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在生活中,建筑生产是最需要安全的工作之一,在电视上也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建筑工程事故,因此,在法律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目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规。
一、《建筑法》《建筑法》于1998年3月1一开始执行,共有25条涉及安全生产,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共有16条,其他章节中涉及安全内容的有9条。
法中主要阐述了一个方针、两个关系、三个安全生产责任制、四个施工安全管理环节和五个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一个方针在第36条中已明确写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这是建国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方针,这次是从法律上给予了肯定。
2.两个关系一个是要处理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分工的关系;另一个是要解决好“扰民”与“民扰”的关系问题。
法中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就是说,正常进行的建筑活动是要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横加干预和阻挠,否则就是违法。
3.三个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企业都要建立和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申请批准手续;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2)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3)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主要是:○1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3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释义

4.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5.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三、安全生产管理
1.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管理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措施和责任。
九、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责任等。
2.纠纷处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十、宣传教育与信息公开
1.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2.评价标准:制定统一的安全生产绩效评价标准,确保评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3.结果运用:将安全生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信用评价、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
十二、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1.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事故处理流程:明确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总结的流程,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高效、透明。
2.安全生产培训: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3.安全生产检查:监理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应急预案:各方主体应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的能力。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安全防护设施:施工现场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
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四章建设工程安全法律制度(一)

4.1.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为了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施丁单位需根据以下内容保障安全生产。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的职责
(3)建议权
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从业 人员有权利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通过参与生产经营的民主管理,可 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与主动性,可以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为本单位献计 献策,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共同做好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4.1.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4.1.1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7.安全生产的相关保障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施工 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 (3)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4)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 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 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 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5)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费。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十一、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险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满足。
2.施工单位应参加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
十六、培训与考核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3.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更新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二十一、国际合作与交流
1.鼓励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参与国际安全生产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术。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法规,加强与国际安全生产组织的合作,提高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3.政府有关部门应支持国内建设工程各方主体与国际安全生产组织之间的交流,推动国内外安全生产标准互认。
四、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施工单位应对新进场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五、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事故。
2023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例

2023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以规范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方案设计、施工管理和监督执法。
第二章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严禁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防范和控制。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演练,确保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理,并妥善处置事故。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条建筑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应当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倡导绿色施工理念,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卫生、秩序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清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卫生和整洁。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施工工期和工作时间,减少施工噪音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和回收施工废弃物,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第四章监督执法与处罚第十五条建设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执法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机构有权暂停建筑工程的施工,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行政或经济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工程安全、优质、高效、环保。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四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设计标准,进行工程设计,确保设计合理、安全。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施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依法实施监理,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八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九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五、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第十四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依法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工程建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工程建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各类建设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筑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安全设计,并编制安全设计文件。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检查等内容。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等。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等。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和应急措施。
四、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安全生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施工区域,提醒过往行人和车辆注意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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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某建筑公司在城市市区内承担一商厦工程施工,在施工 现场周围设置了2m高的围挡,但因施工日久失管,有几 处已破损成洞。某日,有2个男孩淘气从洞处钻入工地现 场玩耍,不小心被堆放的钢筋等材料碰伤,引起了孩子 家长与该建筑公司的赔偿纠纷。 问:本案中建筑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第3款规定:“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 行封闭围挡。”本案中的某建筑公司虽然对施工现场设置 了围挡,但由于疏于管理和维护,使围挡出现多处孔洞 而未能真正形成封闭,违反了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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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某住宅小区工地上,一载满作业工人的施工升降机在上升过程中突然失控冲顶,从100米高处坠落 ,造成施工升降机上的9名施工人员全部坠落而遇难的惨剧。 问:本案中事故应当定为何等级?施工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1)《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进一步规定: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 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本案中,施工单位违法未对新进场的工人进行有针对 性的安全培训教育,使2名作业人员违反了“操作人员必须从地面进出悬吊平台。在未采取安全保 护措施的情况下,禁止从窗口、楼顶等其他位置进出悬吊平台”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了伤亡事故 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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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某招待所决定对2层砖混结构住宿楼进行局部拆迁改建和重新装修,并将拆改和装修 工程包给一无资质的劳务队。该工程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也没有办理相关手续, 仅由劳务队队长口述了自己的施工方案,便开始组织施工。该劳务队队长在现场指挥 4人在2楼干活,安排2人在1楼干活。当1名工人在修凿砖柱(剩余墙体)时,突然发 生坍塌,导致屋面梁和整个屋面板全部倒塌,施工人员被埋压。 问:本案中建设单位有何违法责任? 1)本案中的建设单位主要有3项违法行为:①未依法委托设计。《建筑法》第49条 规 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 单 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②将 拆除工程发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劳务队。《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③未依 法办理拆除 工程施工前的备案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第2款规 定:“建设单位 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 证明;(二)拟拆除建 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 弃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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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在某高层建筑的外墙装饰施工工地,某施工单位为赶在雨季前完成施工,又从其他工 地调配来一批工人,但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就安排到有关岗位开始作业。2名工人被安 排上高处作业吊篮到6层处从事外墙装饰作业日。他们在作业完成后为图省事,直接 从高处作业吊篮的悬吊平台向6层窗口爬去,结果失足从10m多高坠落在地,造成1死 1重伤。 本案中,施工单位有何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进一步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 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 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本案中,施工单位违法未对新进场的工人进 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使2名作业人员违反了“操作人员必须从地面进出悬吊平 台。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禁止从窗口、楼顶等其他位置进出悬吊平台” 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了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8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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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9Βιβλιοθήκη 2021/2/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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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某建筑安装公司承担一住宅工程施工。该公司原 已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在开工后5个月 后有效期满。因当时正值施工高峰期,该公司忙 于组织施工,未能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当地政 府监管机构发现后,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 补办延期手续。但该公司为了赶工期,既没有停 工,到期后也未办理延期手续。 问:本案中建筑安装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