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诉讼费用第四十六条 (帐目应遵守之规则)十三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1 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第二十八章 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八章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信息中心==本章重点:1.香港法院的体系设置2.澳门民事诉讼制度3.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4.涉港、奥、台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本章难点:1.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制度2.澳门民事诉讼制度3.涉港、奥、台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第一节香港民事诉讼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第8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一、终审法院香港终审法院作为香港的最高上诉法院,于1997年7月1日成立并开始运作,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司法管辖权。
终审法院由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组成,其权力包括:审理不服高等法院判决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有权认可、推翻、或更改原审法院的决定,也可附上终审法院的指引而将有关事项发回原审法院审理,或对有关事项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其他命令。
终审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两类:(1)当然权利上诉:即因不服上诉法庭的最终判决而提出的上诉,而且争议事项涉及的金额超过港币100万元。
(2)酌情上诉:任何其他民事事项,如果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认为上诉所涉及的问题影响广泛,或对公众关系重大,必须酌情决定应否交由终审法院裁决。
向终审法院上诉必须取得上诉法庭或终审法院的上诉许可,否则不予受理。
凡按当然权利提出的上诉,法院不得拒绝给予上诉许可。
上诉许可的申请由上诉委员会决定。
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任何人不得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二、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组成,具有原讼及上诉司法管辖权。
1.上诉法庭。
上诉法庭审理来自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及土地审裁处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
对于区域法院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如果要提出上诉,应在该判决作出后28天内向主审该案件的法官申请上诉许可。
澳门民事诉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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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民事訴訟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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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文件(民訴法典§455-I) 。 訴訟法律關係是一種角形關係,由兩種連繫組成,一是國家與 原告人之間,另一則是國家與被告人之間。 留意:起訴 (demanda) 只建立前者之聯繫 (vínculo);後者是由 傳喚被告人時方建立。 訟爭關係 (instância)(法律用此術語正是指訴訟法律關係)自 起訴 (demanda) 起存在,即原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之時(民訴法典 ,但只有其中一個元素:原告人與法院間之關係。倘認為請 §211) 求屬於可行,則命令傳喚被告人,自傳喚行為起訴訟關係方完整。
在勞動訴訟方面則不同,因為容許判處多於請求之數額。關於這點,見 Palma 《勞動訴訟之當事人》 ,頁18以下。 Carlos, 4 見《民事程序評釋 I》義大利文作品,頁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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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兩岸四地法律發展 下冊
我們不深入探討這個課題,我們採用接受訴訟法律關係概念之 主流學理,但對其性質及主體則產生爭議。 我們僅綜合指出各種不同之學理意見: 部分學者認為,訴訟法律關係很簡單,只由一個聯繫 (um vínculo jurídico) 形成:原告人之請求是向被告人提出,而被告人之 反對則向原告人提出。 其他學者則持另一種見解,認為訴訟法律關係是一種複合關 係,由兩種或幾個局部關係組成:第一種關係是原告人與法院間之 關係5;第二種關係是法院與被告人間之關係。 原告人之請求 (pretensão) 並非向被告人提出,而是向法院提 出。由法院審定原告人之請求。倘請求屬於可行之請求,法院則命 令傳喚 (citar) 被告人。 倘被告人參與訴訟,並非向原告人提出反對 (oposição),而是 向法院提出,必須由法院審定其理由是否成立。 因此訴訟法律關係是一種複合法律關係 (relação jurídica complexa) ——指由原告人與法院、以及被告人與法院間訂立之一種關 係。故可將這個理論稱為角形論 (teoria angular)。 最後,部分學者持第三種見解,認為:除了這種關係外(原 告人——法院,被告人——法院) ,還有被告人與原告人間之第三 種關係,這種關係自被告人參與訴訟時建立。慣稱此學理為三角 論(teoria triangular)6。 在上述多個理論中,第二個理論值得我們贊同。 為此,倘指原告人與被告人互相對立,則只限於在實體法方 面。在程序上,兩人向公權機關提出各自之理由,而國家則由法院 代表。如此,被告人無權直接要求閱覽原告人附隨入卷宗之文件, 雖然這些文件對其辯護有作用,但有權要求法院通知原告人交出有
澳门民事诉讼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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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就所有权利均有适当之诉讼,以便能向法院请求承认有关权利,对权利之侵犯予以预防或弥补,以及强制实现有关权利,且就所有权利亦设有必需之措施,以确保诉讼之有用效果。
第二条自力救济之禁止以武力实现或保障权利并不合法,但在法律规定之情况及限制范围内除外。
