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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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的管理力度,理顺管理程序,保证工程管理工作整体效能的发挥和监理全过程的协调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监理管理工作包含三个阶段:工程开工前监理管理阶段;施工阶段管理;工程验收与保修阶段管理(附:工程监理流程图)。

第三条工程监理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管理、工程开工前监理管理、工程质量和变更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工程信息管理、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工程验收管理、工程决算预审核管理、工程保修阶段管理等十项。

第四条工程监理管理由企业管理层和监理作业层组成。

企业管理层归口在公司工程管理部;监理作业层由各工程项目监理部组成。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企业监理合同实施和项目管理的归口单位。

工程管理部在收到市场部的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后,负责按市场部统一要求编号、登记、发放。

遇到实际监理工程量与合同有差异时,及时通知市场部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六条各类监理工程正式签订合同前,要按照《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中必须列明工程地点、主要工程量、工期、明确的监理范围、合同金额等。

对工程款支付控制、竣工决算是否签认,对现场取证是否进行控制等应予明确。

对不能确定总价或工程量的监理合同,可采用每人每年取固定费用的方式签订。

对于合同中没有包含的监理项目,各项目监理部应书面报工程管理部,确认后通知市场部,顾客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工程开工前监理管理第七条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八条公司在接受顾客委托监理之后,首先应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建相应工程项目监理部。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工程管理部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项目监理部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协助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规范监理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理机构。

第三条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监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二)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三)科学、规范、高效,提高监理服务水平;(四)诚实守信,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章监理机构设立与资质第四条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五条监理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具体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监理机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监理机构资质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监理人员第八条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国家规定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遵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四)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得越级从事监理活动。

第十条监理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监理工作第十一条监理机构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十二条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理制度,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效益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监理机构应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沟通与协调,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工程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具备一定资质和经验的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系统、持续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的过程。

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监理的作用至关重要,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保护建设参与各方的利益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此,为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提高监理管理水平,制定了《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一、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工程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进行。

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相关部门负责对监理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注册和管理,确保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理机构的合法合规。

二、监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程监理行为需要通过签订监理合同来确立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

监理合同应明确工程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任务和报酬等重要条款,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签订后,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任务,监督施工方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监理工作的内容与要求监理工作包括对施工过程的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方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同时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监控和评估。

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改进和修正意见,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施工中的难题与矛盾。

四、监理报告的编写与提交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及时编写并提交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包括对施工工序的检查、工程质量的评估、进度控制情况的分析等内容的综合总结。

监理报告应客观真实地反映施工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供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参考和改进。

五、监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为了确保工程监理的质量和效果,相关部门应对工程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行定期的检查与考核。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明确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范围,规范监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工程部为监理单位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负责监理进场人员的岗前考核,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和现场监理工作,负责监理单位的考评。

第五条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监理机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合同职责。

现场监理机构实行总监负责制。

根据批复的《监理规划》,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款和专用条款,负责工程建设的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参建各方之间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监理工作的依据第七条监理工作依据(一)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二)国家和建设部、交通部颁布的监理规范和工程建设监理的各项规定;(三)国家和交通部正式颁布的各项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四)经批准的有关本工程的设计文件、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建设计划、变更设计、环保等全部技术、管理文件;(五)公司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签定的施工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六)公司有关本工程的文件、规定,公司、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方参加的会议纪要等。

第八条管理制度(一)总监例会制度。

公司每月召开总监例会,加强与监理单位的信息互通,由公司、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交流工程和监理情况,交换意见,部署监理工作。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监理各项目部,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简称总监)负责制,对管段内监理工作负总责。

在工程建设现场设置若干个监理组,实施现场监理。

第二条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国家和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五控制、两管理、一监督、一协调”,即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保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文明施工达标监督,以及各方关系的协调。

第二章监理工作程序第三条监理单位进场后应按时提交以下资料:(一)进场7天内,向项目管理部提交监理各项目部中心试验室布置规划,经项目管理部审定后实施。

(二)进场15天内,向项目管理部提交实际进场人员名单和检测试验设备清单,经项目管理部审定后进场。

如有人员或设备更换,则需要提交替换和被替换的对比资料,确保人员或设备更换不低于投标文件中的标准。

第四条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一)监理规划按监理标段编制,在进场21日内编制完成,经项目总监批准后实施,并在第一次工地例会前报项目管理部。

