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操作程序
产权界定的游戏规则-从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说开去

职 进 行 相 应 工 作 ,财 政 部 归 口 管 理 。各 地 和 各 部 门 应 指 定 必 要 的 机 构 和 人 员 管 理 本 部 门 及 所 属 单 位 占用 的 国有 资 产 。 1 谁 有权 制 定 产权 界 定 规 则 .
有资产产权 界定暂行办法 5 5 ,修正和更加具体地规定集
维普资讯
0 0 @ 0
产 界 权 定的游戏援则
从 国有 资产 的产权界 定说 开去
■ 王 钧
2 世 纪9 年 代 以 来 , 国有 企业 改 革 的 目标 被 定 位 0 0 于建 立 “ 代 企 业 制 度 ” 产 权 清 晰 ” 是 其 标 志 之 一 。 现 ,“ 因此 ,产 权 界 定 成 为 国有 企业 产 权 变 动 的 必 经 程 序 。
体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界 定 规 则 。 国 务 院 部 委 在 涉 及 本 部 门 管 辖 内 国 有 资 产 的 界 定 时 ,可 能 单 独 或 者 会 同 国 家 国
资局制定 规章 ,但 具体界 定规则与 《 国有资产 产权界
定 和产 权 纠 纷 处 理 暂 行 办 法 》差 别很 小 。 与 此 同 时 ,省 市 级 政 府 也 可 能 制 定 本 辖 区 内 的 产 权 界 定 规 则 : 没 有 法 律 规 定 各 级 政 府 在 制 定 产 权 界 定 规 则 上 的 权 限 ,但 各 地 方 规 章 关 于 国 有 企 业 中 国 有 资
国有资产相关管理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关于“拨改贷”形成资产的归属 所谓“拨改贷”,即将国家预算内安排的经营性基本建设 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变基建资金无偿使用为有 偿使用。目的在于强化国家队企业投资行为的预算约束, 提高投资效果。 2.关于股份制改革应否设置“企业股”的问题 所谓“企业股”,即将企业改制前的各项“自有资金” (企业税后留利、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等)折成 股份,由工会或其他职工集体组织持有。税后利润在提足 积累后,在各个投资主体之间分红。
20
产权纠纷调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依据我国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生在国有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 纷案件进行行政调解或裁决的行为。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 属于行政权的范畴。 调处与调解的区别:调解是由中立性的第三方帮助当事人达 成意见一致;而调处具有行政权威色彩。在处理国有资产产 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 产权纠纷调处与仲裁区别:仲裁是由民间的仲裁机构来进行 的,只有双方自愿申请,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调处是由国资 委进行的。
13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 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 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14
第三节 产权界定的组织与产权纠纷调处
一、产权界定组织管理
(一)产权界定的范围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 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有独资企业创办其他经济实体的; 5.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
如无误,可将其收作“企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文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公司履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责,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财务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公司应履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是: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公司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建立、维护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
二、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三、及时申报企业增减资本、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四、依法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执行司制定的投资收益管理办法。
六、制订国有资产管理与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
一、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包括产权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权证管理)、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
二、国有资本营运管理包括国有资本变动、资产处置(资产处置方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有偿转让、资产出租、资产报废)、实物资产收益、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投融资、投资收益、资产损失审批等管理。
第四章产权管理一、产权界定。
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界定的规定执行。
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1、公司委派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界定,经清理、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规定由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2、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产权纠纷调处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的规定执行。
三、产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并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按规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等情况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登记。
在批准暂缓办理登记期限内,界定产权、处理纠纷,然后办理登记.五、国有资产权证管理。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发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发布](https://img.taocdn.com/s3/m/0da22a54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2e.png)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有资产。
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
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
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产权纠纷。
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
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
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和转移。
第七条国有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7.08.27•【字号】京国资综[1997]370号•【施行日期】199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1997年8月27日京国资综〔1997〕370号)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为规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使之只有可操作性,更好地协调各方面关系,为企业改革服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或程序并报市局备案。
附件:北京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程序(试行)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和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明晰产权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程序。
本工作程序主要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工作。
第二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三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1.当事企业、单位发生第三条规定的有关事项且产权关系清晰,原始证据充足,当事各方没有争议的,首先由其进行财产清查,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界定,主管部门负责对其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纠纷(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第二章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和转移!第七条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第九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0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下同’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第十条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者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第十一条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三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办理"第十四条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五条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第三章全民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第十六条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非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第十七条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第十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可以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受非法干预或侵占’第十九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第二十条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第二十二条对全民单位由于历史原因或管理问题造成的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依下列办法处理#$%全民单位租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因各种历史原因全民单位实际上长期占用"并进行过多次投入&改造或翻新"房产结构和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的"可由双方协商共同拥有产权’(%对数家全民单位共同出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应在核定各自出资份额的基础上"由出资单位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其产权!)