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海岛保护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2号发布日期: 2009.12.26实施日期: 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海洋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海岛保护规划第三章海岛的保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第三节无居民海岛的保护第四节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
国家海洋局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

国家海洋局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1.01.28•【文号】海岛字[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编制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若干意见(海岛字〔2011〕2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岛保护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为全面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目前,各省依据法律规定及《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正在开展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为了进一步指导和推进该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全国海岛分类保护体系海岛分类管理是制定海岛保护规划的基本原则,省级海岛保护规划要根据海岛的区位、资源与环境、保护与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条件等特征,兼顾保护与发展实际,对本省海岛实施分类保护与管理。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应采取全国统一分类体系,将海岛分为三级十五类,具体分类体系及说明见附件。
二、明确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范围与期限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应涵盖本省海域范围内所有海岛,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期限一般为十年,远期可展望至二十年。
三、合理确定海岛分区保护的原则和措施各省根据海岛数量、自然地理属性、生态功能的相关性和属地管理的便捷性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对本省海岛进行分区管理。
确有必要分区的,应确定分区依据,论述各分区的状况、范围、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各海岛分区保护的措施和要求。
四、积极安排海岛保护重点工程为保证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目标的实现,解决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各省应根据本地区资源、环境、生态系统的特点,确定需要完成的重点工程。
重点工程的内容可涵盖海岛资源调查、生态系统保护、整治修复、可再生能源利用、特殊海岛保护等方面。
五、规范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成果形式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编制说明、图件、规划研究报告等,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
海岛总体规划方案

海岛总体规划方案1. 简介本文档旨在对海岛进行总体规划,以实现海岛的可持续发展和有效管理。
海岛作为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独特的生态环境和文化价值,因此需要合理规划和管理,以实现旅游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档将涵盖海岛总体规划的目标、原则、流程和具体规划内容等方面。
2. 目标海岛总体规划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海岛生态环境、提升旅游设施和服务水平、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实现海岛旅游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保护,保持生态平衡;•提供完善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提升游客体验;•促进海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和创造经济价值;•推动海岛的可持续发展,打造可持续的旅游目的地。
3. 规划原则在海岛总体规划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生态优先:保护海岛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保持海岛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加强对居民和游客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规划实施;•综合协调:充分考虑海岛的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综合协调各项规划内容;•风险管理:针对海岛可能面临的自然灾害和人为风险,制定相应的规划和应急措施。
4. 规划流程海岛总体规划的流程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4.1. 前期准备阶段•成立规划团队:组建跨部门的规划团队,包括相关专家、政府官员和社会代表;•收集资料:收集海岛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包括地理、气候、生态、文化等方面的信息;•制定工作计划:制定海岛总体规划的工作计划,明确任务、时间和责任分工。
4.2. 现状分析阶段•自然环境分析:对海岛的地理、气候、生态等自然环境进行详细分析;•社会经济分析:对海岛的人口、经济、产业等社会经济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旅游资源分析:对海岛的旅游资源进行评估和分析,确定优势资源和存在问题;•制定规划要求:根据现状分析,明确海岛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和目标。
4.3. 规划编制阶段•发展目标确定:根据现状分析结果,确定海岛的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方向;•规划内容确定: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确定海岛的土地利用、交通、设施、服务等具体规划内容;•绘制规划图纸:通过绘制规划图纸,展示海岛总体规划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编制规划报告:编制详细的规划报告,对海岛总体规划的内容、流程和实施措施进行说明。
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思考——以《青岛市近海岛屿保护与利用规划》为例

