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育权的冲突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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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生育权。

首先,我们要明确生育权的定义。

生育权是指个人有权利决定是否要生育子女以及生育多少个子女的权利。

然而,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生育权的滥用已经导致了严重的人口问题,包括过度消耗资源、环境恶化、社会负担加重等问题。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废除生育权,以便控制人口增长,减轻社会压力。

其次,废除生育权可以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据统计,全球每年有数以百万计的婴儿出生,这导致了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资源等资源的过度消耗,加剧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如果废除生育权,可以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减少资源消耗,保护环境。

此外,废除生育权还可以减轻社会负担。

随着人口的增长,社会负担也在不断增加,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如果废除生育权,可以有效地减轻社会负担,让社会资源更加合理地分配。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生育权。

首先,生育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废除生育权违反了个人的自由选择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是否要生育子女以及生育多少个子女,这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国家不应该干涉。

其次,废除生育权可能导致人口老龄化问题。

如果废除生育权,可能会导致人口增长率下降,人口老龄化加剧。

这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负担,包括养老金支出增加、医疗费用增加等问题。

最后,废除生育权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问题。

人口的增长和结构对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废除生育权,可能会导致人口结构失衡,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不应该废除生育权,因为这违反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可能导致人口老龄化和社会稳定问题。

相反,应该通过其他途径,如教育、宣传等方式,引导人们理性生育,控制人口增长,保护环境和资源。

正如英国哲学家弗朗西斯·培根所说,“人口过多,是社会的毒瘤。

”因此,我们应该通过合理的手段控制人口增长,而不是废除生育权。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限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限制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生育限制。

首先,生育限制违反了个人的生育权利。

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育方式,而生育限制则剥夺了这种权利。

正如美国历史学家霍华德·齐因所说,“生育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不容侵犯。

”因此,废除生育限制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其次,生育限制对社会发展不利。

在一些地区,由于生育限制导致人口老龄化严重,劳动力不足,社会经济发展受到了限制。

因此,废除生育限制可以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再者,生育限制也容易导致性别比失衡。

在一些地区,生育限制导致了对男孩的偏好,从而导致了严重的性别比失衡问题。

废除生育限制可以减轻这一问题带来的社会压力。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生育限制。

首先,生育限制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维护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全球人口的不断增长,过多的人口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压力,包括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压力。

因此,生育限制是必要的。

其次,生育限制可以保障儿童的权益。

过多的人口会导致资源分配不均,一些儿童可能无法得到足够的教育、医疗等资源。

因此,生育限制可以保障儿童的权益。

再者,生育限制可以减轻社会的负担。

过多的人口会增加社会的负担,包括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负担。

因此,生育限制可以减轻社会的负担,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废除生育限制是否合理存在争议。

正方认为废除生育限制可以保护个人权利,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减轻性别比失衡问题。

反方则认为生育限制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保障儿童权益,减轻社会负担。

因此,这一问题需要充分讨论,寻求一种平衡的解决方案。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生育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生育权。

首先,废除生育权可以有效控制人口数量,避免人口过多导致资源紧张、环境恶化等问题。

随着全球人口不断增长,资源的消耗也在加剧,如果不控制人口数量,将会对地球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正如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马尔萨斯所说,“人口增长是呈指数增长的,而资源增长是呈线性增长的。

”因此,废除生育权可以有效避免人口爆炸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其次,废除生育权可以提高孩子的生活质量。

随着人口的增加,社会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孩子们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

如果家庭有太多孩子,很可能导致孩子们的生活质量下降,无法得到良好的教育和照顾。

因此,废除生育权可以让每个孩子都有更多的资源和关注。

最后,废除生育权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口过多会导致劳动力市场过剩,从而造成就业难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废除生育权可以让政府更好地控制人口数量,从而更好地调整劳动力市场,促进经济的发展。

正如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所说,“人口增长是经济增长的动力,但也可能是经济增长的负担。

