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流程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1.25•【文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施行日期】1994.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令(第2号)现发布《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张佑才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和认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并明确国家作为所有者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和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种城镇集体企业(含合作社)资产的产权界定。
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即从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
凡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在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仍享有对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第五条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应本着“立足今后加强管理,历史问题处理适度”的工作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界定。
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正当权益,也不得损害集体企业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进行产权界定,应保持国家对集体经济法律、法规、政策的连续性和协调性。
第七条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须以价值形态进行界定和记帐反映。
第二章集体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以下简称全民单位)投资或创办的集体企业,以及虽不隶属于全民单位,但全民单位实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给予扶持和资助的集体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一)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对国有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办理。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在我国的经济体系中,国有资产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
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合理运用,对于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则是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清晰、有效运营的基础和前提。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简单来说,就是要明确哪些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哪些不属于。
这看似简单的概念,在实际操作中却涉及到众多复杂的因素和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国有资产的范围。
国有资产包括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各种资产,如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资产等等。
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资产的来源和形成往往错综复杂,这就给产权界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比如,在一些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原国有企业的资产与职工个人投入的资产混合的情况。
这时候,就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准确划分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界限。
又比如,在一些合资企业中,国有资产与其他投资方的资产可能存在交叉和重叠,如何清晰地界定各方的产权份额,也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国有资产产权确权,则是在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进行确认和登记,使其具有法律上的明确归属。
这就如同给国有资产颁发了一个“身份证”,明确了其所有权的主体和权利范围。
确权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经过确权的国有资产,才能在法律的保护下,得到有效的管理和运营。
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确权工作中,法律法规的依据是至关重要的。
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等,为这项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但是,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律法规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可能存在不够完善和明确的地方,这就需要在实际工作中,结合具体情况,合理运用法律原则和精神,确保产权界定和确权工作的公正、合理。
同时,专业的评估机构和人员也在这项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对于明确国有资产的归属、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往往容易出现模糊不清的情况。
这不仅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还会影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因此,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清晰明确地界定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重要手段。
同时,准确的产权界定认定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只有明确了产权归属,才能落实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的基本原则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工作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国家所有原则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这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首要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2、依法界定原则产权界定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确保界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3、客观公正原则在界定过程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分析和判断资产的产权归属,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主观意志影响。
4、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根据资产的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谁投资,谁就拥有相应资产的产权。
三、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的范围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认定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家参股公司中的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对于国有企业,要界定其全部资产的产权归属,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办公设备、房产、土地等。
此外,国家在资源性资产(如矿产资源、水资源等)方面的所有权也需要进行明确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年"%月%"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产权纠纷(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第二章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和转移!第七条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第九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0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下同’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第十条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者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第十一条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三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办理"第十四条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第十五条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第三章全民单位之间产权界定第十六条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非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第十七条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第十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可以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受非法干预或侵占’第十九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第二十条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第二十二条对全民单位由于历史原因或管理问题造成的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依下列办法处理#$%全民单位租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因各种历史原因全民单位实际上长期占用"并进行过多次投入&改造或翻新"房产结构和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的"可由双方协商共同拥有产权’(%对数家全民单位共同出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应在核定各自出资份额的基础上"由出资单位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其产权!)