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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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相对不起诉的条件相对不起诉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

相对不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制度安排,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鼓励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认罪悔罪,并采取一定的教育、引导措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一、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对不起诉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对于部分性质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如违法轻微、犯罪后果不严重等,检察机关可以酌情决定相对不起诉。

这样做可以避免过度执法,减轻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能够起到法治教育的作用,让其认识到错误并主动改过。

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是相对不起诉的重要条件之一。

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机关的工作,有助于案件的查清和犯罪事实的确认。

此外,认罪悔罪也是改造和教育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环节,可以帮助其反思罪行,改正错误,为重获自由奠定基础。

三、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不起诉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一些初犯或轻罪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他们没有具备严重危害社会的条件,且对社会关系和安定的破坏影响较小,检察机关可以考虑相对不起诉。

这样可以减轻被告人可能面临的刑事惩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犯罪嫌疑人积极补偿行为:犯罪嫌疑人的积极补偿行为也是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之一。

这包括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道歉、赔礼道歉等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

同时,这也是犯罪嫌疑人向社会和谐公正的表现,体现出一种对社会价值的认同和尊重。

五、社会适应性和教育矫治效果:相对不起诉还有一个条件是社会适应性和教育矫治效果。

对于一些能够通过其他方式纠正错误、改变行为、重新融入社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考虑相对不起诉。

这样可以减少一部分社会资源的消耗,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观念,促进其积极参与社会建设。

司法实践中应加大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司法实践中应加大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

司法实践中应加大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摘要]虽然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对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作出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但没有对检察机关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作出明确的细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科学分析,不断加以完善,以扩大适用范围。

[关键词]检察权;自由裁量权;相对不起诉;完善相对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它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产物。

作为贯彻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刑事政策的程序机制,相对不起诉制度以实施个别预防和节约司法成本为价值目标,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制约和救济都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此项自由裁量权,控制和防范不正确运用不起诉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公平正义,仍存在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

一、相对不起诉的诉讼价值我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取消免于起诉制度,建立了相对不起诉制度,从制度设计上,确立和发展了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进而使得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对待起诉裁量权方面体现了一定的时代性。

(一)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长期以来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

宽严相济的精神实质就是区别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要求刑事程序在认定和裁处犯罪时,总体上应当倾向于相对宽缓,使严厉的刑事惩罚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鼓励司法机关适用相对轻缓的刑罚、非监禁刑、非刑事化的措施裁处一般刑事犯罪和轻微刑事犯罪。

而相对不起诉正是宽严相济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上的一种体现,对于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等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检察机关完全可以适用不起诉裁量权将其控制在最低限度的惩治范围内,用行政处罚、治安处罚等手段代之以刑罚处罚,一方面可以改善犯罪者更生和重返社会的条件,降低社会改造的难度和成本,降低再犯罪率,另一方面也能减少案件处理对家庭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从而实现刑法的最终目的,有效地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国相对不起诉的性质与适用

我国相对不起诉的性质与适用

The Property of Our Country's Not to Sue
Relatively and Its Application 作者: 石永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出版物刊名: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页码: 67-71页
主题词: 相对不起诉 裁量 完善 适用
摘要:相对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相对不起诉既是检察机关的权力,也是义务。

我国的相对不起诉属于有罪认定,但只是控方为提前终止刑事诉讼的便宜行事,不具有终局裁判性质。

相对不起诉在实践中适用比例偏低,是同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直接相关的。

宽严相溯下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

宽严相溯下相对不起诉的法律适用

到 《 事 诉 讼 法 》 1 2条第 2款 , 出相 对 不 起 诉 的 刑 第 4 做 结 论 。 管犯 罪 情节 轻 微不 是 一份 将犯 罪 动 机 、 尽 手段 和 目的一一 填 上 就能 确 认 的清 单 ,但 是 在 不起 诉 决 定书
中将不 罚 原 因详 尽 说清 , 大有 必 要 。
司法政 策 重要 载体 的相 对不 起 诉 制 度是 否 真正 达到 了 宽严 相 济刑 事 政 策 的要 求 ,实 现 了刑 法 谦 抑 的精 神 内
涵 。 过对 司 法实 践 的实 证研 究 , 们 发现 相 对不 起 诉 通 我
首 先 , 们 可 以看 出 相对 不 起诉 制 度运 行 的特 点 : 我 1相 对不 起 诉 的范 围 在法 定 刑 最 高 为 3年 以下 有期 徒 .
责任编辑: 环 苗红
公诉方略
文金 鑫 宽 严相 ◎
下 相 对不 起 诉 的法 律 适 用
结 合 对 不起 诉 决 定 书 的上 述相 关 分 析 。笔 者做 出
以下 两方 面 的思 考 :