”。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生育权。

首先,生育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废除生育权等于剥夺了人们的基本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夫妇有权自由决定生育问题。

”废除生育权违反了人权宣言的原则,是不合理的。

其次,废除生育权可能导致人口老龄化问题。

随着人口的减少,老年人口比例将会增加,而劳动力人口将会减少,这将会给社会养老、医疗等方面带来严重的挑战。

正如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锦所说,“人口老龄化将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最大隐患。

”。

最后,废除生育权可能导致社会的道德沦丧。

如果废除生育权,可能会导致一些非法的生育行为,甚至可能导致一些人采取极端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生育权利。

因此,废除生育权可能会导致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的混乱。

综上所述,废除生育权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因此不应该废除生育权。

同时,我们也应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人口问题,如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提倡环境保护等措施来控制人口数量。

试论夫妻间生育权冲突及解决

试论夫妻间生育权冲突及解决

的侵犯 , 配偶可 以据此 提 出离 婚请求 , 甚至 要求对 方进 行损害 赔

生育权 的性 质

偿。
关 于生育权 的性 质 , 有学 者提 出财产 性权利 的说 法, 虽 但受
第 三种观 点认 为, 女性 享有生 育 决定权 。 持此 种观 点的人 认
到普遍质疑 , 不足采 纳 。生 育权是 一项人身 权 , 已经无可 争议 。 为 , 。 这 妻子有权 决定 生育 或者不 生育 , 丈夫 无权干 涉 , 能强迫妻 子 不 但 生育权究竟 属于 人身权 中的人格权 还是 身份权 , 论界对此 尚 理 生 育, 也不 能强迫 妻子终 止妊娠 。甚至 有学 者认 为 , 生育 权的主
未取 得一致 意见 。 相 比较 , 两 人格 权具 有绝对 性 , 为人所 固有 , 其 题 仅限于 女性 ,男性 的生育 权在理 论上 是不存 在 的” 。 “ 。
义 务主体 为权利 拥有者 之外 的不特 定人 , 如生命 健康权 : 身份 权
笔者 认为 , 女性享有 生育 决定权 。 与“ 律面 前人人 平等 这 法
近年 来, 夫妻之 间 因为价 值观 及个体 利益 的差异 , 甚至对 婚姻 信 意识 以及 女性 的弱 势地位 。 无明确 生育 协议 , 若 夫妻 一方执 意不 心的缺 乏 , 生育 问题上 并不都 能取 得一致 意见 , 在 从而 引发各种 生育 , 另一方 要生育 , 而 妻子擅 自终止 妊娠 均构成 对配 偶生 育权 纠纷及 争讼 。
生育长 久 以来成 为夫妻 生活 中至关重 要的部分 , 至被认 为 甚
是婚 姻的 一项重 要职 能, “ 女相约 共 同担 负抚 育他们 所生 孩 定 了夫妻 各 自享有 的 生育权 , 即 男 不将 其作 为一个 生育 权来看 待 , 主

怎样解决生育权冲突

怎样解决生育权冲突

怎样解决生育权冲突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冲突无法解决时,所谓的男女平等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神话。

接下来笔者为大家讲解以下三点内容。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了此类问题,可以第一时间寻求我们专业的律师帮助。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当然在一方拒绝生育,另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保护其生育权时,调解应当是解决生育权纠纷的首选原则,毕竟诉讼的双方是夫妻,如果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就给了婚姻和生育一个挽回的机会。

如果因夫妻一方拒绝生育,致使另一方生育权利无法实现,无法实现生育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选择离婚的权利。

我国应在立法上将此种情形规定为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因为胎儿应当是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其命运也应当由双方来共同决定,不论是妻子单方擅自堕胎剥夺了丈夫做父亲的权利,还是妻子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侵犯丈夫一方不生育或者说何时生育的自由,这都给丈夫带来的精神打击是无法回避的,由于生育权作为一种人身权不能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男方在自己的生育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只能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通过再婚实现自己的生育权。

