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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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工作职责大全

市政府办工作职责大全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了解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组织调查研究,对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进行组织协调、文字综合以及督促检查和反馈工作。

(二)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指导全市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三)负责市政府各类会议的会务准备和市政府领导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及衔接工作。

(四)负责市政府重要会议、重要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和办理情况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工作联系。

(五)负责市政府主办的全市大型活动的组织安排和政务接待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六)负责处理市民投诉工作,受理市民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政府公务员工作效率、质量、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领导反映重要社情民意,做好领导批示的督办、反馈工作。

(七)负责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责任目标的拟定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综合协调工作。

(八)对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形势跟踪研究,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改革开放、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综合信息、动态,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九)负责全市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拟定和实施中有关政策的衔接配套工作,跟踪调查改革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提出对策建议。

(十)根据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对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超前研究。

(十一)拟定市政府法制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和审核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政策措施;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和清理及省政府交办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十二)拟定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受市政府委托,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及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17]66号【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0.26【实施日期】2017.10.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26日丹东市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关于全面优化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精神,结合我市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对标江苏等地先进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优化行政审批制度,实现“3540”目标。

即新开办企业3个工作日内颁发“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等证件;建设工程项目40个工作日内分阶段完成从立项到竣工全流程审批。

逐步把我市打造成“为促进创业降门槛、为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增便利”的投资洼地。

二、工作措施(一)夯实基础。

做好“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进一步优化部门内部职能,加快推进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人员向审批办集中、审批办向行政大厅集中、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实体大厅和网上大厅的步伐。

(二)规范标准。

实施行政许可“五统一”和权力“五张清单”。

依法规范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环节,为企业和办事者提供公开、透明的审批服务。

(三)创新制度。

建立“四联合”审批机制,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联合辅导、联合会审、联合踏勘、联合验收”的并联审批机制。

(四)配套保障。

建立建设工程项目“四多一简化”审批配套机制。

对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中介机构评估、施工图审查、测量测绘和方案审查推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多测合一和多规合一。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2009)-丹政办发[2009]1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2009)-丹政办发[2009]1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2009)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丹政办发〔20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丹东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丹通经济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丹东市三湾水利枢纽及输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丹东市鸭绿江大桥筹备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调整丹东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丹东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丹东市人民防空委员会、丹东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丹东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和单位。

一、丹东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连生市长副组长:于国平常务副市长赵长富副市长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建委、房产局、行政执法局、交通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卫生局、文化局、人口计生委、广电局、统计局、法制办、旅游局、安监局、动监局、团市委、市妇联。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生态市建设基本方针、政策,组织编制生态市建设规划,协调、指导生态市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于连生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董太斌、市环保局副局长董志刚担任。

二、丹通经济带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赵连生市长副组长:于国平常务副市长李良仲市政府秘书长胡昌礼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成员单位:市经委、科技局、商业局、建委、交通局、信息产业局、农委、旅游局,东港市政府、凤城市政府、宽甸县政府、振兴区政府、元宝区政府、振安区政府。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甲肝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20〕5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甲肝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20〕5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甲肝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甲肝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2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甲肝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16日丹东市甲肝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今年1月份以来,我市甲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甲肝)发病数量及发病率较去年同期有一定的增幅,尤其是东港市增幅较大,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既要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也要抓好甲肝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创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为有效遏制我市甲肝疫情的上升态势,切实做好甲肝预防控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关口前移、部门协作、依法管理的原则,有效遏制甲肝疫情上升态势。

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以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强化免疫接种、加强诊断治疗为一体的综合性防治策略,最大程度降低发病率,防止出现暴发流行和死亡病例。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科学研判。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切实提高对甲肝的检测意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特别是对疑似暴发或聚集性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出现的病例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和风险沟通等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关注疫情监测系统,及时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对策建议。

特别要关注聚集性疫情,制定相应的卫生应急预案。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丹政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丹政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丹东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3日丹东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精神,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辽政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各级政府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恢复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5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恢复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5号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恢复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正文:----------------------------------------------------------------------------------------------------------------------------------------------------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恢复和调整临时机构的通知(丹政办发〔200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丹东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丹东市对台经贸工作协调小组,恢复丹东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丹东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丹东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丹东市海上搜救中心,调整丹东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及丹东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一、丹东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曲仁田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主任:王吉平市人事局局长成员单位: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信访办、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丹东市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审定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规章制度;审定人事争议仲裁员资格;研究、处理重大疑难人事争议案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中的其他事宜。

丹东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事局李树杰兼任。

二、丹东市对台经贸工作协调小组组长:于怀乐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孙坤市外经贸局局长李秀环市台办主任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国资委、发改委、经委、农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外经贸局、人事局、卫生局、商业局、外事办、旅游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丹东海关,东港海关。

丹东市对台经贸工作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协调处理对台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对台经贸工作情况,分析对台经贸工作形势,协调拟订和落实配合整体对台工作的经贸政策措施及中长期规划;协调处理两岸经济往来中有关台湾核心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的吸引和人才合作规划(意见或办法)、重大对台招商引资活动和重大台资项目等涉台经贸工作的重大事项;检查贯彻落实《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协调处理台商经贸活动中的重大权益保护问题,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引导台商合法经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第四章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丹东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7〕31号),结合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市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查、计划编制,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概(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工程造价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管理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项目建设过程中监督、管理和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制度。

非涉密项目均应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入库项目的审核及动态更新工作。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第五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15]84号【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丹政办发〔2015〕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18日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东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1号),设立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举办全市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2.取消留学人员创业园评估。

3.取消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标准执行情况评估。

4.取消市级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活动备案审查。

5.取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取消劳动合同鉴证。

7.取消人才市场展位服务费。

8.取消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免试证。

9.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10.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11.根据《丹东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公务员科级职务调任中需由市级人社部门组织考察的下放至拟调任单位党委(党组)。

2.将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聘任下放至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

3.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下放至各用人单位。

4.将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就医审批下放至定点医疗机构。

5.将参保人员的丧葬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离休人员年加发生活补贴、特需费、护理费调整下放至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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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16]25号
【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1
【实施日期】2016.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
《丹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
丹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东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1号),设立丹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2.市政府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至区(含边境经济合作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100张床以下的住宿单位和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场所的卫生许可。

2.将一级助产机构审批下放至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二级以上助产机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3.将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县(市)区(含边境经济合作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4.将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下放至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

5.将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下放至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审批。

6.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下放至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放射诊疗
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7.将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行为的处罚下放至县(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8.将医师执业注册下放至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9.市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卫生局的职责、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市管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

2.市管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执业注册。

3.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参照医师执业注册分级管理)。

4.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参照医师执业注册分级管理)。

5.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

6.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7.设置和批准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医疗
卫生机构。

8.颁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9.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审批。

10.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11.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12.市辖区域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批准。

13.对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报告有关疾病信息行为的处罚。

1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15.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审查。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的核发。

17.承接省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融合。

4.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5.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和拟订市级相关卫生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法律法规、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全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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