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政265号文-井巷揭煤管理规定的通知
防突细则,监督管理总局令 19号 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煤矿“十严禁”和“十不准”内容

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严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严禁以非正规采煤方式组织作业严禁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严禁煤矿瓦斯治理不达标组织作业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严禁煤矿不执行人员管理基本制度组织作业严禁煤矿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组织作业严禁煤矿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规定组织作业严禁煤矿不执行顶板管理规定组织作业严禁煤矿不执行机电运输管理规定组织作业为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煤矿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六盘水市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 “严格”“不准”, 请遵照执行。
一、煤矿安全生产十严禁”(一)严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1.生产矿井必须证照齐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杜绝证照和手续不齐煤矿企业非法组织生产。
2.建设和技改矿井必须持有三证一照”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严格按照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3 .严禁停产整顿期间未经验收和违反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煤矿企业擅自组织生产和建设;4.严禁违反规程和相关规定违法组织生产和建设;(二)严禁以非正规采煤方式组织作业1.严禁以掘代采、巷采和残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2.严禁开采各种保安煤柱;(三)严禁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组织作业1.必须做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保证通风系统安全、合理、稳定、可靠;2.杜绝无风、微风、不符合规定串联通风作业;3.必须保证通风构筑物完好可靠,严禁擅自起封密闭,起封密闭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组织起圭寸;4.严格按规定管理盲巷、采空区;(四)严禁煤矿瓦斯治理不达标组织作业1.必须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瓦斯治理二十四字工作体系和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2.必须建立年度、季度、月度瓦斯灾害防治计划,建立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瓦斯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每月向县级安监和行业部门上报瓦斯抽米和利用报表。
矿井风井井筒探揭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矿井风井井筒探揭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依据1、**昊盛煤业石拉乌素矿井及选煤厂风井井筒结构图1667-118BG〔煤炭工业**设计研究院〕;2、《**自治区**煤田纳林才登矿区石拉乌素井田井筒检查钻孔地质报告》、《**自治区**煤田纳林才登矿区石拉乌素井田煤炭勘探报告》〔**自治区煤田地质局117勘探队编制〕;3、《煤矿平安规程》2022年版、《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GB50511-2022、《煤矿建设平安标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上级相关文件。
一、工程慨况1.矿井简介**昊盛煤业石拉乌素矿井风井井筒净直径为7.5m,井口设计标高为:+1338.300m,井筒深度716.3m,冻结深度726m。
根据业主方提供的《**自治区**煤田纳林才登矿区石拉乌素井田井筒检查钻孔地质报告》及《**自治区**煤田纳林才登矿区石拉乌素井田煤炭勘探报告》,得知风井井筒施工冻结外壁段工程至井深-606.85m、-607.49m、-608.06m揭露2-1#煤层顶板,煤层厚度分别为:0.15m、0.17m、0.42m;冻结外壁施工至井深-663.07m、-664.25m、-670.43m、-671.75m、-674.23m、分别揭露5层不同厚度的2-2#煤层顶板,煤层厚度分别为0.5m、5.31m、1.13m、2.24m、0.18m;冻结外璧施工至井深-691.94m、-692.79m,揭露3-1#煤层顶板,煤层厚度分别为0.59m、0.61m。
2.井筒工程特征井筒主要技术特征表序号工程单位风井井筒1井口设计标高mZ=+1338.3002井口坐标经距X=4321277.0003纬距Y=380950.0004设计净直径m7.55设计净断面m244.186井底连接处标高m+650.0007冻结深度m726m〔自原地坪+1336.920m算起〕8井筒深度m716.309井壁厚度mm1000/1250/1450/1700/3.目前施工情况石拉乌素矿井风井井筒现已施工冻结外壁至井深-580m。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顶板安全管理规定晋应急发〔2019〕299号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掘进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锚网(喷)支护 (3)第三节砌碹支护 (4)第四节架棚支护 (4)第五节井筒 (5)第六节主要巷道及硐室 (6)第七节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7)第八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8)第三章回采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支护 (9)第三节工作面初采、末采、拆除 (12)第四节特殊条件下的顶板管理 (13)第五节其它 (14)第四章冲击地压 (15)第一百一十四条矿井防治冲击地压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5)第五章监测 (1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第二节掘进 (17)第三节回采 (17)第六章应急救援 (18)第一节一般规定 (18)第二节安全避险 (18)第三节救援装备与灾害处理 (18)第七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煤矿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预防顶板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GB/T35056-2018)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山西省境内从事井工煤矿生产和建设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应全面掌握本单位各煤层及顶底板岩性特征、矿压技术参数及其变化情况,分析其动态规律,不断总结学习顶板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
第五条煤矿要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开采煤层的围岩物理特性、岩石力学性质(抗拉、抗剪、抗压、岩性等)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作为编制支护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有完善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必须包含顶板管理相关内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签字后贯彻执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与瓦斯突出是危害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因此做好突出强度的预测具有重要的意义。
那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欢迎阅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地质保障防治水学习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 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 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 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 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 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 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 孔完整地质剖面。