(二)监理细则以监理规划为依据,按工程专业类别或工序类别为单元分别编写,在开工前7天内编制完成,经总监批准后实施,其中关键工程或工序的实施细则报项目管理部核备。

第五条监理和施工用表管理(一)监理用表和监理日志,应按规定程序签认和分发。

(二)如需要补充或修改用表,属于竣工文件规定的项目用表,则由监理单位提前14天提出用表格式,由项目管理部会同监理和施工等单位进行审定后,在开工前印发各单位执行。

属于不需要进入竣工文件的现场记录表格,由监理单位提出,报项目管理部批准实施。

第六条日常工作管理(一)制定管理工作制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和落实质量责任;(二)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理活动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胸牌、配备必备的工具、资料。

具体要求如下:1•统一着装:现场必须穿着监理单位制服,不得穿便装。

2•统一佩戴标牌:佩戴监理单位统一制作的胸牌、安全帽,不得戴各项目部的安全帽。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作为建设工程组织体系中一个独立的行为主体,受业主委托,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

为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理行为,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公路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委托合同和监理招投标文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驻地建设要求第一条、监理驻地建设应参照项目部建设中关于办公、生活设施的有关要求满足日常办公、生活需要,还必须配备与召开工地会议相适应的会议室。

第二条、驻地监理办公室上墙基本内容:1、监理组织机构及人员: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监理资质等级证书、试验检测机构临时资质证书(如有):2)、监理组织机构框图(监理人员含2寸背景红色的照片、姓名、职称、监理岗位职务、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2、监理工作准则:1)、监理工作原则;2)、监理工作(岗位)职责。

3、监理工作图表:1)、工程概况及必要的工程平、纵面图;2)、工程质量控制图;3)、计量支付程序;4)、工程进度图(含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5)、天气晴雨表;6)、考勤表;7)、其它。

第二章监理人员考勤及变更第三条、监理部人员考勤制度1、无特殊事由,监理人员应常驻工地,其总监、总监代表每月驻工地应不少于22天,各专业工程师每月驻地应不少于22天。

2、监理部应每天对监理人员进行考勤记录,每月1日将上月考勤记录报公司。

3、监理部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须办理请假手续,总监、总监代表请假经业主项目部审核后由公司批准,各专业工程师请假在5天以上的由监理部签署意见,经业主项目部审核后报公司审批,请假在5天{含}以内的由监理部批准,报公司备案。

4、总监、总监代表不能同时请假,应至少有一人在工地负责日常事务。

5、监理人员请假期满应签到销假,否则按擅自延长假期处理。

第四条、监理部人员变更审批办法1、变更审批原则:1)监理部驻地无特殊原因一般不能变更;2)监理部人员如确需变更应符合下列条件:①人员变更理由充分合理;②替换者的资质条件,包括工作经历、学历、职称、职务以及年龄优于或等同于被变更者。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建设工程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国家及相关部委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程和监理条例等文件;(二)工程建设勘测设计、监理及施工等相关合同文件;(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等文件。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公司项目建设期间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现场监理工作第四条公司工程部是现场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和总体协调工作,应切实履行好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职能,坚持“合同地位平等、业主发挥督导、监理履行职能、各方分责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在监理服务合同签订执行后,应及时将本公司组织机构、领导分工、各部门工作职责和责任人、联络方式、管理制度体系等工程管理基础信息书面告知监理人,并监督监理单位组织学习,并向相关参建单位传达、落实。

第六条督促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和公司要求及时报送现场组织机构、职责分工、资源投入、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等文件,对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配置,包括监理工程师资格、数量进行审核,对进场监理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专业职称、资格证书等)登记造册。

第七条参加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施工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安全文明施工月检查例会等会议,督导监理人组织和督促相关方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第八条督促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及工作流程,切实履行合同职责。

督导和检查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构架、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工程形象进度等资料上墙工作。