男性因此而受到的精神上的损害,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有过错的配偶方给付损害赔偿。

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在生活中通常表现为由于妻子一方不忠的行为而导致受孕或由于丈夫一方不忠的行为而导致婚外女性受孕这两种情形。

妻子私自生下夫妻两人的孩子时,到底谁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共同生活、抚养子女,当然皆大欢喜。

但若丈夫一方认为另一方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夫妻的感情,提出离婚请求,笔者认为,此时如果双方已协商同意由一方承担抚养义务,可以视为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处分,应该许可。

女性生育权应该受到限制辩论辩题

女性生育权应该受到限制辩论辩题

女性生育权应该受到限制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女性生育权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女性生育权的限制并不是要剥夺女性的权利,而是为了保护女性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女性在生育过程中面临着诸多生理和心理上的挑战,如果没有合理的限制,可能会对女性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限制女性生育权是为了保护女性自身的利益。

其次,女性生育权的过度自由也会给社会带来诸多问题。

过多的生育会导致人口过剩,给社会带来负担。

同时,由于生育的不规范和过度,也会导致儿童的教育和成长问题,甚至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限制女性生育权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此外,我们可以引用名人名句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毛泽东曾经说过,“计划生育,光荣之事”,这句话充分说明了限制生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同时,我们也可以引用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成功的案例来支持我们的观点,这个政策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综上所述,女性生育权应该受到限制是为了保护女性自身的利益,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是符合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需要的。

反方观点,女性生育权不应该受到限制。

首先,女性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任何形式的限制都是对女性权利的侵犯。

女性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育计划,这是基本的个人自由。

其次,限制女性生育权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如果女性失去了生育的自由,可能会导致非法堕胎和人口失衡等问题。

同时,过度的限制也可能导致社会的老龄化问题,对社会的发展造成影响。

此外,我们可以引用名人名句来支持我们的观点。

乔治·华盛顿曾经说过,“自由是一切权利中最宝贵的权利”,这句话充分说明了生育权是女性的基本自由。

同时,我们也可以引用一些国家在限制生育权上的失败案例来支持我们的观点,这些案例充分说明了过度限制生育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女性生育权不应该受到限制,这是基本的人权和自由,任何形式的限制都是不合理的。

同时,过度的限制也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社会的发展造成影响。

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的思考

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的思考
效果及其影响。
同时,应该关注政策与社会、文化等 多方面的关系,加强跨学科合作,为 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计划生育政策
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06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1
该文献指出,计划生育政策在控制人口数量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功,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 负面影响,如老龄化加剧、男女比例失调等。文章还探讨了这些问题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 方案。
02 计划生育政策概 述
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历程
1950年代初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落后,为控制人口 数量和缓解资源压力,政府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
1970年代
政府开始实行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 少生、优生”,并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生育限制措施。
1960年代中期
由于经历了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社会动荡,人口增长过 快,政府重新调整计划生育政策,提出“晚、稀、少”的 生育政策。
生育政策对女性地位产生影响 ,例如一些生育政策可能对女 性的职业发展和教育机会产生 影响。
生育政策对性别比例也产生影 响,例如一些地区的生育政策 可能存在性别歧视的问题,导 致男女比例失调。
04 解决方案与建议
调整生育政策以适应人口老龄化
总结词
适应老龄化,优化生育政策
详细描述
随着老龄化问题的加剧,计划生育政策应作出相应调整,以平衡人口数量与结构 的关系。具体措施包括:适当放宽生育限制,鼓励生育;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提 高生育福利水平;加强老年人口服务体系建设,满足老年人口的需求。
的矛盾。
生育政策的实施导致出生率下 降,从而使得老年人口比例相 对增加,进一步加剧了人口老
龄化问题。
在生育政策逐渐放宽的情况下 ,高龄产妇的比例也在逐渐上 升,这给母婴健康带来了一定