其目的是在对地质资料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矿井开采地质条件进行 预测、预报,以指导煤矿安全生产。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二十九条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
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 明书。
【解析】本条是关于井巷揭煤前探明的矿井地质条件要求和规定。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
1.必备的矿区综合性图件
(1)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2)矿区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 (3)矿区煤(岩)层对比图; (4)矿区地形地质图; (5)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6)矿区或区域地质构造纲要图; (7)矿区主要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8)矿区、井田水文地质图、水文地质剖面图和柱状图。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编制主要井巷工程的预想地质图及其说明书包括:
1、井筒,主要石门,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首采区上(下)山、运输巷、回 风巷、切眼等平面图、剖面图及其地质说明书;
2、井底车场、总运输水平、总回风水平的水平地质切面图; 3、通过首采区的勘探线剖面图; 4、供设计开拓方案的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正丰双欣矿初设(一次修改)

总论一、概述鄂尔多斯市正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双欣煤矿(以下简称“双欣煤矿”),该矿井隶属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正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区划隶属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管辖。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06年11月3日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1500002009081120032910,划定的井田范围由9个拐点圈定,井田面积4.0633km2,批准开采标高为1400m~870m。
批复生产能力为0.90Mt/a。
双欣煤矿为一生产矿井,原有初步设计为2006年6月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科学研究所编制的《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双欣煤矿初步设计》,并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批复文件《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正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尔格图双欣煤矿初步设计的批复》(内煤局字[2006]121号),配套的安全专篇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文件《关于鄂托克旗尔格图双欣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内煤安二处字[2006]15号)。
根据原初步设计及批复内容,矿井采用斜~立井多水平混合开拓方式。
井田划分2个开采水平,上煤组(8、9、10号煤层)为一水平,水平标高+1130m;下煤组(15、16-1、16-2、17号煤层)为二水平,水平标高+1075m。
各水平大巷采用上、下山(轨道、运输、回风)布置。
矿井前期移交上煤组8号煤层1个高档普采工作面,半年后再增加上煤组8号煤层1个综采工作面,全矿配备3个钻爆掘进工作面,采掘比2:3。
该矿井于2007年2月完成建井施工并顺利通过煤矿各项验收工作,同时取得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验收批复文件《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正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双欣煤矿建设项目(90万吨/年)竣工验收意见书〉的通知》(内煤局字[2007]32号)。
由于原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内蒙古自治区桌子山煤田白云乌素矿区尔格图双欣煤矿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勘探程度为详查,对井田内次生构造断层控制不足,通过矿方井下巷道掘进实际揭露情况,井下实际断层较多。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标准执行解读

查矿井当年及上年资料,总体生产经营目标超设计(核定)生产能力
(三)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1.开拓煤量可采期不符合符合下列规定:
③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④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⑤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1.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3.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下列规定:
(1)2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不得少于5个月;
(2)其它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四)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一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
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10
≥20
10≤Q<20
≥30
20≤Q<40
≥40
40≤Q<70
≥50
70≤Q<100
≥60
10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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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政„2009‟265号 关于印发《淮南矿业集团井巷揭煤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矿、矿建项目部,勘探工程处,矿业工程分公司: 《淮南矿业集团井巷揭煤管理规定》业经2009年10月26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淮南矿业集团井巷揭煤管理规定 一、井巷揭煤原则 (一)从设计源头,避免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力集中带揭煤;避免小角度、长距离揭煤; (二)层位、构造探测不清不揭煤;瓦斯压力测量不准不揭煤; (三)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 二、井巷揭煤基本程序及相关技术要求 (一)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前。 1.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或石门拨门)前,依据揭煤地质说明书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并按规定报批。 2. 层间距在20m以内的煤层群,可编制联合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大于20m的,必须分别编制揭煤专项防突设计。 3. 突出煤层(分层开采后除外),新采区、新水平、井筒首次揭穿平均厚度0.3m以上的非突出煤层,以及平均厚度0.3m以上的非突出煤层防突指标超标的,揭煤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批准。其他揭煤设计比照本规定,由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执行。 4. 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不少于3个探测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二)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前。 1. 必须建立揭煤安全防护系统及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2. 前探:至少施工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底(顶)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所有前探孔必须测斜,并且至少有1个前探钻孔沿井巷揭煤正前方布置。 3. 测压:设计的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压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压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测压钻孔不少于3个,并且至少有1个测压钻孔布置在井巷轮廓线外15m,测压钻孔与其它钻孔见煤点间距不少于5m。