第九条检查督促监理安全管理部门设置,配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保障体系,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要求施工单位设立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作业区应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要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过程控制管理,监理单位尤其要在以下几个环节中重点控制:1、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证与计量;2、土石方挖填动土前的原始地形复测及测量成果整理与报备;3、工程进度阶段性分析与调整,施工资源配置检查与整改措施;4、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中间检查与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5、零星项目施工检查、签证与计量;6、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与计量。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16年06修订版)》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16年06修订版)》

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监理人员要求及管理职责 (3)第三章违约、考核及管理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美好集团“高满意、低成本、快速度”的经营理念,使集团开发项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现场安全及文明施工处于受控状态,明确监理职责,强化监理责任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有开发、还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产品集成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条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和监理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监理人员要求及管理职责第五条监理管理规定5.1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2 严格执行监理合同中各项约定,项目总监和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持有规定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其中总监必须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岗位证书。

办公设备、检验仪器等能满足工程监理的需要。

5.3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应有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总监必须同合同一致进行日常施工现场监理工作,不允许使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代)。

5.4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按工程项目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且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数量应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包括一名安全监管员)。

所有监理人员进场后,必须填写《监理人员登记表》,并于2个工作日内报项目公司审核,监理人员考勤纳入项目公司考勤系统并执行。

5.5 项目工程监理对项目公司发生工作联系时,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口头形式无效;监理联系单内容应将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案说明清楚(特殊情况下口头约定应在24小时内书面确认)。

第六条技术和资料管理6.1 在设计完成,施工图下达后两周内,监理单位应编写完成监理规划、专业(或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制定监理工作方法,建立监理工作报告制度等,以书面形式提交项目公司,并分发至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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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进一步加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管理,落实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的一些具体要求,工程科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范》、《江宁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xxx公司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3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从业简历,书面报工程科核查备案。

第五条监理机构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专业协调配套、年龄层次合理,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纳入委托监理合同,并须通过区建工局的备案审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备案的名单要求组织落实人员,保证人员的姓名、证件、从业资格等信息同名单相符。

园区内小型工程,通过摇号确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须同监理合同一致。

工程科在工程开工前负责核对人员情况,若发现备案或合同名单和现场人员不一致的,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人员。

监理单位不能保证人员一致的,视其存在欺诈行为,无履行合同能力,应向建工局反应,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联系招标部门重新确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规定,现场监理人员按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个层次配备(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九条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监理员应经培训合格。

第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应与监理工作匹配,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现场监理人员年龄不得大于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第十二条除特殊原因外,监理单位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监理单位应提前通知工程科并征得同意。

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条件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建设项目内承担监理工作,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的监理及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环境条件,按照监理投标书承诺,为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

第三章监理工作实施第十五条监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施工图纸,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及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发布有关指令,签署有关凭证,要求承包单位撤换不合格人员。

工程科支持总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维护其下达监理指令的权威。

第十九条监理人员应清楚监理控制程序、工程质量控制标准,掌握工程现场情况及有关数据,满足工程施工中对各项工序、参数的理解和需求。

第二十条监理人员应注意维护监理形象,遵守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制度。

不准互相推诿、无理拒绝或拖延本职工作。

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成文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第二十二条监理日志须填写及时、内容齐全(日期、天气、人数、机械、材料进场检测情况、施工部位、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进度统计分析等),监理月报于当月24日前报工程科,并附电子版。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监督,旁站监理范围为:基础土方等开挖、市政道路结构层、地下室外墙隐检及土方回填、后浇带、抗渗混凝土浇筑、其它(底板、墙、顶板)混凝土浇筑、地下室结构质量缺陷处理、主体结构框架节点钢筋、屋面防水、特殊工艺及其它关键工序或部位。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员按职责做好见证取样、监理抽检工作。

做到材料进场验收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重大质量问题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二十六条为了工程顺利,监理人员需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过程检查,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指出,必要时对有关问题签发监理通知,尽量减少事后工序验收时大量的返工。

第二十七条工程完工后需及时移交物业和使用单位,移交时监理必须全程参与,同时检查和发现问题,告知各施工单位项目部进行整改和修补,且形成书面记录,以备复查。

第二十八条根据监理合同要求,监理机构应参与工程维修。

由于交付使用后三到六个月期间,质量问题集中出现,在此期间,监理机构必须保留重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使用单位对接,统计并分析问题,联系施工单位项目部及时维修。