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的思考

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的思考

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矛盾的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状况的不断变化,计划生育政策在影响着中国人口的未来发展,但是,计划生育政策也存在着各种矛盾。

在实践中,计划生育政策被视为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生育率等方面的有效措施,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计划生育政策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和矛盾,其中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政策与人权的矛盾计划生育政策本质上是强制性的,这就导致了这项政策和人权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政府一直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但是这个政策导致了大量人口的失去生育权利,这违反了人权的基本精神。

因此,这个问题已成为社会焦点。

目前,政策实施已经放宽了,但仍然存在许多许多矛盾。

例如,早在2013年,生育政策的新一轮放松已经推行了7年,但仍然有许多家庭不能受益于政策的变化。

人民网发布了一篇文章,名为“为什么有些省份还不能生育两个孩子?”,该文章分析了一些地方依然限制生育的原因,其中就包括人口过多和落后的法律法规。

这意味着在一些地方,人民仍然无法实现其生育权利,而这种矛盾仍然存在着。

二、政策与人口结构之间的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生育政策已导致中国人口的老龄化数量增加,这也就导致社会保障方面的压力加大。

继续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将导致更多的新生儿成为老年人,这将导致社会负担加重。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中国政府一直在倡导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和改善人口结构。

然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生育率逐渐变低,人口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近几年来,中国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大,且预计未来会继续加重。

加上不断推进的城市化以及人口的大规模流动,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不充分,影响了政策的效果。

此时,政策与人口结构之间的矛盾也变得尤为突出。

三、政策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在中国社会,家庭结构变化总是马不停蹄的进行,已经涉及到财产继承权、照顾老年人等许多方面。

但是,已经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却没有思考到家庭结构的变化,导致现实情况中只有一个孩子的家庭中出现了老年人需要照顾的情况,给这些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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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育权的冲突及解决10法一班严志威110563010123摘要:生育权作为公民的一个基本权利长期被人忽视,而且这个权利主体涉及两个,既夫妻双方,那么夫妻双方是共同拥有生育权,还是单方享受生育权,生育权利的主体性冲突在法理上应当如何解决,这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按照中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的生育权是受限制的,而且相同的公民享有不一样的待遇,这样的生育权在行驶上的不平等待遇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关键词:权利冲突生育权平等权法律保护一、生育权的概念生育权作为人权之一的权利被关注得十分晚,因为在20世纪中期以前,人口是不会为国家造成压力的。

甚至在人类很漫长的一段时间里面,人口对于国家而言都是一项极其珍贵的资源。

但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人口和环境和谐发展的问题成为一个国家政治经济都必须得解决的问题,也日益成为一个国际问题,从而也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国际上把生育权作为一个基本人身权来进行研究的历史并不长,虽然生育从人类起源就已经存在,但真正提出生育权的时间并不早。

19世纪女权主义者要求妇女有“不生育的权”,第一次提出生育权的概念。

国际会议文件开始涉及生育权,并将生育权视为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

196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1974年联合国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联合国198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将生育权的概念从主体、内容上逐渐发展完善,生育权定义为:“所有夫妻和个人享有负责地自由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资料、教育与方法的基本人权。

夫妻和个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考虑他们现有的子女和将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

”生育权是指生育主体依法享受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以及在自主地为生育或不生育的行为时受到阻碍、侵害时,有依法请求保护的权利。

这是一种对于生育权的定义,按照这个定义,在理解上来说是一种请求权。

是在生育权利受到阻碍或者侵害的时候有权请求法律予以保护。

还有一个观点是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

包括生育自由权利、夫妻平等权利、生殖健康权利。

笔者认为,生育权做为一种基本的人权和身份权,那么对于生育权的定义应该是,公民享受对自己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以及生育地位的平等。

