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界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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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方式及基本流程

产权交易方式及基本流程

产权交易方式及基本流程今天我们大家在一起再次共同学习一下产权交易方式及基本流程,在学习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产权交易的概念,产权交易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的有偿转让行为,是财产所有者以产权为商品而进行的一种市场经营活动。

产权交易相比较一般的商品交易,其主要特殊性表现在:(1)交易主体的限制性。

产权交易的主体是产权交易的出让人和受让人。

尤其是在涉及国有、集体的产权交易时,法律法规往往规定了多种限制性条件,这是一般的商品交易中所没有的。

例如,国有产权出让方一般包括两类主体:一类是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益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一类是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

而在选择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要求。

(2)交易标的的综合性。

产权交易所涉及的客体往往是多项的、综合的、是多项财产或权利的组合。

尤其是在涉及国有集体的产权交易时,产权交易的客体往往包含着更多的内容,比如职工安置等。

概言之,产权交易对象是一个多样性和综合性的产品,既包括企业有形资产(实物资产),也包括企业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既包括物的交换,也包括人事的变化(管理层的变动和职工安置)。

(3)产权交易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

行业多样性、企业技术和产品的多样性使产权交易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见,比较典型的产权交易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协议、拍卖和招标。

具体如何操作这三种方式,在下面的产权交易流程中详细介绍,这里我们就不再多说了,下面我们重点看一下产权交易基本流程。

我们从产权交易的前期准备、进场交易和后续三个方面简要介绍一下。

一、产权交易前期准备工作(一)产权界定产权界定是产权交易前的第一项准备工作,转让的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经济法》知识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知识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概念和原则1.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的归属进行确认的一种法律行为。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由国家投资的,其资产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的,其资产归该集体或该个人所有。

享受经营权的主体利用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资产,仍归其继续经营使用。

二、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三、国有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一)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原则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非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国有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可以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3.国家机关不能投资创办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

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应当与原创办者脱钩。

(二)国有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的具体办法四、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一)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1)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的;(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权界定的程序(三)产权纠纷处理程序1.国有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和裁定。

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

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

2.国有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国有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往往容易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

这不仅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还会影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因此,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清晰明确地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重要手段。

同时,准确的产权界定认定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只有明确了产权归属,才能落实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的基本原则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国家所有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首要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2、依法界定原则产权界定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确保界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客观公正原则在界定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分析和判断资产的产权归属,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主观意志影响。

4、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根据资产的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谁投资,谁就拥有相应资产的产权。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的范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家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对于国有企业,要界定其全部资产的产权归属,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办公设备、房产、土地等。

此外,国家在资源性资产(如矿产资源、水资源等)方面的所有权也需要进行明确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纠纷(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第二章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和转移!第七条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第九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0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下同’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第十条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者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第十一条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三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办理"第十四条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五条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第三章全民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第十六条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非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第十七条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第十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可以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受非法干预或侵占’第十九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第二十条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第二十二条对全民单位由于历史原因或管理问题造成的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依下列办法处理#$%全民单位租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因各种历史原因全民单位实际上长期占用"并进行过多次投入&改造或翻新"房产结构和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的"可由双方协商共同拥有产权’(%对数家全民单位共同出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应在核定各自出资份额的基础上"由出资单位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其产权!)%对有关全民单位已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但被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占用"应由原征用土地一方进行产权登记"办理相应法律手续!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的"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全民单位按国家规定以优惠价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凡由于分期付款"或者在产权限制期内"或者由于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完全让渡到个人之前"全民单位对这部分房产应视为共有财产!第二十三条对电力&邮电&铁路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国家规定由行业统一经营管理"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历史因素及其行业管理特点"对使+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依下列办法处理"#$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交付这些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凡已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均作为管理单位法人资产%凡没有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可根据使用单位与管理单位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或资产代管手续% &$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未交付这些行业统一管理而归使用单位自己管理的!产权由使用单位拥有%’$对由电力部门代管的农电资产!凡已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经过多次更新改造!技术等级已发生变化!均作为电力企业法人资产%($凡属于上述部门的企业代管其他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在产权界定或清产核资过程中找不到有关单位协商或办理手续的!经通告在一定期限后!可以视同为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其产权归代管企业%*$对于地方政府以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或集资)筹资等用于电力建设形成的资产!凡属于直接投资实行按资分利的!在产权界定中均按投资比例划分投入资本份额%属于有偿使用已经或者将要还本付息的!其产权划归电力企业+第四章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具体负责产权界定及纠纷处理事宜"第二十六条全国性的产权界定工作!可结合清产核资!逐步进行"第二十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与外方合资#合作的’(&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全民单位的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由全民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全民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占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的产权界定!可以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五章产权纠纷处理程序第二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第三十条上述全民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第三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产权界定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经济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予以惩处#第三十三条产权界定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发生属于产权界定范围的情形!国有资产占用单位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占用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发生上款情形!还需补办产权界定手续"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产权界定及纠纷处理程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经济的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产权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产权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事业单位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所有国有资产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产权管理。

(二)权责一致原则:明确产权管理职责,确保产权管理责任到人。

(三)公开透明原则:产权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节约高效原则:合理配置和使用国有资产,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章产权界定第四条产权界定是指对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归属、确认和划分的过程。

第五条产权界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对新增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明确其所有权归属;(二)对存量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核实其权属关系;(三)对涉及产权变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界定,确保权属清晰。

第六条产权界定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二)国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三)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产权登记第七条产权登记是指对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备案、统计和公示的过程。