严 相济 刑 事 政 策 对 刑 事 法 律 适 用 具 有 导 向 、 调
节 和弥 补 的功 能 .作 为 贯彻 宽 严 相 济基 本 刑 事
刑 或宣 告 刑 可 能在 3年 以下 有期 徒 刑 。2法 定 量 刑情 .
的裁 量 空 间仍 然极 为狭 小 .其 运行 弱 化 与 割裂 了该 制 度 所蕴 含 的 内在 机能 .排 除 了基 于 宽严 相 济刑 事 政 策
节较 多 , 定 量刑 情 节较 少 。 3 酌 在 O起 案 件 中 , 有 法定 具 量刑 情 节 的案 件 有 l 9起 , 我们 看 到 , 合 运 用 酌 定 而 综 量刑 情 节 的案 件 中 ,酌 定量 刑 情 节也 具 有 一定 的 局 限 性。 即大 多为 初犯 、 犯 , 罪 态 度较 好 等 , 些 量 刑 因 偶 认 这 素都 是 在高 检 院 《 于贯 彻 宽 严 相济 刑 事政 策 若 干 意 关 见》 中明 确列 举 出来 的 , 以看 出司法 实 践 中 的思 路仍 可 然是 看 法律 、司法 解 释 或相 关 刑 事政 策 是否 有 明 文规 定 。 有 明文 规定 的情 况 下检 察 官才 敢 于 引用 , 为 相 在 认

醉驾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醉驾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醉驾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吗?需要满⾜哪些条件如果醉酒驾驶,达到法定条件,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般会构成危险驾驶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醉驾由⼈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醉驾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吗?需要满⾜哪些条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

醉驾是否不起诉,主要是看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不起诉是指⼈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起诉,决定不将案件移送⼈民法院进⾏审判⽽终⽌诉讼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可以分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类型。

绝对不起诉的适⽤条件是以下6种情形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对不起诉的适⽤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的⾏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为情节轻微;(三)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适⽤存疑不起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案件经过补充侦查;(⼆)定罪证据不⾜;(三)不符合起诉条件。

我国对不起诉适⽤的程序包括:(⼀)审查。

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不起诉。

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使。

(三)宣布和送达。

⼈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及其所在单位、被害⼈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的诉讼代理⼈。

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内向上⼀级⼈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法院起诉。

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第⼆款规定⽽被不起诉的⼈,应当告知其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内向⼈民检察院申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比较研究作者:王嘉瑶来源:《商情》2019年第15期《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3月14日修改后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至此,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共有四种不起诉模式: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区别明显,而其与相对不起诉皆是根植于起诉便宜主义,都是将起诉裁量权交给检察院,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二者在适用上存在竞合,使得司法实践存在困难,因此对二者作出比较尤为重要。

一、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两种制度概述(一)附条件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新刑诉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日本称之为起诉犹豫,德国称之为附条件不起诉。

我国沿用了德国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性格、情况、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等,对较轻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关的义务,检察机关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一项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的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详见《开0事诉讼法》第271条至第273条,其中第271条规定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四个条件: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的犯罪为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犯罪;二是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是符合起诉条件;四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

(二)相对不起诉的定义及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也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实体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案例

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案例

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案例摘要:一、案例背景介绍二、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三、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四、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五、案例分析和结论正文:一、案例背景介绍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这些案件中,有些加害者是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即由于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针对这类案件,法律有何规定?本文将以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为切入点,进行探讨。

二、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是指由于精神障碍、智力障碍等原因,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实际案例中,对于这类人群的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行为方式、犯罪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三、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而言,如果强制猥亵未成年人,也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因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对于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的案件,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1.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被害人或者其家属表示谅解;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3.犯罪嫌疑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五、案例分析和结论在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人强制猥亵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的案例中,我们应当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论相对不诉的司法适用及完善

论相对不诉的司法适用及完善

《 刑事诉讼法》第 1 2条第 2款对相 原则为例外。重打击轻保护为人们所 接 4 对不诉适用作 了规 定 , 但如何 界定 罪 受, 犯 适用不起诉案件多往往意味着打击力
情 节 轻 微 什 么 情况 下 不 需要 判 处 刑 罚 , 度不够 。 、 在对不起诉业务进行管理时. 人为
安 机关 为完 成打 击 指 示 的干 预 , 害 人 因 被
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 糕 分享 的公 平性 , 更需 要促 使人们努力 察院颁布的《 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犯罪 增加 蛋糕 的总量。1 1 1 实践中 , 大量轻罪案 情节轻 微 , 要是 指 , 已触 犯刑 法 胆 从 犯 主 虽 件被移送到法院起诉 , 但从案件判决的最 罪动机 、 手段 、 害后果、 危 犯罪后的态度等 终结果看来 , 大多数案 件最终以缓刑替代 情节综合分析,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 监 禁 处罚 。被称 之 为第 一个 理 性 主义 刑罚 免除刑罚的 。 2 0 年下发的《 01 人民检察 的 立 法 者 贝 卡 利 亚 曾经 说 过 :刑 罚 的 目 “ 院办 理 不 起 诉案 件 质 量 标 准 I 行 )中 , 试 》 仅 的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 , 也不是要 规 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不适 用酌 定 消除 业 已犯 下 的罪 行 。刑 罚的 目 的仅 仅 在 不起诉。2 0 0 7年最高人 民检察院对 2 1 0 0 于: 阻止 罪犯 再重新侵害公 民 , 并规诫 其 年《 不起诉标 准》 进行了修订. 但仍然保留 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 经历了从报应主义 了上述内容。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 下 到功利主义的转变 , 刑事司法确立了系列 发的司法解释和文件来看.并未将相对不 体现人类文明的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诉仅限定为适用轻罪。 然而司法实践中, 最 1 2条第 2款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4 “ 高人 民检察院公诉厅 彭东副厅长在相关 依照刑法规 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或者免除 的论著中就指出, “ 犯罪情节轻微原则上是 刑罚 的 ,人 民检察院可 以作 出不 起诉决 指法 定最 高刑 为三年有期徒刑 以下 的案 定。 相对不起诉 , 赋予检察机关对具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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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关键词: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丁•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规定是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相对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必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犯罪情节轻微关于犯罪情节轻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都没有作具体或明确的规定。