第三条当事人进行原则及辩论原则一、未经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而另一方亦未获给予机会申辩者,法院不得解决引致诉讼之利益冲突。
二、仅在法律规定之例外情况下,方得未经事先听取某人之陈述而采取针对其之措施。
三、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应遵守以及使人遵守辩论原则;在当事人未有机会就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作出陈述时,法官不得对该等问题作出裁判,即使属依职权审理者亦然,但明显无需要当事人作出陈述之情况除外。
2023司法考试《国际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2023____《国际法》模拟试题及答案2023____《国际法》模拟试题及答案1.甲、乙、丙中国企业代表国内某食品原料产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A国、B国、C国的该原料进展相关调查。
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23年卷一单项选择第42题)A.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该原料的出口经营者B.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商务部可以建议进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C.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局部不予征收D.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已付或应付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金额的,差额局部不予退还【答案】C【解析】选项A错误。
《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选项B错误。
《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这里是可以向出口经营者(而非进口经营者)建议作出价格承诺,而非进口经营者。
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局部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局部应当根据详细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
2.关于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的权利义务,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23年卷一单项选择第43题)A.承诺入世后所有中国企业都有权进展货物进出口,包括国家专营商品B.对中国产品的出口,进口成员在进展反倾销调查时选择替代国价格的做法,在《中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生效___年后终止C.非专向补贴不受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约束,包括中国对所有国有企业的补贴D.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在施行条件上与保障措施的要求根本一样,在施行程序上相对简便【答案】B【解析】选项A错误。
第二十二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司法协助概述
存在于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的司法机关之 间在司法领域的合作和互助,即为区际司法协助。 具体说,我国区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行为 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区际送达诉讼文书; (2)区际调查取证;(3)区际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 (4)区际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第一节 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港澳当事人在大陆进行诉讼活动,应向人民法院提交 港澳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 港澳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 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证据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民商事案件时,一般采用以下 方式调查取证: 1、由当事人自行举证,经双方当事人当庭质证后, 法院审查核实。
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的调解协议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法释199910号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人民法院应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予以受理
第二节 涉台民事诉讼程序
(二)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台湾当事人在大陆进行诉讼活动,应向人民法院提交 台湾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台湾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诉讼 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11条第2款,当事 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台湾地区形成的, 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1993年4月29日,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汪道涵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辜振甫在新加坡正式签 署《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综合检测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综合检测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成都卫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卫士)2016年度向西部希望小学捐款500万元,关于该公司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成都卫士的捐款,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完全扣除B.成都卫士的捐款可以享受20%的优惠税率C.成都卫士的捐款属于不征税收入D.成都卫士的捐款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案】 D2、著名学者钱某去世15年后,某拍卖公司欲将其生前私人信件拍卖,复印若干信件片段进行宣传。