整个生育权最核心的两个东西就是生育自由和生育平等。

二、生育权的性质1.合法婚姻内夫妻共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

该观点认为,生育权属人身权,具体应进入身份权范畴;生育权应由夫妻共同享有,它是夫妻共有权。

这种观点认为生育权是一种夫妻身份权,这是可取的。

但说是夫妻共有,却有点说不过去。

因为人身权无法强制实行,因此在一切人身权上规定的共有是荒谬的。

同时我们也不能因为一个权利需要和别人合作才能实现,就说这个权利是和别人共有的。

2.只有女性才享有的一种权利。

该观点认为,女性受孕,才真正地使生育成为可能性, 而这个阶段女性的身体与生育意愿使其成为唯一的生育主体,正是因为权利本身不允许任何支配他人的身体的权利存在(除非自卫),男性的生育权在理论上是不存在的;生育自由———只有女性自己才是身体的主宰,是生产力发展给予女性的机会。

显然,这种观点把生育权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即生育权是女性在受孕以后是决定生还是选择堕胎的权利,说白了就是堕胎权。

堕胎权当然为女性专有。

因为这时,胎儿是孕妇身体的一部分。

男性不可能强制女性堕胎。

否则会侵犯女性的身体和人身自由权。

堕胎权已在我国取得合法地位,也为女性所享有,这已人所共知。

但把生育权只限制在堕胎权这一种权利之内,却未免混淆了两者是包含关系的逻辑事实。

因为,生育权包括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方面,生育的自由中包括:决定何时生育权、决定子女数量权、决定生育间隔权、生育方式选择权等,不生育的自由包括:权利人可选择避孕、堕胎、绝育手术等方式决定并实施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同时这种观点也不符合社会现实和各国的法律规定,在婚姻内,没有人会认为生孩子是妻子一个人的事(权利)。

即使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 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这也不成为生育权只为女性所独享的理由。

因为这一条主要是针对旧中国妇女没有生育权,只是被视为传宗接代的工具而立的,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生育权,而非排斥男性的生育权。

3.民事主体都享有的一种人格权。

该观点认为,生育权属于一种人格权,因为它是一种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生儿育女不仅是人类延续的前提,也是自然人最基本的精神需求,因此,它和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一样都是人格主体依据其独立的人格所享有的天赋权利, 并不只与特定的婚姻身份关系相关联。

4.生育权是合法婚姻内夫妻各自享有的一种身份权。

在民法上规定的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下的夫妻个人权利。

笔者赞同第四种观点,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下的夫妻个人权利。

这个性质有利于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子女生活和生存的保障。

三、生育权的冲突在开始讨论生育权冲突之前,先来看看什么是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同样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之间,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的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

生育权是不是属于这样状态呢?生育权冲突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夫妻双方对舒服生育无法达成合意的情况,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丈夫不想生育而其中因为身体、年龄或为维系感情等各种原因而坚持要生育;另一类是妻子拒绝生育而丈夫坚持。

对第一种情况,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同结果。

有点丈夫最后迫于压力或其他原因最后接受了生育的事实。

有点则坚持不接受,最后离婚了结。

颇有意味的是,大多数学者及公众认为,如果能证明丈夫去世拒绝生育,但其中坚持的,应由其中一人来承担养育责任。

其理论基点是,生育应该是夫妻双方的合意,而未达成合意的不利后果当然由违背合意方独自承担。

其中的生育意愿不能对抗丈夫的不生育权利。

道理在这一状况中似乎显直白的。

然而,当论及妻子不生育的自由能否对抗丈夫要生育的权利时则在理论界与司法界却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论点争论观点主要分为两种。

一种是,生殖过程是精子与卵子的自然结合过程,需要男女合意与共同参与。

如果配偶没有生理上的愿意或其他正当理由便不应拒绝对方生育的要求,夫妻双方均应如此。

“男女协商并怀孕后,一方(尤其是女方)不能随便违反约定,除非基于一些原因:如继续怀孕会严重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或者有导致其死亡的危险;胎儿发育有严重缺陷;或基于伦理道德上的原因,如遭强暴等导致怀孕。

”另一种则认为,“生育权是个人基于人格而单独享有的权利,当夫妻之间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不能强迫和要求任何一方生育或不生育。

