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红线”管理规定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存在微风区、无风区,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违规串联通风。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二条通风设施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运输物料造成风流短路。
(二)人为损坏通风设施,导致用风地点微风、无风或瓦斯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三条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导致工作面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四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综采工作面上隅角、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设未设。
(二)采掘工作面现场试验未实现甲烷电闭锁或风电闭锁。
(三)甲烷传感器吊挂位置不正确,移至正确位置后超限报警。
(四)人为干扰综采工作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堵塞、包裹进气孔),回避瓦斯超限。
(五)随意更改瓦斯监测监控上传软件、筛选过滤检测地点、解脱传输线,有意屏蔽瓦斯超限。
视情节轻重,给予矿分管技术高级主管(高级主管)、矿分管副职、子公司及业务主管部门正职、子公司及分管副总工程师(助理)、子公司及分管副职警告直至降级处分。
第五条瓦斯防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现场检查发现在瓦斯超限环境中作业或在严重缺氧(≤15%)环境中作业。
(二)现场瓦斯已经超限,检查发现瓦检工空班、漏检或假检。
(三)未严格执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
(四)在高突矿井使用不符合防爆标准的电气设备或未经**煤业集团批准的易燃易爆有机材料。
(五)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而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经上一级批准无需运行的除外)。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是指对于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临时性规定。
在煤矿生产中,安全是至关重要的,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被制定出来。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权利。
2. 安全管理体系:规定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等。
3. 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规定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控制一些安全生产指标,如瓦斯浓度、煤尘浓度等。
4. 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煤矿企业出现安全事故时,需要立即报告,并及时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水平,有效防止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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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是为了保护煤矿工人和煤矿环境安全,规范煤矿生产经营行为而制定的临时法规。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煤矿安全责任:明确煤矿企业负有保障煤矿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2. 煤矿安全设施:规定煤矿必须建设防尘、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以确保生产过程中没有安全隐患。
3. 矿井通风:要求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保持矿井内空气流通,避免有害气体积聚和窒息事故的发生。
4. 事故应急预案:要求煤矿建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主体,提高事故处置效率。
5. 工人安全培训:要求煤矿企业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6. 审核和监督: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对煤矿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煤矿安全达到标准。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的出台,加强了对煤矿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煤矿工人和煤矿环境的安全保障,有效防范了煤矿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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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红线

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15条100项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了《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暨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底线”暂行规定》,确定了云南省煤矿企业不得触碰的安全生产红线,并细化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暂行规定》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暂行规定》明确了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等15条煤矿安全生产红线。
15条红线包含了100项内容。
100项内容具体如下: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竣工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四)机械化改造项目未编制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五)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六)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七)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八)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或再次转包的。
二、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四)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五)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六)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七)擅自开采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的。
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的(一)存在“一证多井”或回风井出煤的;(二)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1个或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2个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矿井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采区开采前、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的,或者未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作业的;(五)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的,或者在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提前组织开采的;(六)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七)通过地质构造带、顶帮破碎地点时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八)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设施需要的;(九)未按照采掘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者空顶作业的;(十)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时未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十一)未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开掘巷道或启封密闭的;(十二)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随着煤炭产业的发展,煤矿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针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其中之一就是“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是指对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红线界定和标志,并对监测预警、调度管控、评估验收等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规定和实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该规定的实施旨在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减少事故发生频率和事故损失,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而言,该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红线”的划定规定了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涉及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保障“安全红线”的界定和标志,并对“安全红线”上下界限进行了具体规定。
同时,规定了在红线内需要进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如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等。
2. 监测预警规定了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参数的要求,为煤矿生产提供实时的监测数据和预警信息。
同时,要求设立专业的监控中心,对监测数据进行加工分析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生产现场的应急处置提供参考。
3. 调度管控规定了煤矿生产中各类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调度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系统,形成生产流程控制的闭环。