%对有关全民单位已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但被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占用"应由原征用土地一方进行产权登记"办理相应法律手续!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的"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全民单位按国家规定以优惠价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凡由于分期付款"或者在产权限制期内"或者由于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完全让渡到个人之前"全民单位对这部分房产应视为共有财产!第二十三条对电力&邮电&铁路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国家规定由行业统一经营管理"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历史因素及其行业管理特点"对使+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依下列办法处理"#$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交付这些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凡已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均作为管理单位法人资产%凡没有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可根据使用单位与管理单位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或资产代管手续% &$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未交付这些行业统一管理而归使用单位自己管理的!产权由使用单位拥有%’$对由电力部门代管的农电资产!凡已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经过多次更新改造!技术等级已发生变化!均作为电力企业法人资产%($凡属于上述部门的企业代管其他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在产权界定或清产核资过程中找不到有关单位协商或办理手续的!经通告在一定期限后!可以视同为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其产权归代管企业%*$对于地方政府以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或集资)筹资等用于电力建设形成的资产!凡属于直接投资实行按资分利的!在产权界定中均按投资比例划分投入资本份额%属于有偿使用已经或者将要还本付息的!其产权划归电力企业+第四章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具体负责产权界定及纠纷处理事宜"第二十六条全国性的产权界定工作!可结合清产核资!逐步进行"第二十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与外方合资#合作的’(&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全民单位的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由全民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全民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占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的产权界定!可以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五章产权纠纷处理程序第二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第三十条上述全民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第三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产权界定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经济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予以惩处#第三十三条产权界定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发生属于产权界定范围的情形!国有资产占用单位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占用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发生上款情形!还需补办产权界定手续"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产权界定及纠纷处理程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经济的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流程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流程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资产,对于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及登记是一项重要且严谨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也影响着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的流程。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简单来说,就是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产权界定的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这是产权界定的首要原则。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明确资产的归属。
2、国有资产依法划转原则:对于依法按照国家规定划转的国有资产,应按照划转后的产权归属进行界定。
(二)产权界定的范围1、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及权益所形成的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如财政拨款、国有资产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如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
(三)产权界定的方法1、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界定。
2、依据投资协议、章程等文件进行界定。
3、综合考虑资产的形成过程、资金来源等因素进行界定。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一)产权登记的类型1、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企业和已设立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2、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主管单位改变,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增减超过一定比例等情况时进行。
3、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时办理。
(二)产权登记的程序1、申请企业或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如批准设立的文件、验资报告、章程等。
2、受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往往容易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
这不仅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还会影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因此,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清晰明确地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重要手段。
同时,准确的产权界定认定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只有明确了产权归属,才能落实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的基本原则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国家所有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首要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2、依法界定原则产权界定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确保界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客观公正原则在界定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分析和判断资产的产权归属,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主观意志影响。
4、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根据资产的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谁投资,谁就拥有相应资产的产权。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的范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家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对于国有企业,要界定其全部资产的产权归属,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办公设备、房产、土地等。
此外,国家在资源性资产(如矿产资源、水资源等)方面的所有权也需要进行明确界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3 评估人员符合规定要求 被评估的所有资产 包括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 土地使
用权 商标 专利技术 专有技术等 均由评估机构在册人员具体负责进行评估 4 评估目的明确 评估范围正确 5 资产 负债的清查核实工作全面 仔细 准确 6 评估过程 步骤符合规定要求 7 评估依据充分 合理 包括引用法律 法规 政策准确适当 选用资料 数据 参
一 国有资产 产权及产权界定等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 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 国家向 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 使用权等财 产权 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 明确各类 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操作程序具体问题和详细资料 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取得 林建华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延安东路700号港泰广场12楼 邮编 200001 电话 8621 5385 0388 直线 8621 5385 0636 传真 8621 5385 0389 电子邮件 jlin@allbrightlaw.com