钱某之妻杨某极力反对,认为拍卖私人信件有悖公序良俗。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拍卖公司侵害了钱某的隐私B.拍卖公司侵害了杨某的著作权C.信件所有人对信件享有展览权与转让权D.杨某无权向买卖公司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答案】 D3、甲为一保姆,受家庭指派前往买菜,在菜市场因价格与菜贩乙发生口角,并被乙打伤。
对于保姆甲的受害,其责任承担,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应由乙承担责任B.接受劳务的家庭应承担连带责任C.接受劳务的家庭应承担补充责任D.保姆甲既可要求乙承担责任,也可要求接受劳务的家庭承担责任【答案】 A4、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
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
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
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
A.有权代理行为B.无权代理行为C.表见代理行为D.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答案】 C5、张某、李某侵权纠纷一案,某县法院于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欲提出上诉,关于本案上诉期间表述正确的是A.李某赴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上诉期间内B.李某在6月16日将上诉状交邮,上诉状于6月18日寄到法院,本案上诉有效C.如果李某在提交上诉状的路上发生车祸昏迷至6月17日,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顺延期间D.在上诉期内有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予以扣除【答案】 B6、如果鲁天在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起诉前两年已离家出走,法院应如何处理?A.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应当告知谢威先按特定程序申请宣告鲁天为失踪人B.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且应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宣布鲁天为失踪人C.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因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D.法脘可以受理该案并应用公告方式向鲁天送达诉讼文书【答案】 D7、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
第二十条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十三

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第二十条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十三摘要:鉴于法院诉讼费用制度很大程度上系根据诉讼法例所定之解决办法而制定,故核准《民事诉讼法典》之同时,有必要对现行诉讼费用法例作出修正。
这次修正工作拟达致之基本目标,系将程序简化,以便能更快捷进行司法工作及简化司法上之手续,又能方便当事人作出被要求之行为。
基于此;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罚款及列入帐目之其它金额之执行程序)一、诉讼费用、罚款及列入帐目之其它金额之执行,须以附文方式并附于作出付款通知之诉讼程序之卷宗进行,为此,须将最初声请书编制成一份卷宗,而其它程序则依简易诉讼程序处理,但不影响下条之规定之适用。
二、如属将卷宗分开之情况,须将帐目之证明或结算之证明附入执行程序之卷宗内,并指出自愿缴纳期间届满之日期。
三、因作为第一审运作之上级法院判处缴付有关金额而作出之执行,其所得不予转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特别情况下之执行程序)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一、对偶然参与诉讼之人科处之罚款,应凭结算之证明执行;有关科须于十日内将该证明送交检察院。
二、上款之规定,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之侦查或预审方面应付之任何款项之执行,但须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时方送交有关证明,继而提起执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诉讼以外之行为或文件之费用之执行程序)如属诉讼以外之行为或文件之费用,办事处须将有关文件或所作行为之证明送交检察院,以便其提起执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执行之合并)一、即使在卷宗及附文内有多项欠缴诉讼费用之帐目,针对同一责任人亦仅提起一个执行程序。
二、如有多名无连带关系之责任人,须向每一责任人提起一个执行程序。
三、为获得财产清册程序之诉讼费用,须针对未缴付诉讼费用之所有利害关系人提起单一且只以遗产中之财产为对象之执行程序,但不影响各利害关系人仅缴付属各自责任之部分,只要其亦存放因分割遗产而欠其它被执行人但仍未存放之抵偿金,用作负担该被执行人之缴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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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诉讼费用第四十六条 (帐目应遵守之规则)十三摘要:鉴于法院诉讼费用制度很大程度上系根据诉讼法例所定之解决办法而制定,故核准《民事诉讼法典》之同时,有必要对现行诉讼费用法例作出修正。
这次修正工作拟达致之基本目标,系将程序简化,以便能更快捷进行司法工作及简化司法上之手续,又能方便当事人作出被要求之行为。
基于此;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罚款及列入帐目之其它金额之执行程序)
一、诉讼费用、罚款及列入帐目之其它金额之执行,须以附文方式并附于作出付款通知之诉讼程序之卷宗进行,为此,须将最初声请书编制成一份卷宗,而其它程序则依简易诉讼程序处理,但不影响下条之规定之适用。
二、如属将卷宗分开之情况,须将帐目之证明或结算之证明附入执行程序之卷宗内,并指出自愿缴纳期间届满之日期。
三、因作为第一审运作之上级法院判处缴付有关金额而作出之执行,其所得不予转移。
第一百一十四条 (特别情况下之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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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偶然参与诉讼之人科处之罚款,应凭结算之证明执行;有关科须于十日内将该证明送交检察院。
