章规章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制度起草部门负责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撰写制度运行报告,定期报监察科(正式文件一般半年报两次,试行文件随时根据执行情况修订)。
第三十三条监察科负责监督、检查制度制定部门的职责履行情况,每月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形成记录,进行评价,并进行通报,对问题责令责任部门进行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规章制度一经颁布,即为本矿管理法规,全体职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不得违反。
第六章规章制度执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五条矿成立规章制度争议解决小组,由矿长、党委书记任组长,经营副矿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矿领导、各战线副总、各科室科长作为成员。
下设办公室,由法律事务所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在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向规章制度争议解决小组办公室提出争议解决申请,规章制度争议解决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及时启动调查程序,依据法律法规,矿规章制度以及矿实际,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书面决定。
当事人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决定不服的,向规章制度争议解决小组副组长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属于党委序列规章制度的,向矿党委副书记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最终的处理结果由规章制度争议解决小组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或个人。
第三十六条法律事务所在调查了解争议的过程中,各单位、科室应予以配合、支持,提供准确详实的信息。
第七章奖罚
第三十七条制度起草部门在制度运行中没有监督、检查和进行培训的,扣罚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在规章制度颁布实施中没有反馈落实情况,使信息逐级衰减,追查起草制度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责任,扣罚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对规章制度运行中,领导不能带头贯彻落实,使制度在各部门不能有效开展,处罚部门领导。
第四十条各部门对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好的,并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出效能的予以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要加强对内部管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对规章制度的落实要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考核之中与工资挂钩。
每月要对制度执行情况给予统计、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企管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