同时,规定了各生产区域的分级管理制度,确保各区域安全生产秩序井然有序。
4. 评估验收规定了对煤矿安全防范措施的周期性评估、验收要求和程序,以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技术研发投入、提升生产设备、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等各方面力度。
总的来说,煤矿“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实施为煤炭企业提供了更加具体、系统的安全保障要求和措施,形成了从安全预防到应急处置的完整安全保障体系。
对于促进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推动煤炭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煤矿《安全管理红线规定》

1.(各单位主要领导)是贯彻执行“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第一责任者。
2.(各级管理人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管理红线规定”的贯彻和查处工作。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管理红线规定”落实情况监督考核,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组织实施责任追查追究。
4.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在防突措施不达标仍存在突出危险的区域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5.所有矿井严禁在瓦斯超限情况下强行生产,必须做到(“瓦斯不超限,超限即停产”),对每一次瓦斯超限事故必须分析原因,强化措施,追究责任。
6.对由于存在隐患造成的瓦斯超限超过(1次/月)或(2次/年)的矿井要停产整顿。
7.所有矿井在排放瓦斯期间严禁(有关领导不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在回风区域不执行断电撤人)。
8.所有矿井严禁在未采取探放水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必须做到(“有掘必探,不探不掘,不治理不开采,不评价不开采”)。
9.所有开采下组煤或水文条件极复杂的矿井严禁在(未安设水害报警系统)和(未构筑预隔离设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10.所有矿井采掘活动中突然发现(出水、透水)征兆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11.所有矿井主提升系统严禁超负荷运行,必须做到(“减速降载,以勾定产”)。
12.所有矿井机电设备严禁出现失爆现象,必须做到零失爆,保证管理实现(“90·5·1”)。
13.所有矿井(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严禁甩掉机电设备保护和带电作业)。
14.所有矿井严禁“扒、蹬、跳”运行中的车辆、皮带和刮板输送机,运输斜巷必须做到(“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运输不超载、安全设施灵敏可靠)。
15.所有矿井的掘进工作面(未使用前探梁、炮掘工作面架棚支护未采取防倒措施、锚网支护工作面锚索未跟头、巷道维修未事先加固)的严禁施工。
16.所有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必须(动态)达标,“两确认三汇报”符合要求,否则严禁生产。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编号:SM-ZD-59676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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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3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I.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煤矿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II.安全红线的界定1.煤矿安全红线是指矿井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所能承担的最高风险程度的界限,一旦超过该界限,应立即停产整顿,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安全红线应包括矿井各项安全指标和参数的上限限制。
III.煤矿安全红线指标1.甲烷浓度:甲烷浓度不得超过1.5%。
2.瓦斯压力:瓦斯压力不得超过10千帕。
3.矿井通风量:矿井通风量不得低于每秒10立方米。
4.矿井地质构造:矿井地质构造稳定,不得出现动力性的矿压、冰梁等地质灾害。
5.矿井水文地质:矿井水文地质状况稳定,不得有涌水、冒泥等水害现象。
6.矿井设备状况:矿井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有重大故障或停工检修的情况。
7.应急救援措施:矿井应急救援措施完备,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事故。
IV.安全红线的管理措施1.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红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重要参数,确保参数不超过安全红线。
2.煤矿企业应每日对安全红线指标进行记录和汇总,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性。
3.一旦发现某项安全红线指标超过上限,煤矿企业应立即停产整顿,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矿工能够正确应对紧急情况。
5.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煤矿安全红线的有效执行。
V.安全红线的违法与处罚1.煤矿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红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2.煤矿企业未按规定记录和报告安全红线指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3.煤矿企业发现安全红线指标超过上限后未立即停产整顿的,责令立即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
4.煤矿企业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矿工上岗的,责令停产整顿,处以罚款。
5.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矿安全红线未得到有效执行的,责令整改,并可能暂停或吊销煤矿的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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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暂行规定
安全红线即安全控制线,为安全禁止事项,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管理行为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严肃安全事前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安全管理红线
1、对矿党政的决策部署执行落实不力,现场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2、规程措施编制不符合有关规定,与现场脱节,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3、各级带(跟)班领导干部没有严格执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尽责”规定,造成较大事故隐患的。
4、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违章截短锚索的;掘进工作面随意加大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5、不执行矿责令停产整顿,继续生产作业的。
6、无计划、无措施贯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转载机处红外线闭锁、生命探测仪、拉线急停,皮带机、猴车拉线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关措施安排继续运行的。
9、封闭管理的运输巷道,矿检查一年内发现3次相关安全措施不落实。
10、小巷运输巷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好,未按期组织整改,继续运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组织验收进行拆安的。
12、因主观因素,造成主扇停风30分钟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级干部未到现场指挥,出现“一风吹”或排瓦斯流经区域没有停电撤人;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
14、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
15、上级组织的检查中一次发现3人以上无证上岗的。
二、安全操作红线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的;随意打开栅栏或密闭进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同时打开两道风门致使风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检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3、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或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4、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5、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
6、不设警戒进行放炮,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和“一炮三检”制度的;火工品丢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范围内、地面瓦斯区域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8、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电气设备存在失爆或鸡爪子、羊尾巴、明头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装置失灵、不齐全、不完好的。
9、超控顶距作业的。
10、不支护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
11、掘进机急停装置失效、采煤机与工作溜不闭锁的。
12、清理皮带机头、机尾浮煤不停电闭锁开关的。
13、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牵引区撤人设警戒”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运输大巷人车追尾的;小巷运输未挂保险绳、车尾巴以及超挂车的;其它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14、安监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安全检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
15、在井下吸烟、带明火的。
三、考核处理
对于触犯红线的副队级以上干部,给予免职处理;对于触犯红线的岗位操作责任者,给予留用查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罚款元。
四、本暂行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订完善权属矿安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