第八条产权登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对本事业单位新增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二)对存量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三)对涉及产权变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第九条产权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有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等;(二)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三)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

第四章产权转让第十条产权转让是指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权益的转移。

第十一条产权转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三)维护国家利益和事业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产权转让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提出产权转让申请;(二)进行可行性研究;(三)确定转让价格和方式;(四)签订转让合同;(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流程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流程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流程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资产,对于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及登记是一项重要且严谨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也影响着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的流程。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简单来说,就是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产权界定的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这是产权界定的首要原则。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明确资产的归属。

2、国有资产依法划转原则:对于依法按照国家规定划转的国有资产,应按照划转后的产权归属进行界定。

(二)产权界定的范围1、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及权益所形成的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如财政拨款、国有资产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如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

(三)产权界定的方法1、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界定。

2、依据投资协议、章程等文件进行界定。

3、综合考虑资产的形成过程、资金来源等因素进行界定。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一)产权登记的类型1、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企业和已设立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2、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主管单位改变,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增减超过一定比例等情况时进行。

3、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时办理。

(二)产权登记的程序1、申请企业或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如批准设立的文件、验资报告、章程等。

2、受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沪国资委产[2009]296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的通知(沪国资委产[2009]29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定办法》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涉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沪国资产[1997]32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细则〕通知》(沪国资产{1997}214号)、《关于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国资产[1998]93号)等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办理指引一、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程序及报送材料(一)产权登记办理程序企业集团、委托监管单位和其它企业管理部门是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的主管单位,应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及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级子企业的日常产权登记工作。

1、申办产权登记的企业应登录市国资委产权事务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通过系统审核后上报主管单位,并打印产权登记表、盖章,按要求将准备的文件、资料和产权登记表一并上报主管单位审核;2、主管单位对申办企业的产权登记表和文件、资料以及登记代码进行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由主管单位报送市国资委;3、市国资委在接收到产权事务管理系统信息和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初审合格后受理,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现发布《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张佑才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城镇集体企业(含合作社)资产的产权界定。

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

凡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在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仍享有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应本着“立足今后加强管理,历史问题处理适度”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界定。

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正当权益,也不得损害集体企业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进行产权界定,应保持国家对集体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须以价值形态进行界定和记帐反映。

第二章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以下简称全民单位)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一)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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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权界定
求修改

退回并按要 通过初审
中介机构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符合要求 的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审结 查询确认结果
领取确认文件
已审结
备注: 市国资委在申报单位提交表格5日内完成初审。 市国资委在收到提交的书面材料齐全、无误的情况下,于10日内
完成审批工作。
附: 申办企业占有产权登记须知
一、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下列企业,应当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一)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二)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 (四)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资 料: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批准出资设立企业的文件; (二)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三)企业章程(草案)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 本复印件、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中 国有资本 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的,还应提 交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有关要求: (一)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 申办占有产权登记; (二)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使用 A4纸装订。 (三)持国资委核准后的占有产权登记表,办理工商登记,持《企 业法人营业 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国资委领取产权登记证。
申办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须知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产权变动登记的申请文件; (二)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批准产权变动行为的文件; (五)修改后的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权变动时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 性资产投 资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七)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提交新加入的出资人的企 业法人营 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 (八)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 出具的转 让国有资产产权的交易凭证; (九)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 (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使用 A4纸装 订成卷,附加目录清单。 (二)企业发生企业名称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 动登记后30 日内,向国资委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三)企业发生组织形式、级次、国有资本额及国有资本出资人变 动的,应当 自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国资委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申办企业注销产权登记须知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时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国资委申办注销 产权登记; (二)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 向国资委申 办注销产权登记; (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 业破产清算 机构向国资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四)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 股权的,应 当自批准后30日内向国资委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二、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企业填报的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 (四)批准产权注销行为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决书; (五)企业清算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三、有关要求 1、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为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使用A4 纸装订成卷。 2、国资委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产权登记证。
返回
国有企业、单位资产转让工作程序 占有单位申请
查询申请结果 委托资产评估
受理
委托产权交易 办理审批手续
备注: 市国姿委在申报单位申请当日内答复或返回, 市国姿委在收到产权交易手续2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不良资产核销审批工作程序 企业清理确认
中介机构审计认定
主管部门或出资单位核准
市国姿委审批
备注: 企业对清查出的不良资产逐项说明核销原因,由相关业务经办 人员、技术鉴定人员、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企业负责人签字 确认。 由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企业根据中介机构审计意见,对不良资产核销形成决议,报主 管部门或出资部门核准。 市国资委审核在十个工作日内批复。
返回
国有企业、单位资产转让工作程序 占有单位申请
查询申请结果 委托资产评估
受理
委托产权交易
办理审批手续
备注: 市国姿委在申报单位申请当日内答复或返回, 市国姿委在收到产权交易手续2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程序 1、企业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准备有关文件资料。 2、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经营公司审核所属企业提交的文 件和资料无误后,向国资委申报。 3、国资委对企业申报文件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4、国资委对受理后的产权登记文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5、国资委在3日内对企业申报的产权登记作出准予登记和 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6、向准予登记的企业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程序
一般程序:
占有企业自行清理
申请产权界定
并按要求修改
查询申请结果 通过初审
提交书面清理、界定结果和有关材料
退回
查询确认结果
已审结 领取确认文件
未审结
备注: 市国资委在申报单位提交表格5日内完成初审。 市国资委在收到提交的书面材料齐全、无误的情况下,于5日内完
成审批工作。
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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