”除了这两种主要观点外,还有学者在面对生育权纠纷时认为易用“生育协议”的方式解决冲突。

当然,现实已经证明,生育协议根本无法阻止当事人随着时事变迁而改变原来的决定,热烈的论争其实显示出了社会对这一问题的极大敏感与关心,生育权,这一以前往往只在家庭内论及的问题,如今却因其与文化禁忌,道德伦理及公民权利本位的强烈关联在法治社会中蕴含了更多的内涵。

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向也逐渐投射在这一权利之上。

四、生育权的不平等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

保守估计,目前的中国人已经达到15亿,这个数字有区别于官方的数字,因为官方的数字是不包括黑户在内的,而中国又是一个绝对存在黑户的国家。

所谓黑户就是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的人。

这一类人不能称之为公民,因为在法律上,他们并不具享有权利,也不用履行义务。

众所周知,计划生育从七十年代末期开始,就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有数据显示表明,在过去的三十年里,计划生育政策减少了2.6亿人口。

从政策的效绩上看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成功,成功地使中国的人口和环境问题得到进一步和谐化的处理。

但是从人权的角度是值得谴责的。

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是的,字面上的意思是很漂亮的,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暴力打胎事件,打的都是生命。

所以从某种角度上来说,这是对人权的践踏。

当然,中国拥有自己独特的国情,有自己特色的政策。

而且,成绩也是国家皆知的。

计划生育政策把同是中国公民的人分为很多类进行区别,有的人只能生一胎,有的人因为是少数民族或者农业户口可以生两胎。

那么这样的区别就造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计划生育国策是违反宪法的。

虽然在中国宪法的地位不高,也不显著,但是毕竟还是宪法还是一个国家的基础。

奇怪的问题是,一个严重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计划生育国策居然被坚定不移得执行了三十年,而且这三十年从来没有过任何声音质疑这项国策是违宪的,更没有人因为这一项国策的违宪向有关司法机关起诉过。

中国就是一个这样神奇的国家。

计划生育是对生育权的限制,这点无可厚非,毕竟环境和人口问题是关乎人类未来发展的问题,需要有一项政策去限制生育权的行驶。

这里的限制也只是限制生育的数量,并不限制生育的自由。

但是,在2001年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地规定了哪些人可以生两胎,哪里人只能生一胎。

这就是生育权不平等的最明显表现。

同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为什么会有不平等的待遇呢?而且是拥有优势资源的一类人是被限制生育的,例如国家公职人员。

而其他城镇民人和农业人员区别又不一样,甚至不同的民族也会有不同的区别。

生育权的不平等冲突也是生育权利冲突的一个重要表现,要解决这一个问题,就要看国家对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如何的修改了。

上述讨论了生育权的概念和性质,以及生育权冲突的两个重要表现,一个是生育权主体的冲突,一个是生育权平等的冲突。

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国家对于法律的修改和政策的调整。

一个平等,自由的中国,不会离我们太远的。

五、生育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在夫妻双方依法定方式行使生育权时,生育权的实现受法定规则、人类生理结构的天然制约,必须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行为。

而在生活中,夫妻双方并不总是能够在生育权行使问题上达成一致的意见。

尤其是在妻子怀孕以后,一方想生育,一方不想生育的情况下,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冲突尤烈。

生育权是人格权,重在强调公民个人的生育意志、行为不受外界的非法干预,而在夫妻之间,保护任何一方的生育权,都意味着对方应当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如果双方无法形成合意,相互间的生育权就形成了冲突,这也是两个完全相同的人格权之间的冲突。

这种情况下,审理此类生育权纠纷案,就应考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是否负有协助义务?不同主体的人格权是否具有更重要的利益?对此,笔者认为:(一)坚持义务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没有法律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也就没有义务。

综观我国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乃至所有可称为法源的规范,都不曾规定夫妻中的一方有协助对方实现生育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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