近距离煤层群的,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4. 预测:预测指标同时采用瓦斯压力P、瓦斯含量W及前探、测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施工前探或测压钻孔过程中,必须取煤样测定a、b常数值及△P、f值。 (三)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前。 1. 非突出煤层、突出煤层无突出危险区、突出危险区采取开采保护层或穿层(顺层)钻孔预抽措施后,经预测出现瓦斯压力P≥0.74MPa、瓦斯含量W≥8m3/t或前探、测压等各类钻孔施工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之一的,以及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直接揭煤的,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2. 区域防突措施距揭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最小法向距离适当加大),并必须采取抽采措施。 3. 措施钻孔控制范围: (1)瓦斯压力P<2MPa,措施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钻孔控制范围为沿煤层层面的距离,下同。 (2)瓦斯压力P≥2MPa或前探测压等钻孔施工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的,措施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5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8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7m;瓦斯压力P≥3MPa时,应采取“闭合环形底(顶)板巷道”区域预抽方法。 4. 措施钻孔设计要求: (1)控制范围内均匀布置,抽采钻孔孔数、孔底间距等应根据钻孔的有效抽采半径确定。抽采钻孔有效影响半径按1.5m设计 (有实际考察数据的,按考察数据为准)。 (2)钻孔的有效抽采半径利用科研实际考察数据的,必须经集团公司确认。 (3)抽采钻孔应一次穿透全煤,并进入岩石0.5m以上。 (4)可选取部分措施钻孔采用水力冲孔、深孔松动爆破(仅适用于井筒揭煤)等增透,并配合抽采,以提高抽采效果。其它新技术必须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 5. 瓦斯预抽率η≥45%后,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防突措施检验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6. 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效果检验指标,采用直接法测定残余瓦斯压力和残余瓦斯含量,并必须同时满足残余瓦斯压力PC<0.74MPa、残余瓦斯含量WC<8m3/t以及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方可认为措施有效。否则,必须补充措施或延长抽采时间,直至效果检验有效。 (四)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前。 1. 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7m,)前必须进行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 2. 区域验证(工作面预测)指标采用综合指标法和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至少打3个钻孔,其中有1个钻孔控制到井巷揭煤处轮廓线外5m,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方可认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1)综合指标D<0.25且K<15; (2)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Δh2)值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若未考察出临界值,则满足K1<0.5mL/g•21min(湿煤<0.4mL/g•21min),Δh2<200Pa(湿煤<160Pa); (3)预测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可不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否则,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 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时,防突措施钻孔控制范围为揭煤处井巷轮廓线外不少于5m,并必须采取抽采措施。钻孔设计符合第(三)项第4条要求。 防突措施实施后,必须绘制措施竣工图。 4. 采用局部防突措施瓦斯抽采率η≥45%后,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Δh2)值在该临界值以下和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无喷孔、顶钻等其他异常现象,认为措施有效,否则,必须补充措施或延长抽采时间,直至效果检验有效。检验孔数不少于5个,石门分别位于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井筒分别位于井筒中央及四周,所有检验孔均布置在措施孔控制范围内且距边缘不大于2m的位置(中部检验孔除外)。 5.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前,经工作面预测(效检)无突出危险后,编制揭煤作业的防突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矿建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方可进入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内施工。集团公司审批的揭煤设计,揭煤防突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五)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前。 1. 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煤层前要求的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最小法向距离增加至3m)。 2. 井巷施工至远距离爆破揭煤位置,必须采用K1(Δh2)值和S值进行最后验证(检验)。 3. 检验指标超标,采取局部防突补充措施,直至检验有效。局部防突补充措施钻孔控制到揭煤处井巷轮廓线外5m,抽采钻孔有效影响半径按1.5m设计,排放钻孔有效影响半径按1m设计(排放半径有实际考察数据的,必须经集团公司确认)。 (六)井巷距揭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前至穿过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m止。 1. 井巷距揭煤层顶(底)板最小法向距离2m(构造带3m)起,至揭穿煤层进入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2m止,必须执行工作面循环检验(预测),并实施以远距离爆破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 2. 循环检验(预测)指标采用钻屑指标法或复合指标法,指标超标,采取局部防突补充措施,直至有效。 3. 远距离放炮地点必须在全风压通风的反向风门外且距工作面迎头不少于300m,立井井筒必须在地面距井口20 m(斜井井筒50 m)以外。远距离揭煤范围内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远距离揭煤期间严禁使用风镐、耙矸机,严禁抓岩机直接抓实体煤(矸)。 4. 在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间距不少于4 m。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当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但反向风门距工作面回风巷不得小于10m,与工作面的最近距离一般不得小于70m,如小于70m时应设置至少三道反向风门。 5. 井巷揭煤工作面,工作面(T1)、回风流(T2)必须安设高低浓甲烷传感器。揭煤过程中,要认真分析炮后瓦斯浓度、瓦斯涌出量变化,发现瓦斯异常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6. 强化揭煤巷道顶板管理。永久支护必须紧跟工作面,加强过煤段前后30m范围支护,对揭露煤体及时喷注。立井井筒揭煤时,揭煤段高严格控制在2.2m以下。 7. 揭煤现场必须悬挂防突预测图。 三、其他 (一)矿(矿建项目部)井巷揭煤防突设计、措施由矿防突部门负责编制,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包括施工单位)会审。 (二)经矿(矿建项目部)会审后的揭煤专项防突设计,需集团公司审批的一式8份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在接到揭煤设计后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揭煤专项防突设计会审由集团公司总工程师负责,有关副总工程师组织,安全开采总院、生产部、安全监察局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参加。 (三)井巷揭煤专项防突设计审批后若需变更,必须编制变更设计,并经原审批单位审批。 (四)矿长(矿建项目部经理)对揭煤工作负终端责任;总工程师对揭煤技术管理、防突施工组织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副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