[ 作者简 介 刘 雷 林楚燕 啦 ] 目城市规划
为{ { 每羊自然保护区的海岛有 6个 面积小
于2h 的海岛有 3 4个:空间分布 自东
北向西南,海域范围北至三平岛、南至沐
官 岛 .东 至千 里 岩 ( 1 。 图 )
近海海岛兼具海 洋 旅游与国防等 重要职能,是青岛市不可或缺的独特资 源 对青 岛市海岛进 行生态环境与赍源 的整体保护,以厦对有开发价值的海岛 进行可 生研究是保护海岛生态环境、发 展海岛经济,拓展青岛市旅游版图 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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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s or ilnd Pln ig c n , o e t n a dd eop fh e sa , a nn 0 ce Prt ci n ev l men n a o tQigd o
1引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是存在于海洋,河
围之内的海 岛”
根据沿岸岛和近岸岛的统计数据估
算 我国近海 海岛 占 约 全国 海岛 总数的2 3 上 面 / 以 积
较大的海岛—般都在i 海海域内( 丘 包括全国1 6个海岛县
口等区域的一种特殊的海岸带形式。据 俭 国海岛资源 综台调查*统计, 目前我国拥有面积大于 5 0m 0 的海
岛 69 1个 ( 6 不包括海南岛及台湾,香港 ,澳门诸岛), 群岛和列岛 5 0多个,有居民海岛4 3个 无居民海岛 3
中国立法强化海岛环境保护

民海 岛进行 生产 、建 设活 动或者组织
开 展 旅 游 活 动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海洋 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
没 收 违法 所 得 ,并 处 2 元 以上2 万 元 万 0 以 下 的 罚款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法律严格 限制在有居 民海 岛沙滩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于 20 年 1 月 09 2
2 口表 决通 过 了 《 6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海
海 、围海等 改变 有居 民海 岛海 岸线的 行为;严格 限制 在无居 民海 岛采集 生 物和非生物样本……
中 国海 岛 中 ,相 当 一 部 分 属 于 无
用 提供 了依据 。这部法律指 出,制 定 海 岛保护规划应 当遵 循有利于保护和
改 善 海 岛及 其 周 边 海 域 生 态 系 统 ,促
岛 保 护 法 》 , 以保 护 海 岛 及 其 周 边 海 域 生 态 系 统 ,合 理 开 发利 用 海 岛 自然 资源 ,维护 国 家海 洋权 益 。
进海 岛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 的原则 。
全 国 海 岛保 护 规 划 应 当 与 全 国城 镇 体 系 规划 和 全 国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相 衔 接。 与 此 同 时 , 国家 建 立 完 善 海 岛统 计 调 查 制 度 以及 海 岛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开 展海 岛 自然 资 源 的 调 查 评 估 ,对 海
降 ,海 岛 资源 危 在旦 夕 。有 资料 显 示 ,辽宁省海 岛消 失4 个 ,减 少数量 8
占海 岛 总 数 的 1% 8 :河 北 省 海 岛 消失 了 6 个 , 减 少 了4% 0 6 ;福 建 省海 岛消 失 了
国家海洋局关于成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成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国海岛字[2010]645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成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及专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国海岛字[2010]645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及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规定,全国海岛实行规划管理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海岛保护规划分为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域海岛保护规划、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为了加强对海岛保护各项规划的编制领导工作,国家海洋局成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写工作,指导省级及地方其他各级各类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写工作。
为了确保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科学性,海岛开发利用的合理性和海岛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保证规划的编制质量,同时成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技术审查工作。
一、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负责研究制定海岛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政策,审查海岛保护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审查并发布海岛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单位推荐名录,对通过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技术审查的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各省级海岛保护规划进行政策审查,指导和监督各级海岛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名单见附件2)负责对编写部门提交的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各省级海岛保护规划进行全面的技术审查,并提出具体明确的修改意见和正式审查意见。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专家审查委员会对规划的正式审查意见,以及编写部门提交的修改情况报告是各级政府审批规划的主要依据。
海岛保护规划在我国规划体系中的定位与层级研究
了海 岛保 护规 划 在全 国规 划体 系和 海 洋 规 划体 系 中的定 位 ,从 城 乡规 划 、海 洋 环 境 规 划 、
海 洋经 济规 划和海 水利 用规 划 4个 角 度 对 海 岛保 护 规 划 层级 关 系进 行 了研 究 。此 研 究 成果
对 于衔接 各项 海 岛方 面 的规 划和 区划 ,形 成政 策合 力具 有 重要 意义 。
济和社 会 发展 规 划是 海 岛 保 护规 划 的 前 提 和 条
件 。海 岛 保 护 规 划 是 以 海 岛 开 发 、 建 设 、保 护
体 系包 括 三级 三类 。即按 行 政 层 级 分 为 国家 级
规 划 、 省 ( 、市 ) 级 规 划 、 市 县 级 规 划 ,按 区
衔 接各 项规 划 、区划 ,形 成政 策合 力 。