第二十九条监理机构须配合施工进度,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提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可行性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形象进度和已完成工程产值月报,于每月22日报至工程科。

第三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需深入工地,了解承包人的工、料、机的投入情况,对进度计划滞后的工程提出分析意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按工程进度完成。

第三十二条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应按照开发区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后应附有原始记录以便签证。

工程签证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以合同为依据的原则,严禁无中生有、把关不严、依据不实的签证。

第三十三条监理机构应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造价控制,加强事前控制,尽量减少工程变更的产生,严禁竣工结算价超合同价 10%。

第三十四条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均需要事前洽商,未办理工程变更洽商手续,监理机构、施工单位项目部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增加工程量不予认可。

第三十五条针对造价超过5万较大变更,均需要施工单位项目部编制变更预算,监理机构负责预算审核并签字,施工单位项目部将审核后预算、工程洽商一起报送工程科留存。

第三十六条监理机构做好日常安全监护督促工作并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工程科。

第三十七条监理机构需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台帐。

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施工单位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和生活区须保持整洁、美观。

监理机构需检查安全网、围墙、施工道路、绿化、广告灯箱、工棚等,保证无污染、无垃圾和无破损现象。

第四章监理工作制度管理第三十九条工程科负责监督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监理工作进行考评。

监理机构同时接受监管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工程科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整改和更换监理人员,直至解除监理合同,必要时将违规情况和违规人员报区建工局。

第四十一条监理人员应统一佩带具有明显标志的安全帽、胸牌胸卡等标识。

监理机构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个人签名在开办前交工程科保留底样。

第四十二条工程管理人员根据工程情况,决定对监理人员的考勤方式,如表格考勤、指纹打卡考勤等。

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员离开工地,必须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总监在工作时间离开,须向工程科说明,请假一天(包括一天)以上的,以书面形式提出,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请假二天(包括二天)以上,同样需报工程科批准。

第四十四条工程施工期间,监理机构的作息时间应与施工单位项目部保持一致,总监应合理安排工作,保证有足够的人员在公休日、节假日内轮值,确保工序验收不受影响,促进工程顺利实施,不得影响监理服务质量。

第四十五条工程科工作人员有权抽查监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离岗无合理解释者,视为缺勤。

第四十六条监理月报中应显示监理人员当月在岗出勤情况,每月22日前,各监理机构将月度监理人员考勤表报工程科,作为监理工作考核依据。

第四章监理资料管理第四十七条监理资料的管理应按照建设部颁发《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规定执行。

资料填写应文字清楚,内容齐全,不漏页,不漏项。

第四十八条项目总监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工作,工程竣工后组卷、装订。

原件报送给工程科留存,监理单位应保留复印件至一定年限。

第四十九条监理机构应加强对监理资料的日常管理。

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整理及时、分类有序。

第五十条工程竣工后,应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提交技术资料并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向工程科、政府相关部门移交。

第五十一条按照审计相关规定,监理机构须配合提供工程决算所需要的监理资料,并对决算初步审计。

第五章罚则第五十二条因监理原因对工程质量缺陷、隐患不能有效控制,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扣减监理费1000-2000元。

第五十三条因监理原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整改,每次扣减监理费1000元。

第五十四条监理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对施工单位项目部、材料供应单位、其他承包单位等吃、拿、卡、要,每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10000元,并对相关监理人员驱逐出场,必要时报送监察部门。

第五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如在计量和变更等涉及工程造价的辅证材料签证中,弄虚作假,签定量与实际量差异较大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则每次将从监理费用中扣减损失额的4%,同时替换涉事监理人员;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扣除监理费1000元。

第五十六条监理工程师严禁向施工单位项目部介绍施工队伍、推销原材料。

如有发生,将该监理人员清除出场,并扣减监理费2000元。

第五十七条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的施工材料或未经检验合格的施工材料用于施工,每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1000元。

第五十八条监理对工程的抽验频率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试验、检测弄虚作假,按每个分项工程扣减监理费1000元,同时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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