%对有关全民单位已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但被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占用"应由原征用土地一方进行产权登记"办理相应法律手续!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的"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全民单位按国家规定以优惠价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凡由于分期付款"或者在产权限制期内"或者由于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完全让渡到个人之前"全民单位对这部分房产应视为共有财产!第二十三条对电力&邮电&铁路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国家规定由行业统一经营管理"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历史因素及其行业管理特点"对使+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依下列办法处理"#$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交付这些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凡已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均作为管理单位法人资产%凡没有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可根据使用单位与管理单位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或资产代管手续% &$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未交付这些行业统一管理而归使用单位自己管理的!产权由使用单位拥有%’$对由电力部门代管的农电资产!凡已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经过多次更新改造!技术等级已发生变化!均作为电力企业法人资产%($凡属于上述部门的企业代管其他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在产权界定或清产核资过程中找不到有关单位协商或办理手续的!经通告在一定期限后!可以视同为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其产权归代管企业%*$对于地方政府以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或集资)筹资等用于电力建设形成的资产!凡属于直接投资实行按资分利的!在产权界定中均按投资比例划分投入资本份额%属于有偿使用已经或者将要还本付息的!其产权划归电力企业+第四章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具体负责产权界定及纠纷处理事宜"第二十六条全国性的产权界定工作!可结合清产核资!逐步进行"第二十七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与外方合资#合作的’(&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全民单位的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由全民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全民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占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的产权界定!可以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第五章产权纠纷处理程序第二十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第三十条上述全民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第三十一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产权界定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经济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予以惩处#第三十三条产权界定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发生属于产权界定范围的情形!国有资产占用单位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占用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发生上款情形!还需补办产权界定手续"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产权界定及纠纷处理程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经济的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流程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流程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的资产,对于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及登记是一项重要且严谨的工作。
它不仅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也影响着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及登记的流程。
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简单来说,就是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产权界定的原则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这是产权界定的首要原则。
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明确资产的归属。
2、国有资产依法划转原则:对于依法按照国家规定划转的国有资产,应按照划转后的产权归属进行界定。
(二)产权界定的范围1、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投入企业的资本及权益所形成的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如财政拨款、国有资产收益等形成的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如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
(三)产权界定的方法1、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界定。
2、依据投资协议、章程等文件进行界定。
3、综合考虑资产的形成过程、资金来源等因素进行界定。
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一)产权登记的类型1、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企业和已设立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
2、变动产权登记:企业发生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主管单位改变,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增减超过一定比例等情况时进行。
3、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时办理。
(二)产权登记的程序1、申请企业或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产权登记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如批准设立的文件、验资报告、章程等。
2、受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21•【文号】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发布•【施行日期】1993.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有资产。
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
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
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产权纠纷。
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
第四条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
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和转移。