为加强对 海 岛 的保 护 ,2 0 0 9年 1 2月 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通 过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海岛保护 法》 ( 以下简称 《 海岛保 护法 》 ) 明确指 出 :国家实 行海 岛保 护 规 划制 度 。海 岛保 护规 划是从事海 岛保 护 、利用 活 动 的依 据 。按 照 规定 ,我 国的海 岛保 护 规划 制 度 分 为 三 级 三 类 : 三级 是指 国家 级 规 划 、省 级规 划 和市 县 级 规 划 ; 三类 是指海 岛保护 规划 、海 岛保 护专 项 规划 和可
2
海 洋开 发 与 管 理
组 成 的 相 互 衔 接 、 相 互 补 充 和 相 互 影 响 的 各 类
会发展 规 划 编 制 海 岛 保 护 规 划 ,意 味 着 国 民经
规划 的有 机 结 合体 。国 民 经 济 和社 会 发 展 规 划
海岛管理工作要点
海岛管理工作要点,全国海岛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三个六”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和《国家海洋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对海岛工作的战略部署,以深化海岛管理制度建设、完善海岛保护规划体系、扶持边远海岛发展、推进海岛整治修复、完成海域海岛地名普查任务和实现海岛监视监测业务化运行为重点,稳步推进海岛资源综合调查试点工作和海岛宣传培训工作,坚持海岛合理开发与保护,创新海岛管理工作机制,改善海岛人居环境,提升海岛管控能力,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深化海岛管理制度建设,提高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水平。
适时启动《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办法》上报国务院工作,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招拍挂制度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监管制度,制定《无居民海岛开发管理工作规程》,逐步建立海岛使用权评估管理制度,开展无居民海岛开发模式与量化指标研究,推动省级海岛管理配套制度建设,继续做好《海岛保护法》施行前已经用岛活动的确权发证工作,加大无居民海岛申请审批力度,促进海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完善海岛保护规划体系,统筹海岛开发与保护。
促进《全国海岛保护规划》颁布实施,进一步加强对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的指导、培训,推动各省海岛保护规划出台。
加强海岛旅游等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沿海县(市)编制拟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岛规划,进一步完善海岛保护规划体系,促进海岛资源科学集约节约利用。
三、扶持边远海岛发展,改善海岛人居环境。
与国家相关部委联合制定和上报《扶持边远海岛发展若干意见》。
统筹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扶持边远海岛的水、电、交通、防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边远海岛垃圾、污水处置和岸滩、植被修复等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从根本上提高海岛居民的生产生活水平,改善海岛人居环境。
四、推进海岛整治修复工作,加强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出台《海岛整治修复管理办法》,规范整治修复项目管理。
加强海岛整治修复项目申报和监管工作,指导各省编制海岛整治修复保护规划与年度计划,对已完成项目开展竣工验收。
海岛建设实施方案
海岛建设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海岛建设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海洋强国梦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海洋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海岛建设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海岛建设实施方案,对于促进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目标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在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优势的基础上,加快海岛建设,推动海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加快海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海岛居民的生活质量;加强海洋环境保护,保护海洋生态系统;推动海洋科技创新,提高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
三、重点任务1. 加快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海岛交通建设,完善海岛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提高海岛的交通运输能力;加强海岛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海岛居民的生活条件。
2. 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管理制度,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加强海洋污染防治,减少海洋污染物的排放,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3. 推动海洋科技创新加强海洋科研力量建设,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加强海洋资源调查和评估,推动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四、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海岛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加强对海岛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
2. 加大对海岛建设的投入,争取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的支持,保障海岛建设资金需求。
3. 加强海岛建设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海岛建设的认识和支持度。
五、预期效果通过本实施方案的落实,预期将实现以下效果:海岛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海岛基础设施得到全面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明显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为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六、总结海岛建设是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坚持科学规划、统筹推进、创新发展的原则,全力以赴推动海岛建设,为实现海洋强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海岛法