上海浦东 电话 8621 5049 8946 传真 8621 5049 8947
浙江杭州 电话 0571 传真 0571
8506-3688 8506-7955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界 定 的 操 作 程 序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门关于合资 合作 改制 产权变动等批准文件 单位执照 法人证书 复印 件 2 查证主管机关受理后 申请单位凭主管机关批复的 产权界定查证立项申请表 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 并出具 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 及 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
查证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 申请单位开办时注册资金或开办经费的来源 2 申请单位发展过程中国家和其他单位投入资产情况 3 申请单位发展过程中借款未还情况 4 申请单位使用的房屋 土地 设备的情况 5 申请单位历年来享受的减免税和财政返还的情况
1 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 及 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 2 产权界定查证必须附的文件 资料 4 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经确认后 主管机关发给产权界定确认书 产权登记机 关依确认书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发给产权证
七 产权权属确定后的资产评估程序
一 评估立项 确认范围 凡占有国有资产 集体资产的单位因下列经济行为将发生产权变动或资产性质变化时 应当 向国有资产 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下称资产管理部门 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验证确 认 1 资产和产权出售 拍卖或者转让和抵押 2 企业整体资产租赁 3 企业部分资产租赁给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或非国有企业 4 企业被兼并 企业歇业清算或破产清算 5 进行股份制改造 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与其他经济组织联营 6 与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7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8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
二 评估立项程序 1 申请 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的单位应填写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 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主 体初审同意后 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申请时同时提交下列附件
1 资产评估立项登记 确认申请表 一式五份 2 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3 产权登记证 登记表或年检表 4 有房屋 土地评估的 需房地产权证 5 涉及公司制企业 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的 需有关董事会决议 6 资产评估特定经济行为的有关批准文件 一般经济行为需有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 国家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分额应取得
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的资本金及其权益 3 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 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
分 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其中列为 国家扶持基金 等投资 性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上述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 可以不再追溯 产权 4 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 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 国家只提供担保 的 不界定为国有资产 但由国家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后形成的债权 集体企业无力偿还 的 经双方协商 可转为投资的资产 四 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 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为区县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五 产权界定的缘由 占有国有资产 集体资产 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 凡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 发生下列情 形时 应进行产权界定 1 与外方合资 合作经营的 2 设立或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 3 股份合作制改造或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4 发生兼并 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5 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六 产权界定程序 1 申请需进行产权界定的单位向主管机关提交产权界定立项申请 并附上主管部
权等向企业投资 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 2 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
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3 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名义担保 完全用国内外 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4 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5 实行 企业财务通则 和 企业会计准则 以下简称"两则" 前 国有企业从留利中
查证报告必须附以下文件 资料 1 产权界定当月资产负债表 2 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 3 享受减免税通知书或财政返回的凭证 4 借款往来的帐户处理
上海浦西 电话 8621 传真 8621
5385 5385
0388 038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浦西 电话 8621 传真 8621
5385 5385
0388 038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浦东 电话 8621 5049 8946 传真 8621 5049 8947
浙江杭州 电话 0571 传真 0571
8506-3688 8506-7955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界 定 的 操 作 程 序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职工奖励基金和实行"两则"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 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6 国有企业中党 团 工会组织等占有企业的财产 但以党费 团费 会费以及按照国家 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 二 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标准 以下资产确定为国有资产 1 国家以货币 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等独资 包括几个全民单 位合资 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 包括开办资金由国有企业 事 业单位 国家机关 以下简称 全民单位 完全以银行贷款及借款形式筹措并投入的 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上述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标准确定 但依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或协
申请资产评估确认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资产评估确认申请表 一式五份 2 资产评估报告书 3 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
2 受理 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确认申请表 当即进行审核 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并将受理 结果通知申请人 评估结果验证确认条件
1 已办理资产评估立项 2 评估机构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资产评估资格 资产评估委托符合
5 房屋 土地使用权证 6 国家或其他单位投资凭证 7 企业如有内部股份 须备有职工个人股出资花名册及股权卡 8 其他相关凭证 3 确认申请单位根据查证机构出具的查证报告书及说明填写 产权界定申请表 经各投资主体认定 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持 申请表 到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办理 确认手续 办理确认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上海浦西 电话 8621 传真 8621
5385 5385
0388 038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上海浦东 电话 8621 5049 8946 传真 8621 5049 8947
浙江杭州 电话 0571 传真 0571
8506-3688 8506-7955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界 定 的 操 作 程 序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企业破产需法院民事裁定书 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 2 登记 资产管理部门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当即进行审核 若申请表填 写无误 提交资料完整 评估基准日 评估范围的选定符合有关规定 当场予以登记立项
三 评估确认程序 1 申请 被准予立项的单位应委托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立项要求进行资产评 估 评估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初审同意后 由其或委托评估机构代为向资产管理 部门办理评估结果确认的申报手续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界 定 的 操 作 程 序 上 海 市 锦 天 城 律 师 事 务 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操作程序
林建华 谢庆国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国有资产明晰权属关系 进入市场交易和所属主体变动之前必须进行的 程序 由于一般进行产权界定的国有资产大多历史记录模糊 或是权属争议较大 因此 对 于该项工作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以免发生更大的争议 以下 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若干法律法规规定和操作程序简介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