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纺织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纺织企业,包括棉纺织、毛纺织、麻纺织、丝绢纺织、化纤织造、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
第三条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目标实现。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五)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一)新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三)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八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一)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二)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专项检查;(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条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排查范围、内容、方法和责任人;(二)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三)对重大隐患,制定专项治理方案,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迟报;(二)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三)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023年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可避免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纺织行业内所有从事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连续改进,科学管理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纺织企业的监管力度,提高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纺织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岗位安全责任。
第六条纺织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
第七条纺织企业领导干部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通过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八条纺织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九条纺织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纺织生产设施和设备的技术档案和安全检测记录。
第十条纺织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纺织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与稳定。
第十二条纺织企业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建立相应的储存、使用和处理制度,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三条纺织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
第十四条纺织企业应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纺织企业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事故处理和救援。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纺织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应定期对纺织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
纺织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纺织行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教育培训1.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技能培训。
四、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1.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3. 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五、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1. 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2. 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禁止使用不合格、存在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
六、消防安全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
七、职业卫生管理1. 企业应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
2. 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员工正确使用。
3. 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八、应急管理1. 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3. 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为保障纺织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生产事故和人员伤亡,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订立本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纺织行业全部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定义1.纺织行业:指纺织品、纤维制造和相关加工企业,包含纺织品采购、纤维制造、纤维贸易、纺织品设计、纺织品加工等。
2.安全生产:指在生产过程中,防备、排出和掌控事故隐患,确保人身安全和资产安全的工作。
3.监督管理:指由相关主管部门对纺织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的工作。
第四条: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1.纺织企业应订立并有效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纺织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和管理流程。
3.纺织企业应订立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应对,并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纺织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纺织企业应对生产设备和工艺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6.纺织企业应订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严禁违规用火、乱搭乱建等行为。
7.纺织企业应加强对不安全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其储存、运输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8.纺织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并及时报告和处理事故隐患。
9.纺织企业应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制度,发现隐患要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五条:纺织行业安全生产考核标准1.纺织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制度的完满程度、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事故隐患的查处和整改情况等。
3.安全生产考核采用定期抽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对象包含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要参考,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资格和信誉评定有紧要影响。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安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纺织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规范、有效进行。
第四条纺织企业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纺织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企业应当制定相关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对发生过事故的企业,要重点排查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再次发生事故。
第七条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的归档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定期上报相关数据。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纺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九条纺织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十条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责任,落实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纺织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化、专职化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十二条纺织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由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知识的专业人士组成,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法规,适用于各类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纺织企业应当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规范、有序。
第四条纺织企业应当加大对技术设施的投入和更新,改进工艺流程,提升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第五条纺织企业应当合理配置安全生产经费,并按照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合理解决相关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六条纺织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七条纺织企业要积极配合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设施,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纺织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的全员参与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纺织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纺织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一条纺织企业要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设备的稳定和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纺织企业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配备专职消防人员,并定期对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演练。
第十三条纺织企业要制定并执行行为规范,明确操作人员的操作程式,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纺织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职工的安全责任感。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模版

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纺织行业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监督管理。
第三条纺织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安全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进行。
第四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纺织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体系,促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稳定发展。
第五条纺织行业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纺织行业企业首要责任人应当以安全生产为首要任务,狠抓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并亲自带队,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纺织行业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
第八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责任人及其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九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完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及时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现场的安全。
第十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职工健康安全。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第十一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全面检查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厂房建筑等相关安全条件,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二条纺织行业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整改台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记录并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整改,并进行跟踪督促。
第十三条纺织行业企业应按照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和复查。
纺织业_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纺织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 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2. 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各车间、部门设立安全生产小组,负责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1.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各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4. 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3. 对重点区域、重点岗位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六、安全防护与个人防护1. 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有效。
2. 员工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拆除、损坏。
3. 加强对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事故时,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
2. 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原因,落实责任。
3. 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八、奖惩措施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3. 对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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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纺织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纺织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第十条【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消防、特种设备和建设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要求】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纺织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纺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构成重大隐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纺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纺织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纺织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纺织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日常安全检查】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危险辨识及告知、应急撤离】纺织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纺织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防烟)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器材设施等。
第三章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第十七条【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安全要求】纺织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或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有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的机械设备危险部位以及所有可能发生烫伤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等设备或装置均应当装设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二)纺织专用设备设施应当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三)各类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施、设备装设防水、防潮、防漏电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效接地。
(四)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工序、设备、容器或场所,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并对易产生静电的部位、静电消除器及静电接地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
(五)纺织企业原料、成品储存库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
麻纺织工厂严禁设置地下或半地下麻库,其他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等要求。
(六)纺织企业的防火、防爆条件或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纺织企业有关防火防爆标准的规定。
(七)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管理措施和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纺织企业的燃气站、除尘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原料及成品仓库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
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纺织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作好记录。
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对于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
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第十九条【工业及设备淘汰】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企业安全本质化建设。
企业在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条【纺织企业仓库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原料及成品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与生产、生活区分开设置。
新建、改建、扩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的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仓库安全要求】纺织企业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和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库房内禁止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等场所,严禁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和各种生活电器。
第二十二条【安全距离、安全出口要求】纺织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纺织企业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通道、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场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纺织企业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章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要求】纺织企业严禁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操作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接触腐蚀性、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严禁在设备运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
第二十五条【危险作业审批】纺织企业应当对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具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要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进行监控。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纺织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专项执法检查】纺织企业集中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纺织企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并结合实际经常开展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安监人员能力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纺织制造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