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
编制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沿海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和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规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可以要求沿海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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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二〇一二年四月前言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岛众多。
海岛是壮大海洋经济、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依托,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平台,是捍卫国家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战略前沿。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结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制定《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海岛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岛资源的纲领性文件,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展望到2030年。
《规划》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
一、现状与形势(一)海岛保护与利用现状我国拥有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海岛7300多个(《规划》所列海岛数量,除特殊说明外,均指500平方米以上海岛的统计数),海岛陆域总面积近8万平方千米,海岛岸线总长14000多千米。
按海区分布统计,渤海区内海岛数量占总数的4%,黄海区占5%,东海区占66%,南海区占25%。
按离岸距离统计,距大陆岸线10千米之内的海岛数量占总数的70%,10-100千米的占27%,100千米之外的占3%。
我国海岛广布温带、亚热带和热带海域,生物种类繁多,不同区域海岛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的各种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共同形成了各具特色、相对独立的海岛生态系统,一些海岛还具有红树林、珊瑚礁等特殊生境;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自然资源丰富,有港口、渔业、旅游、油气、生物、海水、海洋能等优势资源和潜在资源。
我国海岛保护工作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已经建立涉及海岛的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共57个,含805个海岛,其中海洋自然保护区48个,含524个海岛;海洋特别保护区9个,含281个海岛。
针对生态破坏严重的海岛,开展了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浙江、福建、广东等省的“封岛育林”、“封岛护养”工程已取得一定成效。
我国海岛经济社会发展特征明显。
一是人口总量少,分布集中。
全国现有2个海岛市,14个海岛县(市、区),191个海岛乡(镇),2007年全国海岛人口约547万人(不包括港、澳、台和海南岛),其中98.5%居住在上述市县乡中心岛上。
二是经济总量小,结构单一。
2007年海岛地区生产总值2238亿元,占11个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生产总值的1.4%,海洋渔业产值占海岛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普遍较大。
三是无居民海岛使用类型多样。
全国已经利用的无居民海岛1900多个,其中,特殊用途海岛1020个,公共服务用岛365个,旅游娱乐用岛73个,农林牧渔业用岛340个,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用岛49个,可再生能源、城乡建设等其它用岛80多个。
(二)机遇与挑战海岛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非常特殊的区域,在国家权益、安全、资源、生态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当前是海岛保护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准确把握国际国内海岛工作发展形势,充分认识我国海岛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1.海岛生态破坏严重。
炸岛炸礁、填海连岛、采石挖砂、乱围乱垦等活动大规模改变海岛地形、地貌,甚至造成部分海岛灭失;在海岛上倾倒垃圾和有害废物,采挖珊瑚礁,砍伐红树林,滥捕、滥采海岛珍稀生物资源等活动,致使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物多样性降低,生态环境恶化。
2.海岛开发秩序混乱。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规划和科学管理,导致开发利用活动无序无度;一些单位和个人随意占有、使用、买卖和出让无居民海岛,造成国有资源性资产流失;在一些地方,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登岛受到阻挠,影响国家正常的科学调查、研究、监测和执法管理活动。
3.海岛保护力度不足。
一些海岛具有很高的权益、国防、资源和生态价值,这些特殊用途海岛需要严格保护,但由于缺乏有力的保护与管理,有些海岛已经遭受破坏,存在严重的国家安全隐患。
4.海岛经济社会发展滞后。
海岛经济基础薄弱,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不足,防灾减灾能力缺乏,居民生活与生产条件艰苦,边远海岛的困难尤其突出。
同时,海岛保护事业也面临着非常有利的发展形势。
从国际背景看,自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世界沿海国家越来越关注海岛,通过立法、规划和管理加强海岛的保护和建设,形成了丰富的可供借鉴的海岛保护工作经验。
从国内情况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海岛的保护与发展,对建设海洋强国、实施海洋战略、发展海洋产业、保护海洋资源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为海岛保护与管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未来十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凸显期。