如果从文法上分析:首先,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己经构成犯罪,而不是无罪或者是一般违法行为;其次,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是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情节严重。

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应当适用绝对不起诉,如果是情节严重的,也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而是应当起诉。

我们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内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为轻罪。

轻罪,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对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是重罪,如:故意杀人、绑架、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或者是放火、爆炸、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二,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主观恶性较小,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或者是出于过失,或者是出于激情、头脑不冷静,或者是被害人一方亦有过错等情况;在实施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如:有犯罪中止、g首、立功、主动赔偿或者同意赔偿他人损失的等情况。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较深,如:累犯,惯犯、再犯、多次受过行政处分或处罚屡教不改的,犯罪之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的,拒不认罪的等等,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

第三,被不起诉人所实施的犯罪,危害后果较轻。

危害后果较轻,是指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或者社会所造成的损失不大,如果是人身伤害,通过治疗和休养可以治愈,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如果是财产损失,通过赔偿可以恢复,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如果是精神或名誉的损害,通过赔偿损失和恢复名誉,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学校、单位、社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主动要求检察机关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等情况。

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有两层含义:一是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耍判处刑罚;二是被不起诉人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

但无论是不需要判处刑罚还是免除刑罚,都必须是刑法明确规定的,而不能是主管机关自己认定的。

(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虽然明确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是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一项法定条件,但是在刑法的全部条文中,仅有一处规定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文,即刑法第37条。

该条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条款的理解有争议之处。

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那么只要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就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认为,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所指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情节,即法定情节,并非酌定情节。

司法机关不能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具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之外,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本条规定。

理由是,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从刑法第6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酌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必须具有“案件的特殊情况”,并且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才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对酌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其适用条件都那么严格,怎么可能会没有条件限制可以由司法机关任意适用的酌定的免予刑事处罚呢?因此,可以肯定地说刑法中所指的免予刑事处罚,都指的是法定的免予刑事处罚,根本没有酌定的免予刑事处罚。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时,只能是在法律明文规定具有免予刑事处罚情节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认为,刑法第37条的规定在刑法理论中被称为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司法机关对丁•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耍判处刑罚的,在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再给予犯罪分子刑罚之外的其他处理方法。

对这一法条的认识,应当完整、准确地理解,不能将其割裂开来。

该条的前半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是指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并非一律判处刑罚,还可以定罪免刑,而且前半段并没有以句号点断,实际上是为后半段铺垫的。

该条的后半段,“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才是这条规定的实质内容,即: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分子定罪免刑的同时,再给予刑罚之外的其他处理方法。

由于刑法第37条的规定,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因此,我们建议立法机关将本条修改为: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是指依照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

1.依照刑法总则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有:(1)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己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 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 第20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第21条第二款:“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第22条第二款:“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 第24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7) 第27条第二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 第28条第二款:“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 第67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0) 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依照刑法分则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有:(1) 第164条第三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第241条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3) 第351条第三款:“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4) 第383条第一款第三项:“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 第390条第二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 第392条第二款:“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比较“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和“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作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但是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刑法中实际上并没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具体规定。

刑法第37条中虽然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语句,但是该条实质上是指在对犯罪分子免予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可以予以其他非刑罚的处理方法,与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规定并不是同一个意思。

因此,我们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作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两项选择条件,但实际上我国刑法中不存在“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具体规定,只存在“免除刑罚”的具体规定。

为此,我们建议立法机关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第142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丁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司法解释中单独规定的免除刑罚是否可以成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我们注意到,除了刑法中规定有免除刑罚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免除刑罚的规定,其中,绝大部分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一致,但也有个别规定是刑法中不曾规定,而是司法解释单独规定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第二条规定:“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而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比较刑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刑法并未对挪用公款的行为有免除刑罚的规定,也就是说,所有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

根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对具体运用法律所作的解释,它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权限作出扩大解释,否则就变成了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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