第七条国有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相关管理5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1.关于“拨改贷”形成资产的归属 所谓“拨改贷”,即将国家预算内安排的经营性基本建设 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变基建资金无偿使用为有 偿使用。目的在于强化国家队企业投资行为的预算约束, 提高投资效果。 2.关于股份制改革应否设置“企业股”的问题 所谓“企业股”,即将企业改制前的各项“自有资金” (企业税后留利、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等)折成 股份,由工会或其他职工集体组织持有。税后利润在提足 积累后,在各个投资主体之间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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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纠纷调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依据我国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生在国有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 纷案件进行行政调解或裁决的行为。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 属于行政权的范畴。 调处与调解的区别:调解是由中立性的第三方帮助当事人达 成意见一致;而调处具有行政权威色彩。在处理国有资产产 权纠纷案件时,应当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 产权纠纷调处与仲裁区别:仲裁是由民间的仲裁机构来进行 的,只有双方自愿申请,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调处是由国资 委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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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 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 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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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产权界定的组织与产权纠纷调处
一、产权界定组织管理
(一)产权界定的范围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 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有独资企业创办其他经济实体的; 5.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其他情形。
如无误,可将其收作“企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文
国有资产产权确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产权确权登记工作国有资产产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国有资产产权确权登记。
简单来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归属、范围、数量、价值等进行确认和登记,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
这就好比给国有资产办一个“身份证”,让每一项国有资产都有清晰的身份标识和归属证明。
那么,为什么要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确权登记工作呢?其一,这是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资产面临着各种风险和挑战,如果产权关系不清晰,就容易出现国有资产被侵占、挪用、低价转让等问题,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通过确权登记,可以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划定产权边界,为国有资产的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
其二,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
清晰的产权关系能够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当产权明晰后,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其三,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确权登记能够为国有资产监管提供准确的信息依据,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登记情况对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确权登记工作时,会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部分国有资产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
例如,一些资产的形成过程复杂,产权归属不明确;一些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不完备,存在产权纠纷等。
这些问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梳理和解决。
另一方面,确权登记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协调难度较大。
国有资产分布广泛,涉及到不同的行业和领域,需要财政、国资、国土、房产等多个部门协同配合。
但由于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够清晰,信息沟通不畅等原因,容易导致工作进展缓慢。
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确权登记工作,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确权登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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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为太原市晋源区国新能源公司企业改制等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流程
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受太原市晋源区国新能源公司(下称“国新公司”)的委托和太原市晋源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指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太原市晋源区国新能源公司企业改制及改制中涉及的产权界定等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首先由国新公司呈送书面改制申请报告,主管局批示后先启动产权界定程序。
二、关于产权界定的工作程序
首先进行产权界定,该阶段具体工作是:
(一)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应初步了解委托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背景和起因。
(二)组织工作班子。
产权界定工作量往往较大,而且有时问题复杂,需多方努力配合。
在接受委托后,本所指派专业律师作为具体承办人,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委托人协商共同组成工作班子。
委托人一方的组成人员应有其出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参加,以便对某些问题能做出快速决定,同时应有熟悉企业历史和财务状况的老同志和财务人员参加。
工作班子在必要时还可吸收其他专业人士参与辅助或专门性工作,这样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工作班子应由主管部门牵头,采取承办律师为主,其他人员配合的工作流
程,作到及时提供资料,介绍情况,编制文件等工作,确保产权界定工作按时完成。
(三)明确产权界定的范围和区间
1、明确产权界定的范围。
围绕委托人委托事项确定产权界定的范围。
明确委托事项是针对委托人指向的企业全部资产还是部分资产,是资产的所有权还是经营权或使用权,是否包括债权的界定等等。
2、明确产权界定的起止时间。
确定起止时间是为了在进行产权界定时对产权在某一截止日所代表的净资产价值能得以量化,对影响产权价值量的各种因素,如存货的增减、收入、费用等能够确定。
截止日应尽可能接近产权界定材料申报的时
间。
(四)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及相关材料。
1、拟定调查方案。
在明确产权界定范围和时间的前提下,根据委托事项和企业状况拟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基本事项:a、出资人的法律状况及相关证明材料;b、接受出资单位的法律状况及相关证明资料;c、产权形成基本法律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产权形成方式(出资方式);原始出资情况;经营过程中产权的变化;经营情况对产权的影响,如负债、诉讼、担保等情形对产权的影响。
2、实施调查方案。
针对调查方案涉及的基本调查事项,通过对标的企业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含原上级主管部门的知情人)
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财政、国资、税务、劳动等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以不同的方式进行公告,最终以取得为出具产权界定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相关材料为目的。
3、对调查材料和相关证据进行甄别和验证。
4、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产权界定法律意见书。
(五)委托人将产权界定的全部文件、资料报送晋源区人民政府和政府指定的(如主管部门、财政、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三、关于改制的工作程序
产权界定经晋源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确认后,进入企业改制程序。
(一)成立改制工作小组,小组由上级主管部门、企业领导、财务主管、职工代表或聘请的中介机构组成。
(二)申请改制立项,由企业向改革领导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由企业改革领导组决定改革方式,按程序下达批复。
(三)进行改制预案的制订,审计、评估(如需要时)可同步进行。
(四)改制预案的申报、论证和批复。
(五)根据批复要求完善方案后,改制方案首先由企业内部决策层集体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意见。
然后召开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须征得职工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六)将改制方案逐级上报(附相关资料和法律意见书),等待批复。
(七)批复后进行资产处置和劳动关系的调整和安置。
(八)修改企业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九)确定改制后公司的出资人,办理企业改制依法律和政策应办理的事项。
(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等其他登记事项。
山西汇杰律师事务所编制
201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