海岛保护的挑战和机遇并存,必须本着对国家、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立足保障科学发展,增强海岛保护的国家意识、战略意识、危机意识,统筹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积极探索海岛发展新模式,改善海岛人居环境,促进海岛权益、安全、资源、生态以及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统筹海岛保护、开发与建设。
以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强化海岛分类分区管理,实施海岛保护重点工程,保障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和生态安全,实现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和海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
充分认识海岛保护的重要性,尊重海岛生态系统的特殊性,对维持海岛存在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实行科学规划和严格保护。
在海岛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强调因岛、因地制宜,根据各个海岛的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科学选择开发利用模式,合理利用海岛资源。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管理。
统筹海岛的自然、经济、社会属性,综合运用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手段,协调海岛保护与开发利用活动。
根据海岛的区位、资源与环境、保护和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条件等特征,兼顾保护与发展的实际,对海岛保护实施分类、分区指导与管理。
——坚持维护权益,保障安全。
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核心,加强特殊用途海岛的监管和保护;严格保护海岛上的军事设施和科学观测、助航导航、测绘等公益性设施,保障海上通道和交通安全;强化边远海岛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保护管理和实际利用,体现主权和管辖权,确保国家安全。
——坚持科技支撑,创新发展。
开展海岛保护技术研究,大力发展海岛保护关键技术,引导和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在海岛保护与建设工作中的应用,倡导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的理念,探索海岛生态型发展模式,通过示范和推广,以技术创新促进海岛保护工作健康发展。
——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要求,既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国防和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等不可开发利用海岛的保护和管理,也要加强对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我国海岛资源优势,全面推进海岛规划、保护、开发和建设,大力实施海岛保护重点工程,带动全国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目标1.规划期目标(2011-2020年)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基础上,力争在规划期内,实现以下目标:(1)海岛生态保护显著加强。
在现有保护区的基础上,新建10个自然保护区、30个海洋特别保护区,对10%的海岛实施严格保护;重要的生态栖息地纳入保护范围,基本遏制植被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的局面;选择10-20个典型生态受损的海岛进行生态修复试点,逐步推广海岛生态修复经验,至规划期末,基本修复重要生态受损海岛;渔业资源和濒危物种保护管理能力得到加强,海岛周边海域的重要渔业水域、海洋生物资源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得到有效保护。
(2)海岛开发秩序逐步规范。
建立海岛监视监测体系,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海岛保护巡查制度;清理非法用岛活动,加强登记发证管理,逐步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秩序;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物100%按规定处理和排放;海岛产业结构趋向合理,以海岛生态旅游、生态养殖、休闲渔业、港口仓储等特色产业为主的海岛经济协调发展。
(3)海岛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海岛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生产、生活条件逐步改善,海岛居民生活稳定;有居民海岛应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80%的有居民海岛固体废弃物和污水得到有效处置;建设一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海水淡化、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海岛防灾减灾能力显著提高。
(4)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力度增强。
加强领海基点海岛保护工作,对领海基点海岛的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部分严重受损的领海基点海岛进行修复;开展领海基点、自然保护区、国防等特殊用途海岛的标志设置工作;海岛上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性设施保护措施加强。
2.远期目标(2021-2030年)在实现规划期目标(2011-2020年)的基础上,全面增强海岛保护能力,扩大生态修复范围,海岛生态系统保持良性循环状态;有效控制海岛污染,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无居民海岛开发活动规范有序,海岛产业结构趋向合理,海岛地区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殊用途海岛保护制度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海岛分类保护(一)严格保护特殊用途海岛特殊用途海岛是指具有特殊用途或者重要保护价值的海岛,主要包括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和有居民海岛的特殊用途区域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特殊用途海岛。
严格保护领海基点海岛。
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监视、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
发现领海基点以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推进海岛的保护区建设。
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高度丰富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区域、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设立海洋特别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