二、上款之规定,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之侦查或预审方面应付之任何款项之执行,但须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时方送交有关证明,继而提起执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诉讼以外之行为或文件之费用之执行程序)
如属诉讼以外之行为或文件之费用,办事处须将有关文件或所作行为之证明送交检察院,以便其提起执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执行之合并)
一、即使在卷宗及附文内有多项欠缴诉讼费用之帐目,针对同一责任人亦仅提起一个执行程序。
二、如有多名无连带关系之责任人,须向每一责任人提起一个执行程序。
三、为获得财产清册程序之诉讼费用,须针对未缴付诉讼费用之所有利害关系人提起单一且只以遗产中之财产为对象之执行程序,但不影响各利害关系人仅缴付属各自责任之部分,只要其亦存放因分割遗产而欠其它被执行人但仍未存放之抵偿金,用作负担该被执行人之缴付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可能支付之诉讼费用之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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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支付之诉讼费用,须独立存放,并得与透过执行应获之金额一并存放。
第一百一十八条 (资产不足及执行程序之卷宗之附条件归档)
一、证实被执行人不拥有可供查封之其它财产而被查封之财产不足以支付诉讼费用时,如在该财产上并无经登记之担保物权,则应检察院之声请,法官得免除作出债权人之竞合,并命令立即就该财产进行清算,以便透过执行之所得支付诉讼费用。
二、如证实被执行人不拥有财产,应将执行程序之卷宗归档,但不影响一旦获悉被执行人拥有财产时可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条 (诉讼费用债权之时效)
一、诉讼费用债权之时效期间为五年。
二、如按上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执行程序卷宗归档,则时效期间自作出归档批示之日起算。
第八编迟延利息
第一百二十条 (迟延利息之对象) 对于计得之总金额,除罚款外,自法律定出之有关缴纳期间届满时起,计算迟延利息。
第一百二十一条 (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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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利息之利率,为税务法所定之最高利率。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迟延利息之减除)
如强制缴付诉讼费用,而该缴付系分期作出,则迟延利息须随已缴付款项之数量递减。
第九编出纳部门
第一章收入调动
第一百二十三条 (存放)
一、对于与诉讼程序有关以及与诉讼以外之行为及文件有关之预付金、诉讼费用、罚款及其它款项,均须以现金、保付支票或银行机构发出之其它证券,存入按下条规定在储金局开立之帐户。
二、执行程序之所得、租金、担保及其它非为诉讼负担之款项,均须独立存入本地区政府库房之负责实体内供负责审理有关卷宗之法官处置,并须就每一卷宗开立一独立帐户。
三、第一款所指支票或证券,得寄送予负责处理有关卷宗之书记,以便其于缴纳期间届满前一日收到,并由该书记安排有关存款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储金局之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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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一法院及检察院办事处,须在储金局开立两个用以提存款项之帐户,其一系为上条第一款所指款项而设,另一则为由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拨给之管理基金而设。
二、上款所指帐户所生之利息,构成司法、登记暨公证公库之收入。
第一百二十五条 (存款或付款之凭单)
一、在存放或缴付任何款项之期间开始计算之时,有关科须发出凭单及作出注录,并将凭单交予到取之各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
二、如须就缴付或存放任何款项作出通知,有关科须将凭单附入通知书,而有关期间自作出通知之日起算。
三、在法律许可利害关系人要求发出任何付款凭单之特别情况下,须立即发出该凭单并交予该人。
四、如有关凭单所涉及之款项系应由负连带缴付责任之人支付,则须透过在卷宗内缮立书录将该凭单交予首名要求给予该凭单之人,并以其名义发出。
五、如须作出之行为属紧急且取决于有关款项之缴付,但储金局停止对外办公,则主管有关科之公务员得收取有关款项,并作为该款项直至在下一个工作日作出存放之前之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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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须在收到上款所指款项之同时制作具编号及收款人签名之收条,并交予有关之人;收条内应载明金额、存放或支付款项之人之姓名及卷宗之认别资料,并将有关存根存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凭单载明之事项)
一、存放预付金或缴付任何款项之凭单之式样,由总督以批示核准,凭单上应载有下列资料:
a)在储金局之帐户之认别资料;
b)可作出存放或缴付之最后日期;
c)发出凭单之法院或法庭、卷宗之性质及编号,以及倘须指出之往来帐户编号;
d)有存放或缴付义务之人之姓名。
二、凭单须以一式三份发出,一份存于储金局,另一份附入卷宗,第三份交给存款人。
三、如属作出结算之情况,凭单上应载有入帐所必需之资料。
第一百二十七条 (凭单复本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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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收取预付金、诉讼费用、司法费或罚款后首个工作日,储金局须将有关凭单之复本退回予派人前来提取之法院。
二、如属紧急情况,利害关系人得于缴付或存放有关款项后,要求将证明已作缴付之文件附入卷宗。
第一百二十八条 (已缴付款项之报表及监管)
一、中心科须每日编制一份列出已付款之凭单之报表,并由各程序科之书记简签且视之为收据。
二、中心科须每日将报表与储金局之摘录核对,并对发现之差异进行调查。
三、法院书记长须每日核实支付簿册上之登记是否与凭单、帐目或有关复本相符,并作出签阅。
第一百二十九条 (诉讼以外之行为之手续费之收存)
有关诉讼以外之行为及文件之款项,须留在中心科出纳处,并须最迟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透过凭单将之存入法院帐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